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规范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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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治理,提高工程建设治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治理。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试验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治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室外工程)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施工资料治理 construction document

对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收集、编制、整理和归档等过程治理活动。

2.0.3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4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依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2.0.7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看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8 竣工图 as-built drawing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及讲明。

2.0.9 组卷 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归卷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保存治理。

3 差不多规定

3.0.1 施工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0.2 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

移交,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签字齐全。

3.0.3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施工资料的形成和积存纳入施工治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工程文件资料形成的全过程负总责。3.0.4 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及审核应符合有关规定,签字并加盖相应的资格印章。

3.0.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其中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6 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一般情况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的授权证明。

3.0.7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峻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0.8 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缘故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刻。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3.0.10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按照山东省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3.0.11 施工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过程,宜采纳计算机治理,计算机治理软件所采纳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3.0.12 推广施工资料数字化治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资料宜采纳缩微品。

4 治理职责

4.1 建设单位职责

4.1.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设专人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存和组卷工作。也可按规定托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4.1.2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4.1.3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4.1.4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按规定参与见证取样工作。

4.1.5 应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为城建档案,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刻内办理移交事宜。

4.1.6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也可托付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

4.2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4.2.1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2.2 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4.2.3 应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4.2.4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4.2.5 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图进行审查。

4.2.6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将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建设单位。

4.3 监理单位职责

4.3.1 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监理责任。

4.3.2 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4.3.3 在施工时期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存、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4.3.4 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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