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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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新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吸收以往相关法律规定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制度和程序予以明确,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在政法机关中是唯一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负有职责的机关,其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存在全方位的联系。

因此,笔者想结合贯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具体谈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原则一、特殊的政策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完善的基础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提出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在1991年和1999年先后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立为基本法律原则。

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就是在切实贯彻执行上述基本方针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立起来并开展工作的;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这一原则予以了明确,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和挽救上,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健康地回归社会。

这项基本原则与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规定的其他原则以及一系列制度、程序等所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特殊原则。

具体包括:(一)寓教于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对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都要制订帮教方案,认真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身心特点和帮教条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都要不失时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做到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通过耐心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和心理矫正,最大限度地使涉罪未成年人从内心深处认识罪错,真心悔悟,真心向善,重新做人。

我认为这一原则应当贯穿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把教育与查明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教育的效果,达到教育的目的。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5篇)第一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适用的一系列诉讼制度。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其生理、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究,目的应当重在教育挽救,而非惩罚报复。

因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代写论文(一)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是顺应刑事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古典学派兴起以后,肇始于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报应刑罚论”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严重程度,对刑罚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种酷刑,如死刑、流放同样适用儿童等未成年人。

[1]随着刑事法理论的发展,刑罚惩罚功能的唯一性开始动摇,兼之以警示性预防犯罪功能。

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影响和推动下,刑罚观念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向,也形成了一些现代刑事法理论:一是非犯罪化理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发生着变化,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淡化、弱化,如果不认为是犯罪,就不一定要受刑法惩罚。

同时,社会自身的某些缺陷与犯罪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性,因此,一些欧美刑法学者认为是“刑法制造了犯罪”,国家要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刑法认定犯罪的行为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某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2]二是非刑罚化理论。

该理论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要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增多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也使得被告未成年人肩负起了更重的刑事责任。

探讨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法制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行为上存在较高的冲动性和不成熟性。

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常常是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包括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社区环境等。

因此,当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更加人性化和综合化的方式进行判定。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应该着重考虑教育和改造的因素。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被认为是有限刑事责任能力,他们还存在着很大的可塑性。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惩罚和惩戒,而是应该注重引导和教育。

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和改造措施,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后果以及法律的约束力,帮助他们远离犯罪,走向健康、积极的人生道路。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应该注重社会保护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危险和伤害,对其他未成年人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在研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并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同时,也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机会,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行为的阴影。

最后,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问题,进行社会和个体的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不和谐、教育缺失、社会环境恶劣等因素密切相关。

为了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必须关注家庭教育和社会环境建设。

对于家庭来说,应该加强家庭教育,教育父母正确引导孩子,培养他们的正确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对于社会来说,应该加大力度改善社区环境,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帮助,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内容摘要】新刑诉法的修改中,针对未成年人罪犯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进一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关键字】未成年人新刑事检察制度前言近年来,急剧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并成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国或者几国的问题,而成为了一个国际性的热点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以普遍关注。

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教育!帮助和保护他们,以使他们成长为能够肩负重担的接班人。

然而,惊人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愈发骇人听闻的犯罪手法,昭示着青少年犯罪以其社会危害性己然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他们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必须有相应的刑事司法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然而在实践中,刑罚制度以打击犯罪为目的,未成年人虽然在立法方面得到了额外关照,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打击对象。

“重打击,轻保护”仍存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

新刑诉法就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最高检察院亦同步出台了相关规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更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概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而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种特殊性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案件。

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们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是一致的”①。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这种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逮捕权、公诉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其他一些职权。

刑法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刑法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刑法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法律角度1.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

这种界定主要基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和社会认知能力的考量。

2.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性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适应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考虑到其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采取相应的教育和矫治措施。

3.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制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刑事制裁,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法律应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二、心理学角度1. 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包括家庭环境、社会压力、心理问题等。

家庭的不健全、教育方式的不当以及社会的不公平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 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与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展上还未完全成熟,他们的决策能力和责任意识相对较弱。

