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统筹整合市本级涉农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统筹整合市本级涉农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龙政综〔2018〕146号•【施行日期】201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统筹整合市本级涉农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研究,现将《龙岩市统筹整合市本级涉农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龙岩市统筹整合市本级涉农资金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政〔2018〕13号)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8〕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市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助推乡村振兴资金综合奖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1.坚持重心下沉。
进一步下放市级审批权限,为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统筹整合的积极性。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凝聚政策、资金和管理资源。
2.坚持提高效益。
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解决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增强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3.坚持权责统一。
合理划分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县级涉农资金整合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要根据上级赋予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规划布局、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
二、整合项目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根据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合理确定支出方向,优化支出结构,坚决避免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按照《龙岩市推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的要求,统筹整合市本级涉农资金项目包括:1.现代特色农业专项资金2.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资金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4.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资金5.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6.林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7.农田水利补助资金8.“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专项资金9.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补助资金10.“厕所革命”补助资金11.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12.大学生村官补贴配套资金13.农村“六大员”市级补助资金14.“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补助资金15.扶持贫困乡村发展帮扶资金16.村干部提高工资市级补助资金17.离任村(居)干部养老补助18.帮扶民族乡配套资金19.“四好”农村公路补助资金20.乡镇新型农贸市场规划建设补助21.平安县乡村三级联创“以奖代补”经费22.文化“三下乡”及基层文化建设经费三、综合奖补统筹整合的市本级涉农项目资金,列入乡村振兴奖补资金大专项,按“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对各县(市、区)实行综合奖补。
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缓解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的转贷资金压力,积极防范和化解资金链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决定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为规范应急转贷资金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性资金临时性短缺,需要为其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能。
应急转贷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转贷业务的统筹和管理,并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业务;金融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管相关贷款银行及金融机构,确保转贷资金安全运作。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
转贷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并按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财务成本。
第五条申请条件。
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对象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2.申请对象应具备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贷款条件或资质;3.申请对象的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在我市范围内;4.申请对象的贷款性质原则上为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第六条转贷流程(一)常规转贷业务。
1.转贷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相关转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对象填写的《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申请表》;(2)经贷款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批准同意续贷,其负责人或分管信贷业务负责人已签名或盖章的信贷审批书,特殊情况除外;(3)原贷款合同以及相关抵押、保证等合同;(4)收款收据;(5)首次申请对象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或经营者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
2.审核批准。
相关转贷机构收到申请对象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工作,同时查询申请对象是否存在涉诉或被司法执行的情况。
经充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后,确定转贷意向,根据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计划,通知申请对象是否同意转贷。
3.签订合同。
申请对象根据相关转贷机构要求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龙政综〔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3日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激励我市产品、工程、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龙岩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发〔201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促进龙岩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严格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结合市场评价、专家评审等方式,坚持评审标准,宁缺毋滥,好中选优,评定奖项。
第四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的评审周期为二年。
龙岩市政府质量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龙岩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由龙岩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质评委)。
质评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和工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龙政办〔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14〕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9日龙岩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闽政〔201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设定及管理应当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龙岩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和规章规定应当经许可监管部门审批,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有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其需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梳理,制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清单,向社会公布,进行投资指引。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
应急转贷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应急转贷业务,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应急转贷业务是指为了解决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
第三条应急转贷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有效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转贷业务的主管部门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应急转贷业务的对象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申请应急转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二)符合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条件;(三)产品有市场、销售有回款、经营有效益,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合作银行能够办理续贷并承诺予以续贷。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企业申请应急转贷业务,应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备注联系方式;(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银行到期贷款合同及相关保证、抵质押合同复印件;(七)信用报告(企业和个人)等。
第八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展后续工作。
第九条应急转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引导资金、社会资本、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等。
第十条应急转贷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应急转贷业务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转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应急转贷业务,切实履行风险评估、审批和还款责任。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工科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经发局,相关金融机构:《龙岩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龙岩市财政局2024年7月3日龙岩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为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政规〔2024〕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制定龙岩市技术改造项目融资贷款贴息实施方案如下:一、贷款对象1.在我市注册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其中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不低于150万元。
对优质中小企业(含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绿色工厂企业、福建省产业领军团队所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实施的数字化技改项目不作投资额要求。
2.实施推荐目录管理。
市工信局常态化组织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收集、审核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形成《龙岩市技改项目融资贷款贴息重点推荐目录》。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其他贷款要求。
二、政策内容1.贴息标准。
技改融资贷款总规模不超过12亿元。
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自首笔贷款资金投放之日起的2年内,市财政给予年化2%的实际投放贷款贴息,单家企业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龙政办[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龙政办〔2008〕72号)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一、总则(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是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参谋、助手,围绕市政府决策和决策的实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
(三)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二、职责(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秘书长外出期间,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对应协调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加强决策调研、综合协调、督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和日常运转等工作,提高参谋服务水平。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应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各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为市政府决策和决策实施服务。
