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基软件: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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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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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榕基软件: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30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公告编号:2011-014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1年3月17日以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1年3月28日下午13: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建光先生主持。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监事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项议案。
公司2010年度实现净利润76,117,182.50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7,611,718.25元后,所余利润为68,505,464.25元。
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88,103,502.01元,截止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6,608,966.26元。
现拟以2010年年末总股本103,7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6元(含税),共派发股利62,220,000.00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94,388,966.26元结转下一年度。
2010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项议案。
榕基软件: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2010-12-25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证券代码:002474 公告编号:2010-020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8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099号文核准,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榕基软件”)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2,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3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633.6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0,566.32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115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32,682.83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57,883.49万元。
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榕基软件(北京)五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本公司以超募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2)投资行为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1、公司董事会决议情况2010年12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到会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榕基软件(北京)五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鉴于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为:公司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榕基软件(北京)五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有利于公司做强做大和长远发展,以使投资利润率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有效提高公司的资产回报率和股东价值,进一步加强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经过公司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站内搜索:本站点检索高级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上市公司类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0-16来源:(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令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华润信托2011年报
注:★表示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持股比例为 99. 996053%,注册资本 116.93 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701-2705,法人代表为宋林,业务范围为经国家批准的二类计 划商品、三类计划商品、其他三类商品及橡胶制品的出口,经国家批准的一类、 二类、三类商品的进口等。
男 57 2010 年 5 月
3 年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履历
曾任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系统工程局综合处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 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赛 格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深圳市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全球策略投资基金驻中国特别代表。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首席代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总行企业金融财务部经理;摩根大通银行信托部香
港业务主管及亚太地区市场开发业务主管;汇丰银行信托服务部全球业务总经理。现任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董事
男 56 2010 年 5 月 3 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49%
监督管理委员会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财政税务系副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投
对金融、保险、能源、交 通、电力、通讯、仓储运 输、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 投资;对商业零售企业 (含连锁超市)、民用建 筑工程施工的投资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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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 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
49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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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
莉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 大厦 17 楼
榕基软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2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章汇报与沟通第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二)在年报各项工作进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三)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审计后的沟通;(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五)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每一年度公司均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榕基软件: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1月) 2010-11-16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圣农发展: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9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8018 传真:(86 591)8806 8008电子邮箱:zenith@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1]第046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榕基软件: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11
100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03号致: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全
华新水泥: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华股财经2012年04月14日字号:T|T华新水泥股份600801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目录1、议程安排2、公司2011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3、2011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4、公司2011 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12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详情请见公司年报第8 章与11 章)5、公司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公司独立董事卢迈先生2011 年年度工作报告8、公司独立董事徐永模先生2011 年年度工作报告9、公司独立董事黄锦辉先生2011 年年度工作报告10、关于选举叶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1、关于选举凤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2、关于选举Ian Thackwray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3、关于选举Roland Kohler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4、关于选举Paul Thaler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5、关于选举徐永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6、关于选举卢迈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关于选举黄锦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8、关于选举王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9、关于选举周家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20、关于选举云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21、关于选举付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2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3、华新水泥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4、关于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25、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26、关于收购宜都方德和亿瑞达持有的公司和阳新公司股权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华新水泥股份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安排会议主席:木森先生2012 年 4 月20 日时间议程报告人9:00 1. 审议公司2011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叶青先生2. 审议公司2011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周家明先生3. 审议公司2011 年年度财务决算及2012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详情请见公司2011 年度报第8 章与第11 章)孔玲玲女士4. 审议公司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 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黄锦辉先生6. 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卢迈先生2011 年年度工作报告卢迈先生7. 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徐永模先生2011 年年度工作报告徐永模先生8. 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黄锦辉先生2011 年年度工作报告黄锦辉先生9. 审议关于选举叶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0. 审议关于选举凤山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1. 审议关于选举Ian Thackwray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2. 审议关于选举Roland Kohler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3. 审议关于选举Paul Thaler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4. 审议关于选举徐永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15. 审议关于选举卢迈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卢迈先生16. 审议关于选举黄锦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7. 审议关于选举王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8. 审议关于选举周家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周家明先生19. 审议关于选举云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20. 审议关于选举付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2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王锡明先生22. 审议华新水泥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3. 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孔玲玲女士24. 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徐永模先生25. 审议关于收购宜都方德和亿瑞达持有的公司和阳新公司股权重大王锡明先生关联交易的议案9:40 26. 股东发言9:50 27. 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木森先生10:00 28. 宣布大会表决结果木森先生29. 律师发表见证意见松之盛律师10:10事务所10:30 30. 宣布大会结束木森先生2011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各位股东、股东代表:我受董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2011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定向融资工具(PPN)法律意见书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法律意见书XXX年XX月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法律意见书致: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XX”或“本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接受XXX(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XXX的承诺和保证,即:XXX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目录释义与简称 (2)声明 (3)正文 (4)一、发行人、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及担保情况 (4)(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4)(二)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5)(三)关于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6)二、本次发行方案及主要交易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10)(一)发行人符合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市场准入条件 (11)(二)发行人已经取得申请本次发行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11)(三)担保方已经取得申请本次发行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12)(四)关于挂牌机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台基股份: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3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地址: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邮政编码:350001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86-591-87530756 电子信箱:fjjl@ 网址:关于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闽君顾字第003-002号致: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引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0460227)和林啸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310177517)参加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河南榕基信息 …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公告编号:2012-031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河南榕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99号”文批准,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33.6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0,566.32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115号《验资报告》确认。
根据《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计划募集的金额为32,682.83万元,本次发行超募资金为57,883.49万元。
(一)截至2012年5月31日,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56,000.00万元,其中:使用3,00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榕基软件(北京)五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五一”),使用13,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还于2011年1月10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使用10,00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河南榕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榕基”),使用3,000.00万元超募资金投资成立榕基软件(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榕基”),上述事项已于2011年2月1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河南榕基事项于2011年3月28日经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三)使用27,000.00万元追加投资设立北京榕基,上述事项已于2011年9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10月25日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榕基软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16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榕基软件: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74 证券简称:榕基软件公告编号:2020-027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25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A区15座3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鲁峰先生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89,850,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89,844,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1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059,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53,4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1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内审部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其中第4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89,844,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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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1]021号
致: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3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3月28日10点30分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侯伟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4 名,均为于2011年3月2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70 万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0,370万股的74.93 %。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投资成立榕基软件(郑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该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7日已经公告。
2、审议《关于投资成立榕基软件(马鞍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1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和贷款的议案》。
上述第2、3项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11日已经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付洋律师:连莲
苗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