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运营情况,以供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参考。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以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份,披露上一季度的财务报告。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附注两部分。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些报表反映了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财务报告附注则对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便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表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同时,公司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的内容,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和判断。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还需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报告,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还需要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有用的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还需要满足内外部监管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财务报告报送给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接受其监管和审核。
同时,公司还需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经过内外部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确认,上市公司的季度报告才能被认可和接受。
总结起来,以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的要求包括披露时间要求、披露内容要求、格式要求、信息披露要求和内外部监管要求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条为规范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为,提⾼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下列情形:(⼀)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符合第⼆条的公司应当以重⼤事项临时报告的⽅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审计。
第六条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法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
如果公司对最近⼀期年度财务报告进⾏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条第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三)若公司对上⼀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
关于编报规则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
这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在探索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方面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一、文件起草的主要原则《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旨在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以目前主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报所依据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为基础,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内容,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增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创业板季报中适当增加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包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核心竞争能力、无形资产、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以及公司未来经营的主要优势和困难等,便于投资者获得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的充分信息。
(二)注重与已披露信息的衔接,提高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创业板季报的披露要求与公司前期首次公开发行文件、年度报告等已披露信息相互衔接,前期已披露的部分重要内容,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等,在季度报告中均有相应的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获知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三)充分关注风险揭示,保护投资者利益创业板季报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未来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困难因素等,并要求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投资风险。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创业板上市公司季报规则》共4章1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季度报告正文、季度报告附录和附则4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分为4节,分别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要事项,详细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正文的具体内容;第三章附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4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3]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并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一、背景介绍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创业板于2009年设立。
创业板公司的季度报告是其重要的信息披露方式之一,对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披露时间和频率创业板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季度报告,即每年的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披露时间一般为报告期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确保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要财务信息。
三、报告内容创业板季报包括财务报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报表将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解读,包括主要业务的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态势、风险和挑战等。
四、披露要求创业板季报披露要求较为严格,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报告应当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夸大或误导性的表述。
同时,公司需要在报告中披露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组计划、投资决策等,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报告审核与监管创业板公司的季度报告需要经过审计师的审核,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部门也会对报告进行抽查和审核,对于违规披露的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这些举措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六、影响与意义创业板季报的披露对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季报,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前景,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创业板季报的披露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总结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季报,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季报,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只有在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下,创业板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成长企业发展的作用。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0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发文文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3-8-29实施时间:2003-10-8发文内容: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报送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发行债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见附件一)。
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申请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视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审批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书面回复函。
有关中介机构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以下将对以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披露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1. 报告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等内容。
其中,财务报告是最重要的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用于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经营情况报告则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竞争状况和经营策略进行分析和解读。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则是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进一步解读和评价。
重大事件的披露则包括公司发生的任何对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2. 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要求非常严格。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披露当季度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
3. 报告披露形式要求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形式主要有两种:报告书和信息披露。
报告书是上市公司编制的详细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重大事件披露等内容。
信息披露则是将报告书中的重要信息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开披露,以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 报告披露要求的变化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也在不断变化。
近年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中披露更多的关键信息,如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承诺事项等。
此外,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还需披露内幕信息,如股东减持、股权质押等。
5. 信息披露的作用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对于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及时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投资者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股本结构、股票交易信息等基本信息。
