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解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早在11月上旬有关国家要清理和整顿各类交易所的消息就在市场上传播,实际文件直至11月24日才露出庐山真面目,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叫《国发【2011】38号文》,该文件一经披露就引来市场的震动和种种猜测,甚至也有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该文件,国内大量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该何去何从,钢铁事业部对该文件做如下解读:一、“38号文”主要是针对的对象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所。
二、“38号文”针对的风险1、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所;2、管理不规范,有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交易所;3、股东直接参与买卖,客户资金监管不规范的交易所;4、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所;三、对钢铁现货电子交易的影响1、交易场所名称影响目前国内比较有名的钢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其是以钢材做为专项交易品种,因此多数是以“交易中心”的名字出现,比如大宗、斯迪尔、钢之源,或者称之为“交易市场”,比如兰格。
真正具有交易所名称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但其成立背景是符合“38号文”要求的,因此也不必过于担心。
2、交易规则的影响“38号文”针对的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那么钢材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是否涵盖于此,文件中并没有明确。
不考虑现货电子交易,现有的钢材中远期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将受到影响,比如T+0交易,将改为T+5,即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但对于要进行现货交割业务的交易主体来讲,这种规则的变动并不会对实际交割产生什么影响。
3、交易品种的影响“38号文”中提到“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我们认为:能够拥有权益,并被拆分的交易品种更多的指向文化属性强烈的物品,比如一瓶酒,一件艺术品,一部电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29 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 号
月 24 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年 3 月 3 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年 3 月 3 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 号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1 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 号
44 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 号
17 日发市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7 年 11 月
45 价费[1997]2257 号
18 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 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 1997 年 11 月 25 日发布
关 于 铁 路 委 托 装 卸 组 织 服 务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计 价 管 国家计委、铁道部 1997 年 11 月
47 [1997]2387 号
28 日发布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1997
48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 号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
GBT1499.2-2018主要内容介绍
GB/T 1499.2-201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标准介绍
一、标准修订背景及政策 二、基本性能要求 三、标准的主要修改内容 四、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热轧带肋钢筋是钢筋混凝土用领域非常重要 的建筑材料,广泛用于房屋、桥梁、道路等土建 工程。近些年的产量一直维持在2 亿吨左右,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500 家左右。 2018年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 1499.2-2018《钢筋 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将于 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热轧带肋钢筋是公司棒线产线的主要产品,为 了更好实施这一国家标准,供大家在使用钢筋标 准中参考。
5 增加带E钢筋牌号,带E牌号钢筋反向弯曲 试验变为常规检验项目
牌号 HRB400 HRBF400 HRB400E HRBF400E HRB500 HRBF500 HRB500E HRBF500E HRB600 ReL MPa Rm MPa A % 不小于 7.5 400 540 16 9.0 7.5 500 630 15 9.0 600 730 14 7.5 1.25 1.30 1.25 1.30 Agt %
发改委、工信部、质检总局、银 监会、证监会五部会联合发文发 改产业(2017)176号《关于进 一步落实有保有压政策促进钢材 市场平衡运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31•【字号】鲁政发[1992]105号•【施行日期】199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结果的通知(1992年8月31日鲁政发〔1992〕10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的要求,省政府责成省法制局等部门,对在治理整顿期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的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清查了有关政策规定性的文件128件。
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其中继续有效的85件,需要修改的20件,应予废止的23件,现将予以废止和需要修改的文件目录公布于后。
已确定废止的文件,应即停止执行;需要修改的文件,希原主办部门抓紧提出修改意见,按办文程序报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废止文件目录<font size=+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鲁政发〔1988〕165号物价上涨的决定2.关于认真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鲁政发〔1988〕168号3.关于加强棉纱和坯布计划管理的通鲁政发〔1989〕6号知4.关于印发《山东省钢材、有色金属鲁政发〔1989〕31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鲁政发〔1989〕38号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6.批转省纺织厅关于抓好我省纺织生鲁政发〔1989〕46号产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鲁政发〔1989〕51号〔1989〕24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结构调整工作鲁政发〔1989〕74号的通知9.关于在治理整顿中完善和发展企业鲁政发〔1989〕83号承包经营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10.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整顿全省批发市鲁政发〔1989〕88号场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钢铁原材鲁政发〔1990〕28号料发展基金的通知12.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建鲁政发〔1990〕50号委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计划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地区和部鲁政发〔1990〕56号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通知1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六部鲁政发〔1991〕14号门关于整顿联运市场的报告的通知15.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深入开展物价大鲁办发〔1988〕126号检查的意见和关于物价大检查中的几个价格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16.转发省劳动局关于检查贯彻执行国鲁办发〔1988〕127号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7.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企鲁办发〔1989〕12号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工资奖励问题的补充通知18.