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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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关于运费发票注意事项

根据财税[1998]114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的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印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可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使用运输费用票据抵扣进项税额应注意以下问题:一、相关规定:1、使用运输票据抵扣的有关范围。

可使用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主体的应是一般纳税人(不限于生产企业);可开具运费发票的主体可以是属于自开票纳税人的运输单位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也可以是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可抵扣的运输发票应是一般纳税人销售或采购增值税应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可抵扣的金额限于运费发票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保险费等杂费,将所有费用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运费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使用运费发票的几个特殊情况。

⑴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及销售或采购增值税非应税货物时,其取得的运费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⑵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盘运货物而发生的运费,因该项运费不是在销售或采购货物环节发生的,因此也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⑶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生产企业或“先征后退”的外贸企业,其在境内发生的运费,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⑷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或采购货物,其取得的邮局包裹票据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⑸根据国税函[2003]970号文,纳税人接受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如果取得的是票据是“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包裹票据”,在能否抵扣问题上,目前各地执行不一,我认为,“包裹票据”实际上属于邮寄费用,不应用于抵扣进项税额;⑹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前在能否抵扣问题上各地也执行不一,国税函[2005]54号文明确,国际货物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受托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收取的中介报酬业务,而非运输劳务,因此该票据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国际货物运输业发票”是国际货物运输业开具的将企业的货物从企业运输到离岸港口所支付的费用,是可以低扣的。

