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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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一、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商定竞业禁止两种法定竞业禁止,。

”新《公司法》[1]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生疏公司的运作,把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隐秘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峻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解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

二、竞业限制(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隐秘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因用人单位缘由不按协议商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商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连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商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连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2.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 57-63、118、212 条及第 214-216 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赋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份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者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赋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特别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公司法-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公司法-董事对公司的义务

保密义务适用于董事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 的一定期限内,要求董事对其在公司活动 中获悉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
保密义务是董事的基本义务之一,旨在保 护公司的商业机密、竞争优势和利益,防 止公司信息的非授权泄露和滥用。
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董事应将保密义务纳入工作合同和任职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信息的范 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董事在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等信息, 以便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董事应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 时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 市场环境等信息,以便做出科学、合 理的决策。
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 司利益。
董事的审慎义务是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要求董事在决策和执行公司事 务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慎义务的具体内容
01
02
03
04
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和市场状况,
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 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
02
董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信息、供应商信息、技术秘密、财务数据等。
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
03
董事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将公司的
商业机会转移给自己的关联方或亲友。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 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
董事应对公司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客户资料、技术数据等重要信息予 以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董事本来在公司内部治理的过程当中是属于拥有绝对的实际权力的,可以说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务是具有比较权威的地位的。

如此重要的职位,当然公司法也会对董事的义务进行立法约束,其实,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主要就是包含两点,董事必须要有忠实以及注意这两种最基本的义务。

▲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是什么?▲(一)注意义务: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的注意义务。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负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法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规定,否则,应当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对公司董事具有约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负有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即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董事有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使负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义务,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超出这些权限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对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负有勤勉的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当公司董事职位之后,要认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职责,要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要尽可能多的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要加强对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并且要尽可能多的参加董事会会议。

实际上,董事的勤勉义务本质上就是要求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就公司所讨论和决议的事加以注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要求义务人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义务。

那么,上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反该义务会产生什么效果?竞业竞争的行为效力又如何呢?问题的答案,则应视法定竞业禁止或是约定竞业禁止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1 、法定竞业禁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该条规定,就是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据此,我国法律并不完全禁止竞业竞争,但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竞业竞争时需要事先取得股东会的同意,或事后获得股东会的追认。

同时,同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意味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进行竞业竞争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且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不当然无效,仅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效果仅产生返还违反义务获取的利益的效果。

2 、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畴仅针对公司高管在职期间的行为,并不包括其离职之后的的竞业竞争行为,这就属于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范畴。

公司章程、公司与高管之间签订的协议可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股东在离开公司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在离职后可以自由从事与原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就业或投资活动。

就约定竞业禁止义务而言,公司可以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约定违约责任,无约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竞业竞争行为并不会被认定无效。

综上,《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行为,违背该义务则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效果。

同时公司章程等文件可以对上述人员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合法有效的规定或者约定,上述人员应依约履行,不得违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6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6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乙方:董事姓名(以下简称“乙方”)为规范公司与董事之间的竞业关系,维护公司的商业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保密义务:1.1 乙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的商业信息。

1.2 乙方在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获取的公司商业信息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1.3 乙方对公司的商业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即使卸任董事、离职或解除本协议仍应遵守。

二、竞业禁止:2.1 乙方在卸任董事后,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____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在公司所在地区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

2.2 乙方不得与公司竞争,不得在公司所在地区开设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揭示公司商业秘密。

2.3 乙方不得在卸任董事后,在公司所在地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客户、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往来,不得扰乱公司原有的商业秩序。

三、违约责任:3.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赔偿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2 若乙方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约定: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乙方离职后解除,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不得撤销或修改。

