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申报云南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3版)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激发创新活力,提高经济竞争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的企业规模,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自主创新,提高管理能力,提质增效。
第五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支持第八条应当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担保、信用等金融服务。
第九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研与技术创新,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等支持。
第十一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管理,提供优质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中小企业创新和技术支持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应当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增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第十四条鼓励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应当提供科技创新奖励和补助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法律保护。
第四章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优惠利率等金融产品。
第十八条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上市辅导、信息披露等支持。
第十九条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调查和研究,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服务。
第五章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第二十条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发展,鼓励创业创新精神,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云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20〕5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科技厅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4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四条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及各地支持条件
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及“科技小巨人"企业划分第一部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说明:1。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云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云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云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1.企业需要按照《申报流程图》完成申请。
在此过程中,企业需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2.县级工信部门核查企业合规经营情况。
核查通过后,县级工信部门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向上推荐,并收集一式两份的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后上报至州市工信部门。
3.州市工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实地抽查。
通过初审的企业会从“管理端”向上推荐,同时将一份企业申报纸质材料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上报。
4.此外,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包括“直通车”和“评价指标”两种方式:
“直通车”:若企业在以下四个条件中满足任意一个,即可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这四个条件包括:三年内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奖励;获得仍在有效期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三年内获得机构投资者新增股权融资实缴500万元以上。
“评价指标”:若企业不满足上述任何一条“直通车”条件,还可通过指标评价进行申报。
考核维度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即可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年建筑业发展奖励扶持资金发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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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定额 处 标准 定额 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标准 定额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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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云南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资金发放一览表(工程造价行业) 扶持名 称 受扶持单位及金额 归口 部门
李飞 薛静岚 陈黎梅 罗敬萍 杨丽芳 何雨潼 段孝云 熊在钦 李刚 施琼继 张鸿 朱剑 杜娟 姚敏 尹兴龙 宋卫东 毛社平 刘新梅 王林均 崔琼香 魏志坚 龙丽萍 车正强 吴爱玲 万金阳 王利高 黎永柱 吴文轶杨 连骅 王云堂 胡思全 洪嫣 李云芝 李勤红 曾琼元 罗兰平 蔺汝益 李长江 杜波 刘冬梅 张军平 方蕾周 洪 路美玲 王成雁 刘娜 赵赐荣 曾建辉 徐若羿 范虹 李影 郝吉 张茂荣 汪英侠 李子锐 杨柳村 徐文彬 兰青锋 陈梦 曾祖玉 高连峰 闫秀昆 杨菊香 和承锦 刘斌 段亚平 王晓雪 解勇军 徐尤松 张锡 锁孟萍 赵炳礼 邓贵红 李天才 董应贤 李文高 邵章富 张同彬 王文丽 叶芳 吴智芹 韩团齐 卫锋 苏中辉 堵澍 陈庆华 张历兵 谭洪卫 陈瑞芳 卢爱兰 施继雄 王美 魏涌 桂春燕 董梅 周亚京 胡燕 陈蓉 尹明春 郭呈 银 江亚林 张美丽 刘祖梅 蒋鸥 廖友强 杨庆 段玉琼 柯金林 杜学全 汪朝明 吴昊 冯怀娟 程磊 叶自谦 杨天杰 杨晓芳 陈竞涛 万泉涌 李晓艳 禹志福 刘飏 李宛蓉 唐艳平 刘向松 朱家饶 王强 成云 曹连昌 标准 骨干人 邱斌 邵正友 徐永良 戴成雄 李娜 赵旭东 李文波 柳冬梅 杨永明 飞京晶 李祥世 张振田 李红锦 岳秋 定额 才 霞 孙承志 蔡进 崔所芝 胡维韬 闻巧芬 蒋建飞 匡大然 尹兴富 董华翠 郝长萍 徐兴丽 徐天涛 任陆明 处 曹雪锦 周桂琼 耿士雄 王锋宪 屈晓娟 刘莉娇 李碧娟 李有莉 徐建中 严乃祥 侯彦 李鸭海 邱虹 吕艳 朱敏 包丽坤 陈丽 赵茭 张吉兴 万春燕 罗炜 撒直龙 赵金奇 金平贵 赵娜 查静淑 张雪峰 舒兴权 艾斌 和艳 张星敏 刘明仙 张泽翠 庞玉有 林长虹 吴昭志 杨清 和素芳 符继荣 曾远强 许翠芬 王松锐 陆春 何小萌 侯润嵋 刘英杰 杨田静 刘海英 宁李云 李庆梅 韩向玉 木丽珍 沈雅 杨家仙 李本金 韩军 赵美 娥 张芳 陈辉 赵彩艳 莫歆琳 李炜煜 林崇勇 朱浩 龚红梅 孙树林 谭本雄 王研 胡明霞 高伟 周利全 何金龙 刘江萍 柴正吉 谭加蕊 王娟娟 刘晓明 徐云 郑勇 成应华 尹媛妮 吴昊 黄昊吕 维松 吴静雯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五号)《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一)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递增机制。
2009年-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每年递增不低于10%。
各州(市)、县(市、区)应视财力情况,相应安排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二)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所占合同授予比例。
各级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0%。
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款或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门槛。
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认定和遴选工作,使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
省内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国家或者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后,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首先采购或订购。
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积极向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中小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场化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对外贸易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
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服务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服务“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服务“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方案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内生动力、激发成长活力,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小微企业”专项服务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主题落实政策、精准服务、促进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小微企业”专项服务行动,深入企业、园区、集群开展服务活动,健全线上线下结合、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的企业服务体系,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问题,促进企业成长壮大和专精特新发展。
