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借鉴经验
第四、成员身份取得:(1)初始取得:在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关系至今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2)法定取得:①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公务员、事业在编、国企人员除外)。
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对独女、多女户,户籍在本村的,取得其成员身份,每户只限一女招赘至本村的女婿及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
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予以登记确认。
(4)其他取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予以登记确认。
第五、成员身份保留。
基准日前户籍关系不在本村的,同样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登记确认。
(1)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2)在基准日前出生、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第六、下列成员丧失成员资格。
一是基准日前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二是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是以书面形式申请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四是不因婚嫁关系落户本村的空挂户口人员(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这一住址的现象)。
第七、民主商议特殊情况。
一是婚姻中特殊情况人员及其子女;二是户口迁出有土地人员;三是退养人员;四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活多年,至今仍无户口人员;五是外来妇女户口在本村,又无故失踪人员;六是当年买了商品户口,至今在村生活人员;七是村民有儿子(残疾),女儿又招上门女婿人员;八是其他特殊人员。
第八、界定成员身份具体要求:一是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该章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规范,旨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以及成员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依据,组织结构包括大会与理事会。
1. 大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负责制定重大决策、选举理事会及监督其履职情况。
2. 理事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外界展示。
第三章成员权益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决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成员的经济利益、决策权和知情权。
1. 经济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成员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公正权益。
2. 决策权:成员享有参与决策的权利,通过大会和理事会的形式,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与表决,并能够合理诉求和建议。
3. 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及时、透明地向成员提供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运作、财务状况、发展规划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运作,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公正分配以及财务稳健。
1. 财务收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法定程序记录和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2. 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
3. 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接受外部机构的监督和审计,以确保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第五章会员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
1. 权益:成员有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管理、收益分配、决策表决等事务,并享有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经营的权利。
2. 义务:成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规章制度,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秩序。
第六章章程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修订应遵循主动公示、成员讨论、透明决策的原则,并依法进行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普遍以 “ 户籍”作 为形式标 准, 实质标准欠缺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于取得集体经济组
织成 员 资 格 的标 准 ,7 9 %的受 访 者 选 择其 所 在村 将 “ 村 有
享有意愿受制 于一定的经 营方式 , 如不 少受访村集体 的
自留地 ( ) 山 已经 作 为 承包 地 ( ) 新 进行 了分 配 , 山 重 自留
性较为 明显 。现阶段 ,统一经营” “ 已不是集体经济组 织
的本 质 特 征 。集 体经 济 与 集 体 经 济 收入 是 两 个 概 念 , 虽
然将土地分散给农户家庭经 营,集体不再享有收益 , 但 不能因此称没有集体经济 , 体土地 仍在经营 , 集 收益只 是经济形态的一方面 。 家庭的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之上
此选项的农户也会相应减少 。因此 , 权利享有与权利实 现并非完全等 同, 后者还受 到资源条件 、 经营制度等客
观 因素 的影 响 。
此种情形作为集体成员对待 ; 而对于“ 退出原集体经济组
织 的本 组织 成 员 的 配偶 ”则有 5 . , 8 %的受 访 农 户 表示 其 6 所 在 的村 会 接纳 此 种情 形 的人 为 村集 体成 员 。不 少 未作 此 选择 的农 户追 问 , 看 户籍 是 否迁 入 , 仅 是婚 嫁 到本 要 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雹^H EBEINONGJI摘要:为保证农民享有更多的财产权利,实现对集体财产公平分配的价值目标,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提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保护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愿放弃成员资格和成员资格被剥夺等情形都会导致成员资格的丧失。
在发生争议需要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户籍所在地、是否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相关集体义务等。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认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赵琦1背景《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
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DOV10.1950^^ki.1000-2529.2020.06.007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肖新喜摘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健全完善涉农法律法规”。
然而,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我国却无统一立法规定。
地方实践采取的多元、复合性标准有:“户籍+特定身份关系”“户籍+常住户”“户籍+生产生活或户籍+权利义务”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应符合集体所有权社会保障功能的本质属性要求。
以此衡量之,以上标准均有不足。
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采取社会保障标准。
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标准以及任意性的集体接收标准。
关键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所有权;社保功能作者简介:肖新喜,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陕西西安710063)“集体所有制在长期的制度实践中事实上将农民凝结在集体这一共同体内,但却缺少针对如何认定成员这一基本问题的完善的制度规则$”'1(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集体产权改革意见》)要求“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后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依次提出:“确认成员身份”“全面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
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确认标准。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集体成员资格确定标准的科学妥当界定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内容。
因之,无论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还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均需科学妥当界定集体成员资格。
农村三权实施方案
农村三权实施方案
农村三权是指土地承包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实
施农村三权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就农村三权实施方案进行具体探讨。
首先,关于土地承包权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土地承包权方面,首先要完善土地
承包制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引导农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依法打击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关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益方面,首先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保障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民成员的利益。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最后,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首先要
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流转方式。
