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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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香港劳工法简要

香港劳工法简要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终止雇佣合约•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职业介绍所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有关牌照的申请,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

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

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

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第509A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第509A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4) 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被裁定犯第(3)款所订的罪行,并已证明他蓄意、明知或罔顾后果地犯 该罪行,则法庭除可判处该款订明的罚款之外,亦可另判处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可判处 该负责人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以代替该款订明的罚款。
(5) 就第(2)款而言,工作地点的出口是指该款提述的一份或多于一份的该工作地点所位于的建 筑物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出口。
条:
1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I部
L.N. 618 of 1997 01/01/1998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条:
2
释义
L.N. 618 of 1997 01/01/1998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危险部分”(dangerous part) 就任何作业装置而言,指附表1指明的部分; “青年”(young person) 的涵义与《雇佣条例》(第57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保养”、“维持”(maintain) 包括修理; “消防安全措施”(fire safety measure) 指为以下目的而制造或使用或为供作以下目的之使用而设计的
章:
509A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第509章第42条)
L.N. 618 of 1997 01/01/1998
[本规例 (第VII部除外) 第VII部
:1998年1月1日 1997年第618号法律公告 :1998年7月1日 1998年第24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条:
6
负责人须确保工作地点的某些部分以栅栏安全围封
L.N. 618 of 1997 01/01/1998
(1) 如在工作地点内的平台、坑槽或孔洞可对任何人的安全构成危险,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 必须确保该平台、坑槽或孔洞─

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i) 在该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内对该违例事项作出补救;或 (ii) 停止继续或重复该违例事项。 (3) 依据第(2)(e)(i)款指明的限期,必须是在顾及施加予有关的雇主或占用人的规定后属合理的 期限。 (4) 处长可藉送达有关的雇主或占用人的书面通知修订或撤销任何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停其实 施。 (5) 任何雇主或占用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 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6) 在就违反第(5)款的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告人证明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的规定不 属合理地切实可行,该被告人即有不遵从该规定的合理辩解。
(7) 第(5)及(6)款不适用于属住宅处所占用人分的人。条:4
条例对某些人士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本条例只适用于以雇主身分行事的独立承办商及自雇人士或只以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 身分行事的独立承办商及自雇人士。
条:
5
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30/06/1997
(1) 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2) 政府或任何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公职人员均不会被控犯违反本条例的任何罪行。
方时,通常由该载具的司机占用的座位或位置; (c) 在其内的雇员均属家庭佣工的住宅处所; (d) 只有自雇人士工作的地方;
第 509 章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1
(e) 属规例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种类的任何其他地方; “工作地点工作守则”(workplace code of practice) 指根据第40(1)条发出的工作守则,亦指经修订的该
条:
7
处所占用人须确保在该等处所受雇的人安全及健康
L.N. 230 of 1998 01/06/1998
(1) 任何雇员的工作地点如位于不受其雇主控制的处所,则该处所的占用人须确保─ (a) 该处所;及 (b) 进出该处所的途径;及 (c) 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从事生产的全体人员(含第三方人员)。

3.内容本规定涵盖了职业病预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等。

4. 职责4.1公司负责人(厂长)是公司职业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卫生安全工作;4.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4.3公司安全部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现场职业病危害检测、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日常资料、数据的收集;4.4人事科负责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建档健康知识培训、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及档案收集;4.5公司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止工作,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4.6公司采购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治、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进行采购;4.7公司财务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4.8各部门在职能部门的带领下,配合安全部门严格做好对职工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以及劳保用品发放工作。