转发省烟草专卖局等五部门关于加鲁办发〔1989〕65号强我省烟草市场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价局关于严格鲁办发〔1989〕111号执行国务院钢材管理决定中有关价格规定的通知的报告2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鲁办发〔1990〕9号办发〔1989〕61号文件的通知2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鲁办发〔1990〕31号进当前工业生产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鲁办发〔1991〕101号厅等部门关于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2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鲁办发〔1991〕13号糖市场管理的通知附件(二)山东省人民政府修改文件目录1.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鲁政发〔1988〕148号行政经费的通知2.关于加强对齐鲁石化公司产品管理鲁政发〔1988〕171号的通知3.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鲁政发〔1989〕54号4.关于发布《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鲁政发〔1989〕80号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批转省农业厅关于解决玉米杂交种鲁政发〔1989〕112号生产经营中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关于发布《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鲁政发〔1989〕13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7.关于发布《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鲁政发〔1989〕151号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劳动鲁政发〔1990〕49号力进城务工管理的通知9.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物鲁政发〔1990〕72号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0.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鲁政发〔1990〕86号关于推行国家建设项目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征地的报告的通知11.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关于鲁政发〔1990〕112号卫生工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1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鲁政发〔1990〕150号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八五”鲁政发〔1991〕11号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1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鲁政发〔1991〕63号量工作的通知15.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进鲁政发〔1991〕122号一步加强全省工程咨询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6.转发关于外贸出口有关问题的会议鲁办发〔1989〕71号纪要的通知17.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鲁办发〔1989〕105号国家工商局三个文件的通知18.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一轻鲁办发〔1990〕37号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芦笋罐头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鲁办发〔1990〕100号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搞活经营的报告的通知2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鲁办发〔1991〕59号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font>。
我国近几年钢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近几年钢铁行业国家政策汇总面对中国钢铁与铁矿石行业急速发展,中国政府推出多项政策,以规范行业发展,减小铁矿石价格过快上涨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利影响。
(一)进口铁矿石方面2006年12月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正式发布了《2007年进口铁矿石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推进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的意见》两个文件。
这是自2005年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二个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旨在整顿铁矿石进口环境。
另外,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我国对铁矿石进口实行备案制,对进口铁矿石企业的资质、进口铁矿石的流向等实行信息上报登记。
实行进口铁矿石合同信息上报制度后,将有利于规范我国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防止违规违法贸易行为的发生。
(二)钢铁行业发展方面自2003年起,中国对钢铁业实施微观调控。
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并于2006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而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颁布《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以下简称“发展政策”),发展政策规定国家须限制消耗大量能源及导致重大程度污染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如焦炭、铁合金、生铁、废钢、钢坯及钢锭。
发展政策鼓励钢铁企业制造高强度钢材及III级(400MPa)及以上的热轧带肋钢筋。
中国国务院已于2009年1月14日原则上批准“钢铁产业振兴规划”,并于2009年3月20日颁布《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支持钢铁业。
该规划的详情主要包括:(1)重点推动企业重组及促进行业整合;(2)集中勘探铁资源及确保生产安全。
(三)矿产勘查及采矿方面除有关钢铁业发展外,发展政策亦就原材料做出指示。
发展政策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勘查与开发铁矿资源,但企业必须就矿区取得采矿许可证。
5000万吨或以上铁矿储量的新采矿项目均须经国家发改委的核查或批准。
早在1999年,财政部及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使用费须按探矿年份计算,并根据地块面积每年支付,第一年至第三年勘探年度的费用为每年每平方公里33人民币100元。
钢材奖惩管理制度
钢材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钢材管理的监督,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奖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钢材奖惩管理制度是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激励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行奖惩管理,根据奖惩管理制度规定,激励和约束员工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
企业对员工的奖励和处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奖惩管理制度,使员工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便于员工遵守奖惩管理制度。
第二章奖励原则第五条奖励原则:奖励应公正、客观、公开、公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发放奖励。
第六条奖励程序:奖励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奖励决定应当经过组织协商、界定标准、程序公开、结果公布。
第七条奖励内容:奖励内容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表彰奖励、职称晋升、岗位提升、学习机会等形式。
奖励内容应根据员工的实际贡献和工作成绩确定。
第八条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当参照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职业素养,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不得超越企业承受能力。
第三章惩罚原则第九条惩罚原则: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
第十条惩罚程序:惩罚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包括调查核实、听证辩护、惩罚决定、告知等程序。