4.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乙方(董事):签字:签字:日期:日期: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甲乙双方均应遵守,若有争议应提交相关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篇2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乙方(董事):【董事姓名】鉴于,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制定了本竞业禁止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竞业禁止协议的目的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目的是保护公司商业利益,规定了乙方在解除董事职务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所经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活动。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第3 1卷 第 3期 20 0 9年 5月
宁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Ju a o igi U ie i ( m nts& S c l c ne d i ) or l f n x nvr t Hu aie n N a sy i oi i csE io aSe tn
V0. 1 No 3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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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国立 法 和判例 对 董事竞 业 方式 的认 定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这 一 点 得 到 了 各 国 的基 本 认 同 。对 于 但 “ 自营或 者 为他人 经 营 ” 的理 解 主要 有 “ 自己的名 以
首先 , 即使 在 公 司章 程所 载 的公 司经 营 范 围 的
公 司利益 的 活动 。 ( ) - 竞业 行 为 的判 定 董事 竞 业禁 止义务 是公 司法 处理 公 司与董事 利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概述
( ) 事竞 业禁 止义 务 的概念 一 董 竞 业 即是 竞 争 性 的 营业 活 动 。竞 业 禁 止 是 指 “ 根据 法律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 与 特 定 营业 有 特 定 对 关 系 的特定 人所 为 的竞 争 行 为 加 以禁 止 。其 中 , 与 特定 营业有 特定 关 系 是 指 , 有竞 业 禁 止 义 务 之 人 负
导致公司、 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 , 而且会 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 序 , 必然会导致市场主体 的 恶性无序竞争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董事竞业禁 止 义 务就 是一 项预 防董 事侵 害公 司利 益 的法律设 计 。

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 而将 自 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公司的成立和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大家按照规则来维护集体的权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竞业禁止就是其中一种,那么竞业禁止是什么,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针对以上问题的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了解。

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盗取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竟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股东竞业禁止的具体规定主要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从竞业禁止还可以引申出竞业限制义务,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

简言之,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

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常有客户问起,一起开公司做生意的股东自己私下另起炉灶、与公司暗中同业竞争,能否告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此处我们讨论下股东与竞业禁止、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

我们国家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实践和理论中也多将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视为同一概念相提并论,并且无论是竞业禁止或是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均较为笼统。

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人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二、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用人单位展开同业竞争。

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是什么?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是什么?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

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二、有关竞业限制的主要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制度理论分析

竞业禁止制度理论分析

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分析竞业禁止,亦称为竞业限制、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

它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之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其后,由代理扩及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当事人及至近代商法中的合伙人,然后发展至现代的企业法、公司法中的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商业辅助人的制度中。

当代法学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分类形形色色,其中一种分类以竞业禁止存在期间作为标准,划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

顾名思义,在职竞业禁止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禁止兼职同类的工作和职位;而离职竞业禁止则是指特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

在外国立法中,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有明确规定,典型的如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和英美法系的美国。

而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均在各自法域对竞业禁止作出明文立法。

而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则取代了《劳动法》在劳动关系领域对竞业禁止作了一般性规定。

其次,如科技部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深圳特区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等地方性法规里,对竞业禁止制度作了行业性的定义或地域性的特殊规定。

虽然不乏部门法和规章对该制度的立法调整,碍于我国民法典仍未颁布,至今仍缺少民事一般法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规定。

但竞业禁止制度具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其进行详尽的理论分析,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法的价值基础分析(一)法的价值层面竞业禁止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对自由的限制以维系秩序,最终又保障自由,核心即法的自由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的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自由,哲学界普遍认为,自由是指对于必然的认识和对于规律的把握。

