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与逃税区别
国际税法第十章国际逃税和避税
1、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 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支付;
2、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 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3、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 (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4、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价格及交易条 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 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 避税港 ▪ 弱化股份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 国际避税
自然人: 变更国籍 住所、居所的迁移 居留时间 变更税收居所 成为临时纳税人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进行国际避税
法人: 选择低税国或避税地成为注册地 变更主要管理活动所在地 居所的真正迁移 主体的变相转移
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 4、避开外汇管制 :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 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 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发行股票或债 券筹集资金。
转移定价
▪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又称内部价格, 通常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之间对销售货物、 贷款利率以及提供劳务、租赁有形财产和转 让无形财产所制订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 价格,或就成本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 安排。
第十章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及法律规制
国际逃税和避税 及其法律规制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利 Nhomakorabea国际税收管 理的困难和漏洞,采取向有关税务当局隐瞒、谎报、 虚报等非法手段逃避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 定的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或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 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与避税的比较
逃税与避税的⽐较逃税与避税都是对已发⽣的应税经济⾏为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两者存在⼀些区别。
1.经济⽅⾯(1)经济⾏为上,逃税是对⼀项已发⽣的应税经济⾏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避税只是对某项应税经济⾏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某种⼈为的解释和安排,使之变成⾮税⾏为。
(2)税收负担上,逃税是在纳税⼈的实际纳税义务已发⽣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段逃避其纳税义务,结果是减少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不能叫减轻。
⽽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只是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段,对经济活动的⽅式进⾏组织安排。
(3)税基结果上,逃税直接表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减少,⽽避税却并不改变全社会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中适⽤⾼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转移。
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为的存在,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为的原有形态。
2.法律⽅⾯(1)法律⾏为上,逃税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种⾏为。
它在形式上表明纳税⼈有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法⼿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的,其⾏为具有欺诈的性质。
在纳税⼈因疏忽和过失⽽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可能并⾮具备故意隐瞒这⼀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本⾝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法律的缺陷或漏洞进⾏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实践活动。
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纳税⼈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是遵守税法的。
(2)法律后果上,逃税⾏为是法律上明确禁⽌的⾏为,因为⼀旦被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逃税⾏为都有处罚规定。
根据逃税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作出⾏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所谓情节的轻重,⼀般取决于逃税⾏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为本⾝的恶劣程度。
避税在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实现其实际纳税义务时,与法律规定的要求,⽆论从形式上或实际上都是吻合的,因⽽它⼀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许和保护,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断修改与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所利⽤的漏洞。
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
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然而,一些跨国公司却利用各种手段,通过税收避税和逃税来规避应纳税金,对各国的税收系统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和逃税行为,并思考对此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了解税收避税和逃税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税收避税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合法手段,利用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来减少纳税金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却常常使得跨国公司在合理的税收分担上减少了负担。
而逃税则是指跨国公司通过不合法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如虚假报税、偷漏税款等行为。
税收避税和逃税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将分别探讨。
首先是税收避税。
跨国公司常常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来实现税收避税的目的。