第十一条惩罚内容: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轻处分、严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停职、解聘等处分。
第十二条惩罚标准:惩罚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后果,遵循程序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职权范围。
第四章奖惩管理程序第十三条奖惩管理程序分为奖励程序和惩罚程序两部分。
第十四条奖惩管理程序的实施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相关部门评审、人事部门审核等步骤。
第十五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应当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按照申请程序进行审批,并合理和及时发放奖励。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9.08•【文号】国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9.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钢铁十三五规划
钢铁行业“十三五”规划发布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国之基石.长期以来,钢铁工业为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原材料保障,有力支撑了相关产业发展,推动了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促进了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三步走”建设制造强国的开局阶段,也是钢铁工业结构性改革的关键阶段,制定并落实好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对实现钢铁工业转型升级,建成世界钢铁强国,建设制造强国具有重要意义.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编制,作为未来五年我国钢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一、行业现状“十二五”时期,我国已建成全球产业链最完整的钢铁工业体系,提供了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绝大部分钢铁材料,产品实物质量日趋稳定,有效支撑了下游用钢行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与此同时,我国钢铁工业也面临着产能过剩矛盾愈发突出,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环境能源约束不断增强,企业经营持续困难等问题.(一)“十二五”发展成就1.支撑经济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在需求的带动下,我国粗钢产量由2010年的6.3亿吨增加到2015年的8亿吨,年均增长5%,并在2014年达到8.2亿吨的历史峰值.钢材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99%,基本满足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钢材的需求.2015年,钢铁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3万亿元,利税2416亿元,为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提供了重要保障.2.品种丰富质量提升.“十二五”期间,关键钢材品种生产取得突破,以百万千瓦级核电用钢、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第三代高强汽车板、高性能海洋平台用钢等为代表的高端装备用钢实现产业化.量大面广的建筑用钢实现升级换代,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400兆帕(Ⅲ级)及以上高强钢筋生产比例高达99.6%,达到“十二五”规划“80%以上”的目标.钢材质量大幅提升,达到国外先进实物质量水平的钢材产品497项,产量占全部品种的40%.3.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我国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拥有一批3000立方米以上高炉、5米级宽厚板轧机、2米级热连轧机和冷连轧机等世界最先进的现代化冶金装备;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占炼铁总产能72%,100吨及以上转炉(电炉)占炼钢总产能65%.高效低成本冶炼技术、新一代控轧控冷技术、一贯制生产管理技术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广泛应用,新一代可循环钢铁流程在新建成企业中得到应用.4.节能减排成效显着.“十二五”期间,共淘汰炼铁产能9089万吨、炼钢产能9486万吨.以干熄焦、干法除尘、烧结脱硫、能源管控中心为代表的节能减排技术在行业广泛应用.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由605千克下降到572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由1.63千克下降到0.85千克,吨钢烟粉尘排放量由1.19千克下降到0.81千克,吨钢耗新水量由4.10吨下降到3.25吨,达到“十二五”规划目标.钢铁能源消耗总量呈下降态势.5.产业布局日趋完善.在“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下,我国钢铁工业布局日趋完善,宝钢湛江一期、武钢防城港等重大沿海基地项目建成投产和启动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钢铁“北重南轻”的总体布局.青钢、芜湖新兴铸管、广钢已完成搬迁和转产,石钢、贵钢、杭钢等城市钢厂搬迁改造或转型发展正在实施.6.两化融合水平明显提升.“十二五”期间,信息化技术在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物流配送、产品销售等方面应用不断深化,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超过65%,企业资源计划(ERP)装备率超过70%.开展了以宝钢热连轧智能车间、鞍钢冶金数字矿山为示范的智能制造工厂试点,涌现了南钢船板分段定制准时配送JIT为代表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钢铁交易新业态不断涌现,形成了一批钢铁电商交易平台.7.资源保障取得新进展.国内铁矿石价格指数、现货交易平台、期货交易的联动作用和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铁矿石成交价格更加公开透明.利用境外铁矿资源的能力不断提升,已投产的权益矿产能累计1.2亿吨,较“十一五”末增长114%.国内铁矿勘探力度不断加大,新增查明铁矿石资源量133亿吨.废钢资源利用不断推进,“十二五”期间累计利用废钢4.4亿吨,较“十一五”增长14%.二主要问题1.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十二五”期间,我国钢铁产能达到11.3亿吨左右,重点大中型企业负债率超过70%,粗钢产能利用率由2010年的79%下降到2015年的70%左右,钢铁产能已由区域性、结构性过剩逐步演变为绝对过剩.产业集中度不升反降,前十家钢铁企业产业集中度由2010年的49%降至2015年的34%,没有达到“十二五”规划“60%”的目标.全行业长期在低盈利状态运行,2015年亏损严重.2.自主创新水平不高.我国钢铁行业自主创新投入长期不足,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仅有1%左右,没有达到“十二五”规划“1.5%以上”的目标,远低于发达国家2.5%以上的水平,创新引领发展能力不强,尚未跨越消化吸收、模仿创新老模式.创新载体分散,资金、设备、人才等创新资源重复配置,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不足,部分关键高端钢材品种还需依赖进口.3.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我国钢铁行业装备水平参差不齐,节能环保投入历史欠账较多,不少企业还没有做到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节能环保设施有待进一步升级改造.吨钢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量虽逐年下降,但抵消不了因钢铁产量增长导致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总量增加.特别是京津冀、长三角等钢铁产能集聚区,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极限,绿色可持续发展刻不容缓.4.企业经营亟需规范.我国钢铁企业良莠不齐,违反环保、质量、安全、土地法规的违法违规产能仍然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监管处罚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不健全,低效产能和僵尸企业难以市场化退出,行业自律性差,市场竞争无序,加剧了市场恶性竞争.二、面临的形势“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步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进入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阶段.钢铁工业既面临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结构调整和需求升级等方面的重大机遇,也面临需求下降、产能过剩及有效供给不足等方面的严峻挑战.一总体形势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发展中国家加快谋划和布局,积极承接产业及资本转移,“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为我国钢铁行业广泛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市场机遇.