哈尔滨现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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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民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备注部门1 哈尔滨市对外地来本市投资经营企事业实行优惠的规定1986.4.5 1986.4.51998.1.42002.1.28哈政发[1986]60号市经合局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1987.3.21 1987.4.11992.10.151998.1.4哈政发[1987]27号中小企业局3 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1987.11.30 1987.12.151995.6.21998.1.42002.1.28哈政发[1987]109号市科技局4 哈尔滨市行政监察人员持证监察规则1989.2.25 1989.3.1 1998.1.4 3号令市监察局5 哈尔滨市砖厂用地管理办法1989.4.2 1989.5.1 1998.1.4 7号令市林业局6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89.9.1 1989.9.1 1998.1.4 20号令市建委7 哈尔滨市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9.10.25 1989.11.1 1998.1.42006.3.223号令140号令市土地、财政、农委8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11.9 1989.11.20 25号令市科技局9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1990.7.26 1990.8.1 11号令市科技局10 哈尔滨市抚恤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办法1990.12.15 1991.1.1 23号令市民政局11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5.8 1992.6.1 5号令市城管局12 哈尔滨市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办法1992.7.4 1992.7.20 1998.1.4 7号令市人事局13 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居住小区管理办法1992.9.20 1992.10.11998.1.42207.11.210号令178号令市建委14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9.21 1992.10.1 11号令市人事局15 哈尔滨市信访工作规则1992.9.22 1992.10.1 12号令市信访办16 哈尔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2.10.6 1992.10.10 1993.8.1 14号令市民政局17 哈尔滨市发展乡镇企业的补充规定1992.10.15 1992.11.1 1998.1.4 16号令市中小企业局18 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93.2.25 1993.2.25 5号令市宗教局19 哈尔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1993.6.4 1993.7.1 10号令市人事局20 哈尔滨市发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管道燃气用户的规定1993.7.31 1993.8.1 1998.1.4 14号令市建委/中庆燃气21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1993.12.6 1994.1.1 24号令市劳动局22 哈尔滨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1993.12.28 1994.1.1 27号令市信访局23 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1994.5.14 1994.6.1 1998.1.4 7号令市规划局24 哈尔滨市公证工作规定1994.6.9 1994.7.1 11号令市司法局25 哈尔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4.9.9 1994.9.20 17号令市审计局26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1994.12.2 1994.12.10 1998.1.4 19号令市公安局2006.3.2 140号令27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4.12.15 1995.1.1 20号令市残联28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1995.3.15 1995.4.1 1998.1.4 4号令市土地局29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7.22 1995.7.25 1998.1.4 7号令市卫生局30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1995.9.28 1995.10.11998.1.42002.1.152006.3.28号令77号令140号令市供热办31 哈尔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10.6 1995.12.1 9号令市质监局32 哈尔滨市勇敢市民奖励和抚恤规定1996.1.9 1996.1.10 1号令市公安局33 哈尔滨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6.3.29 1996.4.1 1998.1.4 4号令市公安局34 哈尔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3.29 1996.4.1 5号令市质监局35 哈尔滨市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6.10.3 1996.10.3 2007.11.211号令178号令市规划局36 哈尔滨市集镇和村屯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6.10.3 1996.10.3 12号令市建委37 哈尔滨市控制开发区内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规定1997.5.8 1997.5.8 6号令市国土局38 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1997.5.23 1997.5.23 9号令市民政局39 哈尔滨市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管理办法1997.6.27 1997.7.1 11号令南岗区40 哈尔滨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暂行办法1997.8.16 1997.9.1 13号令站前管理处41 哈尔滨市靖宇地区管理办法1997.9.18 1997.10.1 15号令道外区42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1997.9.26 1997.10.1 17号令市法制办43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1997.10.9 1997.11.1 18号令市外办44 哈尔滨市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97.10.29 1997.11.1 19号令市法制办45 哈尔滨市农村合作医疗办法1998.5.25 1998.6.1 6号令市卫生局46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办法1998.6.26 1998.7.1 2006.3.28 号令140号令市建委47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1998.7.21 1998.8.1 9号令市城管局48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1998.11.1 1999.1.1 11号令市劳动局49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8.11.1 1998.12.1 2002.10.1 13号令市公安局建委房产50 哈尔滨市清除市区道路冰雪规定1998.11.4 1998.11.4 14号令市城管局51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8.12.7 1999.1.1 17号令市环保局52 哈尔滨市生牛奶管理办法1998.12.7 1999.1.1 18号令市畜牧局53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规定1998.12.21 1999.1.1 2007.11.2 20号令市经合局5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1998.12.22 1998.12.22 2002.1.28 21号令市经合局55 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1998.12.22 1998.12.22 22号令市经合局56 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9.1.4 1999.2.1 23号令市国土局57 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1999.1.4 1999.1.10 25号令市残联58 哈尔滨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1999.1.6 1999.2.1 26号令市教育局59 哈尔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9.1.30 1999.1.30 29号令市公安局60 哈尔滨市义务劳动管理办法1999.4.22 1999.5.1 32号令市劳动局61 哈尔滨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1999.8.3 1999.9.1 2006.3.234号令140号令市商务局62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1999.8.19 1999.9.1 2006.3.236号令140号令市交通局63 哈尔滨市哈尔滨文化园区管理办法1999.9.30 1999.10.1 37号令南岗区64 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1999.10.18 1999.11.1 38号令市商务局65 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1999.11.10 1999.11.12 39号令市城管局66 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1999.12.23 2000.1.1 40号令市土地局67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1999.12.23 2000.1.1 2006.3.241号令140号令市建委68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12.23 2000.1.1 2001.4.26 42号令市民政局69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00.5.15 2000.8.1 43号令市执法局70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办法2000.4.17 2000.5.1 44号令市环保局71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5.12 2000.6.1 2007.11.245号令178号令市建委72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0.5.31 2000.6.10 46号令平房区/市文化局73 哈尔滨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办法2000.7.22 2000.8.1 2004.4.8 52号令市商务局74 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11.13 2001.1.1 56号令市财政局75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0.11.13 2001.1.1 57号令市环保局76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0.12.5 2001.1.1 2005.3.16 58号令市劳动局77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2000.12.13 2001.4.1 60号令市劳动局78 哈尔滨市煤炭经营管理办法2001.3.28 2001.4.1 2006.3.262号令140号令市经委79 哈尔滨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2001.3.28 2001.4.1 2006.3.2 63号令市林业局80 哈尔滨市水土保持办法2001.3.28 2001.4.1 2007.11.2 64号令市水务局81 哈尔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2001.3.28 2001.4.1 65号令市林业局82 哈尔滨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5.8 2001.6.1 68号令市水务局83 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8.8 2001.9.1 71号令市土地局84 哈尔滨市建筑艺术广场管理办法2001.12.5 2002.1.1 74号令市建委85 哈尔滨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2.2.1 2002.3.1 2007.11.279号令178号令市规划局86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2.3.20 2002.4.20 2006.3.281号令140号令市交通局87 哈尔滨市统计登记办法2002.8.29 2002.10.1 84号令市统计局88 哈尔滨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8.29 2002.10.1 85号令市建委89 哈尔滨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暂行办法2002.8.29 2002.10.1 86号令市环保局90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2.8.29 2002.10.1 87号令市执法局981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89号令市城管局92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2006.3.290号令140号令市建委93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91号令市建委94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2002.12.6 2003.1.1 92号令市粮食局95 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2.17 2003.4.1 2006.3.293号令140号令市交通局96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3.3.26 2003.5.1 95号令市建委97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3.5.19 2003.7.1 96号令市发改委98 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8.16 2003.10.1 99号令市教育局99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2003.9.29 2003.11.1 