在法的价值位阶上,现代法学界“私法优位”的观念已然确立,因而自由被作为法的第一价值。

“瑞格尔公司诉格利弗案”——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经典案例

“瑞格尔公司诉格利弗案”——关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经典案例

而从 经营 范围 标准 ”来 看,公司 有 关 。某一 机会 与 公 司经 营活 动 越 密
达到 5 0 英 镑 。 当时瑞格 尔公司 只 善意 、 00 而 公司能 否或应否 获得 此项利 润、 获 机会 必须与公司现在或未来 的经营活动 能对 H C公 司投入 2 0 A 0 0英镑, 董事也 利人是否应该 为公司赚取这笔利 润等等。 不愿意提供 个人担保 。于是董 事会决 只要基 于获 利人确 实赚取 了利润这一 事 切, 越有 可能构成 公司机 会 就 。在本案 定 由董事们 个人认 购H C公司 的3 0 实本 身, A 00 无论 他是 多么诚 实和 善意 , 不 中, 都 瑞格 尔公 司 出售 电影院 和 出售 公司
维普资讯
法 治
・ 政 策
‘ ‘ 瑞格尔公 司诉格利 弗案 "
关于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的经典 案例
文 /徐诗诗 竞 业禁 止 一 词 来源 于英 美 法 了外部人 认购 了 5 0 该公 司 的法律 顾 尔教 授对上议 院的这项判决评 论道:这 0 股, 的 不争 利规则 ” (opoi rl) n n rf ue , t 即 问 G r n经 董事会 同意 认购 5 0股 。三 是 运 用公 正 原则 得 到一 个 不公 平 的结 at o 0
外 两 家 电 影 院 。 然 而 出租 人 则 提 出 , 院 误 解 了衡 平 原 则 。衡 平 法 的 原 则 是 , 无 合常规 推理而存在 的。 这种 夺公 司机 篡
H C公 司的董事必 须对租 约提 供个人 论是谁 利用其受 信地位而谋 利, 必须返 会 “ 的 行 为也 因 此可 以得 到 定 性 。 A 均 担保, 或者 H C公 司的实 缴资本 必须 还这笔 利润, A 不必考 虑是 否有欺 诈、缺乏

公司内部人竞业禁止义务问题研究

公司内部人竞业禁止义务问题研究

信 义义务利益 ,应 当允许 免责—— 这将极大地鼓励人们 积极担任董 事 。同时 ,董事购 买责任 保险也是一种有效分散责任风 险的机
制。
四、对公司 内部人竞业行为的 内外部监督 股东会是 内部监督 主体 的核心 。在对 竞业行 为进行 大会 决 议时 ,依照我 国公司法之规定 ,采 “ 资本 多数 决”的原则,只 要代表 1 2 / 以上股 份的股 东同意就 能通 过 。窃 以为 ,这样 的原 则是无法保护广 大中小股 东权益 的,并且直接 为大股 东利用 持 股 优 势 损 害 公 司利 益 打 下 了 一 个 极 为 不 符 合 公 平 正 义标 准 的基 础 。较 为 合 理 的方 法 是 在 公 司 法 中规 定 ,大 股 东在 决议 时 的 回 避 ,切实保障决议的程序公正 ,股东会监督 的力度和有效性。 我 国证券法较好地集 中体现 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人竞 业行为 的外部监 督,规定了强制披露义务 、持 续信 息公开制度 等 。如证券法第六十 条规定 中期报告需要披露股 东大会 审议的 主要事项 ;第六 十一条规定的年 度报告要求披 露董事、经理、 监事 、持股前十名股东 的姓名和持股情况等 。 五 、完善公 司内部 人竞业禁止 的制度建构 1 内部 程 序 . 重 大 竞 业 行 为 应 该 经 过 股 东 会 表 决 通 过 ,使 其 他 股 东 具 有 否 决 权 。非 重 大 竞 业 行 为 由董 事 会直 接 批 准 。 重 大 竞 业 行 为 一 般指属 于法 定、上市公司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过公司权 力机构通 过的事项 。利害关 系人 的表 决权当然被排除在外 。事 前批准和 事后追认都无碍其最终 的效力。考察控制股东 、董事


为 董事 受托 于 公 司 而 非 股 东 。这 就 很 自然 地 给 出 了信 义 义 务这 定的确 显得较 为粗陋的。 根据 商业 判断 规则 ,公 司 内部 人在没 有违 反公 司章程和 概念 。信义义务指董事作 为公司的受信人 ,在为一定法律行

竞业禁止名词解释

竞业禁止名词解释

竞业禁止名词解释竞业禁止名词解释 1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如果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名词解释 2所谓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

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

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竞业禁止名词解释 3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