我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本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经济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消费升级、四化同步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了钢材需求空间.制造业强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正处于关键阶段,对钢铁品种、质量和服务需求不断升级.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国钢铁工业提供新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全球粗钢需求增长乏力与钢铁产能过剩矛盾加剧了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复杂.全球铁矿石等原燃料供应及价格大幅波动对钢铁工业运行不确定性增大.我国经济正从靠投资驱动和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向以质量、效益提高和结构优化、产业升级方向转化.今后几年,总需求低迷和产能过剩并存的格局难以出现根本改变,经济增长不可能像以前那样,一旦回升就会持续上行并接连实现几年高增长,产能过剩已不可能通过历史上持续、高速的经济增长来消化.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结构性的,不是周期性的,是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是环境资源等发展条件的变化决定的,不可能通过短期刺激实现V型或U型反弹,将经历一个L型发展阶段.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对钢铁工业有效供给水平提高将提出迫切需求,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对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提升质量将提出更新要求,企业对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和机制提出了更多期盼.全力推进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实现钢铁行业脱困发展已是当务之急.二需求预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大于6.5%的预期目标,并考虑了经济发展速度区间、下游产业需求变化、区域发展平衡和钢材进出口等因素,结合钢铁工业发展面临的总体形势,规划综合采用钢材消费系数法、地区消费平衡法、行业消费调研法等方法,对粗钢需求和产量进行了预测.从国际看,预测2020年粗钢消费量和产量基本维持在16亿吨左右水平.从中长期看,随着全球经济逐步摆脱危机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带动下,粗钢消费将呈稳定和小幅增长态势.从国内看,“十三五”我国钢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将呈双下降走势,生产消费将步入峰值弧顶下行期,呈波动缓降趋势.国内粗钢消费量在2013年达到7.6亿吨峰值基础上,预计2020年将下降至6.5亿-7亿吨,粗钢产量7.5亿-8亿吨.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全面提高钢铁工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化解过剩产能为主攻方向,促进创新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推动智能制造,提高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二基本原则1.坚持结构调整.以化解过剩产能为核心,积极稳妥实施去产能,以智能制造为重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兼并重组为手段,深化区域布局协调发展.2.坚持创新驱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力,以破解钢铁材料研发难题为突破点,全面引领行业转型升级.3.坚持绿色发展.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不断优化原燃料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研发、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钢材,构建钢铁制造与社会和谐发展新格局.4.坚持质量为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以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稳定性、可靠性和耐久性为核心,加强质量提升管理技术应用,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实现质量效益型转变.5.坚持开放发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坚持“优进优出”,积极引进境外投资和先进技术,全面推动国际钢铁产能合作.三目标到2020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全行业根本性脱困.产能过剩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粗钢产能净减少1亿—1.5亿吨;创新驱动能力明显增强,建成国家级行业创新平台和一批国际领先的创新领军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双下降;培育形成一批钢铁智能制造工厂和智能矿山;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一批关键钢材品种有效供给.力争到2025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着成效,自主创新水平明显提高,有效供给水平显着提升,形成组织结构优化、区域分布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经济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发展态势,实现我国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跨越.四、重点任务一积极稳妥去产能去杠杆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停止建设扩大钢铁产能规模的所有投资项目,将投资重点放在创新能力、绿色发展、智能制造、质量品牌、品种开发、延伸服务和产能合作等方面.各地一律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结构调整及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已经国家核准和地方备案的拟建、在建钢铁项目也要实行减量置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地区按不低于1:1.25的比例实施减量置换.2015年含以前已淘汰产能、落后产能、列入压减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列入产能置换方案的企业和装备必须在各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去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关停退出.2016年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生铁用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电炉高合金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全面取缔生产“地条钢”的中频炉、工频炉产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举报作用,积极利用卫星监测等技术手段,全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等专项行动,重点排查未列入钢铁行业规范管理的钢铁生产企业和项目.推动僵尸企业应退尽退.将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靠银行续贷等方式生存的企业实施整体退出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牛鼻子”.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僵尸企业和低效产能,停止财政补贴,停止银行贷款,妥善安置职工,促其退出市场.支持地方和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低效产能.发挥专项奖补资金等激励政策作用,鼓励产能规模较大的地区主动压减钢铁产能.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和企业应立足于质量效益为先,通过各种手段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要把降低负债作为重要任务.已经核准和备案的拟建、在建结构调整、城市钢厂搬迁项目,要结合当前形势,在减量发展基础上重新评估建设可行性,经济效益差、资本金比例低于40%的要坚决停下来,防止产生新的高负债企业.资不抵债、债务违约的企业要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要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严禁僵尸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二完善钢铁布局调整格局统筹考虑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条件,结合化解过剩产能,深化区域布局减量调整.沿海地区要转变将区域内钢厂一味转移到沿海建设的思路,不再布局新的沿海基地,立足现有沿海基地实施组团发展、提质增效;内陆地区要以区域市场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为双底限,坚决退出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立足现有龙头企业实施整合脱困发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在已有沿海沿江布局基础上,着眼减轻区域环境压力,依托优势企业,通过减量重组,优化调整内陆企业,大幅化解过剩钢铁产能.