他们将公司总部设在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利用转移定价、债务转移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税负。
此外,他们还会利用各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协定,通过在两个国家都享受减税的规定,最终减少纳税额。
其次是逃税行为。
相对于税收避税而言,逃税行为更具有违法性。
跨国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报表等手段,隐瞒利润和收入,以规避纳税义务。
逃税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体系的公平性,还削弱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影响着各项公共服务的提供。
然而,对于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和逃税问题,各国政府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跨国公司的财务结构复杂,公司总部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追溯资金流动非常困难。
其次,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和政策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这为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和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跨国公司税收问题,国际社会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各国政府应加强税收合作,建立税务信息交换机制,分享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财务信息。
其次,各国税务部门可以加大对跨国公司的审计力度,加强监督,对关键领域进行重点监管,严厉打击逃税行为。
同时,国际社会也需要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变革,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体系,减少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
第二十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三、资本弱化:即隐蔽的股份投资,是 指跨国投资人利用股份融资与贷款融资 的国际税负差异,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 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 而达到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 负的目的。 • 四、套用税收协定 • 五、基地公司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 (一)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 施 1.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 制度3.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 实行所得评估 制度。 (二)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1. 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 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2.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逃税与避税的 法律措施。
掌握主要定义
• 一、跨国联属企业:又称跨国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分 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 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 • 二、转移定价:转让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 交易时,为了集团利益或出于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 易定价和费用分摊方面,不是根据独立竞争市场原则 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 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 到另一实体的帐上。
• 在国际避税情形下,避税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但还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国际避税行为是 公开地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含糊, 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减轻或解除纳税责任的效果。 • 由于国际逃税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所以, 一旦为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各国税法上,根据逃税 的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 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案例3]
•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 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 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 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 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 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 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 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 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 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国际避税与逃税区别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都是某国纳税人减少其全球总纳 税义务的税收行为,都减少了有关国家预期的财政收 入,使有关国家税收权益受到损害,在这些方面它们 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两者的性质却是不一样的。 国际避税采用不违法手段;而国际逃税则采用 非法手段,属于违法行为。 既然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的性质不同,那么, 对它们的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 家一般只是要求纳税人必须对其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解 释和举证,对其不合理的收入和费用分配进行强制性 调整,并要求补缴其规避的税款。
一 什 么 是 避 税
二 什 么 是 逃 税
三 避 税 与 逃 税 的 区 别
四 举 例 星星
•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 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 义务的行为。 • 国际避税主要方式 • 1.转让定价避税。 •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 5 改变居民身份 C:\Users\Administrator\Documents\ 实训3\避税例子.doc