100号令市教育局100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03.10.20 2003.12.1 101号令市水务局101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3.12.20 2004.2.1 102号令市监察局102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2003.12.24 2004.7.1 103号令市法制办103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2003.12.24 2004.2.1 104号令办公厅104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2003.12.24 2004.2.1 106号令市法制办105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12.26 2004.2.1 107号令市法制办106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2003.12.31 2004.2.1 108号令市人防办107 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2004.1.19 2004.3.1 109号令市经委108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2004.2.17 2004.3.20 110号令市财政局109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联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2004.3.23 2004.7.1 111号令市行政服务中心1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第一号)2004.6.30 2004.7.1 115号令市法制办111 哈尔滨市专利管理办法2004.7.22 2004.8.1 117号令市专利局112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7.22 2004.8.1 118号令市科技局113 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04.8.18 2004.10.1 119号令市老龄委114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2004.8.26 2004.10.1 120号令市劳动局115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2004.12.10 2005.1.1 121号令市环保局116 哈尔滨市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2005.1.4 2005.2.1 122号令市档案局117 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2005.1.4 2005.2.1 124号令市经委118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2005.1.4 2005.2.1 125号令市国资委119 哈尔滨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05.1.4 2005.2.1 126号令市交通局120 哈尔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2005.1.4 2005.2.1 127号令市国资委121 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2005.3.7 2005.5.1 129号令市环保局122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办法2005.4.7 2005.5.10 131号令市物价局123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2005.7.8 2005.8.1 132号令市物价局124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8.15 2005.9.10 133号令市房产局125 哈尔滨市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05.8.15 2005.9.15 134号令松北区126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2005.9.30 2005.9.30 135号令市劳动局127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5.9.30 2005.11.1 136号令市信息产业局128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006.1.20 2006.3.1 137号令市房产局129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2006.1.20 2006.2.15 2008.10.28138号令192号令市房产局130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6.3.2 2006.3.2 141号令市劳动局131 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2006.3.15 2006.5.1 142号令市财政局132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06.3.30 2006.5.1 144号令市公安交警支队133 哈尔滨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规定2006.3.30 2006.5.1 145号令市公安局134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4.24 2006.6.1 146号令市劳动局135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6.7.11 2006.8.15 147号令市老龄委136 哈尔滨市档案征集办法2006.7.11 2006.9.1 148号令市档案局137 哈尔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6.8.9 2006.9.1 149号令市城管局138 哈尔滨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6.9.15 2006.10.20 150号令市城管局139 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6.9.20 2006.11.1 151号令市环保局140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暂行办法2006.9.26 2006.11.1 152号令市发改委141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6.10.23 2006.12.1 153号令市城管局14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九道街至东十一道街危房改造拆迁安置有关事宜的通告》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3.18 2007.3.18 154号令市法制办143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7.4.9 2007.4.15 155号令市房产局144 哈尔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7.4.16 2007.5.1 156号令市建委145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2007.4.16 157号令市劳动局146 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07.4.16 2007.5.1 158号令市城管局147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7.5.29 2007.7.1 159号令市交通局148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7.5.29 2007.7.1 160号令市建委149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7.11 2007.9.1 161号令市民政局150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2007.7.12 2007.10.1 162号令市劳动局151 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7.24 2007.9.1 163号令市法制办152 哈尔滨市接送学生车管理暂行办法2007.7.24 2007.9.1 164号令市交通局153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2007.8.13 2007.9.15 165号令市法制办154 哈尔滨市征地拆迁工作中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2007.8.21 2007.9.1 166号令市监察局155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7.8.30 2007.10.1 167号令住房公积金中心156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7.9.5 2007.10.1 168号令市房产局157 哈尔滨市土地储备办法2007.9.5 2007.10.10 169号令市国土局158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2007.9.5 2007.10.1 170号令中央大街管理处159 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07.8.31 2007.10.1 171号令市农委160 哈尔滨市节能监察办法2007.9.25 2007.11.1 172号令市经委161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2007.9.25 2007.11.1 173号令市劳动局162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2007.9.25 2007.11.1 174号令市监察局163 哈尔滨市城市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办法2007.9.27 2007.11.1 175号令市城管局164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1.1 2007.11.1 176号令市劳动局165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2007.11.2 2008.1.1 177号令市发改委166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11.2 2007.12.1 178号令市法制办167 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2007.11.25 2008.1.1 179号令市劳动局168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2007.12.14 2008.2.1 180号令市建委169 哈尔滨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7.12.14 2008.2.1 181号令市审计局170 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7.12.28 2008.2.1 182令号市劳动局171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2.19 2008.4.1 183号令市房产局172 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2.19 2008.4.1 184号令市房产局173 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2008.5.5 2008.6.20 185号令市城管局174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2008.5.15 2008.6.15 186号令市法制办175 哈尔滨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2008.6.6 2008.7.10 187号令市公安局176 哈尔滨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08.6.13 2008.8.1 188号令市城管局177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8.8.10 2008.10.1 189号令市审计局178 哈尔滨市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8.8.26 2008.10.1 190号令市商务局179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08.10.20 2008.12.1 191号令市人防办180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2008.11.19 2009.1.1 193号令市信息产业局181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2008.12.5 2009.1.15 194号令市档案局182 哈尔滨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9.2.26 2009.4.1 195号令市安全办183 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2009.2.26 2009.4.1 196号令市人民建议征集办184 哈尔滨市规范行政权力规定2009.2.26 2009.4.1 197号令市法制办185 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2009.2.26 2009.5.20 198号令市城管局186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2009.4.9 2009.5.1 199号令市工会187 哈尔滨市残疾人就业规定2009.4.9 2009.6.1 200号令市残联188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9.4.9 2009.5.20 201号令市规划局189 哈尔滨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2009.4.9 2009.5.20 202号令市城管局19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009.4.92009.5.20 203号令市房产局191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9.4.9 2009.6.1 204号令平房区192 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09.7.30 2009.9.10 205号令市宗教局。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第一篇: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营运车辆燃油补贴申报工作自2012年国家实行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以来,我所及享受补贴的运输企业严格依据《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按照《江西省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申报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燃油消耗月度,年度申报机制,认真把关,在确保燃油消耗数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按时完成了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和资金的发放工作。