位于河北境内首都经济圈内的重点产钢地区,要立足现有沿海钢铁基地,研究城市钢厂整体退出置换,实现区域内减量发展.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依托区域内相对优势企业,实施区域整合,减少企业家数,压减过剩钢铁产能.东南沿海地区:以调整全国“北重南轻”钢铁布局为着力点,建好一流水平的湛江、防城港等沿海钢铁精品基地.城市钢厂:对于中心城市中的现有钢厂要服从和服务于城市发展的需要,综合平衡所在城市整体定位、环境容量、土地资源价值、税收占比等因素,确定关停转产、搬迁转移、与城市协调发展等多种选择.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要求,改造难度大、竞争力较弱的城市钢厂,实施转型转产,退出钢铁行业;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实施“绿色发展、产城共融”战略;正在实施的城市钢厂搬迁项目必须实施减量搬迁,要坚决落实减量置换产能,并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低能耗冶炼技术,节能高效轧制技术,全流程质量检测、预报和诊断技术、钢铁流程智能控制技术、高端装备用钢等升级需求,支持现有科技资源充分整合,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设计单位的桥梁和推广作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基础先导作用,实施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多元化合作模式,在钢铁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创新平台,提高原始创新、自主集成创新能力,开展行业基础和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创新工作,每年取得标志性创新成果.推动建设国家技术创新示范钢铁企业,支持以钢铁为主导产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优势钢铁企业与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和下游用户的协同创新,加大创新投入,实现创新引领发展新局面.四提升钢铁有效供给水平推动服务型制造.全面确立以用户为中心的产品理念和服务意识,推进钢铁企业由制造商向服务商转变.鼓励钢铁企业与下游用钢企业主动对接,围绕用户需求,结合先期研发介入、后期持续跟踪改进EVI模式,创新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完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材料推荐、后续加工使用方案等一系列延伸服务,创造和引领高端需求.支持企业重点推进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先进轨道交通、电力、航空航天、机械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产业化,力争每年突破3-4个关键品种,持续增加有效供给.五发展智能制造夯实智能制造基础.加快推进钢铁制造信息化、数字化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支持钢铁企业完善基础自动化、生产过程控制、制造执行、企业管理四级信息化系统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建立大数据平台,在全制造工序推广知识积累的数字化、网络化.支持钢铁企业在环境恶劣、安全风险大、操作一致性高等岗位实施机器人替代工程.全面开展钢铁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评定工作,推进钢铁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全面推进智能制造.在全行业推进智能制造新模式行动,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经验.重点培育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4种智能制造新模式的试点示范,提升企业品种高效研发、稳定产品质量、柔性化生产组织、成本综合控制等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鼓励优势企业探索搭建钢铁工业互联网平台,汇聚钢铁生产企业、下游用户、物流配送商、贸易商、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等各类资源,共同经营,提升效率.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在汽车、船舶、家电等重点行业,以互联网订单为基础,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需求.鼓励优势钢铁企业建设关键装备智能检测体系,开展故障预测、自动诊断系统等远程运维新服务.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和模式,提出钢铁智能制造路线图.六推进绿色制造实施绿色改造升级.加快推广应用和全面普及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装备.全面完成烧结脱硫、干熄焦、高炉余压回收等改造,淘汰高炉煤气湿法除尘、转炉一次烟气传统湿法除尘等高耗水工艺装备.全面建成企业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保在线监控体系.研发推广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开展焦炉和烧结烟气脱硫脱硝、综合污水回用深度脱盐等节能环保难点技术示范专项活动.在环境影响敏感区、环境承载力薄弱的钢铁产能集中区,加快实施封闭式环保原料场、烧结烟气深度净化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在钢铁产业集聚区,积极探索和实施物流集中铁路运输方案,系统优化物流体系,减少物流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随着我国废钢资源的积累增加,按照绿色可循环理念,注重以废钢为原料的短流程电炉炼钢的发展机遇.鼓励产业耦合,建设绿色工业园区,推进钢铁与建材、电力、化工等产业及城市间的耦合发展,实现钢铁制造、能源转换和废弃物消纳三大功能.加快钢铁行业资源能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加强冶金渣、尘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快废钢加工配送体系建设,推广城市中水和钢铁工业废水联合再生回用集成技术.引导绿色消费.加快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支持钢铁企业主动参与钢结构示范产业基地建设,研发生产与钢结构建筑构件需求相适应的定制化、个性化钢铁产品,推广390兆帕及以上高强钢结构用钢,研发防火、防腐高性能钢结构用钢,探索生产标准化程度高的钢结构构配件,建立钢结构构配件统一配送中心,力争钢结构用钢量由目前的5000万吨增加到1亿吨以上.继续深入推进高强钢筋应用,全面普及应用400兆帕Ⅲ级高强钢筋,推广500兆帕及。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标 签】行政审批项目【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04﹞16号【发文日期】2004-05-19【实施时间】2004-05-19【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税务代理 注释:条款失效。
附件3列名下放管理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此三项审批取消。
参见:《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行政许可法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节选)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略)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页)(节选) 附件1: 附件3: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16•【字号】豫政文[1993]129号•【施行日期】199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文件的通知(1993年3月16日豫政文〔1993〕1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对行政规章和一九八八至一九九二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
决定废止三十七个文件,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对九个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和部分废止的文件内容予以公布,望各地、各部门停止执行。
对于决定修订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修改意见,报省政府重新制定。