避税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 瞒、伪造等各种非法的跨国税收欺诈手段,逃脱 或减少其总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逃税主要方式有: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额; 3.虚构、多摊成本、费用,这就等于扣除项目; 4.伪造帐册和收支凭证等。 C:\Users\Administrator\Documents\实训3\
国际税收---第四章国际避税与逃税
1.课税客体非流动性避税的含义 课税客体非流动性避税是指客体在形式 上并没有发生跨越国境或税境的流动,但 通过跨国纳税人的精心安排,仍可起到客 体转移的避税作用。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方式
2.课税客体非流动性避税的方式 (1)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避税 (2)精心选择国外经营方式避税 (2)合伙企业与公司的选择 ①分支机构与子公司的选择 ②合伙企业与公司的选择 (3)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避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 (5)资本弱化 (6)套用税收协定
三、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 法措施
•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
1.实行税务登记 2.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3.强化会计审计制度 4.实行所得评估制度
三、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 法措施
•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特别措施
1.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 理分摊成本费用逃税和避税的措施 2.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逃税和避税 的措施
三、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 法措施
• 利用基地公司避税的形式
1.以基地公司作为独立公司,将货物低价出售给 基地公司,再以市场价格对外出售 2.以基地公司作为持股公司,将跨国公司在各地 的子公司的所得以股息形式汇往基地公司,以逃 避母公司所在国对股息的征税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外的财 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 国际避税的危害
1.造成有关国家税收损失,引起国家之间 税收利益上的矛盾。 2.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妨碍了国 家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 3.影响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方式
•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
避税和逃税是否是同一个概念?避税是否会触犯法律呢?
避税和逃税是否是同一个概念?避税是否会触犯法律呢?逃税和避税的概念相同吗?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无意采用非法手段减轻税负的行为,包括隐匿收入、虚开或不开相关发票、虚增可扣除的成本费用等方式逃避税收。
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所以,逃税和避税是两个不同种类的概念。
如果被查到的话犯法吗?要蹲监狱吗?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款的经济行为。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这个定义的关键是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
避税的种类按其特征和内容分为国内避税、国际避税和税负转移三种形式。
合理避税,在我国是可以允许的。
现代社会,税制是非常复杂的,国家每年有200多条新税法规更新,普通人难以搞懂,更别说玩弄。
税务及抵扣项计算非常复杂繁琐,有钱人却如鱼得水,因为他们可以雇佣专业人士帮助避税,现在专门有个职业就是税务规划师。
这次小崔曝光的阴阳合同,是最低级的手段,而且比较危险,虽然都签有保密条款,但一旦被曝光,恶意规避税法,不属于合法避税而属于逃税了。
合理避税都有哪些方式呢?1、成“洋”企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等等。
3、注册到“宝地”及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
国际避税与逃税
税法的缺陷:税法规定的错误之处。
二、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法和国 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 税收义务 的行 为。
差别:指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协定对税种、税制要素等规定的差别。
漏洞:指大多数国家税法或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应有或一般都 有 ,而某国税法或双边税收协定里遗漏或不完善的规定。
• 2、“经合范本”中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基本点是:“一个于其 内企
• 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固定的活动地点” 它是基于居住 地优先的原则制定。即一个人在另一国家中代表非居民纳税人签 订一合同的权力。这个人未必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只 要一个人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在一国中行使这种权力,就可以判定 非居民纳税人在该国有常设机构。
特例:指某国规范的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针对某种 极为特殊的情况的不规范规定。
缺陷: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错误之处。
三、 国际逃税:
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 各种非法的跨国税收欺诈手段逃税或减少其总纳税义 务的违法行为。
四、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的区别
国际避税是非违法的手段减少税收。 国际逃税是违法的手段减少税收。
• 美国税法有如此规定:
•
凡按照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登记注册的公司,不论
• 其管理机构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其股权属于谁,都
• 为美国的“法人居民”,也称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均
• 要求其承担美国的无限纳税义务,即对其在世界范围
• 内的所得征税。非居民公司,也称外国公司,一般仅
• 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征税人。
• 纳税义务的主要标准是看其主要管理活动所在地 ,
5国际避税
乙公司的税前利润=150-140=10万元
乙公司在B国纳税=10×50%=5万元
甲公司在A国纳税=(10+40)×40%10×40%=16万元
公司集团总税负=5+16=21万元 ∴转让定价后公司集团减轻税负=23-21=2万
元
(三)设立避税地公司
四、物的非流动
公司 A B C M
转让定价前
单位:万美元
利润额 30 30 0 60
纳税额 15 12 0 27
税负(%) 50 40 0 45
然而事实上,A公司没有直接把这批零部件 卖给B公司,而是按成本价100万美元卖给 了C公司,C公司又转手按150万美元的高 价卖给B公司, B公司组装成品后仍以160 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样一来,各公司及M
公司集团实现的利润、应纳税额及税收负 担就会发生变化,如下表:
公司 A B C M
转让定价后
单位:万美元
利润额 0 10 50 60
纳税额 0 4
12.5 16.5
税负(%) 0 40 25
27.5
例题:
A国居民甲公司在B国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乙 公司,A、B两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 40%和50%,A国采用抵免法消除重复征税。 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零部件,由乙公 司加工后出售。这批零部件的正常销售价 格为120万元,甲公司的成本为100万元, 乙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价为150万元