2.公司业务:包括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发展战略、市场情况、竞争优势等。
同时,要披露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以及公司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和挑战的措施。
3.公司治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公司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内部控制等。
4.财务状况: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分析和解释。
5.债务与律师事务: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同时,披露公司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
6.附注: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附加说明和解释。
上面列出的内容只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主要内容。
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需要披露其他适用的信息,例如公司的战略规划、研发投入、环境保护、员工福利等。
此外,根据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格式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使用简体中文编写和印制。
2.格式一般为A4纸,印制质量良好。
3.标题前后要留适当的页边距,以便阅读和批注。
4.内容编排要符合逻辑、连贯,使用全文序号、段落编号等标识,方便阅读和查找。
5.各项内容要准确、完整,使用统一的单位和术语,方便理解和比较。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发布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也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全面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作者:马元驹黄冰冰来源:《财会月刊·下半月》2020年第09期【摘要】为解决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所带来的报告期财务指标分析难以进行的问题,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分析导致三季报报告期不一致的原因,得出理论层面的原因是中期报告独立观和整体观在三季报报告期确定上发生了冲突,制度层面的原因是季报披露编报规则与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均对三季报的报告期存在不一致的规定的结论。
在此基础上,根据会计分期的基本思想、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质量要求以及季报编报规则的基本精神,提出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报告期应当为第三季度(7月初~ 9月末)的基本主张。
上市公司三季报报告期的明确对丰富和充实会计分期理论研究,统一对三季报报告期的认识,从而提高三季报信息披露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三季报;报告期;季报编报规则;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图分类号】F2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8-0062-6一、问题的提出根据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的原理,财务或金融分析师通常以公司的季度收益信息预测未来公司股票价格的变动。
因而公司季度会计报表中的收益质量和收益管理对财务或金融分析师能否做出可靠的预测影响是非常大的[1] 。
季报披露的信息是进行季度财务分析的基础,对股票价格变动的预测具有重要作用。
在传统财务分析中,最为常用的是杜邦分析体系,因为其将主要的财务指标关联起来形成了一个整体。
如果对三季报进行杜邦分析,需要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的报告期发生额,以及报告期初和报告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余额[2] 。
通常,三季报的报告期是指7月初~ 9月末,但上市公司实际披露的三季报中,存在着披露信息报告期不一致的现象,即有些公司的报告期是7月初~ 9月末,而有些公司的报告期则是1月初~9月末。
根据证监会2016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三季报分为四个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要求上市公司统一披露主要的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其中就包含了杜邦分析需要的核心指标。
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什么
创业板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规则是:
1、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应当最晚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4月份的,应当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2、创业板公司应当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业绩预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创业板公司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拓展资料:
1、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创业型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
[1]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2、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3]。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3、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
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5]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创业型、中小型企业的摇篮。
4、2009年10月23日,中国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
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商业秘密的确定应保持境内外内容一致。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相互引征的做法,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摘自年度报告正文,编制和披露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
第八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尊敬的读者: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印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该规定于2024年修订,是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实践和监管要求而制定的。
其主要目标是推进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季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了解程度,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份规定主要涉及到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旨在确保季度报告中包含了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季度报告的基本要素:规定了季度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业绩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分析、股东权益变动及相关情况、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等。
2.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了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经营情况分析的要求:规定了季度报告中经营情况分析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对季度业绩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分析和说明,提供业务发展、运营情况、风险和机遇等方面的信息。
4.重大事项披露要求:规定了季度报告中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要诉讼等。
该规定的修订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信息披露的标准接轨。
这些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修订增加了对财务报告的要求,强调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2.增加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修订增加了对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包括经营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以提供投资者更全面的信息。
4.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X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准则》)等三个文件。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主要参照现行主板再融资规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结合新股发行改革的精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信息披露特色。
具体包括:1、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坚持以合规性审核的监管方式,明确发行审核与投资价值判断的区别和界限,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体现信息披露的连续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可读性,强化投资风险揭示。
2、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
本着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的披露;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3、针对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增加创业板自身特色信息的披露。
为方便投资者深刻理解创业板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要求创业板公司突出披露其业务模式的独特性、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
4、保持准则的主体框架与内容同主板基本一致,但对于不同证券品种的申请文件要求,则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准则在框架和体例方面仍与现行主板规则保持一致,针对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准则;但对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申请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归并和整合,形成同一个《申请文件准则》,包含两个申请文件目录附件,以建立统一的申请文件框架,有利于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和掌握。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摘要: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要求二、季度报告的内容要求三、季度报告的格式要求四、违反规定的影响与法律责任正文: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要求根据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等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旨在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最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和风险因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季度报告的内容要求1.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包括公司最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报表的简要说明。
财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确保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2.业务回顾:季度报告应简要介绍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业务进展、重大事项和合同签订等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3.经营业绩说明:季度报告应详细说明公司报告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等经营指标的变化原因,以及影响公司业绩的主要因素。