一、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一)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4年6月12日发布)(二)《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通知》(省政府1984年9月19日发布)(三)《关于改革物价管理的若干具体规定》(省政府规章,1985年4月23日发布)(四)《河南省外事工作条例》(省政府规章,1985年12月30日发布)(五)《河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六)《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1986年12月3日发布)(七)《河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规章,1987年7月28日发布)(八)《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的通知》(豫政〔1988〕88号,省政府1988年1月1日发布)(九)《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地方性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8〕7号,省政府1988年4月7日发布)(十)《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3号文件的通知》(豫政〔1988〕10号,省政府1988年2月29日发布)(十一)《关于加强我省化肥、农药生产和经销管理问题的通知》(豫政〔1988〕26号,省政府1988年4月19日发布)(十二)《河南省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管理细则》(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批准,省计经委1988年4月21日发布)(十三)《关于支持、搞活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省政府规章,1988年5月27日发布)(十四)《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83号,省政府1988年9月17日发布)(十五)《批转省商管委〈关于几种重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安排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104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布)(十六)《关于发布〈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规章,1988年12月3日发布)(十七)《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豫政〔1988〕122号,省政府1988年12月26日发布)(十八)《转发省总工会、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对物价监督工作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月20日发布)(十九)《批转省商管委〈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石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8〕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9月29日发布)(二十)《关于进一步做好批发扣税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88〕56号,省政府办公厅1988年11月14日发布)(二十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肥调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9〕37号,省政府1989年4月22日发布)(二十二)《批转省商管委关于发挥国营商业主导作用搞好城市副食品供应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9〕22号,省政府1989年3月22日发布)(二十三)《关于农业技术所需化肥、农药、农膜经销问题的通知》(豫政〔1989〕39号,省政府1989年4月24日发布)(二十四)《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9〕41号,省政府1989年5月2日发布)(二十五)《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道路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03号,省政府1989年8月10日发布)(二十六)《河南省化肥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1989年8月14日发布)(二十七)《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豫政〔1990〕23号,省政府1990年3月13日发布)(二十八)《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和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1990〕95号,省政府1990年10月15日发布)(二十九)《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搞活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1〕22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5月23日发布)(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认真做好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35号,省政府1991年4月17日发布)(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46号,省政府1991年5月9日发布)(三十二)《转发省体改委关于物资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91〕8号,省政府办公厅1991年2月4日发布)(三十三)《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先进企业考核评审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5号,省政府1991年1月16日发布)(三十四)《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联运市场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1991〕61号,省政府1991年6月6日发布)(三十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糖经销工作的通知》(豫政〔1991〕106号,省政府1991年12月26日发布)(三十六)《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搞好企业定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5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1月22日发布)(三十七)《批转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2〕14号,省政府办公厅1992年3月24日发布)二、决定废止十五个文件的部分内容(一)《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规章,1986年11月20日发布),废止该文件的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公共政策学例题
公共政策学案例分析1.A市著名的风景区燕湖原本风景秀美,近年来由于游客太多,管理混乱,湖水已严重污染,加之附近有一棉纺厂,该棉纺厂没有污水排放管道,途经燕湖向远郊的河里排放污水,经过燕湖的管道闸门因年久失修已有泄漏,造成了泄漏排放染色废水事故,使湖水污染更加严重,经市环保局现场勘察,采集有关水样检验、监测,证实燕湖的水质已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附近的居民和游客对此很有意见,纷纷呼吁政策机构着手治理燕湖.你认为燕湖水质治理问题能否进入政策议程呢?为什么?答:一项政策问题进入政策议程,应具备下列一些条件:(1)事件或问题必须明朗而严重。
(2)要有政治权威领导人及专家学者的预测性发动。
(3)要有正常、民主和开放的察觉机制。
燕湖水质污染问题已经非常严重,甚至引起了居民和游客的强烈不满;市环保局也对此问题进行检测,证实水质确实不符合要求,该市政府应对此严重明朗化的问题有适当的反映,而且燕湖是风景区,保护区内的水污染问题更易引起政府的重视。
因此,我认为燕湖水质治理问题应该能进入政策议程。
2.A市是一个古老的工业城市,有化肥厂、选矿厂、棉纺厂、钢铁厂等许多家企业,这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大多没有采取防治水污染的措施,工业废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清泉河,近年来,由于大部分企业扩大了生产能力,使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与日俱增,清泉河水质严重污染,河中的部分鱼虾和植物已经死亡,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
由于问题的日益严重,2001年元月A市政府决策采取措施治理清泉河。
请你帮A市政府拟定清泉河污染治理的政策目标。
答:政策目标就是有关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为了解决有关公共政策问题而采取的行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指标和效果。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清泉河污染治理目标可被具体界定为:(1)到2002年底,确保清泉河流域各工业企业及沿河的宾馆、饭店等单位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到2005年底,使清泉河的水质达到地面水三类水质标准,实现清泉河水体变清.(3)到2010年基本解决清泉河富营养化问题,河区生态系统转向良性循环.3.黑龙江某县土地肥沃,是全国有名的产粮县,由于农产品价格一直低迷不前,虽然粮食产量有所提高,但该县依旧摘不下“贫困县”的帽子,为了改变这种贫穷落后的状况,实现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目标,该县政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下列四种政策方案。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6.25•【文号】国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营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在前期已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国务院对改革开放以来以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严重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设立的审批事项已取消或下放,或不同文件对同一事项重复要求、规定不一致等的506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68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