(六)领导和指导所分管的办公室内部科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务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以及《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沈委发〔2016〕23号)的有关要求,支持企业发展,解决我市企业融资转贷环节中存在的“资金筹集难、成本高”问题,市政府设立“沈阳市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
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的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应急转贷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防范风险”的原则有偿使用。
第二章设立和规模第四条市政府授权沈阳拓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集团)发起设立并运营管理应急转贷资金。
第五条应急转贷资金设立规模为3亿元,其中拓源集团出资0.5亿元,募集社会资金2.5亿元。
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到位的原则增加资金规模。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款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
第七条应急转贷资金只与承认本办法,且与拓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方式第八条拓源集团与合作银行就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
拓源集团和合作银行须指定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应急转贷资金收费按照不高于每天0.8‰计算,使用周期一般为3—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为确保资金安全,拓源集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书面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25
•【字号】龙政综〔2018〕150号
•【施行日期】2018.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龙政综〔2018〕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附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
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9]215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4
【实施日期】200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09〕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以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8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龙政办〔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2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龙岩市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闽数字办〔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含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另行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自建或购买服务方式建设的财政投资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等项目。
涉密信息化项目、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操作系统、杀毒软件、数据库软件等)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
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1)
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一、国发[2014]43号文明确规定:1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文件,对地方各种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围追堵截”,加强对政府债务和平台公司新增举债的监管,并对部分地区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了“史上最严”的问责处理。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1、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2、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三、《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1、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龙政综[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市直各有关单位:《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龙岩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七日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增强政府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解缴、使用、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是指凭借国有资源所有权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的通知-龙政办〔2013〕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的通知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的通知龙政办〔2013〕315号市发改委、经贸委、农办、住建局、统计局:为做好明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成立《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小组。
名单如下:组长:姚植华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常务副组长: 陈培贵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组长:林庆昌市政府办副主任成员:陈明生市政府办综合科科长黄行敬市发改委综合科科长戴华东市统计局综合科科长卢权国市政府办综合科副科长廖银武市政府办综合科副科长林璋钦市农办综合科李斌成市经贸委综合科丘金山市建设局办公室项登市政府办综合科陈伟全市政府办综合科各单位起草小组成员全程参与《政府工作报告》起草、修改及征求意见各个阶段的工作。
集中起草的时间为11月9日~11月17日。
请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起草小组成员原岗位工作安排,确保起草小组成员集中精力做好《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
请各位起草小组成员提前调查研究,掌握上级精神和基层情况,收集第一手资料,深入研究思考,认真做好《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
起草小组集中起草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e龙岩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e龙岩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龙政办〔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e龙岩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8〕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e 龙岩“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8日e龙岩“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畅通政府与企业互动交流渠道,及时受理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企直通车”分流转办实行归口办理与分级办理相结合,“谁主管、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要求,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负责企业诉求件的分流转办、考评通报、绩效考核工作,市农业局、经信委、发改委分别负责第一、二、三产业企业诉求件办理的催办督办、综合协调、典型案例专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协助做好考评考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诉求件的办理、协调、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分类转办第四条市、县12345便民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实行全年日历日24小时工作制,分类转办“政企直通车”企业诉求件。
除诉求人选择公开或经审核认定可以公开的以外,所有诉求件均按不公开件处置。
1.属市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业务主管分类,转入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管理制度处置,同时按第一、二、三产业分类,将相关诉求件分别同步报送市农业局、经信委、发改委;属县(市、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入相关县(市、区),按有关管理制度处置。
《龙岩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龙岩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融入项目落地攻坚战,全力推动项目实施,扛起了龙岩大桥、龙岩大道、龙津湖片区开发、市委党校搬建等一大批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重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与市委、市政府要求、群众期望仍存在差距,在项目投资工作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
如:项目融资形势日趋严峻,决策审批效率偏低,决策程序不规范,投资效益不理想等。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17〕3号)和《关于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若干意见》(岩委〔2017〕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按照更严格、更快速、更便捷、更高效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本办法根据企业投资项目的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属地等情况,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分成报告类项目、备案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报告类项目。
督促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和“PPP”项目。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执行,市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并将相关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定期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二)备案类项目。
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市内主业(辅业)范围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备案流程和备案时限进行了明确。
(三)审核类项目。
明确市属国有企业市内主业(辅业)范围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市外投资项目、与其它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非主业(辅业)投资项目以及企业负债率超过75%后继续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审核管理,并对审核流程和审核时限进行了明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为进一步妥善处理龙岩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确保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以下简称“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中心城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法律法规政策逐步完善的过程,厘清原因,客观公正处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依法处理,维护权益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税费;同时,合理区分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按照“证缴分离”原则解决无过错购房人的登记办证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因事施策,确保实效明确主体,分类处置。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简化登记办证前置审批审核手续和要件材料,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积极研究具体解决办法,确保工作实效。
二、处理范围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龙岩中心城市(新罗区)范围内已开发建成且销售或投入使用的项目(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规划、用地、建设、消防、征迁安置等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开发建设单位注销、企业法定代表人失联等),造成相关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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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6]315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8
【实施日期】2016.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16〕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急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 2014年6月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第一、二、三产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由龙岩市汇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运营管理,
二、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原则。
三、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有效;(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需转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或承贷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4)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全额续贷承诺函。
四、申请使用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龙岩银监分局、汇元公司及申请企业产业归口部门〔第一产业归口市农业局(农办),第二产业归口市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