二、人的非流动
(一)利用信托方式避税
信托就是信托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 人,让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所有人, 并用自己的名义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以 利所得税,将 其年度利润的70%转移到巴哈马的某一信 托公司,由于巴哈马是世界著名的自由港 和避税港,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 此新西兰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有效的躲避 300万—470万美元的税款。
避税港:国际避税与逃税
避税港:国际避税与逃税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避税港:国际避税与逃税JaneG.Gravelle着,葛夕良,朱明摘译原载:NationalTaxJournal,V olume62,Issue4,2009内容.摘要:个人和企业将利润或收入转移到低税地区,导致联邦政府遭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这些低税地区就是所渭的避税港.此类偷,逃税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估计,但有研究表明:滥用离岸地避税可造成每年1000亿美元的损失.国际避税是由跨国公司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的子公司,或由富有的个体投资商在避税港地区设立秘密银行账户引起的.经济合作组织(OECD)和2O国集团最近公布了一些针对避税港地区的措施,主要是关注逃税问题.美国也出台了许多处理逃税问题的法律条文,包括:《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H.R.1265第506条),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其他两条相关法案即386和569条以及奥巴马总统的提案.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将利润从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例如,可以将债务转移到高税辖区.因为对国外子公司的收入(特定的消极所得除外)可以推迟到汇回国内时征税,所以这部分收入可以逃避美国目前的税收,或许还会永远免于纳税.对于消极所得(又称F分部条款所得)的征税很大程度上通过"混合企业"的利用而减弱了——混合企业所在地区不同,其税务处理方式也不相同.20世纪9o年代后引入的一个新规定(称为"打勾选择")扩展了混合企业的利用,该规定使外国公司面临意想不到的结果.此外,对某些收入的征税额会被其他收入的境外税收抵免所抵消.平均起来,对美国公司的境外所得只征很少的税.足够的证据表明: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利润转移问题,造成每年收入的损失约介于lOO4L美元到600亿美元之间.个人可以通过不申报境外所得来逃避对消极所得(如利息,股息和资本所得)的征税此外,由于对支付给外国人士的利息不征税,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外避税港国家设立空壳公司和信托来转移资金,逃避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的征税.对于国内的消极所得,—般没有第三方申报收入,国内税务局依靠专业的中间机构(QIs),这些机构能在不透露受益人的情况下证明其国籍.估计个人逃税所造成的损~],Jk40O亿美元到700亿美元不等.大部分应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法律条款都涉及到税法的修改:废除或限制推迟纳税制度,限制境外税收抵免抵消收入的能力,采取"打勾选择"或甚至公式分摊法等.奥巴马总统的提案包括:建议禁止全额扣除和递延收入的境外税收抵免,以及限制混合企业的利用.应对个人逃税的条款包括:增加申报信息和增强执法力度——如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重处罚以及增加资源的投入.个人逃税是《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案的主要针对目标;奥巴马总统的计划里也有一些修正条款.一,引言联邦政府会因为个人和企业将利润,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家而遭受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损失.此类偷,逃税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估计,但研究表明:滥用离岸地避税可造成每年moo4L美元的损失.从富有的个体投资商到大型跨国企业都有可能进行国际避税,它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行为.避税往往是指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而逃税是指非法地减轻税负.两者都将在本报告中进行讨论,尽管两者之问的分界线并不十分明确.一个跨国公司在爱尔兰而不是在美国经营一个工厂以利用爱尔兰低公司税税率的优势,这就是所谓的避税;而一个美国居民在加勒比64?经济资料译丛2011年第3期海设立秘密银行账户而且不申报利息所得,这就是逃税.许多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行为,既可以被视作避税,也可以被称为逃税.例如,转让定价——公司向低税辖区的子公司低价卖出而后高价买进.这些价格本应该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如果人为随意设定价格,则可视为逃税,尽管该定价在法庭上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被推翻.大部分个人国际减税行为被视为逃税,而且每年逃税总额估计约为删乙到700亿美元.逃税的部分原因是美国对多种支付给境外个体的消极所得(例如利息)不征收预提税;如果美国居民投资境外企业而在纳税申报时不上报其控股的资产,就逃避了其法定纳税义务.另外,投资于境外资产的个人可能不申报投资所得.有学者估计了企业转移利润造成的税收损失.正如本文将要讨论的那样.对于公司转移利润造成损失的估计存在很大差异,总额大约从100亿到600亿美元.除了个人和公司行为,逃税和避税存在差别之外,对于避税港特征的描述也存在差异.有些严格的定义将避税港局限于这样一些地区,即:不仅对某些所得征收较低的税或不征税,而且还具有其他特征,例如缺乏透明度,银行保密以及信息不共享和不要求企业进行实质性的经济活动来取得合法地位等.OECD提倡反避税时就采用了综合上述要素的定义.还有一些人——尤其是经济学家——认为:避税港是以吸引资本为目标的低税国家或纯粹是那些低税或不征税国家.本文既采用了广义的定义,也采用了狭义的定义.国际避税可以按照与个人还是与公司相关,非法逃税还是合法避税,产生于狭义避税地还是广义避税地来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采取何种措施减少税收损失来进行分类.总的来说,个人税收收入的损失更有可能与逃税和狭义的避税港相联系;而企业避税既发生于狭义避税港也发生于广义避税港,既有可能是合法避税也有可能是非法逃税.逃税往往是由于缺乏信息引起的,其应对措施包括加大执法的资源投入力度,采取提高信息共享的奖惩措施,以及征收更高的预提税.避税的应对措施往往就是修正税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出台了若干个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法律文件.奥巴马总统提出了修改跨国企业税收的若干意见,包括利润转移以及个^逃税.其中几条此前已包括在筹款委员会主席Rangel在第110届国会上提出的法案(H.IL3970)中.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自2001年起一直从事国际税务的调查,召开听证会,提出立法建议.在第110届国会上,通过了该委员会主席参议员Levin提交的《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506条),以及众议员Doggett提交的法案(H.R.1265).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也发布了应对个人逃税问题的草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Leahy提出的法案(386条)将逃税纳入洗钱的规定,并为司法部制定分税制度提供额外的资金.Levin主席提出的法案(569条)要求各国明确其在其法律范围内成立的公司受益人.该提案对于利用在某些国家登记注册的手段作为国际避税筹划的一部分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本报告第一部分回顾了哪些国家可能被视为避税港,讨论了OECD的提议和名单.