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doc 202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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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二、特许经营双方发生冲突,如何解决?
近来流行的争议解决方案倾向于“非正式协商”, 而不是正式的仲裁或诉讼。他通过一个独立的第三 者协调双方立场,最后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 案。
由于持续且相互依赖的特许经营关系在传统的法庭 “赢一输”(或者事实上“输——输”)解决方法 之后很难保持,所以这种“非正式协商”的争议解 决方案日益受到特许经营者的青睐。
业及自我改善。 4、对经营理念、服务品质、产品品质、产品品质未
落实,有损商誉,不利企业形象。 5、对应付给总部的权利金等拖延或拒缴。 6、不按手册或作业标准执行。
二十一、属于总部的问题:
1、缺乏诚信或故意隐瞒。 2、未达预期或期望的营业额、利润。 3、进货成本太高。 4、“集中采购”或“统一配送”效率差。 5、总部的体制不健全,或不完整。 6、违反“商圈保障”的精神或约定。 7、总部只会收钱,不知加盟店疾苦。 8.不尊重加盟店的意见,专利、独行。
十三、注册商标的形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主要分为: 独占使用许可 一般使用许可
什么是独占使用许可?
是指特许人只许可一个受许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 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特许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不仅不能 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自己使用时也受到限 制。
独占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受许人可以行 使禁止权,即在规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与该注册商标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范本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范本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本章内容: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

特许连锁店经营规章制度

第一条基本理念

本加盟店是依协业与分业的原则,运用近代小型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目的

本规章是为指导XX加盟店组织活动,规定加盟店本部以下简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组织

在XX企业公司内设置“XX加盟店本部”,并可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一本部

本部要主持制订加盟店组织维持发展的营运方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二加盟店

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可在“XX”商号所确保的一定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经营的权利,但需要在所定的整个经营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

经营的义务.

三委员会

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的委员构成,并遵从另行规定的委员会规则.

第四条加盟资格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如下:

一不得与已加盟的主要商店的会员恶性竞争.

基准在XX 米以上离间距离或在人口每X万人范围内设一店铺为原则,至于有无竞争关系,则由本部认定.

二要具有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经营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规定:面积XX 平方米以上,每月营业额XX万元以上.

三不得加入与本部有实质上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四加盟者本身要选择胜任的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五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六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七经常要坚持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主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特许经营相关法规

特许经营相关法规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

(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

(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

(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

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

许费和管理费。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

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

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连锁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连锁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连锁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连锁店的管理,规范连锁店经营行为,保障连锁店合法权益,提

高连锁店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连锁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注重品牌形象,提

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三条连锁店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职责、权限,确保连锁店正常运营。

第四条连锁店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职

业道德。

第五条连锁店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连锁店财务状况稳健。

第六条连锁店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

社会责任。

二、连锁店组织结构和管理岗位

第七条连锁店组织结构可分为:总部、区域分公司、门店。

第八条管理岗位设置如下:

1. 总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运营总监、市场营销总监等。

2. 区域分公司:分公司经理、财务经理、人力资源经理、运营经理、市场营销经

理等。

3. 门店:店长、店员、收银员、导购员等。

三、连锁店经营行为规范

第九条连锁店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

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连锁店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一条连锁店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不得经营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连锁店应当建立健全商品售后服务体系,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

四、员工管理

第十三条连锁店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

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连锁店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讲义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讲义

国内有关连锁法规讲义

连锁经营已经成为了现代商业中的一个重要经营模式,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促进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和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国家对连锁经营进行了法规的制定和规范。本文将介绍国内有关连锁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连锁经营的概念和分类

连锁经营是指通过加盟、合作、特许等方式,由总部公司与加盟商或合作商签订协议,由总部公司提供品牌、产品、技术、管理等支持和指导,在各个经营门店间实现标准化、集约化管理和资源共享的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商品连锁经营,即以商品作为经营的主要对象,如超市连锁、专卖店连锁等;另一类是服务连锁经营,即以服务作为经营的主要对象,如餐饮连锁、教育连锁等。