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心理发展水平。

3. 心理矫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心理矫治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手段,帮助未成年人纠正错误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心理矫治可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三、社会学角度1. 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贫困、失业、教育机会不平等等社会问题都会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

2.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干预为了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应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区的支持和关注。

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社会福利和心理咨询服务,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为研究对象,着重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成因、法律解释、社会背景,并对现行法律框架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研究与讨论。

本篇研究报告的目的是提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对策,以实现社会公正与未成年人权益的双重保护。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伤害,也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保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法定年龄的少年儿童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尚未成熟,其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易受影响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解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通常依据的是年龄标准和行为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采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罚标准相较成年人有所不同,更为注重其改造和保护。

同时,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实行不同的刑罚方式和幅度,如低龄或未达到完全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被判处监禁等。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争议与挑战尽管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者提供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认定和量刑存在一定难度,因为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水平和个体差异。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未成年人的信息接触能力加强,其对不良行为的模仿能力和好奇心使其更易产生不良行为和犯法行为。

这无疑加大了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难度和挑战。

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建立更为细致的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标准,充分考虑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同时确保法律条文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匹配。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高林【摘要】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在我国经历了 20世纪80 年代初期的摸索阶段和90 年代后的完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一系列原则与措施.从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入手,剖析了其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诸多缺陷.对该制度提出予以完善的构想,在对传统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创新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执行阶段的相关检察制度进行探索,以期形成一系列符合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期刊名称】《周口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4)004【总页数】6页(P113-118)【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作者】高林【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检察系,河南郑州 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随着人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于1986年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责,同时在案件审理模式和心理教育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随着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在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引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并取得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实践成果,历经30年的发展历程。

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

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经历了摸索阶段、试点阶段,现在已经进入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阶段。

近些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促进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教育改造等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在法律援助、预防教育、社会帮教等制度建设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步。

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研究(一)

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研究(一)

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研究(一)摘要]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日益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制度尚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使得法的价值的发挥受到桎梏。

本文拟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制度存在的缺憾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他们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未来的走势,他们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关系着民族的繁荣与昌盛。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一直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通过分析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并从刑事处罚制度这一角度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从而去找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对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这对于我们法律专业的学者也是一次有意义的挑战。

一、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变化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不断地感受着时代的变化,他们在接受着社会新鲜事物不断增长见识的同时,因其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未成年人犯罪动机从享乐性向贪利性变化这一方面是人类弱点的一种表现,另一方面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看到了成年人对利益的追求的无节制性,一些人为了获得利益,甚至不惜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受这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其犯罪动机也多出于满足物质欲望,这种“贪利性”的犯罪动机,与教育不到位也有很大关系。

2.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从简单化向成人化变化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方式多样,作案手段残忍。

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从近些年来破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其犯罪手段的危险性、复杂性等特征已经接近甚至超过成人,让人很难从再从作案手段上区分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

伴随着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也日趋提高,一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如杀父弑母案件、杀人碎尸案件、公然强奸、轮奸案件等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刑修(八)》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点,该两部法律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大量未成年人保护新制度、新措施,充实了我国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本文将从我国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出发,重点从结构上研究、讨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被定义为国家以未成年犯罪为特定的调控对象,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条款和实务程序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以便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成年人之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制度。

一、传统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困局我国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往往严厉有余,实务中过分重视惩罚犯罪,轻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2011年以前(即《刑法修正案(八)》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具有以下四大不利的情况:(一)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累犯是一种对罪犯的改造情况的不良评价,直接影响被告人对于缓刑、假释等制度的适用。

在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中,只要未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是累犯的适格主体,符合刑法关于累犯的构成条件的,都应当认定为累犯。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诉率高,适用监禁刑率过高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的监禁刑率居高不下。

在某一时间段,因受国家“为打击特定犯罪”的严打政策影响,对于未成年人所犯的此类犯罪,虽然情节较为轻微,但依旧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诉机关的不予起诉决定,法院判决的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与缓刑的适用率较低。

(三)未成年人的前科案底影响其终生在社会实践中,一旦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接受处理的未成年人往往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对于那些在校学生,往往是被开除学籍,刑满释放后他们无法回到原来所在的学校学习,在工作就业方面更是倍受歧视。

