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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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8.12【实施日期】2011.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1026家兼业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注销清单兼业代理人名称许可证编号营业地址行业名称负责人170496377X 中国扬子集团汽车总厂销售公司3411017049637700滁州市凤凰东路中段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罗治景2711783988中国十七冶施工设备租赁公司34050071178398800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宁芜路南段其他行业钟华彪3733004009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34010073300400900合肥市梅山路5号其他公共服务业穆光明476477348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营业部34100276477348400黄山市屯溪区滨江中路市旅游局1楼航空运输业金国民5764779974东航安徽分公司新站邮政大厦售票处34010076477997400合肥市新站邮政大厦其他居民服务业吴燕6704949222岳西县邮政局3408287049492200岳西县前进路邮电通讯业刘光季7760830314岳西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34082876083031400岳西县天堂镇南圆开发区其他教育刘建栋8704983658颍上县邮政局3421287049836500颍上县解放路邮电通讯业王健9151779912黟县邮政局3410231517799100黟县县城翼然路东路邮电通讯业余惠英10853299147宣城地区邮政局3425018532991400安徽省宣城地区宣州市环城西路10号邮电通讯业项军华11704958073休宁县邮政局3410227049580700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58号邮电通讯业程东运12704993848萧县邮政局及其所辖网点3422227049938400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59号邮电通讯业段梓田137********萧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3422227049935000萧县龙城镇淮海路111号金融业朱广哲14704956684歙县邮政局3410217049566800歙县徽城镇新安路41号邮电通讯业汪根淇1515015112X 五河县朱顶农村信用合作社34032215015112X00五河县朱坝街信用合作社王格16723340391五河县张集农村信用合作社34032272334039100五河县张集街信用合作社蒋之胜1773003320X 五河县邮政局青年路邮政支局34032273003320X00五河县青年路北43号金融业王祥宁1861030057X五河县邮政局3403226103005700国防路31号邮电通讯业王祥宁19726311879五河县邮政局3403227263118700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62号邮电通讯业王祥宁20723340463五河县小圩农村信用合作社34032272334046300五河县小圩街信用合作社蔡汉宝2115015235X 五河县双忠庙农村信用合作社34032215015235X00五河县双忠庙街信用合作社黄立斌22723340420五河县申集农村信用合作社34030072334042000五河县申集街信用合作社王永23723340447五河县沫河口农村信用社34032272334044700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街信用合作社张国光24610373613五河县交通局沫河口车队3403226103736100五河县沫河口镇公路运输业朱世群25150152368五河县大新农村信用社34032215015236800五河县大新乡信用合作社武则成26150151509五河县城关农村信用社34032215015150900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中段信用合作社王殿乾27723340404五河县长淮信农村用合作社34032272334040400五河县长淮街信用合作社韩军28723340412五河县安淮农村信用合作社34032272334041200五河县安淮街信用合作社李强29704911777芜湖县邮政局3402037049117700芜湖县城关芜湖中路36号邮电通讯业翟冰30711754386芜湖县宏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34022171175438600赵桥乡喇叭口公路运输业汪昌柳3114973597X 芜湖县长江航运有限公司34022114973597X00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保沙铁桥村水上运输业卫兵32758524799芜湖天锐船务有限公司34022175852479900芜湖市陶辛镇水上运输业王秀虎33764783260芜湖台联船务有限公司34020076478326000芜湖县延安东路县委台联会其他交通运输业章江苏34704909095芜湖市中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4020770490909500芜湖市长江市场园A2-2010号汽车摩托车零售业钱业震35711036392芜湖市邮政局3402017110363900芜湖市人民路8号其他社会服务业姚杰36149579591芜湖市亚大船务有限公司34020014957959100芜湖市狮子山庄2号楼1-102室水上运输业王朝阳37149490087芜湖市商业银行3402011494900800芜湖市九华山路85号金融业曹冠3876688425X 芜湖市捷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4020076688425X00芜湖市新芜区北京西路53号汽车运输业邵必祥39743066625芜湖市建筑活动综合技术服务中心34020074306662500芜湖市黄山西路福达大厦三楼综合技术服务业刘福荣40744859192芜湖市鸿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34020774485919200芜湖市鸠江区计生委A1-2号汽车批发业赵琴41760806883芜湖市和顺航运有限公司34020076080688300芜湖市江岸路24-7水上运输业杨俊4214939866X 芜湖市公共交通总公司3402221493986600芜湖市长江路57公路运输业宣典锁43711041191芜湖市安捷汽车运输服务处3402017110411900芜宁路立交桥下公路运输业朱竞生44149700400芜湖石(石危)航运公司3402221497004000芜湖市利民路399号水上运输业韩国用45719964310芜湖青年旅行社3402007199643100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江岸路17号海员楼宾馆内旅游业郑济民467509643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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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县和平农村信用合作社3407211512662100铜陵县和平乡金融业张全友76151266252铜陵县董店农村信用合作社3407211512662500铜陵县董店乡金融业佘成贵77151266113铜陵县大通农村信用合作社3407211512661100铜陵县大通镇金融业吴来民78151266180铜陵县场面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3407211512661800铜陵县城关镇金融业崔光鹏7915126613X 