二、连锁法规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些问题的限制,如信息不对称、经营规范不足、合同约束不严、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旨在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推动产业升级。

三、相关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1.《连锁经营管理条例》

《连锁经营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连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连锁经营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什么样的经营行为属于

连锁经营,明确了连锁经营与其他经营模式的区别。

(2)连锁经营的准入条件和程序:指出了进行连锁经营需要

满足的条件和申请的程序。

(3)连锁经营的合同管理:规定了连锁经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要求。

(4)连锁经营的经营管理:明确了连锁经营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经营者的品质服务、安全卫生、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总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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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中华人民123下一页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备案法规汇编版

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备案法规汇编版

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备案法规汇编

目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8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17关于加强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意见19关于加强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21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24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事指南25天津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流程29附件1: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31附件2: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31附件3: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31附件4:市场计划书31附件5:特许人承诺书3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 引言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指特许经营的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规范性。特许经营是一种经济活动模式,允许特许授权人将其品牌、商标、技术或业务模式转让给特许经营人,并在一定的条件下享受特许授权人提供的支持和指导。

2. 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制定基于以下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 特许经营人的资质要求

特许经营人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注册资本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其能够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行业经验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律合规要求:特许经营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或违规经营活动。

4.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人与特许授权人之间的一种合作协议,其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合同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人可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范围。

•特许使用期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特许使用的期限,特许经营人必须在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

•特许费用和权益分配:特许经营合同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人需要支付的特许费用,以及特许授权人给予的权益。

•质量和服务要求: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了特许经营人必须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5. 特许经营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特许经营相关条例

特许经营相关条例

特许经营相关条例

第一章特许经营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

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

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

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

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加盟合约的签订与履行
01 02
加盟合约的内容
加盟合约是加盟商与特许人之间的核心法律文件,其内容应该包括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加盟费、保证金、品牌使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约 定。
加盟合约的签订
加盟合约的签订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自百度文库
03
加盟合约的履行
加盟合约签订后,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合约,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
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也是选择加盟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需 要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的加盟模式。
特许人实力
特许人的实力和资源对加盟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 影响,需要根据特许人的实力和资源选择适合的 加盟模式。
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加盟商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也是选择加盟 模式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根据加盟商的管理能 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选择适合的加盟模式。
直接特许经营和间接特许经营
根据特许人与加盟者之间的授权关系,可以分为直接特许经营和间接特许经营,直接特许 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加盟者之间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间接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通过第三 方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模式的选择要素
行业特点
不同行业的特许经营模式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 据行业特点选择适合的加盟模式。
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和市场空间,特许经营企 业需要积极探索跨界合作和融合发展的模式 。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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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特许经营概述 • 特许经营法规 • 特许经营合同 • 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 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险防范 • 案例分析
01
特许经营概述
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 产品或服务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 许经营费用的一种商业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流程
意向书签订
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提出加盟申 请,双方签订意向书。
合同签订
在签订意向书后,双方开始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审核与批准
合同签订后,特许人需要对合同进 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合同生 效;如果审核不通过,则合同无法 生效。
特许经营合同的纠纷处理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 议。
税务风险
遵守税收法规,确保税务处理 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税务
违规带来的风险。
特许经营企业的市场风险防范
01
02
03
市场竞争
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 ,保持对市场变化的敏感 度,制定相应的市场策略 。
消费者需求变化
关注消费者需求和意见反 馈,及时调整产品和服务 ,以适应市场需求。
品牌形象风险
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和维 护,防止品牌形象受损带 来的风险。

(特许经营)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特许经营)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特许经营)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本章内容: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5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6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方法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9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0 国家知识产权经济合同以及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8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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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特许经营的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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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営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営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修正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

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力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

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

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

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

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

应。

第十条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行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保种费

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

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

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已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

式。

第十四条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权: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

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第一条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

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

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

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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