其次,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监管,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土地承包经营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三权实施方案的落实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
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民法典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农村集体成员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个体成员的权益,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以民法典为视角,对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个体成员享有的平等参与集体事务、分享集体收益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参与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
其核心在于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
三、民法典对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在财产权编和人格权编中,对农村集体成员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同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参与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
这些规定为农村集体成员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农村集体成员权面临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民法典为农村集体成员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农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二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政府、企业等外部主体的关系复杂,导致农民的收益权受到一定影响。
五、完善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例如,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保农民在集体事务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明确土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则,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
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防止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三)强化农民的收益权保障。
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权不受侵害。
例如,建立健全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的收益合理分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确认参考意见1
尊敬的领导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中发【2016】37号)发布之后,各地村集体确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积极推进,累积多年的“农转非”居民的村福利、选举权等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农村矛盾集中表现出来。
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各区县、镇、村出台的意见、通知,可谓是五花八门,大多数的区县根据中央“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妥善的解决了资格确权和村内福利待遇问题,提升了党和政府“关心群众、为民所想”的形象。
在此阐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观点和意见,供相关领导参考。
因上学“农转非”,现统一变为居民户口人员,应被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由如下: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范畴: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解释说明】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受教育和劳动的权利,作为农民子弟更渴望通过教育获得知识来武装自己,应鼓励“知识改变命运”,鄙视“上学无用”论。
求学上进不仅是每个人应当追求的,更是国家、集体所应鼓励的。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是最基本的生存权的保障,通过努力求学获得工作机会从而保障自己的生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持有的正常的价值观。
《2024年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范文
《民法典视野下的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从民法典的视角出发,对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基础农村集体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其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在民法典中,也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成员的权益保障。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法人组织,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成员在享有集体经济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农村集体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参与集体事务决策权等。
这些权利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农村集体成员权的问题及原因尽管农村集体成员权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员权益保障不力。
部分地区在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
2. 成员参与决策机制不完善。
部分地区在集体事务决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民主决策机制,导致成员参与度不高。
3. 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部分地区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存在偏差,导致农村集体成员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发展水平落后等。
此外,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因素也加剧了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的复杂性。
四、解决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的对策建议为解决农村集体成员权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法律保障得到有效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败得失
成功之处:
1、对农业增长起到了相当的积极 意义 2、为中国工业建设提供了原始积 累 3、促进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失败之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 不完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 不清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身机制 不顺畅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 无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改革实践从目前改革实践的情况看, 大多数地方倾向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作“法人”看待。归 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做法:
1、传统的企业法人模式: 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早期的社区股份合
作经济出现了向股份制公司的转变,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企 业法人,进行工商登记。 2、 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模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 合理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力支撑无保障
政府的财政支持是农业稳定、健康发展所需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目前的政府财政 资金并不是由财政部一家来管理,涉及的部门及其下属的司局很多,资金的分散使 使用效率低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畜。” 第17 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 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迁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本期策划132019.8 总第 198 期 农村经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
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小组及村经济合作社等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程度上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只有具有成员资格,才享有相关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要地定义为: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在农村改革逐步深化的大前提下,务须厘清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要从法律和实践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村民资格。
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条件,建议由全国人大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条件成熟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以此为准绳,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农村集体的表述,让农村集体权益类纠纷止于村集体内部 。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条件,兼顾是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稳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内部具有熟人社会的乡土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章程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和执行的一部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运作和发展。
