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起草说明
国资委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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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杭政办函[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2]1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业鼓励政策,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当年起,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已设立但尚未获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已设立且有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已设立且有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按其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按其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新设立或已设立的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上述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可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可予以减半奖励。
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资金规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规模在2亿元(含)以下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资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的资金规模,可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奖励名额不超过10人;资金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可适当增加奖励名额,具体由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24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许可-19715-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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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许可-197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9
海域使用许可
11
海域使用许可(许可-1971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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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工程施工方案审批(许可-00284-007-02)
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
新增
17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许可-00284-008)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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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许可-00161-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省、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
省、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
10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2
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许可-19711-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海用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办法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办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股权投资是公司股东重要的经营决策行为。
因为我国有限公司规模大小不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金额巨大,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要求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办法必须置于法律的规制和管理之下。
关于股权投资流程是什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流程及管理办法的内容,今天律师为您解析。
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流程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
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
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2012 年6 月14 日)5 月29 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冯中圣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 号,以下简称2864 号文)进行工作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经过讨论,议定以下意见:一、抓紧组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队伍发展股权投资,对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企业资本充足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但是,如果监管不善,股权投资本身也会带来风险。
因此,各地均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
未明确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两个自治区,应当尽快以自治区政府函形式确定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要抓紧组建备案管理工作班子,每个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一名处级领导分管该项工作。
人员确定后,尽快将名单、电话、电子邮箱告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由其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
二、尽快研究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264(一)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10 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
已印发管理办法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没有出台管理办法的,抓紧制定和出台管理办法。
为使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要以尽可能高的法律层次(如地方政府规章)发布。
在制定本地区管理规则时,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防止脱离2864 号文及与之配套的11 个文件指引所明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要求;二是照搬照抄2864 号文。
(二)各地制定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要遵守六项原则:(1)坚持2864 号文“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理念,避免管理规则成为促进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稳步和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精神,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就是指用非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募资成立的对非上市企业展开股权投资并提供更多变现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内部管理团队推行自我管理;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给管理企业展开管理。
推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人管理企业须签定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除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其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各项优惠政策,均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与合伙人资格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外,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和风险分担能力,且资信较好;应以自建货币资金出资,严禁拒绝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减持。
第三章设立与注册登记第八条成立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成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合伙制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草案后不予登记注册。
第九条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江省工商行政...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来源: 一友发布时间: 2010年5月23日 0:00 浏览次数:41次《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由浙江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于2010年4月27日颁布实施。
《登记办法》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工商登记问题予以了统一和明确。
《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登记办法》对这两类企业的类型、投资者人数、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都作了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规定。
1、企业类型《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2、投资者人数《登记办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名称《登记办法》明确,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4、经营范围《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5、注册资本《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昨日表示,由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形成草案,准备近期上报国务院,《办法》将规范和促进我国股权投资的发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主办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说,《办法》完成向若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对象资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资质、管理规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识。
而国务院对该《办法》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进展,国家发改委将会加快上报,争取尽早出台。
徐林还表示,当前非常适合股权投资企业快速发展。
中国正在应对全球经济衰退带来的影响,政府除了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方面采取各项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关注股权投资基金等一些融资工具的发展,尽量满足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
同时,也正是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企业兼并调整往往比较频繁,股权投资也会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因此,徐林认为,当前加快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制度建设,对于摆脱经济衰退的压力,促进经济尽快走向持续复苏的道路,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发展。
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资产管理服务。
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
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本市金融、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附件 1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省发改委(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八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清研(嘉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清研(嘉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清研(嘉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清研(嘉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本章旨在明确股权投资的管理权限和流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的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授权委托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流程分为立项、制订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四个环节。
其中,立项和制订投资方案环节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组织实施和后续管理环节由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股权投资的审批程序分为常规审批和特殊审批两种。
常规审批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涉及重要产业和战略性投资的情况;特殊审批适用于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涉及重要产业和战略性投资的情况。
第五条股权投资应当按照程序、程序规定的时限和条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权限擅自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