三、服务内容以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通过迭代升级相关应用、选派干部联企助企、组织志愿者服务、举办对接服务活动、开展专题培训、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等方式,重点推进以下十方面的服务:(一)法律法规护航。
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等专业机构作用,配合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月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政策直达快享。
重点做好涉企惠企政策的解读和帮享服务,开展涉企法律法规宣讲、涉企政策解读宣传、涉企案例宣讲、项目申报辅导、培训授课、金融服务等直播活动不少于100场次。
(三)产业人才引育。
聚焦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人才购房等高频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
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实施新生代企业家现代化能力提升计划,拓展线上优质公益课程。
发挥省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作用,组织工程师走进小微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
办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场招聘活动。
(四)小微融资畅通。
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推动金融机构以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一链一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做好规范提升、上市培育等服务,助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重点面向“小升规”培育企业、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全信用贷款新模式。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精神,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为全省中小企业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支撑。
现就2018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扶持重点支持各平台网络运营完善和开展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各平台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优先支持州(市)综合服务平台运营完善和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二、扶持方式及标准根据《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服务绩效考核办法》(云工信企服〔2017〕88号)的规定要求,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平台2017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情况进行了绩效考核(云中小中心〔2017〕15号),本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方式重点支持考核打分70分以上的各州市综合服务平台正常运营和开展相关服务活动,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高于30万元。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平台运营单位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省级相关平台直接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二)2018年度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三)平台网络2017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四)上年度经中介部门审计会计报表;(五)其他与申报资金有关的材料。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
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2022年5月3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的安排部署,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复杂性不确定性加剧、国内疫情多发等因素影响,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确保政策落地深入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培育计划,大力开展把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服务、政策兑现送进门“三进市场主体”活动。
聚焦惠企政策落地见效,围绕“政策明”、“能落地”、“快兑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靠前发力、主动发力、精准发力,组织实施“十大专项行动”。
(一)财政惠企专项行动。
优化财政有关领域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积极向中小微企业倾斜,纳入省级扩围直达资金管理,实现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
在2022年初预算安排5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再统筹财力增加安排5亿元,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优扶强,促进大中小型企业融通发展。
引导各州、市安排资金支持当地特色中小微企业发展,对困难中小微企业房租、水电气费给予补助。
安排旅游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约20亿元,落实旅游高质量发展、文旅行业纾困帮扶、旅游业恢复发展等奖补政策,助力文化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新增贷款,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50%贴息;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冷链物流等农业重点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投资奖补。
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商贸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提高纾困帮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减税降费专项行动。
编制《云南省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开通服务中小微企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绿色通道”,落实好退税减税降费系列政策,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利用大数据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缴费人,有针对性地推送优惠政策,引导中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增长,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从事非农业、工矿业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从业人数在500人以下;2.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3. 年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金融支持、技术创新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资金支持云南省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低息贷款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条市场准入优惠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部门应当推动市场准入优化,简化中小企业的创业登记和审批流程,确保中小企业平等享有市场准入优惠政策。
第七条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云南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对中小企业产品进行差别化待遇,并依法及时支付款项。
第八条违法处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云南省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第九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的咨询、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条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云南省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提供信用信息,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法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规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9号)《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二0一0年五月六日云南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云政发〔2006〕180号)精神,培育一批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做强、做大,发挥支撑和带动作用,促进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壮大地方经济实力,省工信委决定从2010年起启动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筛选认定工作。
第二条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成长型企业)是指在一定时间(一般3年)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态势、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工信委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评价我省中小企业的成长性,在参照国家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实施目标第四条根据本暂行办法,先在全省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中试行,2010年筛选认定500户成长型企业,以后逐年递增,并推广到一、三产业,到2015年达到1000户。