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抓紧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38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6月25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共338件)1.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单位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业事业部门招待所的报告(国发〔1980〕62号)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报告(国发〔1980〕69号)3.国务院批转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关于水库养鱼和开展综合经营的报告(国发〔1980〕153号)4.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发〔1980〕176号)5.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80〕212号)6.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医药管理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6号)7.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国发〔1981〕24号)8.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国发〔1981〕33号)9.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81〕57号)10.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73号)11.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国发〔1981〕75号)12.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90号)13.国务院批转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1号)1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能源委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26号)15.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46号)。
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10•【文号】工商[1990]95号•【施行日期】199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商[199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提出的《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并明确指出:“应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的监督职能。
关于物资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各自在成交发票上加盖专用章问题,在《分工意见》中暂不作新的规定,目前暂维持现状,待机构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
”现将《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关于物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对钢材市场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分工,作如下规定:一、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和组织管理,实行市场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分开。
物资部门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按《决定》规定的原则,在交易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或有关证件,审查交易双方的购销资格和钢材的来源。
2、制订场内交易活动规则,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遵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对交易活动和钢材的去向进行指导。
钢材项目服务总体实施方案
钢材项目服务总体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钢材是建筑、制造业等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其质量和供应稳定性直接影响到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运营。
针对当前钢材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本公司决定制定钢材项目服务总体实施方案,以提升钢材供应的质量和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通过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钢材的质量和供应效率,同时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实施方案1. 供应链优化通过与优质的钢材生产厂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同时,优化仓储和物流管理,提高货物的流转效率,缩短交货周期。
2. 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采购的钢材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
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确保其生产的钢材符合质量要求。
3. 客户服务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和投诉,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4. 成本控制通过优化采购流程和供应链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和库存成本。
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谈判和管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5. 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供应链、质量管理、客户服务和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实施计划1. 确定项目团队和项目负责人,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2. 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节点、里程碑和关键任务。
3. 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 逐步推进各项实施方案,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五、风险管理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控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预期效果通过本项目的实施,预计可以提升钢材供应的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
同时,也将为公司带来更稳定的盈利和发展空间。
七、总结钢材项目服务总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公司的发展和客户的利益带来积极的影响。
我们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力以赴,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1988年11月11日)(国发(1988)78号)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近几年来,钢材生产有很大发展,国家对钢材的管理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开放了钢材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多,这对活跃流通、促进生产、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
为了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促进钢材生产,稳定钢材市场,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所有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
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国家财政,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钢铁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