5.职业病预防制度5.1职业病预防要贯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5.2公司将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5.3公司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员工按照使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5.4全体员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各种劳动保护用品;5.5公司为防止职业危害因素的排尘、通风、降噪、降温等各种设施生产时必须启用,严禁关闭不用;5.6公司应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对待职业健康,提高员工职业病防治知识;5.7公司按要求对新、改、扩工程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作业现场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份标准清单更新时间: 2022 —6 —25序号一法律12345发文/修订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 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会议修订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修订实施日期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主席令第七十号发布/修订日期法律法规名称2022 —12 —292002 —06 —292022 —05 —012002-11 —012005-12 —012004-08 —282022 —04-24 2022 —04-242005 —08-282004-12 — 1备注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2001-10 —271983-09-021992-11 —071994 —07 —051996 —08-291994 —10 —272022-02 —281991-09 —042001-10-272022-10-282001 —10 —271984-01 —011993 —05-011995-01-011996 —10-011995 —06-012022-06 —011992 —01-012002 —05-012022 — 05 —019 届人大常委会第 24 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 7 号主席令第 65 号主席令第 28 号主席令第 73 号主席令第 33 号主席令第 9 号主席令第 50 号主席令第 60 号主席令第 6 号16 安全现状评价导则2004-03 —26 2004 —03 —26 国家安监局1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22-3-23 2022 —11-1 卫生部令第 55 号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22 —7 —27 2022-7 —27 卫生部令第 49 号19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2002-5 — 1 卫生部令第 24 号20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3-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5 号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3 —15 2002-5-1 卫生部令第 23 号2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3-15 2002 —5-1 卫生部令第 21 号23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 —24 2000 —1—1卫生部令第 8 号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 — 3 1987 —12-3 国务院发布2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1988-9-1 国务院颁布26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殊规定2005-9-3 2005-9-3 国务院令第446号2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 —4 — 30 2002-4 — 30 国务院令第 352 号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11 —24 2004-2 — 1 国务院令第 393 号29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30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31 安全色32 安全色光通用规则33 安全色卡34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35 控制器普通人类工效学要求36 插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2022-2-72022-4-212002 —06 —011993 —12 —241986 —06-211994-05-241993 —12-241999-09-012022 —5 — 12022 —6 —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 号2022 版将于2022-10 — 1 实施2022 版将于2022 —10-1 实施GB6527.1-86GB15081-1994GB/T 14775-1993GB 17585 —19981987-04-011995 —02 —011994 —07 —011999 —09 —011994 —07 —01 GB 14778-1993GB2893-20012002-06-0137 大爆破安全规程1992 —05-01 1992-05-01 GB13349 —9238 低温作业分级1993-10-27 1994 —01-01 GB/T14440-199339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份1997-10-16 1998 —11-01 GB/T17045 —199740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1991 —12-07 1992-10-01 GB13318 —199141 防护屏安全要求1987 —09-21 1988 —05-01 GB8197-8742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2022 —6-22 2022 —12 — 1 GB 12158 —20222022 版将于1999 —11-29 2000 —8 — 1 GB/T 17919 —1999 2022-10 — 1 实43 粉尘爆炸危(wei)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施2022 版将于44 港口散粮装卸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999 —11 —29 2000-08 —01 GB17918-1999 2022 —10 — 1实施45 高处作业分级2022-6 — 1 GB 3608 —202246 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2022-4-22 2022-11-1 GB16543 —202247 高温作业分级2022-6-1 GB/T4200-202248 个人防护用品术语1991 —05-01 1991 —10-01 GB/T 12903 —199149 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1993-03 —01 1993-10 —01 GB/T 14163 —199350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2005 —05 —01 2005-10-01 GB6222-200551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1997 —03 —01 1997-10-01 GB6389-19975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003-06 —03 2003 —12 —01 GBZ158-200353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2022 —7 —16 2022 —1—1GB /T16251 —202254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27 1994-07 —01 GB4053/2-9355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1993-12 —27 1994-07 —01 GB4053/1 —9356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1993 —12 —27 1994-07 —01 GB 4053.3-199357 滑石粉加工防尘技术规程1992-12-10 1993 —03 —01 GB/T 13910-19922000 —07-24 2000 —12 —01 GB122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九龙城区议会房屋及基础建设委员会