下面是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章程的一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章程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章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层级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成员权益和义务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和监督制约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退出和终止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退出程序和条件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散和终止程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章程的修订和变更程序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章程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章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由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保障成员的权益,加强经营管理和资金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章程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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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法院受案和集体组织成员的平等权
最近代理了一起村民因征地拆迁状告村委会的案件,该案中村民袁某自1972年因结婚将农业户口迁入某村,参加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一直承包村里土地为生,2000年袁某因本地撤县建区增加非农业人口,根据自愿原则袁某办理了就地农转非手续,但袁某仍在本村生产生活,仍然承包本村土地为生,承包期限至2029年。
2006年底该村所在街道开始以村为单位整体撤村建居,袁某土地被征用,住宅也将拆迁,但村委会、街道以袁某非农业户口为由,拒绝承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并分配征地拆迁补偿、拒绝为其办理相应社会保障。
村民袁某至今无任何社会保障,遂以确认成员资格平等分配补偿、办理相应社会保障为由提起诉讼。
村委会一审中承认了以上事实,但辩称此事与其无关,是街道一手操办。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对确认集体成员资格没有分歧,但对于作为集体成员是否与其他成员一样平等获得补偿,是否有权获得因征地拆迁产生的生活保障金和当地政府为农村老年发放的生活补贴,以及以上问题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存在分歧。
本文试就以上问题发表以下看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提起民事诉讼。
(一)诉讼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辛正郁法官在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讲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作为集体土地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牵涉的无非是人数众多但各自独立的私权。
由此引发的争议是私权益碰撞所致。
当事人之间虽然具有外在的某种不平等性,究其实质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形式决定了这种纠纷必然由私法调整。
相关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无救济途径。
”
(二)诉讼有例可循。
厦门市人民法院《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卷案例)判决给予陈清棕与其他村民均等的经济补偿。
最高院在该案例裁判摘要中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村转为非农业,但其不是迁往设区市,而是小城镇,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如果被征用,仍应获得同等补偿。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俊强等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案(2006湛中法民一中字第413号)中,湛江中院判令石头村村委会支付因征地而产生的工资补助。
在“外嫁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一案中(载于中外民商裁判网),成都中院判决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又判令支付补偿费。
通过这些案例说明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案件,全国已经有不少法院受理并判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走出法律理解的误区。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案件法院不能受理,这些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实际上该款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仅指“用于
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该数额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辛正郁法官在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所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将其别除于民事诉讼范围,符合技术事项例外的原则。
打个比方,村里得了100万的补偿安置款,村里决定拿出50万还是60万给大家分,这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法院不干预。
但是决定了用于分配数额后,在集体成员之间是平等分还是差额分就不是村民自治问题了。
对于集体成员的分配不是技术事项,不应别除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当平等的享有因征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平等的享有因征地拆迁而获得的补偿。
惠及全体成员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只能是均等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
而这种“平等性”的确保,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载于辛正郁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集体成员的平等权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成员利益是成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一个成员在集体组织内要求平等取得征地拆迁所得和集体财产还要几个村民代表来决定,决定给谁不给谁,给谁多少,那么可能会出现村民代表肆意剥夺和践踏村民利益、激化矛盾的情况。
就以本文开头所提案件为例,在此案之前法院已经判决了几十个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子,但对于所在地区的基层组织而言没有产生任何法律影响。
法院没有赋予成员资格以具体含义,也没有可执行的内容,能否分配补偿和成员之间是否等额要等村民代表决定,这使农民成员权项下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法院判决犹如一张白纸。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基层组织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处理和平衡农民利益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法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分配征地拆迁补偿行为的导向和干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关系到农民基本生存的问题,交由村民代表决定是不实际的。
因为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人权问题。
正如辛正郁所讲,成员权项下征地拆迁补偿的分配权只能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权不是几个村民代表通过决议可以剥夺的,如果这样无疑要把农民往绝路上推。
人民法院对于农村基层组织具体分配行为的适度干预,符合法律和最高院的司法精神,有利于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
三、人民法院在确认原告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判决支付补偿和因补偿而产生的他权益
(一)一个案件多项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同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兆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讲到:“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一个,但也存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将当事人之间相关联的争议一并处理,这种做法也造成了案件中同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的可能。
”所以,既确认村民资格又有支付补偿和他权益符合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二)同时判决有利于全面保障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农村基层组织理解执行。
前文中谈到湛江中级法院、成都中级法院既确认集体成员资格又判决支付补偿,赋予判决强制执行的内容,使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到全面保护,彻底的解决了矛盾。
如果法庭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不对他已经受到侵犯的权益予以保障,那么确认资格只是一纸空文,就如同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判令支付一样没用。
从前文情况来看,农村基层组织对于何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难把握或不愿把握,导致这种判决缺少影响力,对解决矛盾根本不起作用。
对判决不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内容,将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也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理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