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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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下5、判决的执行问题如债权人之权利未获满足,可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各债务人均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故均可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否可以以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个作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全部作为被申请人时,法院究竟是执行其中一个还是按比例?究竟是执行哪一个,其中是否有不正当因素导致的偏向执行行为?如分开执行则可能导致原告获得双重赔偿,该情形又如何解决?对其中一个执行到位后,已赔偿人有无向另一个追偿?上面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我们是否可以从上面的分析得出这样的一些反思:(1)立法的滞后性(漏洞)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填补?(2)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否有所为?(3)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法律依据又在何处?(4)既然实践中可以按连带债务责任裁判,为何又不能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予以裁判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原理适用规则之我见(一)不真正连带责任运用的法律规则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运用应遵循以下法律规则:第一,债权人可直接向终极责任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如果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全部赔偿给付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此债务人对其所履行之债务可请求终极责任人承担其赔偿之损失。

这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极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出于促进自己债权实现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进行债权请求,此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之债权即告消灭,债权人不得对其他原债务人再请求赔偿。

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该已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追偿,终极责任人得向该债务人赔偿其履行债务之损失;若无终极责任人或终极责任不确定,履行债务之债务人亦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分担赔偿负担。

必须强调的是,此时的选择权完全在于债权人自己,法院不应要求债权人选择,相反,法院应向债权人释明其有向全部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责任形态。

直接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其中,被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而第三人则可能因与案件有关而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代位求偿权、补充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追偿权行使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补充责任承担在承担补充责任时,被告需要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如果被告的补充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则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共同责任分担在共同责任中,多个责任主体需要共同分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此时,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责任形态,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促进司法实践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

提高公众认知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中共10页文档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中共10页文档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中(5)连带责任中债务人之一履行的具体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完全一致和重合,这里债权和债务是完全对应的关系,各债务人都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这个义务与债权完全相同。

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就可能出现债务人之一的债务小于债权的情况。

这是由于各债务系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法律关系产生的,由于法律关系和合同内容的不同,债务人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可能会发生一些差异。

所以尽管各债务人均有履行自己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其中某债务人的债务可能会小于债权,不足部分只有另一债务人履行。

这种情况在债务人之一为保险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尤其可能出现。

(6)连带责任实行法定主义而且其适用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认定和适用。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而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学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规则和原理予以体现,因而其概念系法理性的,发生这类案件后均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竟合情况酌定运用。

通过对上述二者之比较,可以看出在连带责任中,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规定才能适用。

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它既不让债权人领受双重的偿付,同时又避免债务人承担超出自己责任外的不必要债务,从而准确、合法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虽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因为各债务人均仅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并未因负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加重自己的债务负担。

由于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在实践中,法律关于连带责任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能适用的。

6、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1)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而按份责任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问题

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问题

保险案件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问题2005年5月27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某分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

财保某分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该保险单所附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载明了以下事项: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九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等内容。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签订上述保险单同日,该房地产公司按约向财保某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427元。