铜陵县安平农村信用合作社3407211512661300铜陵县安平乡金融业吴东8070509414X铜陵市邮政局3407027050941400铜陵市长江西村47号邮电通讯业丁佩华81151103824铜陵市义安城市信用合作社3407011511038200铜陵市义安南路义安大厦金融业左振华82750982998铜陵市皖江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4070075098299800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天泰综合楼5号商业经纪与代理业谢贵平83748938613铜陵市腾达汽车34070074893861300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汽车运输业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区西湖镇附近桂林84719910128铜陵市桥南汽运有限责任公司34070071991012800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新街道车口村汽车运输业张金来85151233063铜陵市桥南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34070015123306300安徽省铜陵市铜青路(古圣村)其他社会服务业章文祥86705092494铜陵市淮陵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34070070509249400安徽省铜陵市铜官路28号出租汽车业曲云秀87740872904铜陵市宏伟货运有限责任公司34070074087290400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铜山村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零售业王伟88752959935铜陵市东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4070075295993500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汽车运输业崔前祥89151108713铜陵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34070015110871300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北路化工材料批发业朱俊90610465710桐城市邮政局3408216104657100桐城市市府广场西侧邮电通讯业王执启91711738642桐城市邮政局3408217117386400桐城市广场19号金融业王执启92003212099天长市邮政局3411810032120900天长镇二横路3号邮电通讯业刘社祥93711034143太和县支邮政局3421237110341400太和县人民南路9号邮电通讯业赵建国94704930951濉溪县邮政局3406017049309500濉溪县淮海路6号邮电通讯业陈阳95704989873宿州市邮政局3422017049898700宿州市胜利路359号邮电通讯业吕德民96740860217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宿34130074086021700宿州市环城东路公路运输业王玉州汽车西站林97152340426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422011523404200宿州市宿怀路207号公路运输业杨兴连98152388593宿州市淮海城市信用合作社3422011523885900宿州市会水路金融业黄福99704945029宿松县邮政局3408267049450200孚玉镇人民路153号邮电通讯业项旺林100704996942泗县邮政局及其所辖网点3422257049969400人民路10号金融业曾燕101705000983寿县邮政局3424227050009800寿县寿春镇十字街西侧仓储业周益祥102705035123石台县邮政局3429227050351200石台县秋浦东路16号邮电通讯业许志养103711771784省航空客货销售公司中国民航合肥金寨路售票3401017117717800合肥市金寨路325号航空运输业冯宗全104X1035458-上海铁路局淮南西站340400X1035458200淮南铁路运输业范广进105704962427上海汽车工业沪宁销售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3411017049624200滁州来安路68号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肖斌106704965900全椒县邮政局3411027049659000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建设中路邮电通讯业殷保学107705036716青阳县邮政局3429237050367100青阳县九华西路46号邮电通讯业尹继喜108153982711潜山县邮政局3408241539827100潜山县梅城镇北街路63号邮电通讯业聂贤华10976278944X 潜山县民用爆破服务公司34082476278944X00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其他行业周根波110704960755祁门县邮政局3410247049607500祁门县祁山镇中心路邮电通讯业杨68号明辉111151785482祁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10241517854800黄山市祁门县中心北路49号金融业汪建设112610633040宁国市邮政局3425016106330400宁国市宁川东路邮电通讯业张凤瑶113610300641南陵县邮政局3402056103006400南陵县城关市桥路邮电通讯业周定海114756811364南陵县亚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34022375681136400南陵县新其林路135号汽车运输业杨爱珍115752969156南陵县通达客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4022375296915600南陵县新龙门路70号汽车运输业丁雷116752981518南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4022375298151800南陵县城东其林新路61号汽车运输业陈义标117149783111南陵县太丰信用合作社3402011497831100南陵县太丰乡政府金融业陶孟义118733008691南陵县家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34022373300869100南陵县家发镇麻桥街道汽车运输业陶明119752961568南陵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4022375296156800南陵县南翔北路120号汽车运输业陶明120762794628南陵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4022376279462800南陵县新其林新路135号汽车运输业朱光友12115290122X明光市邮政局3411271529012200明光市车站路44号邮电通讯业周仕全122705096452蒙城县邮政局3421257050964500蒙城县三星街2号邮电通讯业李常青123713962672马鞍市倍力旅行3401227139626700马鞍市湖南路25号旅游业解。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14]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4〕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做好我省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我局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全省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做好系统改造、客户信息一致性核对、真实性核实等工作,切实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水平。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缓发手续费”制度:(一)制定“缓发手续费”内部操作流程和控制制度,确保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前经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管理部门同意。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向代理机构支付2014年3月份手续费时,对于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缓发手续费。