基本杜绝了弄虚作假,数据填报不真实,不准确及超范围申报等违规行为。

回顾三年来的申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由于技术监控手段不完备,加之车辆里程表经常坏,致使车辆的行驶里程很难准确掌握,在申报中职能依据运营里程和日发班次计算,审核时很难掌握。

二、有些客运企业负责人和申报源业务素质较低,不能正确领会文件精神,数据经常出错,只想多报,档案资料不完善,同时有攀比心理,给正常申报工作造成困难。

三、省、市运管部门包括基层所定期检查和督查工作未全面落实到位,致使各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点建议:一是督促和鼓励各企业增加车辆资金投入,安装GPS监控设备。

使用IC卡定车定点加油,督促二级以上车站试行封闭管理,试行发班打卡制度,源头上杜绝企业虚报发班班次。

二是建议市局经常开展对申报人员,企业负责人的燃油申报业务培训活动,在全市范围内互通申报信息,使各企业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监督。

三是建议由市局牵头,各分局抽调人员组织督查组,定期开展燃油申报督查工作,统一标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篇:良种补贴存在问题建议国家良种补贴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存在问题1、补贴政策认识不到位少数基层干部认为良种补贴资金具体到每一个农户,额度小、工作量大、没有工作经费、行政管理成本高,要真正执行“谁种粮谁受益”工作十分艰巨。

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大量的工作在村组一级,而村组一级缺乏经费,村组干部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再加上任务重,难度大,群众工作不好做等问题,使良种补贴工作落实比较困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20号2013年12月6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对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财政预算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开源节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把握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各级政府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加快建设,农业生产扎实推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固定资产投资不断加大,对外贸易恢复性增长,消费市场保持平稳,物价水平总体稳定。

受国内外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我省部分经济指标低于年初预期,重点企业低速增长,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仍然持续,加之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全省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回落,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难度加大。

“三农”、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抗洪抢险救灾等财政支出压力巨大,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需做艰苦的努力。

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当前形势,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千方百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努力发展经济,促进财政“开源”(一)发展产业,做大财政蛋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全党抓发展、重点抓经济、突出抓产业、关键抓项目”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作用,以产业项目建设为牵动,进一步提升我省经济整体实力,培育壮大财源。

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刚才,许如清同志传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李盛霖部长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上,对这项工作也提出了总体要求。

新年伊始,部专门召开这次会议,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充分肯定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公路养路费开征于1950年8月,是新中国开征最早的国家规费项目之一。

在56年的发展历程中,养路费征管工作经历了多次管理体制改革和征收标准调整,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剧烈而深刻的变化,但全国广大征稽工作者始终坚持以服务公路交通事业发展为大局,恪尽职守,奋发进取,勤勉工作,默默奉献,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规费收入稳步增长近年来,面对日益突出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供需紧张的矛盾,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积极协调和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级征稽机构紧密联系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挖潜和堵漏并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推动养路费收入稳步增长。