2006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公司职工张某某驾驶投保轿车由成南高速收费站方向沿成南高速引道向金堂方向行驶,行至桂红路与成南高速引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事故。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维普资讯
第2 6卷第 3期
20 0 6年 8 月
承德 民族 师专 学报
J u n l fCh n d a h r ’ l g o t n l is o r a e g e Te c e s Co l e f rNa i ai e o e o t
责任 。
由此 可 见 , 真 正连 带 责 任 的成 立取 决 于 以下 要 件 : 不 1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债 务 人 基 于 不 同 的 法 律 事 实 产 生 . 对 同一 债 权 人 的 责 任 。 基 于 同一 法 律 事 实 ( 违 约 行 为 )不 如 , 能 构 成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 同 的 法 律 事 实 是 两 个 或 两 个以 上 不 的 债 务 人 之 间 产 生 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的 原 因 ; 次 . 不 同 的 其 该 法律 事实 针 对 同 一 债 权 人发 生 . 而 该 债 权 人产 生 对 多数 债 因 务 人 的请 求 权 竞合 。 2两 个或 两 个 以上 的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的 给 付 内 容 相 同 .
Vo1 26NO. . 3
Au 2 6 g. 00
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梁 丛武
( 南通 大学 法政 学院 , 江苏 南通 2 60 ) 2 0 7
摘 要 : 为 广 义 请 求 权 竞 合 之 一 种 的 不 真 正连 带责 任 。 我 国 民 法领 域 中尚 未受 到足 够的 重视 。 其 作 为 一 种 作 在 但 成 熟 而 科 学 的 理 论 . 着 异 于连 带 责任 理 论 而 独 立 存 在 的 价 值 。作 者 对 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的 确 定 、 型 和 效 力 、 权 有 类 债 人 对 不 真 正 连 带 责 任 的 求偿 和 不 真 正 连 带 责任 的 内部 求 偿 问题进 行 了论述 。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童 这一法律 制度 。近年 来 。我 国 民法理 论 对不真 正连带债 务概念 和法理 已有 介绍 分析 。司法界 已有一定 数量 的案例 。立 去 面 ,一 般 认 为 最 高 法院 法 ( )复 方 经 18 )4 号 “ 98 5 关于信用 社违反规定手续退 [ 给他 人造 成 损失应 当 承担 责 任的 批复 ” 人 可了债 权人对 不真正连 带债 务人的 同时 青 求权 。 《 产品质量 法》 《 费者权益保 、 消 户 法》 中有关受害人 、消 费者因产品缺陷 、 莳 品缺陷 向生产 者 、 售者 请求赔偿 的规 销 《 险法》 《 保 、 海商法》 以及 《 海事特 列 程序 法》 中 有关保 险 利益 人 向保 险 人 、 曼 权第 三人请 求赔偿 的规定 ,体现 了不其
一Leabharlann E 连带法 理 。而最高院 《 关于审理 人身损 赔偿 案件若 干问题 的解释》 有 关第三人 改 雇员 、劳动 者伤害 的赔偿 责任规定 ( 第 l条 、 1 条 )以及未尽安全保障 义务的 1 第 2 商 ( 6 ) 任 第 条 、学生伤害 事故的赔偿 责任 : 7条 ) 第 、第三人致 害帮 工人的 补偿责任 : 1 )等 三个补克 责任 的规定 则 更为 第 4条 泛、 直接 、具体地 规定 了不真 正连带 债
给付为 标的之致 个债务 ,依 一债务人 之 亳 全履行 。他债 务因 目的 之达 到而消灭 之
去 律关 系 ”其概念 和理论 。由德国学者阿 戎 台雷 率先 提 出 。尽 管无 立 法 明确 规定 。 且 德国 、日本等 许多国家 的判例 和学说 均 定和认 可 ,并通 过判例 和学 说实际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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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本荣
不真 正连带债 务 . 是指 “ 致个债 务人基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张仁友案例简介被告唐某雇请被告邵某驾驶大货车运输货物,并同时雇请原告李某跟车装卸货。

2005年5月6日,邵某驾驶大货车运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跟车的李某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查,大货车的车主为罗某。

为此,李某将唐某、邵某、罗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为被告唐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其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依原告起诉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意味着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不能同时请求雇主被告唐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邵某依法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罗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邵某作为上诉人李某的直接侵权人,被上诉人唐某作为上诉人李某的雇主,上诉人李某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分别对被上诉人邵某、唐某享有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且这两个请求是分别独立的。

被上诉人邵某、唐某对上诉人李某所负赔偿债务的发生,既无共同行为,亦无相互的某种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两债务人的给负内容为同一,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且任一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均可使上诉人的损失得到填补,从而使其赔偿请求权因目的的实现而消灭,但被上诉人邵某为终局责任人,若被上诉人唐某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有权向被上诉人邵某提出追偿。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上诉人邵某、唐某对上诉人李某所负的赔偿债务,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