第三章股权投资立项第一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提交立项报告,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内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立项程序合规、审批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股权投资立项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等因素,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方向。
第四章投资方案制订第一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第二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包括投资目标、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内容,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原则,确保投资方案合规、审批程序公开、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股权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面规章制度等因素,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战略方向。
第五章组织实施第一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实施应当充分论证,确保投资行为合规、有效。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措施
促进股权投资开展的措施促进股权投资开展的措施一、本措施适用于在东湖开发区(资本特区)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标准工商登记(一)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登记的便利。
(二)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者“投资基金”。
(三)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登记后应当向资本特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四、明确税收政策(一)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
(二)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工程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法人合伙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承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奖励及补贴(二)在资本特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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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介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
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依然突出。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可以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转化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作。
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我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规范、富于弹性的多层次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从我省股权投资基金现状来看,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起步较晚,规模偏小、缺少著名品牌,区域发展不平衡,基金发展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一是发展过于保守,总体规模偏小。
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例,同位于长三角地区的上海和江苏的发展情况均好于我省,其机构数量和投资金额都要高于我省。
虽然我省具有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但由于缺少金融创新和探索试点,资金优势依然未能转化为资本优势。
二是发展水平较低,难以发挥支撑作用。
近年来,我省存贷款余额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大量短期存贷款余额差需要有更高小的投资回报渠道,而省内却缺少真正适合浙江市场的高端金融服务行业,短期投资不短流出省外。
虽然我省投资者对发展各类基金的主观热情很高,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缺乏较强的专业能力支持,客观上限制了基金的发展。
三是缺少著名品牌机构,没有业内话语权。
长期以来,我省一直注重培育和完善市场经济,以市场机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但却相对忽略了高端金融服务行业的支持力度,我省金融服务机构难以在全国资本市场浪潮中立足。
四是地区发展不平衡,需要政府积极引导。
如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在杭州、宁波地区,而丽水、衢州等欠发地区发展缓慢,直接影响了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四是假借基金的非法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范工作任重道远。
在私募基金领域存在较多不规范的资金运作,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其定位尚不明确,容易产生非法集资等现象,存在极大的风险和隐患。
为了加快和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切实解决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明确提出鼓励民营资本为主体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使各类基金组织成为我省充裕的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的重要载体。
2009 年,省政府办公厅根据该文件的精神,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规定由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流程,规范机构名称。
近期,省局根据这一要求,对股权投资基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约见了浙商创投、通联创投等投资公司高管,在此基础上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类型。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需要说明是,股权投资企业还可以采取合伙企业,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有意见认为,《办法》应当具体明确除公司外,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可以为有限合伙,排除普通合伙。
理由是:2007年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与旧法相比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有限合伙这个新的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取国外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经验,通过合伙企业内部更为灵活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把拥有专门管理技术或高新技术的投资人与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人结合起来,实现管理技术与金融资本的强强联合。
从实践情况来看,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的需求比较大。
另有意见认为,《合伙企业法》并未强制性规定投资类的合伙企业必须采取有限合伙形式,只是对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合伙人责任分配方式等问题上作了不同的规定。
采取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当由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经商议后自主选择。
上海、天津和宁波的办法均未具体区分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办法》采纳了这种意见。
(二)投资人人数。
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
因此,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但是,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上限,上位法没有做出规定。
《办法》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参照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规定,未区分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作了统一规定。
此外,《办法》对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上限也作了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监部门批准。
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出台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暂停审批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三)名称。
为了便于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其他投资类企业相互区分,其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等字样。
(四)注册资本。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高端的金融服务企业,较高的注册资本是保障其正常投资运作的条件之一。
上海的登记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天津的标准为1000万,宁波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
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办法》确定了3000万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另有意见认为,3000万的注册资本限额过高,建议规定为1000万或2000万比较合适。
而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相对较低。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参照上海、天津和宁波的规定,明确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还规定了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此外,有意见认为,《办法》应当明确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上海、宁波的办法均未特别规定分期缴纳的问题,实际上可以直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出资。
天津的办法规定了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实际上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因此,《办法》未专门对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问题进行规定,实践中可以直接按照《公司法》执行。
(五)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资料: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各种类型的投资。
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重要表现。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目前主要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各类专业投资基金等。
(一)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它的投资对象大多是创业期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且能较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障碍的投资制度。
据初步统计,全省以“创业投资”、“创业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为名称注册的企业约200家,注册资本约70亿元。
在这些企业中,一部分以基金方式通过委托专业管理公司进行创业投资业务,一部分以公司自身为主体进行创业投资。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但是,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并不多,且大多集中在杭州、宁波两地。
大约占企业总量70%、资本总量50%的创业投资企业没有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是部分企业的设立和运作不符合备案条件,如注册资本不高等。
二是部分企业不了解备案制度,对优惠政策并不知情。
(二)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金。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成熟期企业、企业并购重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大型实业投资。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支持解决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尤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实现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对引导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稳定和活跃证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结构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繁多,可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根据投资对象不同,可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可分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相对比较规范。
但是,对私募基金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资金数量较大且来源复杂,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阳光私募”。
该类基金让客户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管理协议,由私募基金管理负责投资,而资金托管在银行。
管理人购买一定比例,避免由于利益不一致引起的利益输送。
这类私募受到信托法的制约,相比比较规范。
二是公司型私募基金。
这类基金由几个人出资成立一个公司,注入一笔资金,交给一个专业的管理公司去管理。
特点是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缺点是难以发展壮大,通常在熟人间操作。
三是松散型私募基金。
这类基金由一个人或一个团队为有资金的客户服务,提供咨询或代理操作。
其合伙形式多样,有的以公司形式接受资金投资委托代理,有的仅以口头协议直接为客户进行帐户操作。
四是借用名义的私募基金。
这类基金主要通过借用名义上很专业的名称,采取电话、推销的手段欺骗投资者,以此骗取钱财,这是风险隐患最大的一类。
(四)其他各类专业投资公司不以“创业投资”为名,主要从事实业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公司,有助于将闲散的社会资金转化为企业的生产资本,提升企业管理,最终达到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生产要素流通增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