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车间承包给个人如何征税
车间承包方案
车间承包方案引言概述:车间承包方案是企业委托外部公司或者个人管理和运营车间生产的一种管理模式。
通过承包车间,企业可以专注于核心业务,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间承包方案的优势、实施步骤、注意事项、风险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优势1.1 专业化管理:承包方通常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能够提供专业化的管理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1.2 降低成本:承包方可以通过规模效应和资源整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1.3 灵便性:承包方能够根据企业需求灵便调整生产计划和生产线,提高生产效率和适应市场变化。
二、实施步骤2.1 制定承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合作方式,确保双方利益得到保障。
2.2 确定生产计划:与承包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和目标,明确生产要求和质量标准。
2.3 建立监控机制:建立监控机制,定期检查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三、注意事项3.1 选择合适的承包方:企业应根据承包方的管理经验、技术水平和信誉度选择合适的承包方。
3.2 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与承包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企业信息和技术的安全。
3.3 风险评估:企业应对承包方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降低合作风险。
四、风险4.1 信息泄露风险:承包方可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企业应加强信息保护措施。
4.2 生产质量风险:承包方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生产质量下降,企业应建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4.3 合作风险:双方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合作矛盾和纠纷,企业应及时处理,保障合作顺利进行。
五、未来发展趋势5.1 数据化管理:未来车间承包方案将更加注重数据化管理,通过大数据分析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5.2 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提升车间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
5.3 绿色生产:未来车间承包方案将越来越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总结:车间承包方案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企业所得税常见避税、偷税手段
(23)改变企业核算形式
主要由独立核算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有部分下属承包单位,通过非独立核算形式,只向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管理费,并以利、费代替税金。如某图片社年利润近百万元,但主管部门经营亏损,该社改为非独立核算后,不再缴所得税,搞所谓“肉烂在锅里”,造成国家税源流失。
(29)利用商品盘损避税
(30)广告字幕巧妙置换避税
将定格于电视屏幕中的“长江大曲剧场”这六个字改为“长江酒业剧场”,那么从有关税收政策的角度来讲,其性质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该广告的宣传就由粮食类白酒“长江大曲”改变为宣传“长江酒业公司”了。前者是对企业的产品即粮食类白酒的宣传,后者是对企业形象的宣传。
应于发放工资时扣收的代垫款项于代垫时故意不记入“其它应收款”账户,发薪时也不扣收或故意少扣,加大企业成本费用,变相多发员工工资,或者扣回后纳入企业“小金库”。(5)对员工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部分,采用分次发放,或加大费用扣除额,使员工避交个人所得税,即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6)在分配工资时,有意混淆成本开支界限,将应由职工福利费或税后利润列支的奖金等分配进入产品成本,人为降低利润,偷漏所得税。(7)将免税(或低税)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编造在纳税(或高税)产品生产人员中,以此偷漏所得税。
其避税原理是选择包含费用(停产、停业费用等)最大的清算日期。
(27)通过企业清算进行避税
由于现行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税率,规定:年应税所得3万元以下,按18%纳税、3-10万元按27%纳税、10万元以上按33%纳税。另外还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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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用的常见弊错 :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
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
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
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
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工程合同转包后谁承担纳税
工程合同转包后谁承担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工程合同转包的情况下,通常由原承包方和转包方共同承担相应的税务责任。
具体来说,原承包方作为合同的签订方,对工程项目的总收入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其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转包方作为实际施工方,对于其从转包中获得的收入同样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税过程中,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双方的实际交易行为来确定税务责任。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原承包方负责缴纳所有相关税费,那么即使进行了转包,原承包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纳税义务。
反之,如果合同规定由转包方负责纳税,那么转包方则应承担起相应的税务责任。
税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原则。
例如,如果转包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原承包方的一个分支机构或内部部门,那么该转包方通常不单独承担纳税责任,其税务责任归属于原承包方。
如果转包行为涉及跨境交易,可能还会涉及到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税务争议,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明确税务责任的分配。
这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设置专门的税务条款来实现,明确双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以及在发生税务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同时,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因逃税、漏税等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税务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同地区和不同税种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在处理工程合同转包的税务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税务事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0年10月19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运行环境 (2)1.2. 系统安装 (2)1.3. 系统初始化 (3)1.4. 系统首页简介 (6)1.5. 系统流程简介 (7)2. 办税管理 (8)2.1. 系统登录 (9)3. 人员信息采集 (9)3.1. 人员信息登记 (10)3.2. 人员信息编辑 (16)3.3. 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16)3.4. 人员信息查询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24)4.1. 配偶信息 (26)4.2. 子女教育 (27)4.3. 继续教育 (28)4.4. 住房贷款利息 (29)4.5. 住房租金 (31)4.6. 赡养老人 (32)4.7.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33)5.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34)5.1. 