自1950年以来,全国养路费平均每年收费额增幅为16%。

1999年以来,在税费改革的影响下,平均增幅也达到10%左右。

(二)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加强了法制建设,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规范了本地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征稽机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公安、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养路费征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强化信息化建设,普遍实行了微机征费和电子稽查,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外,还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外挂车辆治理、“大吨小标”车辆更正、逃漏费打击和征费秩序整治等专项活动,基本保证了养路费的依法、足额、有序征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6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汽车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哈地税 函﹝1998﹞第27号) 6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1号) 7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和摊区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22号) 7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轿货车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5号) 7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商业个体经营者纳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政五字﹝1998﹞第37号) 7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地税征管字﹝1998﹞17号) 7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45号) 7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界定问题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65号) 7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80号) 7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96号) 7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出租房屋房产税征管办法〉的通知》(哈地税 发﹝1999﹞116号) 79.《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24号) 8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中心营业税请示的批复》(哈地税 8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局加强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207号) 8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5号) 8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实行计算机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哈地税 发﹝1999﹞第96号) 8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哈地税发﹝1999﹞第97号) 8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轿货及厢式货运车辆纳税定额标准的通知》(哈地税发﹝1999﹞154号) 86.《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 字﹝1999﹞170号) 87.《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调查的通知》(哈地税 函﹝1999﹞6号) 88.《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7号文件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23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31号) 90.《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各类市场出租房产及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47号) 9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4号) 92.《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59号) 9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63号) 9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72号) 95.《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 ﹝2000﹞85号)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发的《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车改〔2018〕1号)、《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办〔2018〕2号)和《黑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3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节约企业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

科学制定改革方案,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事业单位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企业不增加用车出行成本。

积极创新制度,探索符合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二)坚持从严规范,应改尽改。

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做到应改尽改。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从严核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核算。

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补贴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

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

按照国有企业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实行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基于大数据的道路运输监管模式研究与应用

基于大数据的道路运输监管模式研究与应用

DOI:10.15913/ki.kjycx.2024.04.050基于大数据的道路运输监管模式研究与应用刘天须1,王子昂1,范琦1,张正2,高鸿鹏2(1.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通信中心,河南郑州450000;2.北京中宇安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0193)摘要:河南省作为中国交通运输枢纽省份,道路运输压力突出,运输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履行道路运输监管责任,强化道路运输监管水平,针对非法营运、违规营运等监管重点,解决目前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基础薄弱、监管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力量薄弱且分散的问题。

研究基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新型道路运输监管模式,并根据行政级别,对各级运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构建三级监管体系,并以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为载体,将新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范化流程应用于道路运输监管工作,通过数据手段提高了研判预测的准确性,拓展了线索获取渠道,提高了执法处置效率,推动河南省道路运输监管进入更加智能化的阶段。

关键词:道路运输监管;大数据;监管模式;监管体系中图分类号:TP311;U49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24)04-0173-03近年来,数据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及国家整体实力的重要因素,将大数据上升为国家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数字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发展同样产生深刻影响,河南省道路运输发展产生大量静态、动态数据,数据成为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

为扭转现阶段道路运输所展现的种种不利局面,形成道路运输监管新模式,形成问题“发现、处置、反馈、复核”闭环管理,实现由“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转变,对河南省道路运输监管模式、体系、实践应用进行探究[1]。

1 道路运输监管模式研究河南省作为全国交通的重要枢纽,在道路运输监管方面面临着严峻形势,在综合执法、征收管理、源头监管、常态化安全管理、部门协作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

在逃费稽查方面,省界收费站取消后全国高速公路实现一张网,逃费现象日益猖獗,为管理、监管增加了难度。

皮卡车车船税征收标准

皮卡车车船税征收标准

皮卡车车船税征收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皮卡车和船只,这些交通工具不仅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和运输,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贡献。

为了规范皮卡车和船只的税收征收,我国制定了《皮卡车车船税征收标准》,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一、征税对象《皮卡车车船税征收标准》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皮卡车和船只,包括所有品牌和型号的皮卡车和船只。

其中,皮卡车是指载货和载人的皮卡车辆,船只是指所有非军用的船只,包括渔船、游艇和商用船只等。

二、征收标准1. 皮卡车税收标准皮卡车的税收标准根据车辆的排量和车龄来确定。

具体来说,排量在1.0升以下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50元,1.0升-1.5升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100元,1.5升-2.0升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150元,2.0升-2.5升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300元,2.5升-3.0升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360元,3.0升以上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720元。