九龙城区议会房屋及基础建设委员会

九龙城区议会房屋及基础建设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记录日期:2013年9月5日(星期四)时间:下午2时37分地点:九龙城民政事务处会议室出席者:主席:何显明议员, MH副主席:劳超杰议员委员:萧妙文议员李慧琼议员, JP (于下午5时46分离席) (于下午2时50分出席)萧亮声议员郑利明议员刘伟荣议员, JP (于下午5时15分离席)(于下午6时12分离席)(于下午3时20分出席、下午5时15分离席)彭晓明议员, JP (于下午5时09分离席)张仁康议员黄以谦议员(于下午4时45分离席)莫嘉娴议员陆劲光议员(于下午6时02分离席)吴奋金议员梁美芬议员, SBS, JP (于下午3时22分离席)左汇雄议员(于下午6时15分离席)杨振宇议员(于下午2时40分出席)吴宝强议员潘国华议员潘志文议员任国栋议员黄润昌议员萧婉嫦议员, BBS, JP李莲议员, MH秘书:施嘉昱先生九龙城民政事务处行政主任(区议会)2缺席者:杨永杰议员列席者:温志扬先生九龙城民政事务助理专员黄鉴强先生九龙城民政事务处高级联络主任(大厦管理)林秀霞女士规划署高级城市规划师/九龙2陆庆全先生房屋署高级物业服务经理(西九龙及港岛)高翘建先生邹永光先生屋宇署高级屋宇测量师/E3土木工程拓展署高级工程师/9(九龙)应邀出席者:议程二吴启明先生周少康先生环境保护署高级环境保护主任(区域东)5 渠务署九龙及新界南渠务部工程师议程三郭文辉先生朱恩诵先生张名铣先生劳工处高级分区职业安全主任劳工处署理分区职业安全主任职业安全健康局高级顾问议程四、五及十黎惠玲女士房屋署署理房屋事务经理(西九龙及港岛一) 议程六赵美云女士屋宇署屋宇测量师/E4-2议程八孙惠民先生冯燕萍女士房屋署高级建筑师房屋署建筑师议程九李华胜先生欧国平先生刘霭雯女士消防处高级消防区长(楼宇改善课)1 消防处助理消防区长(楼宇改善课)1 屋宇署屋宇测量师/防火规格11议程十一至十三莫檐平女士关淑仪女士陈惠珍女士黄丽芳女士殷倩华女士屋宇署高级屋宇测量师/E2社会福利署九龙城及油尖旺区助理福利专员1 社会福利署九龙城及油尖旺区助理福利专员2 房屋署房屋事务经理(清拆安置)市区重建局小区发展高级经理***开会辞主席欢迎各位委员及部门代表出席会议。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在现代社会,职业健康安全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和员工福利保障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国家和相关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本文将为您列举一些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分相应的标准,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最基本的劳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

例如,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法律,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该法,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病侵害的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供职业病防治的必要设备、装置和药品。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4.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监测规范》是国内监测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以及监测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是用于指导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标准之一。

该规范包括了对职业病预防、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的水平。

二、部分标准清单:1. GBZ1-2010《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工程术语》该标准规定了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工程术语的定义和应用,对于理解和使用相关术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GB/T 18881-2014《环境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分析方法指南》该标准规定了环境与工作场所空气质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求,有助于对工作场所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其它要求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其它要求清单
.06.01
全文
有效
4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04.28
.04.28
全文
有效
41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26
1993.11.26
3、7、10、12、21、22
有效
42
火灾分类
.11.04
.04.01
全文
有效
43
火灾记录管理规定
1996.11.11
1997.01.01
全文
有效
44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全文
有效
31
安全帽
.01.19
.12.01
全文
有效
32
安全带
.04.13
.12.01
全文
有效
33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
.10.30
.06.01
全文
有效
34
粉尘作业场合危害限度分级(GB-T5817-)
.03.31
.12.01
全文
有效
3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2.28
.02.01
有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0.27
.10.27
22-26条款合用公司工会旳权力和义务
有效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06.29
.01.01
全文
有效
13
国务院有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旳规定
.04.21
.04.21
12、13、21
有效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发布)
.04.09
.05.01

