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或放宽信托公司异地经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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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30•【文号】银监办发〔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增加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关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67号各银监局: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决定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报表中增加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报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填报制度各银监局要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区域特色”项下,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

具体包括: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的、持有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但不合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

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合作业务、统计时点以前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或已被吊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异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统计表》,统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合作业务、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包含本省(区、市)外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异地法人机构业务数据。

《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附件1。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和本辖区实际,在《报表》中自行增加统计项目或分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题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题 含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证《银行管理》能力测试试题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_考号:_______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信托业务禁止性规定的是()A、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B、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C、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D、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2、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的支票是()A、现金支票B、转账支票C、普通支票D、结算支票3、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流动性风险D、国家风险4、商业银行应当认真遵循()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

A、了解你的客户B、认识你的客户C、审查你的客户D、检查你的客户5、()是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A、货币资金融通功能B、优化资源配置功能C、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D、经济调节功能6、()有利于中央银行有效调节市场短期资金供给,熨平突发性、临时性因素导致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A、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B、常备借贷便利(SLF)C、中期借贷便利(MLF)D、抵押补充贷款(PSL)7、处于补缺式地位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提供的信贷产品()A、很大;较少B、较大;很多C、很小;较少D、较小;很多8、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A、3%B、4%C、5%D、8%9、《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从()三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提出了建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2007年7月19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竞争力,在严格业务经营规则和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现对《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一)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二)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等投资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

2.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各银保监局(辽宁、广西、海南、宁夏除外):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开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给信托业发展造成潜在风险。

为治理市场乱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信托业改革和转型发展,现就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三、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前款中“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基金业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四、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2004年11月24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排查中发现,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信托业务时存在向委托人承诺保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分账管理的原则,必须用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投资公司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二、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各银监局要立即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保底问题进行一次检查核实,对已经直接或者变相承诺保底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依法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其信托业务;对已形成垫付损失的,应当责成信托投资公司立即全额补提风险准备金。

因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责成信托投资公司立即制订妥善的处置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

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

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外,应同时向推介地银监分局报送一份材料。

在此期间,受理部门无异议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进行推介。

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_(2)

银监办发〔2014〕99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2)_(2)

基本要素
项目来源
□自主开发 □其他机构推荐
(请说明)___
交易对手名称
交易对手情况
资金用途
交易结构
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还款来源/信托退
出方式
风险预案说明
项目管理方式
□自主管理 □事务管理
公司合规意见
信托经理及电话
分管高管签字
关联交易补充 要素
关联交易类型
□资金来源于关联方用于非关联方 □资金来源于关联方用于关联方 □以TOT方式认购其他信托项目份额 □以信托资金支付关联方服务、 担保等费用 □其他(请说明)_____
关联交易类型
□以固有资金认购信托项目份额 □认购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其他(请说明)_____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规模 资金用途 交易结构
关联方情况及关联关系 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交易定价
பைடு நூலகம்市场同类业务定价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
预计还款来源/退出方 式
风险预案说明 公司合规意见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信托项目要素
期限 分管高管签字
推介地
推介机构
推介费用
异地推介补充
推介期
推介规模
要素
推介方式和推介管理
推介负责人及电话
商业银行理财
资金来源
资金投资权益 是否结构化信托
类金融产品或
优先劣后比例
权益类特征的
投资范围
金融产品且聘
投资顾问情况
请第三方投资 投资顾问是否信托公司
顾问补充要素
关联方
填表人:(签
填表说明:
字)
1、报告事项:此单元格选择报告事项涉及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如果同时涉及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的,需两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2004年6月23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

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

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

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

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

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

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

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定位。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避免盲目扩张,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坚守市场定位,深耕当地市场,为“三农”与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风险为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对异地机构的管理,严防各类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应当各司其职,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叠。

(三)分类施策。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特点,对异地非持牌机构进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分经营性机构与非经营性机构,并根据风险外溢程度与风险管理需求的不同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

(四)新老划断。

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前存续的异地非持牌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有计划整改。

新设异地持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新设异地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三、异地非持牌机构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拥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配备专门人员,实质开展经营性业务或为相关业务提供后台服务的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7〕47号各银监局,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设立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在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

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当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2017年8月25日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登记活动,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登记是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信托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办理信托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信托登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监会99号文的执行细则

银监会99号文的执行细则

各银监局信托公司监管处室,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统一监管尺度,现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供参照试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关于规范产品营销要严格执行信托产品营销各项合规要求,包括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私募标准、卖者尽责义务、投资者教育等。

