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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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23年4月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23年4月自学考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限定在(C)

A、社会因素范畴内

B、经济因素范畴内

C、自然因素范畴内

D、人文因素范畴内

2、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利用行为分为(A)

A、本能利用行为和开发利用行为

B、本能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C、环境容量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D、环境功能利用行为和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3、根据《水法》的规定,处理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错误的是(A)

A、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C、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关于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错误的是(A)

A、国家实行危险废物名录和认证制度

B、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C、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D、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秦某未经许可擅自砍伐公益林数额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以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此案说法错误的是(C)

A、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秦某补植复绿恢复原状

2021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2:环境问题的分类

2021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2:环境问题的分类

2021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2:环境问题的分

5、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P15)◇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是指报酬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罗报酬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报酬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P15)◇

⑴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成逆转。

⑵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前的环境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

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

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是人类保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包管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需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2019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及答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简答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和内涵

【答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内涵: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认为环境破坏。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官方教材65页。

2.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答案】(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官方教材115页。

3.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官方教材261页。

4.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定义和内容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此原则。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 案标准的规定》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条约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全书重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简答=概念+特征】
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 偿仍有重要意义。 ②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 的依据。 ③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保护、公众 环境权益维护也有一定作用。
区别:
①民法对环境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法更多运用公法手 段对环境保护;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5、环境法与国际法: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结合点是国际环境 法,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也是环境法的研究 对象。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包括渊源体系 和立法体系
区别:
①立法目的不同,环境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以规范行政行为、 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宗旨。
②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法使用的一种手段, 不是全部,环境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手段。反过 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引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指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学研究领域。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健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旨在研究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它涵盖了国际法、国家法和地方法等多个层面的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重要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短缺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为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能够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在满足当前需求的前提下,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可以通过制定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法律和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落实。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对保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人类免受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危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和政策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和政策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核心研究内容之一。这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

A. 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

B. 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

C. 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D. 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

2. 下列关于环境法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法规和文件等构成的环境法体系

B. 环境法律制度只包括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C.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D. 环境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各类法律体系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任务是()

A. 研究环境科学与法学的融合

B. 研究环境问题与资源问题的解决

C. 研究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D. 研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保障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点之一是()

A. 程序性

B. 综合性

C. 高度规范性

D. 技术性

5. 环境资源评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A. 环境影响评价和资源开发评价

B. 环境风险评价和生态系统评价

C. 环境质量评价和环境效益评价

D. 环境可持续评价和资源利用评价

二、简答题

1. 解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任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环境保护法和资源保护法,旨在研究环境问题与资源问题的解决途径。其基本任务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以及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保障。它既关注于环境科学与法学的融合,又注重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中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2.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以下特点:

- 程序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注重研究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二)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考情分析:

本章重点阐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要求考生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为学习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提供一些基本原理,重点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2、10多选】、【04、10单选】、【05、10简答】、【07、1多选】、【08、1简答】。

串讲内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个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包含三个主要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要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主要为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第一章导论

简答题

1.简述环境科学及环境科学中环境的含义:

答: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环境科学。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

2.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的三个方面含义:

答:(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2)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3.简述自然资源的含义:

答:(1)联合国对自然资源的定义: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过产生经济价值,提供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2)我国《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对自然资源的概括性解释: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成为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4.简述生态系统的含义及与环境概念的区别:

答: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产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与环境概念的区别:生态系统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力为中心,地球上所有生物(包括人)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

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4.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5.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6. 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9.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0.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1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13. 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4.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5.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6.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7.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8.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9.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资料

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立法目的: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或认可环境保护法时所希望或实现的结果。

3.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4.环境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

6.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

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利用者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

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7.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指南

一、课程地位与所占学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从法学的观点来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系统地概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涵盖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整个学科领域各主要门类或分支学科的主要内容。

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11

门必考课程之一,现共计4学分。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进行研究,不仅涉及国内法、国际法以及法理学、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而且还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以及环境伦理学等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随着国内和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进一步实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学习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将会显得越来越重要。

需要说明的是,本课程在1999年以前的名称为“环境法学”。之所以现在将该学科定名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是基于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在1997年底对全国法学学科所作的调整而重新确定的。总的来讲,现在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不仅涵盖了原来环境法学的内容,而且还增加了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法

的内容,并且还扩充了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从性质上看,名称虽然改变了,但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实质性内容却没有改变,因为自然资源和生态都属于“环境”的范畴。因此,1999年重新编写的教材,一方面是为了与国务院学术委员会所定的法学学科名称相对应,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原来的教材成书较早,内容已经过时,需要重新修订。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和资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就是研究法律如何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环境法学和资源法学的综合体。环境法学主要研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机制,重点关注环境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问题。而资源法学主要研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主要关注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立法和行政法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监管和执法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是公益性、保护先行、责任倒置、全局性、可持续性和协调发展。这些原则都是从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出发考虑的。

公益性原则是指保护环境和资源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福利和整体经济效益。

保护先行原则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保护环境和资源为先,把环境和资源保护放在发展的前面。

责任倒置原则是指责任由污染者承担,不对环境和资源进行污染的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全局性原则是指环境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需要整个社会共同保护和管理。

可持续性原则是指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必须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层面实现可持续性的平衡,保障未来几代人的利益。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和资源保护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既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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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民法

(1)三个方面的联系:

第一,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第三,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三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

第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并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因此民法的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趋向于主动。

第三,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经济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经济法都是公私交融的法律部门,二者在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综合性等方面具有相同的特质。

自然资源既是环境要素也是经济要素,再加上环境问题本身是经济发展过程或企业在创造价值时的副产品,另外很多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制度如财税、金融、价格等运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中,使得二者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学科体系中被纳入经济法之中。

但是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变化及国家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立法增多,与经济法的差异(比如立法目的、价值追求、内容体系等)渐趋明显,因此应该独立。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宪法、行政法

宪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的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还存在环境权入宪的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具有政府主导性、政策性等特征,因此,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全国人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划分中也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核心的部分“污染防治法律”作为了行政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与行政法的差异: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第二,运用的手段不同。第三,专业性不同。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刑法

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现代各国的共同做法。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刑事处罚这种最严厉的手段,就不足以达到威慑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更好地保护环境的目的。为此,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刑法正在成为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际法的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在环境问题区域化、国际化之后,国际社会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约、条约和议定书大量出现,这些公约、条约和议定书既是国内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因此,国际环境法一方面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的对象。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般而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国内法渊源包括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指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体系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不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也不包括司法解释。通常,我们是在法的渊源体系的意义上来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

7.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的一切根本性事务作出最权威的规定,是所有部门法的当然渊源。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宪法对国家、公民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原则规定。

如《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

8.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宗旨、原则、基本制度、管理体制与机构、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指根据环境与资源要素的不同或者污染物的不同而分门别类地制定的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渊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决定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9.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l989年修订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二十多年来对依法保护环境与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

10.污染防治法律

污染防治法律的目的在于预防、控制向环境进行的污染物排放,以减轻排污行为对环境的危害,从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当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就是在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业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早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就是污染防治法或者公害防治法。虽然晚近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趋向于综合,不过污染防治法仍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也是如此。

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我国已经颁行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11.自然资源法律

自然资源法律是指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分门别类制定的法律。由于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生存的重要的环境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因而我国一直比较重视自然资源的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已经颁行的自然资源法律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但是传统上,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偏重于规范自然资源权属、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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