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

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目录一、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二、主要职业安全健康行政法想及部门规章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标准目录(节录)GB 3805-83 安全电压GB 2811-89 安全帽GB/T 14440-93 低温作业分级GB 4776-84 电气安全名词术语GB 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GB 4200-84 高温作业分级GB 935-89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 4053.3-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 4968-85 火灾分类GB 12299-90 机械加工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类GB 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12023-89 绝缘皮鞋GB 6442-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72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0-86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 15052-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T 13861-9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 10055-88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12330-90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l6371—1996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十二、消防综合GB/T 4968—1985 火灾分类GBl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l4561—1993 消火栓箱GBl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l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十五、灭火技术GB/T 803—1989 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指数的测定GB 4397—1998 手提式1211灭火器GB/T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T16668—1996 干粉灭火系统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十六、消防设备与器材GB/T1363—1992 抗溶性泡沫灭火剂GB 3265—1995 内扣式消防接口GB 3445—1993 室内消火栓GB 3446—1993 消防水泵接合器GB 4065—1983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395—1992 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GB 4396—1984 二氧化碳灭火剂GB 4398—1999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 4399—1984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GB 4400—1984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GB 4401—1984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GB 4402—1984 手提式于粉灭火器GB 4452—1995 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GB 4453—1984 消火栓连接器GBl2515—1990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GB/T13463—1992 抗溶性泡沫灭火剂GBl3365—1992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l3532—1992 于粉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十八、机械安全GB/T6719—1986 袋式除尘器分类及规格性能表示方法GB 9449—1999 焊接与切割安全GBl2265.1—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l2265.3—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l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十九、机车、车辆GBl495—19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十二、其他。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清单
一、国家层面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劳动权益。

二、地方层面法律和法规:
1.局所行政法规: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法规,如
地方劳动保护条例等。

2.地方安全生产规定: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要求雇主制
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监管。

3.地方消防安全规定: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消防安全规定,要求雇主建
立消防安全制度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4.局所职业健康防护规定: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职业健康防护规定,要
求雇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

三、其他要求:
1.颁布《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范》: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指导
性文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手册:企业自行编制的职业健康安全手册,详细
说明了该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3.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雇主要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提高员工
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意识和知识。

4.实施职业健康安全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员工的安全。

总结: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涵盖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制定和落实,可以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意识,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版本)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版本)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最新版本) 以下是法律法规清单: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颁布,2004-3-15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4-3颁布,2001-10-27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3.1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颁布,2002-5-1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2、3.3、4.4条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12颁布,2009-5-1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2、5.5条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28颁布,2009-6-1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2、5.3、5.4条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颁布,1995-1-1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7条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8-28颁布,2005-12-1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8条款。

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4-21颁布,2001-4-21实施)。

9.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颁布,1956-5-25实施):国务院。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2-22颁布,1991-5-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6颁布,2002-3-15实施)。

12.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8颁布,1995-8实施):国务院。

1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1995-8颁布,1995-8实施):___。

14.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1985颁布):___。

15.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1995-8颁布):___。

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5颁布):___。

17.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88-7-21颁布,1988-9-1实施):国务院令第九号。