由此也反映出我国现有关于犯罪记录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功能失衡问题,即仅仅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有犯罪记录者进行管控的需求,却忽视了刑罚的感化、挽救功能,忽视了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正当需求。

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

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

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问题就刑事检察工作而言,在提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首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时候,才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监督和行使诉讼权利。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依法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势在必行。

刑诉法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制度,如未检队伍专业化、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文章主要就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论文关键词]未检队伍专业化社会调查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一、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该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参与人员提出了“专业化”要求。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2条规定“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

”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在我国司法实践已广泛开展。

上海市检察机关从1986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到1992年成立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再到2009年成立全国第一个省级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开创和发展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先河。

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221个检察院成立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1400余个检察院成立了专门办案组,全国共有3000多名检察官被指定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并实现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预防犯罪一体化办案体系。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探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探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历史渊源、时代特征、独特特征和检察机关职能实现等原因,针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运行模式的构建以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具体需要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各方面建设的建议。

标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鉴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单独的、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程序”一编,其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走向成熟。

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工作措施,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深入发展,以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也能够走向成熟和完善。

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概述1.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以及在开展个体矫治和犯罪预防的过程中进行特殊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它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以及在这一模式下检察机关在立案和侦查监督阶段的特殊审理内容和方式、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特殊审理内容和方式、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体矫治和犯罪预防以及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

1.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特有原则(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通过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以帮助未成年人明白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犯罪产生的危害有深刻认识,促使其认罪悔罪、勇于改过、愿意接受审判。

(2)特别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研究

保 护青 少 年为 目标 。基 于刑 法谦 抑性 的需 求 , 刑 罚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有 补 充 性 和 经 济 性 的 特 点 。 为 实
高 人 民检 察 院成立 “ 未 成 年人 检察 工作 办公 室 ” , 负
责 对 全 国未成 年 人 检 察 工 作 的综 合 业 务 指 导 。可 见, 我 国未 成 年人 犯罪 刑 事检察 制 度经 历 了摸索 阶 段、 试 点 阶段 , 现 在 已经进 入专 业化 、 规 范化 建设 阶 段 。近些 年来 , 法 学理 论界 和 司法 实务 界 围绕着 未 成 年人 司法保 护 问题 进行 了深 入 的研究 , 促 进 了未
现法 的多元 化 价值 , 尽 可 能少 用 刑 罚 , 甚 至 不 用 刑
罚, 而采 取其他 替代措 施 , 来 获 取 最 大 的 社 会 效
益 —— 以有 效 地预 防和 控制 犯罪 [ 1 ] 。也 就是 说 , 要
尽 可 能用较 低 的 司法 成 本来 取得 最大 的司法 效果 ,
但 是 这并不 是 说 刑 罚 要 尽 可 能轻 缓 ] 。对 未 成 年 人 的保 护要 贯 彻“ 双保 护 ” 原则 , 实 现法 律效 果和社
会 效 果 的统 一 。
成 年人 犯 罪法 律制 度 的发 展和 完善 , 在 侦查 、 起诉 、 辩护 、 审判 、 教 育 改造 等方 面 已经 形 成 了 比较 完 备
第 3 4卷 第 4期
Vo1 . 3 4 NO. 4
周 口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2 O 1 7年 7月

未成年人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论文: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研究【中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它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的特征、刑罚的适用、执行方法等方面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罚设置制度。

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的几大特点来看,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设置上存在着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须加以重新审视。

本文主要从我国未成年人概念及年龄范围规定入手,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为基础展开讨论,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和理解,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特有原则和刑种适用问题展开论述,分析现有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措施的缺陷,最后对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提出思考,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在引言中,笔者主要针对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立法现状,指出在没有增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篇之前,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概念。

从未成年人的词义解释入手,通过纵向以及横向的对比,对未成年人年龄规定作出界定,紧接着对刑事责任能力与未成年人年龄的关系进行辨析。

通过与其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合理性。

第二章,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通过对广义和狭义的青少年犯罪介绍,及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条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进行界定。