依此种债务方式对外效力内容,上诉人李某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分之请求,由此上诉人李某将被上诉人邵某、唐某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一审认为上诉人不能同时请求雇主唐某与侵权人邵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误,应予纠正,但上诉人以共同侵权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唐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论文】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论文】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与实务探析摘要:连带责任可以分为普通连带责任与非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为填补连带责任之空白而存在。

各债务发生的债因位于不同层次及内部不可相互追偿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本质特征。

在面临公共政策选择及连带责任扩张适用的态势下,以层次划分的区分规制思想主导法释,界定不真正连带的适用空间与条件,并衍化出一般适用规则。

各责任人之间是否处于同一层次,要结合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立法与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对终局责任人与其他责任人的债务负担进行份额化处理为实务新动向,理应认可。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层次划分理论;区分规制;终局责任人;份额化处理。

1问题的提出。

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成之初暨展现极强实务价值,但立法中却鲜有规定,给予司法裁判留下自由空间,同时造成实务适用的盲目。

理论界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亦争论不休,至今未能构建起圆满的区分界定与适用要件机制。

就实务层面,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为何,适用范围如何界限;法官判定多数人之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自由裁量的空间度在哪;不真正连带债务应该采取何种诉讼模式;理论层面上,以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原因偶然与否作为界定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边界是否合理,存在终局责任及责任人之间不得相互追偿作为判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标准是否正确;如何建构起不真正连带债务可行性的运作机制。

2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形式上的理论模型2.1比较法上的理论构造。

2.1.1原因同一学说。

“不真正连带”概念于19世纪后期在讨论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过程中产生,德国学者艾思勒(Eisele)撰写《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论文单纯连带进行细化研究,区别于普通的单纯连带,其中包含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害,保管人过失责任与故意侵害人,保险中的理赔人与侵害人等无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形,认为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单纯)连带不具有同一原因或同一债因,而不同于单纯连带与共同连带。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并合责任内容提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与竞合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当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该法律所特殊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时,被侵权的民事主体就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针对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侵权人。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予以保护。

在侵权责任法中,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侵权行为,都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损害造成的后果。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与错误登记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这种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债法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1]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则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形态,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而非连带债务或者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探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探析

不真正连带责任探析
本文从一起交通肇事致乘客伤亡的真实案例入手,由审判结果倒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理论问题,侧重于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探究。

通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梳理,对这一案件展开法理分析,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对该案件处理模式的设问性分析,力图寻求更好解决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以求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案例中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的分歧,是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此类问题处理模糊的一个缩影。

所以本文首先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承担主体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性质相同的给付,各付其全部履行之义务,且因责任人之一的完全或部分履行,而使全体责任承担者的债务在已履行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并或可引发责任承担主体之间追偿效果的的债务承担形式。

在此前提下,结合案例实际情形,重点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类型化、效力等方面展开论述,使得对于这一理论的认识更为清晰。

作为一个案例分析型论文,本文的写作的侧重点在于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程序的探究。

通过深入分析,笔者认识到不真正连带责任究竟应采用何种诉讼形式进行处理应取决于权利人基于案件现实状况考虑之后所做出的选择。

严格条件限定的逐一诉讼或者采用普通共同诉讼程序的一并诉讼均能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合理的维护,基于现实状况的复杂性应保证权利人充分的选择权。

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法 学 视 野13INTELLIGENCE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原告提出离婚虽然预示着婚姻关系可能终止并引起原告监护资格消失的法律后果。

但是,离婚之诉与监护人变更之诉是两面个不同的诉,不能把原告提出离婚视为对担任监护人提出异议,在尚未解除夫妻关系前,原告对被告依然享有监护权,承担监护义务。

此外,在尚未查清事实,作未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之前,为精神病人确定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可能使配偶一方借口推卸监护责任,不利于精神病人的生活水平及精神病的治疗。