收入及减除填写 (35)5.2. 税款计算 (46)5.3. 附表填写 (48)5.4. 申报表报送 (54)6.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56)6.1.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57)6.1.1. 收入及减除填写 (57)6.1.2. 附表填写 (60)6.1.3. 申报表报送 (61)6.2. 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 (62)6.2.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4)6.2.2. 申报表报送 (65)7.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65)7.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6)7.2. 附表填写 (72)7.3. 申报表报送 (74)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4)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6)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80)8.3. 网上申报 (83)9. 申报辅助功能 (83)9.1. 申报缴税提醒 (84)9.2. 综合所得申报更正 (84)9.3. 综合所得申报作废 (87)9.4. 分类所得扣缴申报更正及作废 (88)9.5. 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90)10. 税款缴纳 (90)10.1. 综合、分类、非居民所得缴款 (91)10.1.1. 三方协议缴税 (91)10.1.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1)10.1.3. 银联缴税 (93)10.2. 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94)10.2.1. 三方协议缴税 (94)10.2.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5)10.2.3. 银联缴税 (96)10.2.4. 扫码缴税 (97)11. 退付手续费核对 (98)12. 查询统计 (100)12.1.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101)12.2. 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102)12.3. 缴税记录查询 (102)12.4. 经营所得申报记录查询 (103)12.5. 经营所得缴款记录查询 (103)13. 备案表 (104)13.1. 分期缴纳备案表 (105)13.1.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5)13.1.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6)13.2. 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111)13.2.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14)13.2.4.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116)13.3.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117)13.4.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8)14. 系统设置 (119)14.1. 系统管理 (120)14.2. 申报管理 (120)14.3. 单位信息 (121)14.4. 单位管理 (121)15. 消息中心 (122)1.系统概述1.1.1.运行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10 中文操作系统;分辨率:推荐1366×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以Windows 7为例:电脑桌面右下角点击日历→更改日期和时间设置→更改日期和时间”中设置);内存:建议4G及以上;硬盘:建议硬盘合计大小500G及以上;网络:直接连接网络即可。
不要混淆!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要混淆!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含应纳税额的计
算)
解税宝 2018-06-16 10:48:00
个人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征税对象
1、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承包企业所得+承包人来自承包企业的工资薪金
2、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为个体工商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承包承租后,不改变企业的性质,按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判断是否为承包、承租所得的特点:承包人掌控了企业全部或部分的经营权。
(二)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同个体工商户相同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收入-3500×承包、承租月数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范某2013年承包某商店,承包期限1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47000元。
此外,范某还按月从商店领取工资,每月4000元。
计算范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7000+4000×12)-3500×12=53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53000×20%-3750=6850(元)。
个人所得税习题
【例题】(单选)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3年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
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5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
宋某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答案:C【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独资企业资本金进行个人消费B.股份制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获利部分C.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该企业的资本金进行个人消费D.股份制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该企业借款,超过12个月仍未归还的借款答案:A【例题】(单选题)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A.在其他单位兼职取得的收入B.退休后再受雇取得的收入C.在任职单位取得董事费收入D.个人购买彩票取得的中奖收入答案:A【例题】(多选题)下列所得中,应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书法家为企业题字获得的报酬B.杂志社记者在本社杂志发表文章获得的报酬C.电视剧制作中心的编剧编写剧本获得的报酬D.出版社的专业作者翻译的小说由该出版社出版获得的报酬E.报社印刷车间工作人员在该社报纸发表作品获得的报酬答案:DE【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所得,应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个人接受好友无偿赠与房产的所得B.个人获得由银行支付的超过国家利率的揽储奖金C.个人在广告设计和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和形象取得的所得D.个人转让专利权过程中获得的违约金E.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答案:AB【例题】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
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元元元:答案:A【例题】(单选题)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08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那些事儿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那些事儿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有什么区别?三种经营模式由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呢?本期华政小编对此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含义、特点和区别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以出租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挂靠经营,是指缺少资质条件、名声、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前者依附后者的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从事经营,按照协议约定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前者一般称为挂靠人,后者称为被挂靠人。