此外,根据车辆的车龄,皮卡车的税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新车和1年以下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1倍收取,1年以上但不满2年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1.5倍收取,2年以上但不满3年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3年以上但不满4年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2.5倍收取,4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3倍收取,5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4倍收取,10年以上的皮卡车每年征收车船税按照上述标准的5倍收取。

2. 船只税收标准船只的税收标准根据船只的吨位和船龄来确定。

具体来说,船只的税收标准分为四个档次。

吨位在10吨以下的船只每年征收车船税100元,吨位在10吨-50吨之间的船只每年征收车船税200元,吨位在50吨-100吨之间的船只每年征收车船税400元,吨位在100吨以上的船只每年征收车船税800元。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交公路发[2007]111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国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体现了国务院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政策依据,也对规范和加强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征稽队伍建设,健全征稽管理体制,明确征稽职责任务,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并切实解决养路费征稽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征稽机构要积极行动,依法征稽,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07年起要全面执行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

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3.20施行日期2002.04.20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主题类别公路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二年三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下同)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公交联营车,小公共汽车,线路旅游观光车、船,轮渡船只(含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短途航线)等客运交通工具和配套设施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的管理。

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交通年度发展计划,由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编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确定和预留的公共交通配套设施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8篇)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8篇)

税务个人工作总结(一)深化内部改革为从总体上把握改革大方向,我抓了三件事:一是摸清实情。

我带领人事股、办公室有关同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了县情、局情、人情。

二是制订方案。

经过周密筹划,我亲自参与制订了统揽全局改革的个配套方案,上报市局,得到了认可。

这些方案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对全系统的“三位一体”改革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是组织实施。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我顶住了方方面面的压力,抓住精简分流、竞争上岗等关键环节,坚定不移地抓落实,推进了改革的整体进程。

在改革过程中,自己虽然历经安危、荣辱、成败的考验,但抓住了机遇,赢得了主动,为进一步深化国税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抓好班子建设注重各级班子建设,在县局班子自身建设上,通过落实党组议事规则以关于强化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责任的决定和《县局党组关于加强一把手监督管理____》等制度,对县局班子的思想、作风、纪律进行全方位约束。

同时,在改进领导方法上,引导大家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领导艺术,进一步增强了县局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中层干部和分局班子建设上,以改革为契机,通过竞争上岗,调整干部余人次,使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大大提高了中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在一般干部的调配上,实行双向选择,共调整岗位余人次,促进了人员合理流动,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县局机关及一些重要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明显改善。

通过坚持不懈地加强各级班子建设,为全县国税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精心组织税收我努力学习应用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论和方法论,提出了以打好“四大战役”为主线、精心组织实施税收工作大合唱的构想。

一是科技兴税战役。

月初,召开全县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会议,对科技兴税战役的目标、任务和步骤作出了系统部署,并把推广应用ctais作为突破口,拉开了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序幕。

二是依法治税战役。

月初在所属的分局召开了全县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并把该分局作为试点,以实行个体税收分类管理为重点,探索依法治税与税收征管的有机结合,经过本年试点,总结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运作模式,并在全县进行了推广。

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摘要:新的车船税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二年多了,各地税部门通过采取各项措施加强车船税征管,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车船税进行源泉监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调查中也发现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单位设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其经办具体业新的车船税政策已经颁布实施二年多了,各地税部门通过采取各项措施加强车船税征管,委托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车船税进行源泉监控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调查中也发现由于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县级单位设立的只是其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其经办具体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一、车船税征管现状市自2016年4月以来,地税机关开始委托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办理各机动车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当年共组织车船税入库178万元,其中由财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116万元,这一数据与2016年该市全年征收车船税117万元基本持平;2016年代收代缴车船293万元,同比增长152.6%;2016年1-5月代收代缴车船税207万元,同比增长75%。

事实再次说明,车船税委托财保公司代收代缴,有利于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促进了车船税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

但是,调查中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支构或营销服务部在具体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一)对外地车辆投保代收车船税不规范。

经调查多数保险机构对跨地区的车辆投保交强险代扣车船税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属地物流公司挂靠的异地牌照车辆到本地投保时,有些保险机构保单上只有税票号码,无税票复印件,无法确定是否已代收代缴车船税;有些财产保险机构在办理车辆交强险时未及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有的仅凭车主在挂牌地的完税证复印件办理了交强险。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0修正)(2009年11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营运管理第四章车辆和场站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车船税标准