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则还会出现监护人重复,以至于影响被监护人的利益。

因此,在尚未查明事实时不宜为精神病人设立配偶以外的人作为监护人,原告仍是被告的监护人。

对监护人资格的取得方式,理论上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法定继位方式取得,如前一顺序监护人已经死亡,自然由紧挨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担任实际监护人;二是通过自愿协商方式取得,依照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均享有监护权利,同样也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自由处分自己的监护权利,但其处分权利时不得损害被监护人之权益,一般未经当事人的请求不得随意以公权形式去干涉或处分当事人的监护权,人民法院在审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时如未经当事人的请求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硬以职权手段强行指定变更一方当事人的监护权利资格,实际上是处分了该当事人的监护权利,该做法严重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和法院的中立地位;司法实践中,精神病人的配偶,虽是第一顺序监护人,鉴于离婚之利害关系,不宜再担任原监护人,但可以将自己的监护权利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方式自由变更转让给第二顺序监护人即精神病人的父或母,双方可签订监护关系变更协议书。

三是通过司法裁判方式取得,被监护人之近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之权益出发,可申请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依法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资格,同时另指定新监护人,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审判实践中,因配偶不能代理被告告与自己离婚,此时应解决近亲属的代理诉讼资格问题,关键也在于如何取得被监护人的实际监护权利资格。

从一起案件中辨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

从一起案件中辨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

从一起案件中辨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
作者: 蒋涛 发布时间: 2011-07-19 09:34:56
【案情】
2010年1月,刘某在李某处购买了由某花炮厂生产的烟花。2010年2月,刘某燃放该烟花时,引线自行熄灭,因尚有1~2寸左右的引线暴露在外,刘某遂将该没有点燃的烟花用剪刀挑开外包装,让引线更暴露,在用香火点燃引线后,该烟花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伤残五级。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某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万余元。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销售者李某与生产者一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其次,两者的目的不同。连带责任有共同的目的,即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具有共同的目的,数个责任人各自有单一的目的,仅是基于不同的法条规定责任内容偶然同一而已,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法律或者当事人有意设立,责任承担并不存在着实现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共同目的或法律的特别规定是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
第二,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作为共同责任,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内容相同,各责任人均需要承担伞部责任。一人承担责任,这部分责任对全部责任人而言失去效力。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区别,正确区分两者对于界定不真正连带责任意义重大。
首先,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同一结果须承担同一内容的给付。
另外,两者的法律要求不同。连带责任是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对侵权人施加的加重责任,所以各国法律有连带不得推定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才会有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也是多数人对同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纯属偶然的请求权竞合,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法律明文规定,并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重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修改原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重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修改原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重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修改原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错误:为了很好的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对不真正连带制度作进一步完善,对原有法律中存在的种种错误以及不妥之处进行修正:在产品责任中,我们应该规定产品生产者与产品经营着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连带责任;首先,对于产品安全中存在的责任问题,应该通过规定让产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来给予受害人以更多的权利与补偿。

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侵权场合,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其次,如若在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人由于失职而发生事故的第三场合,不管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还是第三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应仅仅是承担补充责任!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第三人侵权的场合,相关教育机构承担和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再次,如果是在如校园、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存在第三人侵权事件的场合,无论是相关教育机构还是第三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仅仅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对一名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后再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第一个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以免权利人没有提起共同诉讼而丧失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

如果同时对多名不真正连带责任人进行起诉,为了避免由于权利人没有提起共同诉讼而失去对其他不真正连带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应规定在第一个诉讼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如果债权人起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以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

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若债权人同时起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普通共同诉讼的方式来接受审理。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当债权人对其中一人提出履行请求时,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中,如果有债权人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提出履行请求,并不会因此而对其他债务人的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民法典》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四)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不真正连带责任(the unreal joint liability)是指数个债务人客观上基于不同的行为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损害事实,并且各自独立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

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电脑.乙在保管期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究其本质,是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担保权利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责任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

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散见于几乎所有的民事法律领域,如侵权、不当得利、购销合同、租赁合同、代理、金融保险等等,虽然各国的立法中基本上都没有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均承认此,我国也不例外。

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相区别,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责任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且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而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则是指权利人基于同一事实,分别对不同的责任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同时选择几个请求权作为其主张的依据。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我们可以举例说明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论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连带责任的一种。