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

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

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本通用版7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本通用版7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书范本通用版7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管理、业务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防止乙方在职期间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竞业禁止条款1. 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参与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2. 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产品配方、价格策略、市场策略等。

3.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离职后两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业务活动。

二、义务条款1. 乙方应忠诚履行公司职务,尽力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乙方应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损害公司声誉及利益。

三、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并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一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乙方可向甲方法务部门咨询。

五、补充条款(根据实际情况添加)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擅自利用在公司期间建立的业务关系网络从事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乙方在离职后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时,不得利用原公司的技术资源、客户资源、渠道资源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第三方利益。

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

什么是竞业禁⽌义务和竞业限制常有客户问起,⼀起开公司做⽣意的股东⾃⼰私下另起炉灶、与公司暗中同业竞争,能否告他违反竞业禁⽌义务。

此处我们讨论下股东与竞业禁⽌、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

我们国家⽬前法律对竞业禁⽌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实践和理论中也多将竞业禁⽌与竞业限制视为同⼀概念相提并论,并且⽆论是竞业禁⽌或是竞业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均较为笼统。

店铺⼩编认为,竞业禁⽌和竞业限制还是有所区别的。

竞业禁⽌义务和竞业限制⼀、什么是竞业禁⽌义务竞业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级管理⼈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在任职期间,不得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

简⾔之,竞业禁⽌义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前法律对竞业禁⽌主要有以下规定: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不得有下列⾏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级管理⼈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不得⾃营或者同他⼈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是法律对董事、⾼级管理⼈员忠实义务在法律上进⼀步的细化,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禁⽌董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限内与任职单位展开竞争。

⼆、什么是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由⽤⼈单位⽀付给劳动者⼀定的经济补偿,以此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后的⼀定期限、范围和地域内不得与⽤⼈单位展开同业竞争。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8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8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8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董事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所应遵守的竞业禁止义务,以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及机密信息,避免董事利用其在公司内的职务之便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一、协议双方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二、协议内容1. 竞业禁止期间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______年内,应遵守本协议的竞业禁止条款。

2. 竞业禁止义务(1)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参与或管理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或活动。

(2)乙方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单等敏感信息,并不得利用这些信息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3)乙方在竞业禁止期间内,不得招聘或试图招聘公司核心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4)乙方在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内,不得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关键职务。

3. 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乙方的违约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保密义务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均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对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敏感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5. 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如有任何疑问,双方应及时沟通并解决。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公司管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份。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公司的经营者在执行经营公司业务方面向公司和公司的投资者负有何种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应向公司和投资者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向来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缺。

这种现象的存在无疑既是对股东权利至上的公司法理念的辚轹,又是现实中浮现的许多问题的源头。

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股东权至上”的公司法理念,杜绝实践中浮现的种种问题,从理论上探讨一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无疑是必要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谈到权利时,董事的权利既包括个别董事单独行使的个别型权利,也包括集体董事作为统一体方可行使的整体性权利,即董事会的职权,这种权利无法分解给董事个人分别行使。

而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则与之不同,不仅可以而且有必要把义务和责任分解到董事个人身上,这样才干更好的催促董事善尽职责。

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董事作为个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因为对于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在不少问题上是处于学理上的探讨,所以比较多地借鉴了外国立法例和学说,并以此和我国的公司法相比较对照。

一、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董事的义务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具体而言,董事义务来源于下列立法例:(一)英美法系立法例1、信托说。

该说认为,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trustee),董事义务的本质以此为据而获得说明。

信托说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jointstockcompany),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

根据信托原理,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而公司股东则既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又是公司财产的受益人,而公司本身的独立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这时公司董事作为受托人团体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ownership),并且负有相应的受托人义务。

后来由于颁布了公司制定法,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得以确立,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而非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所有,公司董事作为公司财产的管理人,其职责是积极地运用财产谋求利润而非像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那样限于消极的保管受托财产之完整,因此,这时判例法上把公司董事称为受托人,主要是指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义务而言的。

2024年董事竞业禁止协议(二篇)