对于2013年11月4日《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已经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但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在2014年4月向相关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时扣除,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后再支付。

三、各代理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系统改造、缓发手续费等工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工作指引》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

四、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可结合自身工作安排,对人身保险公司落实《暂行办法》和《工作指引》情况开展行业互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
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8.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保险
兼业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1026家兼业代理机构,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清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0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

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进一步严格财务制度,履行必要的财务管控,加大财务审核力度,完善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杜绝虚列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套取费用的行为。

(四)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并及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或职业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报送我局。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的要求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29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以下简称保监会81号文)下发以来,各公司执行成效初步显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省级公司对案件缺乏有效管控;有的公司存在迟报、漏报或不报等现象;有的公司基层机构执行不力;有的公司没有做好案件的分析和评估等。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司法案件管理,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保监会81号文件精神,现对保险司法案件报送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保险司法案件的报送要求(一)准确界定案件保险司法案件可归并为八类:1.侵占类案件。

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

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

指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

指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

其中: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

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保监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2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号,见附件2)规定,现将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监管收费范围(一)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三)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四)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五)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二、保险业监管收费标准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机构监管费。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

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

(二)业务监管费。

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15•【文号】保监稽查[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次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2〕30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12年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推动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控管理,解决数据不真实问题,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经研究,我会决定开展第三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检查范围本次检查的机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下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数据区间为2011年,如有需要可上溯或下延。

(二)检查重点1.数据管控体制机制。

一是数据管控组织架构。

是否从公司治理、内控管理等方面建立起确保数据真实、完整、规范、一致、及时的数据质量管控架构。

是否明确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首席信息官(或信息化工作直接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相关高管人员,以及财务、业务、精算、投资、合规、信息技术、稽核审计等各部门和各级机构在数据管控方面的责任,是否建立健全数据真实性管控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将数据质量与高管人员考核、奖惩及晋升挂钩,是否实现数据管控全国集中。