接下来的两部分先后讨论了公司利润转移的机制,存在证据以及规模.再接下来的两部分对个人逃税进行了相同的分析.本报告最后概述了可供选择的政策和具体立法建议. 二,避税港在哪里?避税港并没有准确的定义.OECD最初给避税港定义了以下特征:没有税负或低税,缺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乏有效地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以及不要求实质性的经济活动.立法提案和研究者也提供了避税港名单,认为许多地区都具有避税港的特征.避税港的官方名单OECD最早在2000年列出一份避税港的名单.第ii0届国会上提出的396条采用了类似的名单,把在某些在避税港注册的公司作为国内公司;这份名单与OECD名单的唯一区别在于369条采用的名单排除了美属维尔京群岛.第110届国会上提出的应对滥用避税港的法案(H.R.1265第506条)采用了国税局法庭文件中的名单,但有很多国家是重复的.OECD的定义中排除了一些被认为是避税港的低税辖区,其中有的地区是OECD的成员国,如爱尔兰和瑞士.在Hines和Rice的一项关于避税港的重要研究中,这些国家被认定为避税港.GAO也列出了一份名单.表一根据地理位置来编排,列出了来自于不同名单的国家.这些避税港集中在某些地区,包括加勒比海地区和西印度群岛和欧洲,这些地区接近于大的发达国家.共计50个.表一来自不同避税港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加勒比海地区/西印度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巴多斯(d,e),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群岛岛,多米,~/JU,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a),荷属安的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a'e)中美洲伯利兹(e),哥斯达黎加(b,c),巴拿马(e)东亚沿海香港(a,b,e),澳门(,e),新加坡(b,e)欧洲/地中海地区安道尔(a),海峡群岛(根西岛和泽西岛)(e),塞浦路斯(e),直布罗陀,曼恩(e),爱尔兰(,e),列支敦士登岛,卢森堡(a,b,e),马耳他(e),摩纳哥(a),圣马力诺(a,e),瑞士()印度洋马尔代夫(,e),毛里求斯(a,c,e),塞舌尔(a,e)中东巴林,约旦(,e),黎巴嫩(a,b,e)北大西洋百慕大(e)'太平洋,南太平洋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a),萨摩亚,瑙鲁(c),纽埃(a,c),汤加(a,c,d,e),瓦努阿图西非利比里亚资料来源:OECD,《应对国际税收竞争》,2000;DhammikaDharmapala和JamesR.Hines,《哪些国家是避税港?》,2006年l2月;税收公平网,《确认避税港和离岸金融中心》, hnp:/cmsJupload/pdf/Identifyinax_Havens_Jul_07.pdf;2009年4月2日公布于/dataoecd/38/14/42497950.pdf的OECD"灰"名单;除汤加外,表一中的国家与最近GAO报告中的国家一样,《国际征税:在避税港和金融保密区设立附属机构的美国大公司和联邦承包商》,GAO-09—157.2008-~12月.注释:圣基茨也被称为圣基.海峡群岛有时列为一个整体,有时泽西岛和根西岛分别列出.506条和H.R.1245尤其提到新泽西,也被称为根西岛/萨克/奥尔德尼,后两者是与根西岛相关的岛屿.a.不包括于506条和H.R.1245b.不包括于原OECD避税港名单C.不包括于Hines和Rice(1994)d.从OECD名单中移除,后来确定他们不应包括在内e.不包括于2009年7月8日的OECD"灰"名单中;目flIJ-~OECD"白"名单中.要注意的是"灰"名单分为避税地国家和其他金融中心国家.后者包括表一中的三个国家(卢森堡,新加坡和瑞士)和其他不包括在表一内的五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文莱,智利和危地马拉).四个从"黑"名单移到"灰"名单的国家是表一中的哥斯达黎加和表一外的马来西亚,乌拉圭和菲律宾.66经济资料译丛2011年第3期避税港名单的扩展最早的OECD名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表一中有9个国家没有出现在早期的OECD名单上.这些没有出现在原名单上的国家大都是相对发达的大国以及一些OECD成员国(例如瑞士和卢森堡).区分OECD初始名单和其"黑"名单非常重要.OECD后来注重信息交换,并将那些愿意合作的国家从"黑"名单上移除.OECD最初检测了47个地区,证明了许多并没有达到避税港的标准,最早排除了6个同意信息共享的国家(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马耳他,毛里求斯和圣马力诺).2000年OECD"黑"名单包括3s个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那6个同意信息共享的国家.OECD随后决定3个国家不能包括在避税港名单之列(巴巴多斯,马尔代夫和汤加).接着,由于更多的避税港同意信息共享,"黑"名单逐渐减少,直到只包括三个国家: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和摩纳哥.Sharman关于OECD提倡全球税收协作的研究认为:OECD名单的削减并不是因为合作取得实际进展,更多的是由于2001年美国撤销支持而导致OECD重点关注需求的信息而不要求在各方都签署协议之前改革,Sullivan也曾在书中讨论过该问题.该分析表明大国遏制避税港的提倡没有取得成功.Spencer和Sharman做了—个类似的分析,表明减少避税行为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最近,避税行为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瑞银(UBS)和列支敦士登的LGT集团的丑闻,导致美国和其他国家采取法律行动,更加关注国际税收问题,初始信息报告和个人逃税.信贷紧缩和向银行提供公共资金也提高了公众的兴趣.随着2O国集团和发展中国家会议的召开并提议进行制裁,避税港问题又开始复苏,许多国家纷纷承诺同意信息共享.目前,OECD有3份名单:"白"名单,实施商定标准的国家;"灰"名单,承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黑"名单,未承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2009年4月7日,"黑"名单上最后4个国家,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菲律宾和乌拉圭被移至"灰"名单,这4个国家并不包括在OECD的初始名单之内."灰"名单包括不被认定为避税天堂但被认定为"其他金融中心"的国家.根据新的报告,由于中国的反对,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已从OECD名单中删除,但在脚注中标明承诺履行标准;他们还指出"包括奥地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新加坡和瑞士在内的l1个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承诺行列."许多被列入OECD初始名单的国家因为受到负面宣传而提出抗议,一些国家指出他们已经签署协商TIEA协议的同意书,一些已经协商过该协议.如果根据避税港的界定来制定法律和制裁,那么该避税港的界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美国目前的一些提案和国际组织的一些制裁也是如此.其他具有避税港特征的地区许多批判者认为我们忽视了很多是避税港或具有避税港特征的国家.这些地区包括像美国,英国,荷兰,丹麦,匈牙利,冰岛,以色列,葡萄牙和加拿大这样的大国.美国的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也受到关注.最后,还有一些小国家或地区被认为具有避税港的特征,例如位于瑞士的意大利小镇:意大利金皮庸.荷兰虽不在表一的国家之列,却常常被认为是避税港,尤其是对公司而言更是如此,因为它允许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和资本所得少纳税,并且签署了大量的减税协定.例如,在2006年,Bono和U2乐队的其他成员在爱尔兰修改其音乐版权费的税务处理之后,将他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们的音乐出版公司从爱尔兰移至荷兰.有人认为美国和英国也具有避税港的特征.卢森堡首相Jean—ClaudeJunker呼吁其他欧盟成员国抗议美国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成为避税港.一个提供离岸服务的网站提到一些被忽视的避税港,其中包括美国,英国,丹麦,冰岛,以色列,葡萄牙的马德拉岛.(其余在他们的名单上,却不在表一中的国家有:匈牙利,文莱,乌拉圭和纳闽岛(马来西亚)o对于美国,该文章提到美国缺乏报告需求的信息,没有对利息以及其他支付给境外实体的消极所得征税,有限责任公司制使得灵活的企业免于交税,以及在某些州(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可以很容易得到注册.