2024年董事竞业禁止协议(二篇)

2024年董事竞业禁止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身份证号:风险提示:竞业禁止的人员具有针对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

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而部门经理、普通员工等无需承担此义务。

鉴于乙方作为公司的董事,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乙方的竞业行业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3、不得同时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4、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二、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禁止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就职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

风险提示:竞业禁止只限制在职期间,只针对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

若是要限制离职人员,需要在员工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约束其跳槽到竞业公司产生纠纷。

但建议在员工开始接触商业秘密时就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大部分离职原因都与企业有矛盾或是为了追求高薪待遇,离职时是比较难与其签订的,应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因为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所以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

若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则员工离职后要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不能以已经支付过所谓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

更不能将其在职期间获得的保密费当做是对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的补偿金。

三、违约责任董事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将会受到一定的制裁。

1、请求权。

公司董事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即享有请求该董事停止其竞业行为的请求权。

2、归入权。

即公司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董事从事竞业行为的收入视为公司的收入。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最新整理版3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最新整理版3篇

董事竞业禁止协议范本最新整理版3篇篇1甲方(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董事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担任甲方董事期间及离任后一定期限内,对乙方的竞业禁止行为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协议目的为确保公司商业利益及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乙方在离任后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损害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协议。

二、竞业禁止内容1. 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与企业或个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相竞争的业务等。

2. 乙方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X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职务。

三、竞业禁止期限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日起X年。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内容,乙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 乙方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返还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获得的收益。

五、保密义务1. 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乙方离职之日起X年。

2.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2)乙方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死亡;(3)甲方决定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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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摘要】为了保障公司利益、防止董事以权谋私,各国纷纷在立法上对董事的忠实义务提出了要求,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公司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但我们应当意识到有关立法仍存在问题,有待完善。

【关键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必要性;具体分析;完善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内部的权力运作机制由“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转变,董事们的权力也因此不断增大。

为了保障公司利益、防止董事以权谋私,各国纷纷在立法上对董事的忠实义务提出了要求,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就是其中之一。

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设置的必要性
竞业禁止义务,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对与特定营业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所为的竞争行为加以限制,而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就是其中的一种。

所谓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是合同约定,董事在特定的期间内不得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是相类似的行业。

回顾现代公司的演进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结构逐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过程。

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出现,就意味着董事权力在公司中不断扩大。

作为公司日常运作的执掌者,他们既能充分地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商业秘密以及一些对公司极为重要的市场行情,也可以实际支配和控制公司的运营。

因此这就为董事们进行竞业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从理论上来说,董事是受股东委托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人。

他们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但是,当竞业行为所能获得的利益大过他们从公司中获取的酬劳时,我们就无法排除董事们会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毕竟他们的行为是符合“经济人”这一基本的经济学假设。

综上所述,董事们是有动机且有能力展开竞业行为。

倘若不加限制地纵容董事们进行竞业行为,不仅会造成公司商机的流失,还有可能造成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故各国的公司立法为了防范于未然,纷纷地规定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它是法律在公司与董事间设置的一处隔离带,其功能在于使董事们的私利与公司的合法权益区分开来以防止利益间的混同或是公司利益的侵害,从而以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

二、我国《公司法》中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之具体分析
对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法律于93年的《公司法》中做出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随后05年的《公司法》第149条在93年《公司法》的基础上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做出了调整,即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对比前后两个条文的差别,可以看到我国《公司法》顺应世界立法潮流,将原先的绝对禁止模式进行了弹性化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也更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具有积极意义。

故我们应对现行规定进行整体把握:(一)“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之分析
对于“自营”与”为他人经营”的判断,主要存在两种标准“名义说”和“利益归属说”。

前者主要是以经营行为主体为标准,即以自己名义经营或是以他人名义经营。

“名义说”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较为简单、便捷,但是在实践中“名义说”很容易给投机者钻空子,尤其是在所得利益者与名义经营者相背的场合下。