以上是法律法规清单,其中包括宪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个法规和规定。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共同纲领》
《宪法》(54年)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一阶段 初建时期 三大规程——1956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1
从业人员的权利——八个方面 从业人员的义务——三个方面 工会的作用——第五十二条
02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STEP1
STEP2
STEP3
STEP4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区的监督
《厂长、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01
总则 认证条件 培训 考核发证 《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附则
01
01
02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范围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2.2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范围 (1)职业健康安全法律 (2)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 (3)职业健康安全规章 (4)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5)相关法律法规 (6)职业健康安全标准 (7)国际劳工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1997-
18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
AQ/T 9002-2006
20
工伤保险条例
*
2011-1-1
国务院令第375号
21
工伤认定办法
*
2004-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7号令
22
XX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
2004-1-1
XX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6、劳动防护用品
7
关于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
2004-7-28
津工通[2004]24号
8
XX市实施《中华人民XX国工会法》办法
*
2002-9-5
9
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
2007-8-2
津工通[2007]32号
3、安全管理


名 称
级别
实施/修订日期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
2009-12-1
GB/T 12624-2009
37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
[续表 《6、劳动防护用品》]
序号
名 称
级别
实施/修订日期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38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
1999-08-01
GB 17622-1998
39
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
*
1991-10-01
GB 12623-90
24
护耳器主观测量方法
*
1986-10-01

第H09AT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五

第H09AT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五

第H09AT章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五摘要:主要介绍了第H09AT章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509A章第24条负责人须避免需要进行某些体力处理操作(1)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于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避免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需要进行任何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处理操作。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第509A章第25条负责人须对危险作出进一步评估(1)如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不能避免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需要进行任何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处理操作,则该负责人必须确保在该工作地点进行该等体力处理操作前,有就对该等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构成的危险作出进一步评估,而在作出进一步评估时须顾及附表3第1栏所指明的事宜及该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关乎该等事宜的问题。

(2)每当─(a)工作地点的负责人有理由相信按照本条作出的进一步评估已不再有效;或(b)作出该评估时的情况已有重大改变,该负责人必须检讨该评估。

(3)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于在按照第(2)款检讨进一步评估后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藉在该检讨后所显示须对该评估作出的修改,更改该评估。

(4)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如没有遵守第(1)、(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第509A章第26条负责人须备存体力处理操作的评估纪录(1)如于任何同一时间通常有10名或多于10名的雇员受雇在某工作地点进行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处理操作,则该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在按照本部作出初步评估或进一步评估或检讨该等评估后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记录以下事宜─(a)因该评估或检讨而达致的所有重要定论;及(b)凡该雇主的任何组别的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或健康已被识别为有危险的,则指该等组别的雇员的详情。

(2)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必须确保按照第(1)款作出的每项纪录均─(a)存放在该人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安全地方,为期不少于3年;及(b)可供任何于日常营业时间到访该地方的职业安全主任查阅。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文(三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文(三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文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是一个关乎员工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个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保障员工的身体、心理健康,同时减少工作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制度和程序,定期进行培训和审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作业规程、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身体状况,制定适宜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确保员工按时参加检查。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保证及时有效地处理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废物排放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甚至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
简介
这份文档是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的介绍和解释。

职业健康安全是保护员工免受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的重要方面。

这些条例对雇主、雇员和相关的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责任。

条例内容
1. 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 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遵守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和法规。

- 雇员有责任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并报告任何潜在的危险或不安全情况。

2. 风险评估和控制
- 雇主需对工作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控制和减少风险。

- 风险控制措施可以包括提供个人防护装备、改善工作条件、培训员工等。

3. 职业健康监测
- 雇主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例如定期体检、职业病筛查等。

- 监测结果需要记录和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调整工
作环境或提供治疗。

4. 应急准备和管理
- 雇主需要建立应急管理计划,包括紧急疏散程序、急救培训等。

- 员工应参与应急演练和培训,了解应对突发事件的正确步骤
和措施。

5.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 雇主应向员工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
工作环境中可能的危险和风险。

-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安全操作指南、紧急救援技能等。

结论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
全至关重要。

雇主和雇员都有责任遵守这些条例,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来预防和减少工作环境中的危险和风险。