挂靠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挂靠人必须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因为挂靠人如果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失去了挂靠的意义。
从挂靠经营的含义可以看出,凡是以发包方或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同时也属于挂靠经营;凡是以承包方或承租方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的,则不属于挂靠经营。
因此,挂靠经营可以说是对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另一种角度的分类。
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挂钩;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相关税收政策(一)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间承包方案
车间承包方案一、方案概述本车间承包方案旨在将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生产流程,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并确保产品质量。
通过将车间整体承包给有经验、有技术、有团队的企业或个人,实现生产制造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二、承包范围1. 承包方需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加工、装配、检验等环节。
2. 承包方需提供足够的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满足发包方要求。
3. 承包方需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环保、高效。
三、发包方要求1. 发包方需提供清晰、准确的产品要求和技术标准,确保承包方能够准确理解并实现产品要求。
2. 发包方需提供必要的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支持,如水、电、气等,确保承包方能够顺利开展生产活动。
3. 发包方需建立健全的品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四、承包方式1. 承包方式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承包、按产量计价承包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承包期限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进行确定,一般以一年或多年为一个周期。
3. 承包费用应根据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五、风险控制1. 发包方应对承包方的生产能力、技术实力、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承包方的实力和能力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2. 发包方应建立健全的品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3. 承包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预防,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同时,双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为了降低风险,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购买保险,对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问题进行保障。
同时,发包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 注册税务师参考书
[注册税务师考试用书] 注册税务师参考书注册税务师考试前言一、20xx年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阅读提示: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属综合运用性学科,要求考生在熟练掌握税法(Ⅰ)、税法(Ⅱ)和财务与会计学科的基础上综合运用。
有些内容涉及上述几个学科,请大家注意。
新旧教材对比第一章无实质变化。
第二章将“偷税行为及处罚”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同时删除了征管法中偷税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1.章名与节名改变。
2.删除“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新增“③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 3.删除“1.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经营的小规模企业(商业零售企业除外),若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增“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4.删除“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新办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一般是先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过3个月或半年时间的考核后,再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5.删除“在20xx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全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增“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第四章1.章名与节名改变。
2.删除“1.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2.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两处内容。
财税[2014]57号-固定资产处置
财税[2014]57号解读: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相关政策——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对比实务表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前后政策对比表<徐贺>。
转租赁的纳税处理
转租赁的纳税处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转租赁是指租赁方将自己租赁的房屋、车辆或其他物品再次出租给第三方,从而获得额外收入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转租赁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但是在进行转租赁时,租赁方需要注意纳税问题。
一般来说,转租赁所得属于个人的经营所得,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免征额。
转租赁的收入总额包括转租所得及其他相关收入,减除费用包括租金支出、房产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扣除项,免征额是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最低额度。
在进行转租赁时,租赁方需要自行核算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具体税率取决于纳税人的所得额。
而对于转租赁所得,一般按照租金收入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对应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转租赁还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和房产税等相关税种。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和单位,需要向国家支付增值税。
对于转租赁行为,如果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范畴,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不动产税法的规定,拥有房产并进行出租的个人或单位,也需要按照房产的价值和面积来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在进行转租赁时,租赁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处理。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只有在依法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能够合法经营转租赁业务,避免因逃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转租赁的纳税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租赁方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处理。