因此该标
准渐渐被“利益归属说”所取代。

所谓的“利益归属说”,是指以经济效果归属来作为判断标准区分“自营”和“为他人经营”。

虽然“利益归属说”在具体适用中较为复杂,但是它能很好地囊括各种情况,尤其是对那些作为“隐蔽”受利主体的董事开展的竞业行为。

(二)“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之分析
所谓的“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业务;其二,是与其任职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或者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是服务。

要想对“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正确界定,笔者认为应对此处的公司经营范围有个清楚的把握。

对此我们应弄清一个问题,即此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等于公司章程上所载的公司经营范围。

从公司日常运营来看,在公司的经营模式、决策方向或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影响下,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往往会超过或是小于公司章程上所载的经营范围。

若以公司章程上所载的范围来限定竞业活动中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范围则会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具体而言,当董事所进行的竞业行为虽然不在公司章程所载的范围内,但是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相重合时,若再以章程来作为标准进行判断则很有可能会放纵董事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董事所开展的业务虽在公司章程记载的范围内但并非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这时对董事行为进行禁止,则会造成对董事行为管控过严,影响其从业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中的公司经营范围应以公司实际营业为准。

另外,对“与其任职公司相类似和同种类的商品或是服务”的判定,应注意对任职公司经营方式的分析,以此确定该商品或是服务与任职公司的业务是否具有竞争力,即是否会造成替代性或是市场分割的效果。

(三)“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之分析
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只要经过公司的许可,董事进行的竞业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我国的立法顺应了发展趋势,在05年《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不得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但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可被允许。

换言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效力优先于《公司法》关于不得从事竞业行为规定的效力。

这样,把公司事务交还公司股东做出判断的立法设计既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又节约了法律运行成本,同时还提高了效率。

(四)董事竞业禁止期间之分析
对于董事竞业禁止期间的判断,主要取决于两个时间要素:其一,公司营业期间;其二,董事在该公司任职期间。

假如缺少第一个因素,公司不在营业期间内,那么董事所开展的业务便不会和公司经营范围相冲突,自然不会损害的到公司利益,而此时董事的行为也不应被禁止。

因此竞业禁止期间应当以公司的营业期间为基础。

这里所指的公司营业期间,不仅包括公司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还包括了公司准备营业、试营业和暂时中止营业这几个阶段的时间。

对于董事竞业禁止一般是对董事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要求,假若董事非该公司成员,那么公司就无权对其行为进行干涉。

但是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就止于董事任职结束呢?这显然对公司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因为董事在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各种信息、秘密,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可能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如果离职后的董事利用原公司的信息等资源,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公司同类的业务,亦构成竞业行为。

故在一定情况下,有必要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延长至董事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

三、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
务的立法完善
对于我国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我们应当意识到有关立法仍存在问题,有待完善。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完善“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同意”程序
对于董事竞业行为是否得以准许,往往和公司利益直接相关,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力,从理论上来说应当属于公司的重大事务,故应当慎重对待。

我国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竞业行为的同意主体,却未规定具体的同意程序。

这样就容易引发争议。

因此,法律有必要将同意程序明确下来。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话,就按照章程规定实施。

倘若没有章程的相关规定,则具体的同意程序可以参照《公司法》关于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执行。

即在竞业行为的董事身份和股东身份出现重合的情况下,排除此类股东的表决权,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完善归入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若公司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则公司可将其违法该项义务所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这就是所说的公司归入权。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全文只对归入权作了简单的规定,对于归入权如何行使等问题均无说明。

第一,归入权的行使主体。

笔者认为,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应为董事会。

当董事会怠于行使或者不行使该项权利时,就会给公司带来损害。

那么,此时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救济。

第二,归入权的行使范围。

笔者认为,归入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董事竞业行为所获得的收入。

具体而言,若该名董事是自营而开展竞业行为的,则其所得收入为该竞业行为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得出的收益;若该名董事是为他人经营而进行竞业行为的,则其所获得收入为从第三人处获得的酬劳。

但倘若该名董事没有从其竞业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那么公司也不能享有归入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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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有苏.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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