另一个网站把特拉华州,怀俄明州和波多黎哥列入其避税港名单,以及其他不包括在表—之内的地区:荷兰,意大利金皮庸,萨克(单独列出,并被认为是仅存的"财政天堂"), 英国和加拿大(讨论中).萨克岛是与根西岛相关的岛国,属于海峡群岛的一部分,而意大利金皮庸则是位于瑞士境内的意大利小镇.《经济学家》发表过—位政治科学家的研究,通过设立假公司来做实验.作者成功地在怀俄明州和内华达州以及英国和其他一些地方得以注册.MichaelMclntyre讨论了美国助长国际逃税的三方面行为:(1)未能收集到关于支付给境外企业免税利息收入的信息;(2)境外机构作为合格的中介机构(见下文讨论)却不透露其客户;(3)有些州,例如特拉华州和怀俄明州,允许人们将其股东或存款人身份保密.2009年4月底的一次会议上,开曼群岛金融服务协会的EduardoSilva声称:除了其他问题,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怀俄明州和英国还是税务欺诈的最大罪犯.他认为: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比特拉华州的情况更为严重,因为他们允许公司持有不记名股票,也就是允许匿名所有权.一位美国的参会人员注意到:美国的法案569条没有要求在美国披露受益者.此外,任何一个低税国家都可以被认为是收入转移的潜在目的地.除了爱尔兰,不包括于表一的其他三个税率低于20%的OECD国家分别是冰岛,波兰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大部分非OECD成员的东欧国家税率低于20%."税收公平网"可能拥有最多国家和地区的避税港名单,还包括一些具体的城市和地区.除了表一内的国家,他们将纽约,乌拉圭纳入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将梅利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索马里,南非列入非洲地区;将迪拜,纳闽岛(马来西亚),特拉维夫,台北纳入中东和亚洲地区;将奥尔德尼,比利时,意大利金皮庸,伦敦,都柏林,印古什,马德拉,萨克市,里雅斯特,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法兰克福纳入欧洲地区;将马里亚纳群岛纳入印度洋和太平洋地区.唯一出现在表一而不在他们名单上的国家是约旦.三,企业避税方法尽管存在反滥用规则F分部条款,美国目前对一些容易转移的消极所得及相关公司所得开征税收,但对跨国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所得还是暂不征税,当其以股息的形式汇回给美国母公司时再征税.(主要由美国控制的境外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被称为受控外国公司或CFCs,许多这些相关企业是美国全资控股的.)美国对汇回国内的收入(或分支机构的收入——对这种机构征税的情况较少见)征税时,允许抵扣企业在国外已纳所得税额.(在税收上,母公司的一部分作为分支机构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全部所得属于母公司所得的一部分.)经济资料译丛2011年第3期境外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美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从理论上讲,境外税收抵免额不能抵消国内所得的应纳税额.该限额是以整体为基础,尽管对消极所得和积极收入分别采用各自的抵免限额,但仍允许用高税国家的抵免余额去抵消低税国家所得的美国税负.其他国家则采用延迟课税制度和抵免法,更常见的是对境外所得免税.大部分国家都有类似F分部条款的反滥用规则.如果一个公司能将利润由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就可以在不影响公司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减少税负.税收差异也影响到实际的经济活动,继而影响到税收收入,但是本报告的重点是人为转移利润.因为美国对所有境内所得以及美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因此美国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低税辖区,美国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出美国,这些做法都与避税相关.有研究表明,对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人为转移利润会引起在高税国和低税国之间盈利能力的差异,其中约50%的差异是由于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其余差异大部分是因为债务的分摊.然而,—个检查进出口价格的研究表明:商品转让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将在下文讨论).可以从2oo4~暂时性减税法令颁布后汇回利润的公司类型中看出知识产权重要性;1/3的公司属于医药行业,20%属于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业.l,债务分摊与所得剥离将利润从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的方法之一就是在高税辖区多借款而在低税辖区少举债.这种债务转移可以在不改变公司总体债务状况下实现.—个具体的做法就是所得剥离,不管债务是与关联企业还是与非关联企业有联系,债务人不需要纳税.所得剥离的—个例子就是外国母公司借钱给美国子公司.另外,无需向美国政府缴纳利息所得税的非关联境外借款人也可能借钱给美国公司.目前的美国税法包括处理利息扣除和所得剥离的条款,通过分摊美国母公司的利息来限制境外税收抵免.当美国母公司的部分利息被分摊给境外子公司时,境外所得总额就会减少,从而限制境外税收抵免限额的最大值,这一条文会影响有抵免余额的公司.不过,不存在解决递延纳税问题的分摊规则,以至于美国母公司能在低税辖区全资控制其附属机构,从而将所有利息纳入整个公司的负债进行扣除.筹款委员会主席Rangcl在2007年提出的—个法案(H.R.3970)引入了这样一个分摊规则,即:只有当收入汇回国内时才允许扣除一部分利息和日常开支.该条文也包括在奥巴马总统的国际税务调整提案中.就美国跨国公司而言,利息分摊法可以将高税国家的利息进行分摊,但不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为了在两种情况下都能限制所得剥离的使用范围,美国出台了资本弱化规则.(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大多也有类似的规则.)美国税法典中一条规定(第163(j)条款)适用于债务股权比率大于1.5:1,而且净利息超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应纳税所得加上利息再加上折旧)50%的公司.如果一个非关联公司无须缴纳美国所得税,那么支付给该公司的利息超过50%限额部分不允许扣除.该利息限制同样适用于支付给无须纳税的非关联方的利息.在很多美国公司倒置后,也就是将母公司迁至美国境外使得境内机构成为母公司的下属机构,所得剥离法越来越受到关注.2004年颁布的《美国创造就业机会法案》(AJCA)通过将最终会倒置的公司看作美国居民公司,解决了公司倒置问题.在审议这一法律时,也提议通过放宽所得剥离的限制从而减少额外利息扣除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该提议未被采纳.然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而AJCA委托财政部研究这一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该研究着重关注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未能找到证明其避税规模的明显证据.从财政部研究中可以看出,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美国跨国公司将更多的利息分摊至高税辖区,但难以估计美国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的所得剥离,因为整个公司的账目无法取得.财政部的研究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并采用了将这些分公司视为美国居民公司的方法.该研究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外国公司在美国子公司是由于税率太高而将利润转移出美国,但确实发现了倒置公司转移利润的证据.2,转让定价企业将利润从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的第二大方法,就是对关联方之间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定价.为了准确地反映利润,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和服务价格应该与非关联方支付的价格一样.高税辖区的母公司和关联企业低价销售商品和服务,但高价买进,从而转移所得.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在美国研发出的一项专利授权给低税国家(例如爱尔兰)的下属公司,如果专利使用费或其他费用低于专利。
避税与逃税两者有什么区别?