已认定的成长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审定一次。
每年年初,对上年认定的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效益评估,对成长性不好,销售收入和利税指标同时呈现负增长的,不再列为当年的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
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现将2024年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对象
符合试点工作方案支持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入驻企业申报。
(二)重点领域
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需求,聚焦数字经济、绿色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工业领域,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
二、申报要求
请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动员企业申报并填写《项目简
表》,并于2024年3月15日18:00前,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清单(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项目简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任伟,*************。
附件:1.2024年工业领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项目推荐清单
2.项目简表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18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04•【字号】工信中小[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工信中小〔2014〕13号)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做好2014年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早考察、早推荐、早研究、早安排,规范申报程序,提高扶持项目质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拉动作用,根据《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扶持重点及分类2014年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向已认定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建设项目倾斜。
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给予扶持。
专项资金具体分为以下6个专项予以扶持,每个项目限选1专项申报。
(一)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重点支持省级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建设项目,包括企业研发能力提升,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现有设备和工艺进行改造提升,扩大市场前景好产品的生产规模。
申报企业必须是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后将对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转型升级起到重要推进作用。
申报要求为:项目完成后企业销售收入比原有销售增长50%以上,新增就业人数增长15%,企业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0%,申报项目总投资要求在1500万元以上。
项目建设周期为2013年12月以前开工建设,2014年底前竣工投产。
(二)专精特新专项重点支持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必需符合中小企业生产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型化的特点。
云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
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扶持申请第七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无在办企业;(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云工信企服[2012]658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紧急通知(云工信企服〔2012〕658号)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各级公益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为实施民营经济发展战役提供有效服务支撑,根据《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工信委和财政厅决定从云南省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2012年拟重点支持16个州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平台)及部分条件成熟的县(市、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对工作积极主动、落实机构和服务场地的州市予以优先考虑。
主要包括:(一)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二)必要的硬件设备、服务软件的购置与开发;(三)与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省级平台)互联互通所需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购置。
二、支持方式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服务的各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工信委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关资料。
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二)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三)项目建设意见书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四)服务机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五)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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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 负责工程招标代理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理办公室 负责工程监理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建筑市场 监管处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勘察 激励重点骨干企业 设计处 做大做强,提高产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标准 业集中度 定额处 工程招标投标管 负责工程招标代理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理办公室 激励建设工程咨询 服务业中、小、微 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勘察 设计处 负责对获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 奖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戴瑞荣 高杰 蔺以楠 张亚琼 唐永红 胡 鹏
戴瑞荣 高杰 唐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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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相关处室联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联系部门 建筑市场 监管处 激励建设工程咨询 服务业中、小、微 企业实施“走出去 ”战略 勘察 设计处 标准 定额处 负责内容 负责工程监理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联系人 蔺以楠 张亚琼 唐永红 胡 鹏 联系电话
0871-64322032 0871-64320981 0871-64320542 0871-64320642 0871-64380979 0871-64171551 0871-64322032 0871-64320981 0871-64320542 0871-64320642 0871-64380979 0871-64171551 0871-64320542
附件1:云南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相关处室联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联系部门 建筑市场 监管处 激励扶持建设工程 咨询服务业中、小 、微企业资质升级 勘察 设计处 标准 定额处 负责内容 负责工程监理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联系人 蔺以楠 张亚琼 唐永红 胡 鹏 联系电话
0871-64322032 0871-64320981 0871-64320542 0871-64320642 0871-64380979 0871-64171551 0871-64322032 0871-64320981 0871-64320542 0871-643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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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管 负责工程招标代理类企业的扶持考评工作 理办公室 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扶持考评工作 建筑市场 监管处 激励扶持建设工程 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 咨询服务业中、小 勘察 (勘察设计17类)的扶持考评工作 、微企业骨干人才 设计处 培养 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扶持考评工作 标准 定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