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 件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颁布部门】重庆市政府【颁布时间】2009-11-02【实施时间】2009-12-01【时 效 性】有效《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火灾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造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造包括市区高层建造、景区高层建造、工业园区高层建造等,层高超过六层或者建造高度超过24米的建造。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预防、防范、监控、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环节第四条高层建造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建造结构稳固、耐火性能良好。
第五条高层建造的电气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六条高层建造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防范环节第七条高层建造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在高层建造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九条高层建造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章监控环节第十条高层建造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一条高层建造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烟感、火焰探测器等设备,并建立消防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高层建造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和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环节第十三条高层建造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和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高层建造应配备应急疏散器材和应急通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通信。
第十五条高层建造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第六章救援环节第十六条高层建造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高层建造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连系,确保发生火灾或者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展开救援。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设备清单》;3.《高层建造灾害信息报告表格》;4.《高层建造应急疏散演练方案》;5.《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表》;6.《高层建造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大纲》。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谋划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本地公安消防监视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谋划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办法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职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构造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构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构造管理和维修消防办法、东西;(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视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备案号 : J10346-2004 DB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5031 – 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the fire-prevent design for high-rise hillside building of Chongqing2004 - 03 - 05 发布2007 - 03 - 05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4】4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年3月5日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实施以来,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但由于重庆市辖区内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带来了诸多特殊的问题。
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条件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等加以明确和规范。
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坡底、坡顶以及防火设计高度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相应条款。
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等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施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50/5031-2004。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现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400015);(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6385016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五)为辖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这给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系统1. 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等。
2. 消防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3. 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1.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顺畅。
2. 疏散通道的标志和指示牌应明确、醒目,方便人员快速找到逃生出口。
3.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的防火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灵活可用。
四、消防演练和培训1.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2.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组织消防培训,使员工和居民了解火灾的危害和应对方法。
3. 消防演练和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五、高层建筑消防设施1. 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高层建筑应设置灭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以供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3. 消防设施的标志应明确,易于辨认,方便使用。
六、高层建筑消防巡查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定期进行消防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者应建立消防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排查1. 高层建筑管理者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和归档,以备查验。
八、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 高层建筑的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有效执行。
九、罚则与奖励1. 对于违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一篇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防火安全设施为重要措施,加强组织管理为有效保障。
二、建筑设计与施工2.1 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间距、防火分区等。
2.2 建筑的消防设备设施应按照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2.3 工地施工期间,应设立专职消防安全人员,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消防演练。
三、用电和用火安全3.1 高层民用建筑的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包括电气线路、电缆敷设、用电设备等。
3.2 高层民用建筑的用火行为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严禁在楼道、安全出口等场所使用明火。
四、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1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4.3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消防部门上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5.1 高层民用建筑应制定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
5.2 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应有专门的组织人员,并有明确的流程和指挥系统。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6.1 消防部门应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6.2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表格2.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演练记录表4. 高层民用建筑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安全管理:指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以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高层建筑的消防防火性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组织消防演练和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防排烟门、防火门等。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3年8月1
日施行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新版(2023年8月1日施行),以下是一些重要内容概述:
1. 消防组织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消防
组织机构。
消防组织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疏散救援队伍等。
2. 消防设施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
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设施等。
这些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在明显
的位置设置消防器材标志。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应根据建筑的规模和用
途进行合理配置。
4. 防火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应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火
灾隐患排查和防范、日常巡查和维护等工作。
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并
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 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疏散通道、避难层、疏散标志和安全出
口等,以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此外,建筑内应配备应急救
援设施,如应急广播、疏散导引和避难场所等。
6. 消防演练和培训:高层民用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建筑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应接受相关的消防安全培训。
这些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确保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者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法规定本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高层建筑的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消防组织)1.本企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与引导。
2.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负委员,消防专业人员担负秘书。
第五条(职责划分)1.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2.各部门要搭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消防部门)1.本企业设立特地的消防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消防部门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消防设施建设)1.高层建筑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演练和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消防设备采购)1.消防设备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消防设备的更新换代应依照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第四章火灾防备与处理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消防部门要订立火灾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掌控。
第十条(火灾报警与处理)1.高层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消防部门负责引导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一条(火灾应急救援)1.高层建筑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居民参与、专业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制度。
2. 组织与管理2.1 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到位。
2.2 消防安全组织高层建筑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设施与维护3.1 消防设施设备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系统等。
3.2 维护与保养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4. 培训与演练4.1 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2 消防安全演练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5. 火灾事故处理5.1 火灾报警与处置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5.2 火灾调查与原因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 法律责任与处罚6.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机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确保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关键,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和施工1.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在高层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消防设计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灵活性。
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平面图、疏散示意图、消防设备安装布置方案等内容。
2. 高层建筑消防施工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消防设施的正确安装和连接。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消防设备安装等进行严格监管和检查。
三、高层建筑消防设备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应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并向火灾源区域喷水灭火。
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2. 火灾报警系统高层建筑的每层都应设有火灾报警器,以便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
报警系统应能够实时传输报警信息到消防控制中心,确保接收部门能及时采取措施。
3. 防烟排烟系统高层建筑的每层都应配备防烟排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提供逃生条件。
四、高层建筑消防疏散1. 安全疏散通道高层建筑应设置多条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通道应满足消防设备、消防车辆进入的需要。
通道内应配备适量的照明和应急指示标识。
2. 疏散预案和演练高层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消防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演练应全面覆盖建筑内各个区域和不同人群,以保证人员能够熟悉逃生通道和逃生方法。
五、高层建筑消防检查1. 定期消防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对消防设备运行状态、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2. 火灾隐患排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建筑内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六、高层建筑公众消防安全教育高层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居民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属地管理,各级责任。
(三)科学规范,维护公正。
(四)社会共治,合力推进。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先导,推动创新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技能。
第二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消防救援能力。
(二)针对高层建筑特点,设计具有防烟、防火、扑灭火灾能力的系统设施。
(三)采用优质阻燃材料和构件,控制火灾蔓延。
(四)合理设置消防通道、逃生楼梯、避难层等安全疏散设施。
(五)合理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灯等防火设施。
第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严格的消防设施选型标准,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监控系统等。
(三)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变消防设备设施。
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定期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公示消防逃生路线。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楼大厦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同时,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如确需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消防设施配备1、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
3、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标识和操作说明,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三、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1、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其宽度、坡度和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具有自闭功能。
3、高层建筑的外墙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或阳台,窗口或阳台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安全管理1、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高层建筑内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全体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自己的职责,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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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 号)《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火灾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规划、建设、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九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三)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四)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传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二)负责高层建筑灭火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高层建筑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订和演练;(三)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七)组织公安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好装备器材;(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
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供水单位和企业按照消防要求,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高层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消火栓,并负责日常维护。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互相通报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执法信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承担整改所需资金;(三)委托高层建筑管理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高层建筑业主与使用人对消防安全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业主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没有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就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七条各类学校必须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
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修。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者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单位和企业应当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三十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高层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第三十一条发生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高层建筑的建筑构件、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
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