二是信息系统管控情况。

公司业务、财务、投资等各类信息系统分布、衔接及运行情况,是否实现无缝对接。

是否存在游离于系统控制之外的财务、业务活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

三是数据真实性重要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以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制、稽核审计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关键考核指标等方面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为重点,查找数据管控的薄弱环节,评估公司数据真实性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银行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现就业务创新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业务创新风险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要高度重视银行业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准确把握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金融创新紧贴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辖区、本部门业务创新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银行业社会责任,防范银行业声誉风险,确保业务创新规范、稳健发展。

二、明确业务创新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局城商非现处(以下统称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创新监管协调的日常性工作,为各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业务创新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业务创新管理的总体要求,汇总报告全省业务创新监管全面和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全局性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开展,牵头研究分析全省业务创新监管政策措施;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对业务创新具体实施准入监管、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内控评价等。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皖保监办发[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0〕27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营销服务部正式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管理。

原有的营销服务部应当自2009年10月1日起两年内在主要负责人资质、场所规范、许可证使用、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规定》以及《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精神,加强营销服务部管理,促进我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新《规定》各项要求新《规定》对营销服务部管理的新要求主要有:一是管理权限的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二是工作人员数量及主要负责人资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三是营业场所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是使用许可证的要求。

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这既是规范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形象的需要,也是各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二、集中精力,开展营销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一)前期摸底阶段(2010年6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要抓紧成立营销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协助管、相关部门共同办的工作机制,对本公司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详细的整改工作计划。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皖银保监办发〔2021〕10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商行,国元信托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瑞福德汽车金融公司,徽银金融租赁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徽银理财公司,国元农险公司,长安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驻皖保险电销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5日安徽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安徽自贸试验区银行业保险业创新和稳健发展,助推安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建设和安徽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银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安徽省委有关决定(皖发〔2020〕16号)和安徽银保监局《关于扎实推进安徽银行业保险业一体化建设和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发〔2020〕16号)要求,让安徽自贸试验区成为探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探索安徽跨越式发展新路子的“试验田”,鼓励和支持安徽银行业保险业围绕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发展重点,以有效满足区内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及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在金融与科技、产业、贸易良性循环方面加强探索实践,为安徽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和高端产业集聚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92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学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切实防范化解全省保险业欺诈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实施本通知的情况报送我局。

联系人:江波联系电话:************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反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深入推进全省保险业反欺诈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市场风险为根本目标,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安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二、健全反保险欺诈组织体系(一)安徽保监局稽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领导,稽查处具体负责全省反保险欺诈的推动、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负责全省保险行业组织反欺诈工作。

反欺诈专业委员会下设反欺诈工作办公室,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应设立类似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反欺诈岗位,负责本公司的反欺诈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皖保监办发〔2012〕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汇总本级及辖内各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情况,按季度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和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重点反映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年中与年末集中分析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

二、反洗钱工作信息报表及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双介质方式报送。

各公司应于2012年1月12日前报送2011年四季度《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及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报送统计表中的累计数应填列2011年全年累计数据。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文件要求填报报表,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报送,首次报送应一并报送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分管负责人及报送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固话及邮箱)。

如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安徽保监局。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所附文件及表格可从我局外网“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龚秋妹联系电话:5633993传真:5633990电子邮件地址:********************.cn附件:1.《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1919号(略)2. 保监稽查1919号附件1-2附表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2: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年季制表:复核: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制表:复核: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3:《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一、客户身份识别(件)1.客户身份识别:是指已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在规定金额以上的承保、退保、理赔或给付环节进行了身份识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皖保监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10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了解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现状,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保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的定义及其标准。

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情况,包括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分保佣金收入、赔付情况、摊回分保赔款、承保利润情况。

2、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该部门主要职责,以及近三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3、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以及异地承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4、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再保险情况。