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明确提出这个概念,只以条文内容和精神的形式对其进行了体现。

由于条文规定得并不够明确细致,目前各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争议不断,在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方式。

但是鉴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保护被侵害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如何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体现的问题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地理解和思考【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不真正连带责任(unelchte solidaritat)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最先提出,它是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的,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围绕这一理论,尽管学说各异,争论不休,但最早为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产品责任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知名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知名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二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赔偿。

”第三款规定:“产品缺陷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赔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为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在这里采用双重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之比较

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之比较

过错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之比较一、定义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简单而言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二、概念比较连带责任中,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因此连带责任是多个侵权人基于共同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即该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特征比较过错责任:1.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3.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责任推定情况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法。

连带责任:1.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问题研究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及其诉讼问题研究

三 、对 完善 不真正连 带责任制度 的几点建议 甲在 乙商场购买 由丙厂家 生产 的热 水瓶 一只 , 因其生产 的热 水瓶质量存在缺 陷,在使用过程中爆炸致使 甲受伤 , 花去 医药 费 2万元人 民币。其 中,对被侵权人 甲而言 ,销售者 乙和 生产者丙 承 担 不 真 正连 带 赔偿 责任 。 从 该 案 例 来 分 析 : ( 一)依据 当事人 自治原则 , 被侵权 人有权单独起诉各 责任 人 或者 同时起诉 各责任人: 当被侵 权人择一起诉时,法 院将本案审理完毕后 ,被侵 权人 甲可持判 决书向该责任人请求给付赔偿费, 该责任人有 能力 偿付 所有 的损失,即其他责任人 的责任消灭 ; 但 当该责任人 无力偿付 所 有的损失的,被侵权人 的损 失不 能得到救济 ,笔者认 为该被侵 权 人就无法清偿的部分在一定的期间 内有权起诉其他责任人, 这 样 可以防止被侵权人不能充分救济,在确定诉讼标 的时,可以根 据 其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 。 若当被侵权人 同时起诉各责任人时, 可 以参照 《 民事诉讼法 》 关 于 共 同 诉 讼 的制 度 加 以理 解 。 依据 上 例 甲与 乙 之 间存 在 合 同 关 系,甲与丙之 间存在侵权法律 关系 ,从实质上来看这两种法律关 系都是债的发生原 因, 可 以将 其 作 为 同 一 种类 的 诉 讼 标 的 来 看 这 是 对普 通 共 同 诉 讼 中 关 于 同 一 种 类 的 扩 大 解 释 , 同 时起 诉 案 件 诉 讼 标 的 可 以分 别 列 出各 个 法 律 关 系 。在 《 民 事诉 讼 法 》中普 通 共 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 以上, 其诉讼标 的是同一 种类的,人 民法 院认 为可 以合 并审理 的诉讼 ,而且当事人也同意 合并审理的诉讼 。 在不真 正连 带责任 中,针对这样特殊案件在确 认 主 体 时 可 以适 用 普 通 共 同诉 讼 。 当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案件 时对 于 合 并的这两个案件的证据 的提供、 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程 序性问题 可 以独 立 进 行 ,当进 行 判 决 ,法 院 可 以依 据 原 告 的 诉讼 请 求 自 由 裁量共 同被告 的责任分担 。 这样也并不会违背不真正连带责任各 责任人之间不存在份额的规定 。 非终局责任人可以根据 判决书的 内容 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其偿付的部分 , 但是对 于终局责任人 已经 偿付的,不得 向其他非终局责任人追偿 。 ( 二 )关于案件管辖 就产 品责任而 言, 甲与 乙商场之 间是因合 同纠纷引起 的诉 讼 ,根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被 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 民法 院管辖 。而 甲与丙厂 家之 间是 由于侵权纠纷而引起 的诉讼 ,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 :因侵权行 为提起 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人 民法 院管辖 。 被 侵权 人起 诉全 部责任人 时,案件管辖该 如何确定 ? 笔者认 为在不真 正连带责任 因为不 同的人 由于不 同的缘 由 偶然性的结合致 同一人损害结果 的发生 ,从而产生的责任形态 。 故在案件管辖中可 以变通一下 , 有 原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这样既 有利于各案的顺利进行 ,也有利于被侵权人的损失的充分救济; 此外还避免 了重复诉讼带来 的不公平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 , 笔者认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 中,同时起诉全 部责任人 时,管辖 由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需在实践 中寻求合适 的解决方式 。 参考文献 : [ 1 】 杨 立新 . 论 不 真 正连 带 责任 类型 体 系及 规 则 [ . r J . 当代 法 学, 2 0 1 2 . [ 2 ] 李娜.关于不真正 连带债 务的研 究【 D】 冲 国社会科 学院研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

