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3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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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考试要求】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考试重点】
企业股份制改组和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和程序
【基本内容】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1.确立法人财产权
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从法律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归属问题,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出资者是公司的内部成员,因此,出资者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独立运作。
2.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
3.筹集资金
企业的三种形态(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短期内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例1·多选题】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是()。
A.确定法人财产权
B.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C.企业产权独立
D.筹集资金
[答疑编号01]
『正确答案』ABD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1.形成来源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1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原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内部职工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证监会长期以来实行“先改制运行,后发行上市”。
2.《证劵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目前证交所规定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后的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具体要求包括:
(1)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2)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且,所投入的业务应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
(3)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4)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5)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制订完备的处置方案。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发起人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遵循人员、机构、资产按照业务划分以及债务、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与业务划分相配比的原则。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①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②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须的商标应进入公司。③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④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原则上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保障有较长的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①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了解)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①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