只有做到合法合规,才能够确保转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大家在进行转租赁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建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86号1999年5月17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居民在山西承包建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函[1999]7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邯郸市临漳县居民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以承包方式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其承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长治市西城区常青建筑公司对郭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二、鉴于郭恩在山西省长治市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又从未向当地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临漳县地方税务局有权对郭恩承包建筑收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纳税检查、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
——结束——。
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篇一:经济法律关系案例经济法律关系【例题1.2】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
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3】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
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例题1.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
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
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
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帐务及涉税处理
⼀、承包与承租的帐务处理 承包⽅在经营企业之间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执⾏,在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后,承包⽅可分得承包所得,对此财务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之规定,借记“管理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付承包所得”,如果合同规定税后利润中分配则借记“利润分配——计提承包所得”,贷记“应付利润——⽀付承包所得”。
承租分配的帐务处理,⼀般⽽⾔,承租企业与出租⽅采取税后利润分成,即对经营成果进⾏分成,所作的帐务借记“利润分配——计提利润分成”,贷记“应付利润——利润分成”。
需要强调的是⽆论是承包还是承租经营,在经营期间的报销的诸如差旅费、电话费等应进⼊企业期间费⽤,发⽣后借记“管理费⽤”,贷记“银⾏存款”、“现⾦”等;对承包者或承租者按合同规定的⼯资、福利待遇进⼊当期费⽤,借记“管理费⽤”、“应付福利费”,贷记“应付⼯资”、“银⾏存款”。
⼆、承包与承租的涉税处理 由于承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占有权,只是按照合同规定取得⼀定的承包所得,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收⼊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资、薪⾦所得项⽬缴纳个⼈收⼊所得税。
即对企业承包经营所得(包括个⼈按照经营合同分得的承包所得和⼯资、薪⾦性质所得)在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以纳税⼈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必要费⽤(现规定每⽉可以减除8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税率计算所得税。
承租⼈由于享有经营成果,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企业扣除向出租⽅上交的费⽤(利润)后经营成果归承租⼈所有的,应将该部分所得和在经营期间的⼯资、薪⾦性质所得视为个⼈收⼊,应按《中华⼈民共和国个⼈收⼊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资、薪⾦所得项⽬缴纳缴纳个⼈所得税。
具体计算过程与承包所得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这⾥指的经营成果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
如果承租经营时承租⼈不将经营成果进⾏分配,⽽是投⼊企业谋求更⼤发展,则不能将这部分经营成果纳⼊计算个⼈收⼊所得税。
1995国税发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
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
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45%七级)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
财税〔2016〕140号文:建筑施工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出租的涉税操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围绕这条规定谈谈个人的理解。
背景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根据出租标的的配置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租方只提供租赁标的物,不带操作人员,如需操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配备,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干租」或「光租」;二是出租动产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这种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湿租」、「程租」或「期租」。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经营租赁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3%。
可见,租赁类型不同,适用的税目和税率也不同。
现行政策对交通运输设备租赁业务做了明确,但对于性质类似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业务无明确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填补了此类业务税收政策的空白,也符合税收政策的一致性。
这是这条规定的背景。
理解理解这条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其一,开展租赁业务的主体是「纳税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主营业务为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也包括兼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的纳税人。
一句话,出租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发生此类业务,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建筑服务」征税,与其是否具备建筑业资质无关。
其二,核心思想是「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方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仍然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征税,详见建筑业:理解增值税政策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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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车间承包给个人如何征税
2011-4-8 16:22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某企业将一部分车间承包给个人,约定由该个人使用企业的设备、厂房,每月付企业租金1万元和设备、厂房折旧修理费0.1万元,该车间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都通过该企业的财务核算,但产品必须先满足企业需求,且经济、法律责任由该个人自负,由该个人自负盈亏。
请问,该个人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对该个人的所得是否应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应以该承包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由于个人自负盈亏,因此应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