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钢铁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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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1988年11月11日)
(国发(1988)78号)
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近几年来,钢材生产有很大发展,国家对钢材的管理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开放了钢材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多,这对活跃流通、促进生产、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
为了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促进钢材生产,稳定钢材市场,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
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所有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
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国家财政,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钢铁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
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钢铁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
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国家计委和冶金部、物资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按季通报。
对重点钢铁企业,分别由冶金部、地方冶金厅(局)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问题。
二、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
对极
短缺的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由国家委托物资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
生产这些钢材的企业,其产量除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留作本企业生产使用的四项用料和为换取必不可少的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所需的以外,一律由国家统一分配,组织产需直接见面。
钢铁企业已签订的集资、协作、补偿贸易、代加工等合同(协议),由冶金部和物资部进行清理。
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内生产部分可按利润率高于生产其它品种钢材的原则加以调整,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
专营办法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冶金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
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齿轮钢、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
冶金部门、物资部门要从钢铁企业自销的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钢铁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
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一)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的企业;(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和经物资部、冶金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和单位需要的钢材;钢铁企业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外的自销钢材;冶金专业公司只限于为钢铁企业组织炉料的钢材,其品种和数量由冶金部、物资部核定;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材。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
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
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经过清理整顿,批准保留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钢材的企业。
五、有领导有组织地建立钢材市场。
钢材市场,原则上每个中等城市设一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设二个,对超过的要予以合并或撤销。
此外,物资部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成都、西安市各设一个地区市场。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为了便于用户就地采购所需的少量钢材,物资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经营网点。
六、严格钢材市场管理。
以下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重点钢铁企业和县以上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
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
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存的钢材,要限期销售,超过期限的,交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钢材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银行不予结算转帐。
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以保护。
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
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的销售,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
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
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最高限价,其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执行。
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办法、哄抬价格、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由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八、严格控制钢材及原料出口,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
钢材、钢锭、钢坯、生铁、铁合金、焦炭等,除计划内出口总量、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冶金部、经贸部确定外,对计划外临时需要出口的,要报经物资部、冶金部审定,经贸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
废钢铁的出口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要制订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
对供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等)包装、装璜使用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各类不锈钢用具,要适当控制消费量;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
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有关部门要制订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
九、物资部门和所属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做执行政策的模范。
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缴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
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
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够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
钢材经营企业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十、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
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以及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
各有关部门还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