黑龙江省车船税标准

黑龙江省车船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对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车船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所有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税收收入来源之一。

首先,针对机动车的车船税标准,黑龙江省按照车辆类型和排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征收。

具体标准如下,小型汽车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税额为每年300元;排量在1.0升以上但不超过1.6升的,税额为每年420元;排量在1.6升以上但不超过2.0升的,税额为每年660元;排量在2.0升以上但不超过2.5升的,税额为每年1320元;排量在2.5升以上但不超过3.0升的,税额为每年1920元;排量在3.0升以上但不超过4.0升的,税额为每年3480元;排量在4.0升以上的,税额为每年5280元。

其次,对于营运客车和货车的车船税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不同的车辆类型和座位数、吨位等因素,征收标准也有所调整。

例如,对于载客量在9座以下的客车,税额为每年300元;载客量在9座及以上的客车,税额为每年600元;货车的税额则根据吨位进行分类征收,具体标准可根据相关文件查询了解。

此外,对于船舶的车船税标准也有详细规定。

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类型进行分类征收,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相关部门了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残疾人购置的机动车,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减免车船税。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减免政策。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对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和船舶进行了分类征收,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纳税人来说,及时了解并按时缴纳车船税,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积极响应和支持。

希望广大车主和船主能够依法缴纳车船税,共同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十一”期间临时增加班车加收空驶费的批复-哈价经发[2009]40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十一”期间临时增加班车加收空驶费的批复-哈价经发[2009]40号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十一”期间临时增加班车加收空驶费的批复
正文:
----------------------------------------------------------------------------------------------------------------------------------------------------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十一”期间临时增加班车加收空驶费的批复
(哈价经发〔2009〕40号)
哈尔滨市公路客运总站:
你单位《关于2009年国庆、中秋节期间临时增加班车加收空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站对今年“十一”期间我市及我省公路运输形势的预测分析,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站“十一”期间临时增加班车在现行票价基础上加收30%-50%空驶费。

二、“十一”期间,你站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黑交发[2005]111号)文件规定,在认真安排好日常运输班次计划,保证完成好正常运输任务的前提下,安排临时增加班次,严禁减少日常运输班次。

三、你单位要认真做好票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一”过后,应及时取消临时增加班次并停收空驶费。

此复。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哈政发法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的主体、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无证无照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与要求1、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规范、查处、取缔,建立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走上合法经营轨道,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2、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要求。

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谁负责发证、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

二、范围与重点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范围: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路客运总站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路客运总站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2022-11-25 2022-10-08
(3)车辆(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路客运总站有 黑龙江合森汽车销 限公司纯电动箱式运输车、货车 售有限公司 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65.0
2022-10-19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3 日 生成
2/17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哈尔滨交通集团公路客运总站有限公司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人力资源服务 城市公 共交通运输 车辆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2 个、1 个。其中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 保险服 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365.00 万元、172.05 万元、99.10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6)消防设备(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路客运总站有 哈尔滨市道外区成 限公司消防灭火器材年度维修服 邑消防器材商店
0.4
务成交结果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27
(7)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1)
重点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路客运总站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热力生产和供应;劳 务派遣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一般项目: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停车场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 遣);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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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车辆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营运车辆征收【颁布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哈地税发﹝2007﹞66号【发文日期】2007-04-23【实施时间】2007-04-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营运车辆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解决目前全市营运车辆税收存在的管理不精细、信息不对称、税负不平衡等问题。

按照省局提出的“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专项清查、部门协作”管理要求,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强化分类管理,实施各税统征 (一)各税统征 主管地税机关对营运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实行各税统一征收的原则。

营运车辆包括公交客运(联运)、公路客运、出租客运、货物运输。

营运车辆按月统一征收或预征的税款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年征收的税款为车船税;按次征收的税款为印花税。

(二)分类管理 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可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原则如下: 1、公路(长途)客运 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包括本市售票收入、外地车站代售票款及其他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客运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查帐征收。

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客运车辆税收依据《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客车的车型、座位数、票价、平均载客率以及运营班次确定单车税额(定额标准附后),由市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统一代征代缴。

2、公交联运 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市内公交联运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单车定额征收。

对个体(挂靠)经营的公交联运车辆税收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的规定,根据各线路经营状况、车型、平均载客率等核定应纳税额,实行定额征收(定额标准附后)。

对目前尚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公交联运企业及个体(挂靠)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征收应纳税款,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5月1日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按期征收。

3、公交电汽车 主管地税机关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利润的市内公共汽车公司、公共电车公司自营线路车辆的税收实行查账征收管理;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营线路车辆,比照公交联运车辆的标准定额征收。