阐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处理的特有原则的立法原因、必要性及重要作用。

进而对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适用规定进行探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及非刑罚处罚方式。

本章节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及非刑罚处罚方式分别进行介绍,通过对刑罚执行及矫正措施的比较,体现出我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同时指出我国刑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设置的种种不足。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其相伴随的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措施。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和特殊心理认知的不理解、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方式的单一等。

因此,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次研究旨在从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入手,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从而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国内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概述: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与追诉等方面。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3.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和分析。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本次研究预期能够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的建议和措施,进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本研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水平,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繁荣发展的目标。

未成年人刑法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刑法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刑法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刑法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法律应当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点是什么?该如何平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罚?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年龄小、认识力差、行为容易受外界影响、责任心不强等方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加强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应该考虑到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心理健康等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和处理。

此外,应该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于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及时进行帮助和干预,避免其继续犯罪行为。

总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教育、心理健康等多方面因素,找到一种既能保护社会安全,又能教育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

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社会问题,希望能够通过不断地研究和探讨,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两个阶段,即14岁及以下为无 刑事责任年龄,14岁及以上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而德国、法国等国则将其划 分为三个阶段,即12岁及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2-16岁为限制负刑 事责任范围;16岁以上则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 俄罗斯等则采取了其他划分方式。
最后,我们应该针对以上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第一,应该进一步细化 具体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使得法律规定更加清晰明了。第二,应该加强司法实 践中的具体操作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执法不公的情况。第三,应该加强对未 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推动社会各界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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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浅析与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经济法与民法的
引言
经济法与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经 济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以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尽管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它们 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本次演示旨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以期更好地 理解现代法律体系。
2、对民事行为的影响
经济法对民事行为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法通过市场规 制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同时,经济法还 通过税收法律制度来调节民事主体的利益分配,从而影响着民事行为的发生和 实施。
3、对民事权利的影响
经济法对民事权利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经济法通过制定 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保障了民事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 时,经济法还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侵犯他人 的民事权利。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育尚未成熟,加之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他们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如何界定和追究未成年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公正的实施,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涉及范围广泛,从轻微的财产犯罪到严重的暴力犯罪都有所涉及。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低龄化趋势明显,二是个别案件的暴力程度较高,三是团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

这些特点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需要从法律、教育、家庭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量刑原则包括:从宽处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和量刑处理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界定模糊:当前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如对于“情节严重”等概念的界定不够明确。

2. 司法实践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平衡惩罚与教育等问题都存在一定困难。

3. 家庭和社会因素:家庭环境不良、社会教育缺失等因素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细化量刑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评估和教育矫正,平衡惩罚与教育的关系。

3.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摘要:本文围绕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政策展开,首先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的现状,接着指出了在目前的政策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于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提出了一系列的可行性建议。

希望可以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总的思路与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宽严相济Abstract:Based on the criminal policy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our country,this paper first intr oduc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s criminal policy in our country,then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policy,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feasible suggestions on how to perfect the juvenile criminal policy.I hope it can provide the general thought and the reference for dealing with the related ques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Juvenile criminal policy;leniency and leniency未成年罪犯是社會中的一类特殊犯罪群体,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要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总刑事政策,要特别注意与“双保护”的少年司法原则有机结合,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细化为具体的制度、措施,不断丰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制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法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刑法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刑法论文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行完善。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一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男性、未满20周岁的女性为未成年人。

这种不一致导致了部分未成年人在刑事责任年龄上享有成年人的权利,却在其他方面被限制。

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修订,以使其与其他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其次,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发展的特点。

根据心理学和生理学研究,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至少要到18岁才能完全成熟,他们在判断力、责任感等方面与成年人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单纯以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可能会导致对一些未成年人过早地施加刑事责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们应该考虑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18周岁,以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

此外,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明确规定,导致一些犯罪分子故意选择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工具,以逃避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分子可能会滥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漏洞,以免受到刑事追究。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同时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惩治力度,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平。

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经验。

例如,欧洲一些国家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提高至21周岁,以适应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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