公司各项再保险管理规定,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主要分保接受人情况,以及分保比例、分保方式和分保佣金水平等。

5、近三年来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重大赔付案例。

6、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业务渠道情况。

包括各渠道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费率水平、手续费或佣金水平、承保利润情况。

7、近三年来公司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共保情况。

公司对共保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异地共保的授权情况。

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8、当前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9、公司对推进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行业共保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皖保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行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皖保监发〔2006〕27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进一步巩固“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信访工作大格局,整合行业力量,推动信访工作不断深入,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经研究,安徽保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业推动实施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信访接待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要认真学习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依法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不仅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要求,也是我省保险业自身发展和做大做强的内在需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对各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形象、创建企业品牌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省级公司负责人要坚决摒弃“信访工作就是找麻烦”的消极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足全行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开展好信访接待日活动。

二、建章建制,及时制定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实施方案各公司要及时制定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实施方案,对接待活动开展的形式,接待的对象、范围、程序、时间、地点及公示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提高信访接待活动的规范性和长效性。

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公司可以受理接待下列事项:1、反映公司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2、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理赔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3、反映公司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4、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咨询的;5、对公司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6、其他公司可以处理的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皖保监办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皖保监办发〔2011〕93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加强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经营活动,我局前期开展了保险许可证排查清理工作。

经排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过期、证照遗失、未办理工商登记等现象,有的甚至属于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等“三无”机构。

针对部分保险机构许可证过期现象严重的问题,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人保财险涡阳支公司楚店营销服务部、利辛支公司王人营销服务部、淮南分公司淮舜营销服务部、石台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蒙城支公司板桥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怀远支公司古城乡营销服务部、固镇支公司唐南乡营销服务部等7家机构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对上述机构的注销情况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现将上述情况在全省保险业予以通报,并就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许可证管理责任。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凭证,也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公司要从思想认识上提高对许可证管理的重视程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采取措施加大许可证管理力度。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保险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要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学习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合规意识,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

三、强化内部管控,建立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

各公司要健全许可证管理档案,建立台账制度,并定期进行排查清理。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0.10•【字号】皖保监发[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1〕60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为规范和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退出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引适用于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退出行为。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三)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1.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安徽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4.分支机构被所属法人机构撤销;分支机构随所属法人机构退出市场;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退出(一)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的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向商业银行统一支付,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或单位收入账户,不得转账到其他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科目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通过其他会计科目套取资金后账外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6.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安排的公告
一、考试时间与地点
寿险机构 6月21日上午9:00 -11:00 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20楼视频会议室
产险机构 6月21日下午15:00-17:00 安徽保监局19楼大会议室
中介机构 6月21日下午15:00-17:00 安徽保监局20楼视频会议室
二、参考人员
参加测试人员名单见附件。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6月产险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
2013年6月中介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名单。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11]5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安徽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1〕55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撤销行为,推进机构科学布局、规范筹建和可持续发展,有效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规章,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设立和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包括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原则第三条设立财产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应坚持“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全局、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导向,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管控能力,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健发展。

第四条设立财产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层级应与经营区域相对应。

原则上新设地市级机构按中心支公司建制,县(含县级市)级机构按支公司建制,市辖区级机构按支公司或营业部建制,乡、镇级及以下机构按营销服务部建制。

第五条新设立的财产保险机构,应在开业后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强化“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理念,合理开发保险资源,自觉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条财产保险机构应当分期分批建设,原则上一次申请筹建中心支公司不超过2家,支公司及以下机构不超过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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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通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保监办发[2011]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2.09
【实施日期】2011.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注销部分保险机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的通报
(皖保监办发〔2011〕93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经营活动,我局前期开展了保险许可证排查清理工作。

经排查,发现部分保险机构存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过期、证照遗失、未办理工商登记等现象,有的甚至属于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等“三无”机构。

针对部分保险机构许可证过期现象严重的问题,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人保财险涡阳支公司楚店营销服务部、利辛支公司王人营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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