避税与逃税两者有什么区别?一、避税与逃税的异同点(1)两者的概念不同。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缴纳税款的目的的行为,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逃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不遵守税法规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广义上逃税还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没有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适用的法律不同,避税适用涉外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后者仅适用国内的税法规范。
(3)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后者仅为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各自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是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人为安排,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纳税的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纳税到期前,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及收入的行为,达到逃避纳税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采用暴力等手段拒交税款的可构成抗税罪。
二、交税的意义国家雄厚的经济基础,主要来源就是税收。
不能说老百姓百分之百的享受到了国家的福利,但在某些层面上对我国公民确实有一定的益处。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得到的,国家为灾区重建拨的款单靠人民捐款和外援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国家的三峡水利工程,为半个中国供电。
铁路也是个人开办不起来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但税收同样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三、避税特征1、非违法性;2、低风险、高收益;3、策划性;4、反避税性;四、逃税处罚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国际避税的概念
国际避税性质浅析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及其与国际逃税的法律区别(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国际避税的概念是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律、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①在这个定义中所指的“税境”含义是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它不像国境那样,在地理位臵上能够找到一个明显的界线或标志,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
“流动”的含义是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转移。
(二)国际避税的法律特征1. 国际避税的主体国际纳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更确切地说是跨国应纳税人。
因为在一个税收管辖权下的符合此管辖权标准范围内的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是此税收管辖权的应纳税义务人,而不论其是否负有实际应纳税义务。
2. 国际避税的目的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交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
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2008, (21): 39.①杨田华.国际避税问题初探.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纳税款的减少。
国际避税的手段是合法或正当的,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异、漏洞或不足。
3. 国际避税的方式国际避税的方式是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的合法流动来进行。
国际避税的结果是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
4. 从国际避税的法律定义及实践经验国际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
国家政府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只能采取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像对待逃税、偷税或抗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国际避税是纳税人主观故意米取的行为。
第九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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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2. OECD规制有害国际税收竞争的努力 (1)OECD关于有害税收竞争的概念 • 避税港的界定标准 • 有害税收优惠制度的认定标准 (2)抑制有害税收竞争的国内法措施 (3)抑制有害税收竞争的国际法举措 (4)OECD抑制有害税收竞争运动的发展趋势及评价 3. 欧盟抑制有害国际税收竞争的实践 (1)1997年的《企业课税行为守则》 (2)2003年的《利息税指令》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规制
(一)国际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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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1. 关联企业的概念及其转移定价的成因
• 关联企业的一般概念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概念和范围
•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安排的成因
2. 关联企业滥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 有形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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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三)资本弱化税制
1. 资本弱化税制的立法宗旨和规制方法 2.采用一般反避税原则规制资本弱化行为 (1)实质优于形式原则 (2)禁止滥用权利(法律形式)原则 (3)正常交易原则(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4)合理商业目的原则 • 适用一般反避税原则规制资本弱化的优弊 3. 规制资本弱化的固定比例方法 (1)关联方范围的确定 (2)关联方债权性投资(贷款)范围的界定 (3)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范围的界定 (4)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法定比例 (5)超出法定比例的利息的税务处理 4.固定比例法结合正常交易原则例外的规制方法
(1)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限制
• 双重犯罪原则
• 国内税收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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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国际逃税与避税
• 工商秘密例外 • 晚近有关情报交换限制的变化 (2)国际情报交换的保密 • 交换情报的使用范围 • 交换情报的保密标准-按情报接受国法律规定的同类情报 的保密要求 (二)税款征税的国际协助 1. 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概念与作用 2. 国际税款征税协助的主要内容 • 代为送达税收文书 • 代为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代为征收税款 (三)抑制有害税收竞争的国际合作 1. 国际税收竞争与有害国际税收竞争
第十六章 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一、逃税与避税的概念1、逃税:指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2、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设计缺陷或规定不明晰之处,或税法上没有禁止的办法,作出适当的税务安排和税务筹划,减少或者不完全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规避税收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含义(一)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概念(二)国际逃税与避税产生的原因一般而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主观上,纳税人作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一般来说有多获利、少纳税的意识。
进行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追求的是利润,是利润的最大化,他们的避税动机更强。
因此,跨国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来逃税和避税,取得最大经济利益。
客观上,进行国际投资的跨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具有国际性。