明确如下几点:(一)坚持私募标准。

不得公开宣传,不得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

(二)禁止信托公司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计划。

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三)基于信托公司私募定位、合规推介、信息披露及客户培育等考虑,信托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由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当面签署。

二、关于优化业务管理(一)统一并简化报告内容。

对信托公司具体产品实行报告制,信托公司在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所有集合、单一、财产权信托项目和涉及关联交易的固有业务)开展前,只需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99号文附件2,可只报电子文本),原则上不需提交其他材料。

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信托公司补报其他材料。

(二)简化审核工作量。

机构将拟新开展的每笔业务(包括异地推介的项目)在推介前10日上报监管机构,其中:除关联交易业务须监管机构通知无异议后才可开展以外,其他业务(包括目前实践中需监管机构事前表态的房地产和异地推介业务)不需要监管机构的前置表态,只要未被监管机构叫停,信托公司在10日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业。

各银监局可以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事件、合规情况等,灵活掌握信托公司单一信托项目的报告期限(10日为上限).各银监局可以视市场热点、公司状况及产品风险等具体情况,对信托公司报告的各类信托项目进行抽查。

同时,各银监局可在项目开展的全过程中,根据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净资本状况、风险及合规等情况随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应加大现场检查违规问题的处理和问责力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银监办发[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徐斌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8月9日公布的新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8月9日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还“附加”了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另外,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一轮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简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政”)实施半年多以来,信托公司在“新政”的指引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增强综合竞争力。

信托公司的股权吸引了各路资本的眼球,“股权重组”的消息频频传出,成为业内的新热点。

一、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现状据初步统计,截止9 月末,有明确股权变动消息的信托公司已达20 家以上,大体分为以下三类:(一)中资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被中资金融机构收购的信托公司有7 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

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工商银行收购中融信托、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建设银行与北方信托的控股股东泰达控股就收购相关事宜正在紧密接触,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事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与新疆国投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

(二)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过程中,不少有实力的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也积极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的整合,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入股的信托公司至少有10 家:西安国投、黔隆信托、华信信托、山东国投、安信信托、湖南信托、中原信托、百瑞信托、重庆国投、海协信托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银监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

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我国信托业跨区域经营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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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阻碍。因此发展异地项 目无论对信托公司还是项
收稿 日期 : 2 0 1 2— 1 2— 0 9
作者简介 : 杨媛嫒 ( 1 9 8 7 一) , 女, 山东潍坊人 , 兰州大学经济 学院硕 士研究 生 , 主要从事 金融市场运行与监管研究 ; 郑松华 ( 1 9 8 7 ~) , 男, 江西上饶人 , 兰州大学经济 学院硕士研究 生 , 主要从 事区域经济学研究 。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 4 9 文章编号 : 1 0 0 8— 7 7 7 X( 2 0 1 3 ) 0 2— 0 0 6 9— 0 4 文献标志码 : A
我国信托业 自 1 9 9 9 年经历第五次整顿 以来 , 开
始了新的发展。监管层 出台了“ 一法两规 ” , 后来在 2 0 0 7年又出台了“ 新 两规” , 作为信托 业的法律法 规。但是无论是“ 一法两规 ” 还是“ 新两规” , 其政策 规定并不是很完全 , 我 国信托业经营的某些领域还
选 取上述 七 家 信 托 公 司在 2 0 0 9年 、 2 0 1 0年 1一

信托公 司项 目跨区域
信托公司项 目跨区域即信托公司为异地项 目 筹
集资金。异地项 目可增加信托公司 的业务数量 , 开
拓信托公 司市场, 对信托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 用。毕竟有的信托公司本地项 目数量有限, 不能满 足信托公 司业务发展需求, 有的地方需要筹集资金
目提供者而言都是有益的。 在本文 中我们选取西部七家信托公司, 对西部 地区异地经营项 目 情况进行探析 。七家信托公司分 别为西安信托 ( 陕西 ) 、 华融信托 ( 新疆) 、 新时代信
存在无明确规定的状态 , 例如信托业的跨区域经营。 关于信托业的跨区域经营, 即异地经营, 可能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

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七)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适用时);(八)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该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二年的管理业绩,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九)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投资所使用的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市场、投资、行业分析等方面的经验与知识,以往的从业记录、合规经营记录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十)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十一)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十二)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合同约定的责任有争议、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限和方式;(十三)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各银监局:为有效解决2015年信托监管有效性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监管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信托业风险,严守风险底线,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结合2016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推进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一)健全风险治理体系各银监局要将风险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引导信托业务转型发展的监管重点,推动信托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深化治理体系改革。