4.财务状况分析:季度报告应分析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包括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等指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
5.重大风险提示:季度报告应披露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
三、季度报告的格式要求1.报告封面: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报告名称、报告期等内容,字体、字号和排版应简洁清晰。
2.目录:目录应列出报告的各个部分,以便于投资者快速查找。
3.报告正文:正文应包含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业务回顾、经营业绩说明、财务状况分析、重大风险提示等部分,文字表述应简练、明确。
4.声明与承诺:季度报告末尾应包含公司董事会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和承诺。
四、违反规定的影响与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等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的,证券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罚款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是指按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
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所制定的规则。
1.发行前的信息披露:公司在发行证券前需要提供与发行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情况、财务状况、产品研发进展、竞争对手情况等。
这些信息需要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以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其投资决策。
2.上市后的定期信息披露:公司在上市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如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帮助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期。
3.上市后的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动或有其他会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需要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临时公告、公告或公开信等形式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4.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机构、公司股权结构、分红政策等。
5.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公司可以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公告牌等多种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另外,公司在上市后还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获得及时的、公开透明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市场的公信力,促进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健康发展。
投资者可以通过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情况,以便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对于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投资者和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上市企业季度报告披露
上市企业季度报告披露引言上市企业季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重要文件之一。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上市企业需要每个季度披露一次季度报告,以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业绩和风险的了解需求。
本文将介绍上市企业季度报告的披露形式、内容以及对投资者的意义。
披露形式上市企业季度报告的披露形式通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需将季度报告提交至中国证监会和上市交易所,同时通过信息披露系统向公众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搜索并获取到上市企业的季度报告。
披露内容上市企业季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和经营情况报告两部分。
1.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利润表反映了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从而计算了企业的利润;现金流量表展示了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可以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动性。
2. 经营情况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概述,重点描述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业绩变动。
此外,经营情况报告还会涉及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和未来发展计划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上市企业需要披露其他重要信息,例如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相关法律诉讼或纠纷的进展等。
披露的内容需要完全真实、准确、全面,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真实的信息做出决策。
对投资者的意义上市企业季度报告的披露对于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季度报告为投资者提供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途径。
投资者可以通过研究季度报告,评估公司是否运营稳定、具备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其次,季度报告的披露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衡量市场效率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公开了其财务和经营情况,提高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也增加了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
信息披露内容与原则
信息披露内容与原则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投资者、股东等相关方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公司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权益变动报告、董监高变动报告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整体效率。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原则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依据。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
财务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核心财务指标,详细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业务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情况、技术创新情况等。
上市公司还应披露重大的业务合作、重大合同、重大风险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对公司的经营和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包括人员变动的原因、变动前后的职务和权利义务等。
四、股东权益变动:上市公司的股东变动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包括股东人数的变化、股权结构的变化、大股东的增减持情况等。
信息披露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做到信息披露的公平和平等对待,不偏向其中一群体,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够公平获取信息,提供平等的信息披露机会。
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对市场所有投资者公开,同时要求信息的准确性,不得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三、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原则:上市公司应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充分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遗漏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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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六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第八条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九条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后刊登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公司的经营情况,遵循重要性原则,着重披露报告期新增的、可能对公司下一报告期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一条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分析说明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例如产销量、订单或劳务的结算比例等因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重大的已签订单情况,以及前期订单在本报告期的进展和本报告期新增订单的完成比例。
对前期订单分散且数量较多的,可以按行业或其他口径归类披露。
临时报告已经披露过的情况,公司可只提供相关披露索引。
(二)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将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三)公司应披露重要研发项目在本报告期的进展情况并预计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或客户发生变化的,公司应说明变化的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六)公司应披露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公司应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重要事项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有报告期内发生或报告期之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
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之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附录第十八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
附录部分应包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要求披露的比较式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若季度财务报表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附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1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项目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项目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合计2.2 重大风险提示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2.4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业务回顾和展望§4 重要事项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适用□不适用募集资金总额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承诺投资项目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季度实际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季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合计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情况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4.3 其他重大事项4.4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4.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