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考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8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B、5月1日C、5月28日D、4月30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B、1988年7月1日C、1988年7月21日D、1991年7月1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B、16C、21D、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A)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B、劳资关系C、企业关系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B、书面C、正式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A)。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弟61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维护女性职员合法权益,保障女性职员的健康安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欢迎阅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我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本规定主要涉及女职工的就业、劳动条件及保护、孕期和产期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一、女职工的就业权利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为性别而限制、歧视女性就业。
2. 对于招聘女职工,单位不得要求或者暗示要求女职工提供婚姻状况、生育状况等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信息。
3. 单位应当提供男女职工平等的职位晋升机会,不得因性别加以限制。
二、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保护1. 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劳动强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
2. 对于女职工从事的与其生理特点不适应的、有可能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工作,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内容或者提供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3. 单位应当提供女职工生理期休假制度,保证女职工在生理期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4. 对于需要进行危险性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
三、女职工的孕期和产期保护1. 孕期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医生的建议,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环境,确保孕期的女职工的身体和胎儿的安全。
2. 孕期女职工不得从事对胎儿或者自身有危害的工作,单位要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内容或者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
3. 产期的女职工享有合理的产假期限,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4. 在孕期和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不受辞退或降薪之类侵害的权利。
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制裁1. 对于限制、歧视女职工就业的行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 对于侵害女职工劳动条件和保护的行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承担赔偿责任。
3. 对于违反女职工孕期和产期保护规定的行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旨在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推动社会的进步。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实现职工全面发展、身心健康提供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含参考答案)范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共8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B、5月1日C、5月28日D、4月30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D )。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C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B、1988年7月1日C、1988年7月21日D、1991年7月1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 B )条(不含附录)。
A、12B、16C、21D、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 A )的和谐与稳定。
A、劳动关系B、劳资关系C、企业关系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B )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 C )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B、书面C、正式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 )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A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则解答篇姓名一、单选题(共2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4、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5、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解除劳动合同C、解除聘用合同6、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A、女职工要求B、医疗机构的证明C、工会证明女职工身体状况7、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A、56B、90C、98D、1208、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天。
A、10B、15C、20D、259、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A、25B、30C、40D、4210、对哺乳未满(C)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A、6个月B、9个月C、1周岁D、18个月1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
A、半小时B、45分钟C、1小时D、1.5小时12、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大女士们都十分关心有没有什么法规来保护自己的职工劳动保护,为此小编特地为大家收集了下面的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希望大家收藏!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文).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依法有权受雇、从事劳动活动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权益和安全卫生权益,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女职工的就业制度,有力地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社会各界和企业是否依照本规定遵守有关女职工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保护第五条国家、社会和企业应当注重采用与女职工资历相吻合的就业方式及条件。
第六条国家及社会劳动组织应当给予女职工在就业、岗位调动、职务提升和人事任免等方面的有利政策和待遇。
第七条工作单位不得有反对女职工就业的声明或行为,不得因性别歧视去限制就业机会。
第八条工作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拒绝录用接受劳动者的学历、技能和知识的女性劳动者。
第九条企业须把女职工考核系统与男性职工考核系统有机联结,使其具有相同的考核标准,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工保护制度,加强劳动者就业保障,维护女职工就业权、劳动权和安全卫生权。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职工,并建立有效的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休息条件,女职工与男职工应当一致。
第十三条工作单位应当落实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及劳动者代表大会活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政府及企业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针对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能力的提升,确保女职工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工作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妥善安排女职工的安全实践操作,并定期检查和检验防护设备的有效性,提高女职工的安全保护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若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工作单位违反本规定,致使女职工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提升,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网络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共85题)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月28日B、5月1日C、5月28日D、4月30日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年7月1日B、1988年7月1日C、1988年7月21日D、1991年7月1日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B)条(不含附录)。
A、12B、16C、21D、285、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促使企业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既可增强职工对B、劳资关系C、企业关系6、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B)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A、身体状况B、生理特点C、疾病与不适D、性别弱势7、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C)条件。
A、工作B、休息休假C、劳动安全卫生D、收入8、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B)告知女职工。
A、口头B、书面C、正式9、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B)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D、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10、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A)。
A、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B、解除劳动合同C、解除聘用合同1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B),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A、女职工要求B、医疗机构的证明C、工会证明D、女职工身体状况12、对怀孕(D)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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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女职工来讲,对其劳动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十分关心的。
法律规定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孕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是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一、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规定(1)男女同工同酬。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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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1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题】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或口头告知女职工。
(3.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3题】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题】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题】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间。
(2.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6题】我国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0天。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7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0天产假。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8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9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0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由女职工个人支付。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11题】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2题】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2小时哺乳时间。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13题】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4题】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5题】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6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仅关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而且增加了对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的保护条款。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7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8题】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指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构成歧视,但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除外。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9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女农民工。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20题】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1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手术费。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2题】根据我国《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规定,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23题】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4题】根据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育的女职工休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2天。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25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规定,女性占多数的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3.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6题】根据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7题】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8题】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29题】我国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0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1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2题】对于实施性骚扰的行为,《民法通则》《刑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猥琐、侮辱妇女罪以及侮辱、诽谤罪。
(3.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3题】我国法律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二十日以下拘留。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34题】《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5题】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6题】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7题】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是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得工作。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38题】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的健康检查及指导。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9题】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40题】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41题】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42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3题】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派出留学、职称评定、就业培训、岗位培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4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提供帮助。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5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重体力或者其他禁忌性劳动。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6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用。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7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3.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8题】我国法律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9题】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0题】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2.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51题】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2题】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3题】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4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5题】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1.0分) 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6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3.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57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何时施行?()(2.0分)答:A:2010年4月18日B:2011年4月18日C:2012年6月18日D:2012年4月18日标准答案 D考生答案评分0.0【第58题】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0分)答:A:4B:5C:6D:7标准答案 D考生答案【第59题】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