相关的监管机构也应该确保这些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并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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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i) 没有维持该工作地点处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情 况;或
(ii) 没有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进出该工作地 点的途径;
(e) 没有为其雇员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环 境。
(3) 任何雇主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4) 任何雇主如蓄意地没有遵守第(1)款或明知而没有遵守第(1)款或罔顾后果地没有遵守第(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工作守则(如该守则曾经修订); “上诉委员会”(Appeal Board) 指根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442章)第5条设立的行政上诉委员
会; “公众地方”(public place) 指─
(a) 任何公众街道、码头或公园;或 (b) 铁路的永久通道;或 (c) 水域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公众可航行的水道;或 (d) 香港上空的任何部分;或 (e) 任何人有权进入的任何其他地方(不论是否须付款); “公职分析员”(public analyst) 指政府化验师、政府病理学家或由行政长官为施行本条例而以书面委 任的任何分析员; (由2000年第54号第3条修订) “危险事故”(dangerous occurrence) 指属附表1指明的种类的事故; “身分证”(identity card) 指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发给的身分证; “身体伤害”(bodily injury) 包括对健康造成的伤害; “占用人”(occupier) 就任何处所或工作地点而言,包括具有对该处所或工作地点有任何程度控制权 的任何人,并尤其包括第(5)或(6)款适用的人; “住宅处所”(domestic premises) 指作为私人住宅而占用的处所; “作业装置”(plant) 包括机械、设备、器具、家具、装设及装置; “法庭”(court) 包括裁判官; “物质”(substance) 指天然或人工的物质,不论是处于固体、液体、气体或蒸汽的形态; “活动”(activity) 包括操作及工序; “负责人”(person responsible) 就任何工作地点而言,具有第(2)款给予该词的涵义; “纪录”(record) 包括以电子形式记录的数据; “家庭佣工”(domestic servant) 的涵义与《雇佣条例》(第57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规例”(regulation) 指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 “处长”(Commissioner) 指劳工处处长; “处所”(premises) 包括任何载具及任何公众地方,并包括个别处所的一部分; “船只”(vessel) 的涵义与《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敦促改善通知书”(improvement notice) 指根据第9条送达的通知书; “雇主”(employer) 指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雇用自然人的人; “雇员”(employee) 指任何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工作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家庭佣工; “暂时停工通知书”(suspension notice) 指根据第10条送达的通知书; “职能”(function) 包括权力及责任; “职业安全主任”(occupational safety officer) 指根据第20条指定为职业安全主任的公职人员或因该条 而被视作如此指定的人; “严重身体伤害”(serious bodily injury) 就任何人而言,包括任何导致该人进入医院或诊所接受治疗 或观察的身体伤害; “严格法律责任罪行”(offence of strict liability) 指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罪行︰就该罪行提出检控时, 检控人不需要证明─ (a) 被告人蓄意地作出或明知而作出或罔顾后果地作出构成该罪行的作为或蓄意地有或明
}
1998年6月1日 1998年第23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39号)
条:
1
简称
第I部
30/06/1997
导言
(1) 本条例可引称为《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
条:
2
本条例的目的
30/06/1997
本条例的目的是 ─ (a) 确保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b) 订明会有助于使雇员的工作地点变得对该等雇员更加安全和健康的措施; (c) 改善适用于在工作地点使用或存放的若干危险工序、工业装置及物质的安全及健康标 准; (d) 一般地对雇员的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方面作出改善。
知而有或罔顾后果地有构成该罪行的不作为;或
第 509 章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2
(b) 被告人知悉该罪行的任何特定要素。 (2) 就本条例而言,工作地点的负责人是受雇于该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的雇主;如该雇主并没 有对该工作地点的有关部分或方面行使任何程度的控制权,则工作地点的负责人指该工作地点的占 用人。 (3) 就本条例而言,因在工作中的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危险,视作包括可归因于进行经营的方式 的危险、可归因于在与经营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的作业装置或物质的危险以及可归因于如此使用的 处所的状况的危险。 (4) 就本条例而言,任何人只有在确实身处工作地点的时间,方属在工作中。然而,任何人如 以乘客的身分由“工作地点”的定义的(b)段所提述的载具运载,而运载的情况与任何适用于运载并 非在工作地点工作的人士的情况无异,则就本条例而言,该人不可视作在工作地点工作。 (5) 任何人如根据任何租契或合约就以下事宜承担责任─
条:
7
处所占用人须确保在该等处所受雇的人安全及健康
L.N. 230 of 1998 01/06/1998
(1) 任何雇员的工作地点如位于不受其雇主控制的处所,则该处所的占用人须确保─ (a) 该处所;及 (b) 进出该处所的途径;及 (c) 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
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2) 任可占用人如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3) 任何占用人如蓄意地没有遵守第(1)款或明知而没有遵守第(1)款或罔顾后果地没有遵守第(1)
条:

6
雇主须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第II部
L.N. 230 of 1998 01/06/1998
对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的责任
(1) 每名雇主均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确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2) 雇主没有遵守第(1)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项─
(a) 没有提供或维持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属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 统;
4
(a) 以书面发出;及 (b) 指出有关的雇主或占用人;及 (c) 述明处长认为该雇主或占用人正在违反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或已
在第(1)(b)款所提述的情况下违反上述条例的其中一条;及 (d) 指明处长认为遭违反的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的条文;及 (e) 规定该雇主或占用人须─
章:
509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确保正在工作中的任何人的安全及健康,就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以及对《工厂及工业 经营条例》及《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作出相应修订。
[本条例,但第6、7及 8条除外 第6、7及8条
}
1997年5月23日 1997年第281号法律公告
强制执行
(1) 处长如认为雇主或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有以下情况,可向该雇主或占用人送达敦 促改善通知书─
(a) 正在违反本条例或《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或 (b) 已违反上述条例的其中一条而违反情况令该违例事项相当可能继续或重复。 (2) 敦促改善通知书必须─
第 509 章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i) 在该通知书指明的限期内对该违例事项作出补救;或 (ii) 停止继续或重复该违例事项。 (3) 依据第(2)(e)(i)款指明的限期,必须是在顾及施加予有关的雇主或占用人的规定后属合理的 期限。 (4) 处长可藉送达有关的雇主或占用人的书面通知修订或撤销任何敦促改善通知书或暂停其实 施。 (5) 任何雇主或占用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 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 (6) 在就违反第(5)款的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告人证明遵从敦促改善通知书的规定不 属合理地切实可行,该被告人即有不遵从该规定的合理辩解。
方时,通常由该载具的司机占用的座位或位置; (c) 在其内的雇员均属家庭佣工的住宅处所; (d) 只有自雇人士工作的地方;
第 509 章 -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1
(e) 属规例为施行本段而订明的种类的任何其他地方; “工作地点工作守则”(workplace code of practice) 指根据第40(1)条发出的工作守则,亦指经修订的该
(a) 处所的维修或修葺;或 (b) 任何置于处所的作业装置或物质的安全或没有因任何置于处所的作业装置或物质的状
况或使用而对健康产生的危险, 则就本条例而言,该人被视为该处所的占用人。
(6) 任何人如根据任何租契或合约就提供、维修或修葺进出处所的途径而承担责任,则就本条 例而言,该人被视为该处所的占用人。
(7) 第(5)及(6)款不适用于属住宅处所占用人身分的人。
条:
4
条例对某些人士的适用范围
30/06/1997
本条例只适用于以雇主身分行事的独立承办商及自雇人士或只以工作地点所在的处所的占用人 身分行事的独立承办商及自雇人士。
条:
5
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30/06/1997
(1) 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2) 政府或任何以公职人员身分行事的公职人员均不会被控犯违反本条例的任何罪行。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6个月。
条:
8
工作中的雇员须照顾其他人并须与雇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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