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税收环境的差异个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逃税和避税提供了活动空间,使其逃税和避税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各国税收当局对跨国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掌握比其国内纳税人肯定要差很多,这是国际逃税和避税易于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中国法律中的偷税、逃税的概念1、偷税:指纳税义务人使用欺诈、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2、出口骗税:是利用中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假造出口 同、报关单等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3、抗税:指以暴力等方式抗拒纳税的行为。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1、谎报:指纳税人没有如实地提供其所得的真实信息、细节和性质,取得税收处理上的优惠和利益。
如:将股息分配谎报成利息支付,因为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2、虚构成本费用是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最常用的逃税方式。
如:高报购入原材料价格、虚构工资支出、交际费用、投资额、多摊折扣扣除等。
①自然人变更国籍②自然人住所、居所迁移③住所短期迁移④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⑤成为临时纳税人税义务。
信箱公司:是仅在所在国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的纸面上的公司中介业务:(主要形式:积累中心;经营载体:公司)指在所得或收入来源与其最终获得者或受益人之间,有目的性的加入一项或若干项业务环节,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积累中心。
国际避税与逃税区别
提高公众对税收的认识和意识, 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减少避 税和逃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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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
01
国际避税与逃税的区别
国际避税是合法利用税收政策、国际税收协定等手段降低税负的行为;
逃税则是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非法行为,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方
式逃避缴纳税款。
02
法律责任
国际避税通常不违反税收法律,但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反制措
施;逃税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刑事
国际避税与逃税区别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避税概述 • 逃税概述 • 国际避税与逃税的区别 • 案例分析 • 结论
01 引言
主题简介
• 国际避税与逃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涉及到跨国纳 税人的税收行为,但有着本质的区别。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 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通过改变自己的经营活动 或组织结构,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而国际逃税则是指 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隐瞒收入和利润,逃避缴纳税款的 行为。
目的和意义
•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国际避税与逃税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权 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明确国际避税与逃税的区别,有助于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税 收流失和维护税收公平。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国际合作能力,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将企业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以降低税负。
虚假抵扣
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取虚假发票、虚构 费用等手段,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影响
国家财政收入损失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关于利用避税地 主要做法: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 基地公司主要形式有: 贸易公司 控股公司 金融公司 知识产权公司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关于滥用税收协定
概念:一般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 协定中提供的优惠利益的第三国居民,为获 取该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利益,通过在协定缔 约国一方设立中介机构(通常是一家子公 司),从而间接获得了该税收协定中提供的 优惠利益的行为。
关于滥用税收协定
例如:设置直接传输/导管公司方式
由此, A国的居民就可以通过在B国设立的公司, 减轻其来源于C国所得所承担的税收。显然, A国居民在B国设立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 利用B、C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优 惠待遇,传输其在C国产生的利润。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危害
举例:假定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分设在甲、乙 两国,甲、乙两国所得税税率分别是50%、20%。 甲国母公司把一批成本为800万元,原应按1200 万元左右定价的一批货物,人为压低按800万元 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最后以1300 万元价格转售出这批货物给无关联的买家。 该跨国公司本应负担税收为: 母公司应税所得(1200-800)×甲国税率50%+ 子公司应税所得(1300-1200)×乙国税率20% =220(万元) 人为压低价格后,实际负担税收为: 母公司应税所得(800-800)×甲国税率50%+ 子公司应税所得(1300-800)×乙国税率20% =100(万元)
节税、避税、逃税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性质不同
1、节税的性质:节税活动使顺应法律意识的,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
2、避税的性质: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会腐败。
3、逃税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严重的构成偷税罪,手段情节突出的可构成抗税罪。
二、适用对象不同
1、节税的适用对象:所有的纳税人。
2、避税的适用对象: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
3、逃税的适用对象: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扩展资料:
节税的特点
1、以符合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
节税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的最优化选择。
2、符合政策立法意图
纳税人通过节税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其结果正是税法中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因此,节税本身正是优惠政策借以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载体。
3、需要进行策划
节税需要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结合企业全方位的筹资、投资和经营业务,进行合理合法的策划。
没有策划就没有节税。
4、表现形式多样
由于各国税法的不同,会计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节税行为也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一国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越大,可供纳税人选择的余地也就越大,节税形式也就更加多样。
第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二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救济措施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国际避税概念和性质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 主要方式 国内法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 措施
返回第一节 ຫໍສະໝຸດ 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及其区别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 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 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 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 规定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取某种公 开的合法手段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或躲避就 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责任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危害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转移进行避税的行为通常产 生于跨国关联企业内部主要有以下几种: 1.转移定价。 2.不合理地分摊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 3.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进行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