对外承包或租赁的线路各营运车辆应纳的税款,由承包或租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比照公交联运车辆的定额标准征收。

各县(市)的公交车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做好征税工作的各项准备,对已征收税款的车辆不予退税,未征收税款的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计算征收各项税款。

4、出租车 (1)对市内从事出租车运营业务的企业继续实行委托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征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对个体出租车业户从事运营业务的各项税款实行定额征收方式,自2007年3月1日起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出租汽车管理处代征代缴。

5、货运车辆 (1)企业所属货运车辆的管理 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运企业自有车辆实行查帐征收,其对外承包、租赁和挂靠的车辆,凡是不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实行个体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货运企业自有的车辆,实行企业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其对外承包、租赁和挂靠的车辆凡是不同时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实行个体单车定额(定额标准附后)征收和代开发票扣缴税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以上税款由货运企业所在地当管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2)个体货运车辆的管理 个体货运车辆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定额标准附后)。

市区个体货运车辆自2007年5月1日起委托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代征代缴。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在5月1日前与所在区的养路费征费所积极取得联系,分清代征车辆台数和车牌号,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监督,确保征收到位。

二、 规范货运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标准认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先税后票、按月清算的管理方式,加强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开具 1、 对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按开出发票金额的3.3%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

自开票纳税人转作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按开出发票金额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

2、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预征企业所得税。

3、个体(个人)货运车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的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的3.3%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款的清算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为避免与代开票时按票征收发生重复征税,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清算 : 1、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清算 (1)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单车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纳税人缴纳的代开票税款与定额税款按月进行清算。

(2) 货运企业代开票纳税人预征的企业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

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2、个体货运车辆的清算 个体货运车辆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税款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税款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纳税人缴纳的代开票税款与定额税款按月进行清算。

三、抓好税源监控,强化信息比对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及时监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的漏征漏管车辆,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停运车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运管、征费部门开具的停业审批手续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理停业登记。

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将纳税人提供的营运证、行驶证与营运车辆进行核对,确保证证相符、证车相符。

(二)建立营运车辆户籍档案 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要将逐车登记的车辆信息纳入“一户式”管理档案中;对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要建立登记台帐,掌握纳税人姓名、车牌号、车型、吨位等情况,并定期与委托代征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比对。

(三)做好信息传递和比对工作 1、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已登记车辆信息,与交通运管部门办理营运证、交通部门收取养路费信息相比对,获取漏征漏管等营运差异车辆信息,经核查确认后,将漏征漏管营运车辆及时录入税收业务管理子系统,纳入正常管理。

2、各局办税服务厅负责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的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实行“一窗式”管理,同时负责定期向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对应征费所传递代开发票有关信息,用于每月的税款清算(个体货运车辆代开票清算信息表附后)。

四、加大清查力度,强化源泉控管 (一)加强个体(个人)挂靠企业车辆的管理 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客运和货运企业固定资产、费用及收入的检查和核实,对车辆收入未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按照挂靠企业车辆或个体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税收管理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强企业对外承包租赁车辆的管理 对不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对外承包租赁营运的车辆,应及时清理,对未缴纳税款的车辆要加强管理,及时办理登记,向承包、承租人追征税款(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营运车辆各相关税目征收的管理 从事空车配货等运输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事物流劳务的单位,其各项收入性质不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事装卸搬运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服务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加强减免税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从事营运业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的,按照减免税程序申请办理减免税: 1、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2、持有2007年1月1日以后工商部门核发或经过年检的个体工商执照; 3、持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营车辆道路运输证》; 4、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再就业税收减免的其它相关条件;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实现再就业在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在后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地税机关应与劳动部门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对其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认定。

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局可参照市局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

附件:1、个体货运车辆单车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 2、企业货运车辆单车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 3、公交联运(个体)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4、公交联运(企业)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5、长途客运车辆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6、个体货运车辆代开票税款清算信息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交联运(个体)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备注:1、线路等级按市交通局公共交通管理处公交车辆线路等级确定; 2、个人承包、挂靠、租赁的车辆按个体车辆征税。

公交联运(企业)车辆线路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备注: 线路等级按市交通局公共交通管理处公交车辆线路等级确定 长途客运车辆单车月纳税定额表 座位数×;上座率×;每天班次×;票价×;28天=月营业额 月营业额×;3%=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月应纳营业税税额×;7%=月应纳城建税税额 月应纳营业税税额×;4%=月应纳教育费附加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月营业额×;12×;1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注:个人承包、挂靠、租赁的车辆按个体车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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