督促信托公司落实股东实名制,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信息,推进实际控制人信息“阳光化”,落实股东责任。

督促信托公司董事会将风险战略纳入公司战略规划,明确风险偏好,建立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培育良好风险文化,并根植于从董事会、高管层直至一线员工的经营管理各环节中。

支持信托公司探索专业子公司制改革,增强资产管理专业能力,重视架构复杂化带来的管理难度和潜在风险,完善内部交易管理。

(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风险并表管理,督促信托公司将固有表内外业务和信托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杜绝风险管理盲区。

指导信托公司梳理表内外风险转化途径、母子公司风险传导途径、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存在的风险传染途径,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方法和工具,提高风险管理主动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各银监局要督导信托公司研究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合理确定情景设置,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将压力测试结果充分运用于制定经营管理决策、应急预案和恢复与处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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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银监会或放宽信托公司异地经营限制集合信托计划再度松绑信托产品可异地推介日前,有消息称银监会将对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一份《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信托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的监管局如何监管给出了具体指向。

虽然还没有见到具体文件,但记者采访的几位业内人士对此都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

并认为,如果此消息确实,对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尤其是对部分地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地区的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信托异地展业现状有待改善据悉,由于信托产品销售门槛较高,部分地区的信托公司因受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出现信托产品销售困难状况,因此这类信托公司被迫转战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揽客。

另外,某些异地监管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对于辖区内的信托公司给予优先权,而压制外地信托公司业务,这给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带来障碍。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已有所放开。

在2007年3月份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监管层此前对异地信托业务给予许可态度。

但业内人士指出,因缺乏细化规定,又涉及到注册地和业务推介地的不同监管问题,不少信托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异地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重新登记后信托投资公司面临最敏感的问题是跨区域经营的问题。

信托业行业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如今重新起步。

而资金本身是没有地域限制,在信托业取得了一定程度发展后,异地经营的限制再不取消只能使信托越来越跟不上形势发展。

阻碍全国金融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限制市场效应。

机遇与挑战并存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如果能明确信托公司产品可以在异地推介,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将会又上一个新台阶。

以前,信托公司只可以在异地发展业务,产品推介必须在公司的注册地进行。

如果信托公司的产品可以在全国各地任何一个地方发售,也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产品的销售规模将会扩大,这对部分地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地区的信托公司来说是一个最大的利好消息。

因为他们经常在一些项目或发行一些计划的时候都会受到规模的限制,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规模太大会担心能不能完全发售出去。

那现在就可以考虑发展一些异地的销售渠道,这对他们的业务开展将有一个很大的促进。

当前,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区信托公司的竞争力也有差异。

整体上说,东部地区信托公司还是占较大优势,中西部地区相对来说比较弱。

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的发行产品的收益要普遍高于中西部地区,地区经济的强弱也能影响产品收益,但是去年开始在缩小。

因此,中西部地区信托公司要想在东部地区进行产品推介,就要使自身产品的收益能力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否则,对东部地区投资者的吸引力就不会很大。

这就促使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要提高自身的能力,更好的做信托业务,借此契机逐渐赶上,这对东部地区的信托公司来说也会有一个很大的促进。

另一方面,异地信托业务的放宽,也是促使信托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抢占市场,由此可以预见,今后信托业内的竞争也更加激烈。

行业内的优胜劣汰将会借此展开。

但业内人士也表示,具体效果怎样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

集合信托产品又一次松绑此外,业内人士也表示,这份《通知》将是又一次给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松绑。

因为银信合作类产品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产品推介,能很好的规避地区差异带来的劣势,所以也不存在异地推介的难题,这也是为什么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热衷于发行银信理财产品。

若此《通知》付诸实施,集合信托类产品肯定会有增加。

目前,集合信托产品占比不高。

据粗略统计,大概只占十分之一,但与银信理财相比,信托公司自身发行信托计划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现在政策松绑,信托公司肯定会积极发行集合类信托产品。

近期以来,对集合类产品的松绑政策比较多。

《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将集合信托贷款比例从30%放宽到50%。

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集合信托贷款得到肯定,地位被提升。

此外,还有“调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金融业务的规定,对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适当放宽对开发商资质、资本金比例等的要求。

”集合信托类产品已经获得了较多的政策支持,就看信托公司接下来怎么去发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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