精心整理我国侵权制度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研究陈某受雇于包工头蒋某为吕某建房,在该房一层建好时,因吊装楼板需要,蒋某与吊车主王某约定:由王某用吊车吊装20块楼板,一次性给付其报酬,具体吊装事项由王某负责。

王某在吊装过程中,吊运的楼板碰到正在施工的陈某,致陈某从楼板上摔下,经诊断其伤情为小腿部骨折。

现陈某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王某赔偿其损失7000元。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让陈某选择蒋某、王某中的一个主张权利,陈某选择了蒋某,法院遂判决蒋某赔偿陈某损失7000元。

在履行法院判决后,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支付的7000元,因为蒋某在对王某的选任过程中有过错,故法院支持判令王某赔偿蒋某6000元。

在第一件案件的审理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蒋某是受害人陈某的雇主,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而王某是陈某受损害的直接加害人,陈某可以以雇员身份,要求雇主承担其损害的无过错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要求蒋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他们并不是陈某的共同侵权行为人。

如果陈某选择以蒋某为被告,则不能再起诉王某,否则即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在雇佣劳动期间受到伤害的,其既可以要求蒋某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

而王某是陈某的直接侵权人,所以如果蒋某的赔偿不足以补偿陈某的损失,陈某还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为了审理方便,法院可以将两个诉合并审理,根据被告过错的大小,分别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两个诉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原告的诉求不同,诉因各不相同,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可以同时以蒋某、王某为被告,法院不可以让原告选择要求由谁来赔偿,如原告不选择,法院应按不真正连带责任判决。

法院审理和判决的结果,接受的是第一种观点。

该案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最终的判决结果,均非无可非议,需要研究的问题包括:本案中,陈某以蒋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是否恰当?本案案由是否恰当?本案应如何准确定性?涉及该债务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在现有制度修订前司法实践如何进行变通适用?由于这些问题的解答均有赖于对不真正连带理论的探讨和引鉴,因此本文试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而就其变通适用与未来展望提出个人看法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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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 以下几方面 : 1 . 不真正连带责任 的法定性 。其 根据法
偿 责任之后 , 受 害人请求权 即归于消灭。 在实践操作层 面,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外
部效力方 面还有如下争议 问题 : 1 . 不真 正连带责任的权利人能否同时 向 全体或部分责任人行使请求权。对此学者 之
间存 有争议 。一种 观点认为 :“ 不 真正 连带 债 务 的债 权人 对债务 人部 分或全 体可 同时
了侵权责任之后 , 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
E i s e l e 提出,1 8 9 8 年 ,其在论文 《 共同连带
和单纯连带 》中第一次提出了不真正连带责 任这一理论 , 将罗马法上的连带责任细分 开 来, 分别为共 同连带责任 、单纯连带 责任 以 及不真正单纯连带责任, 并且 更加 注重连带
争议 问题
不真 正连 带债务 的效 力是指 不真 正连 带债务所 产生 的法律效果 , 它是不真 正连带 债 务理论 的核心 部分, 只有 充分理解不 真正 连带债务 的效力 问题, 才 能真正把握不 真正
态。不真正连带作为一项独立责任形态 , 既 不同于连带责任 ,也不同于请求 权的竞合 , 其在法理上具有独立的存 在价值。 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 ( 一)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界定 不 真 正连 带 责 任 最 早 由德 国 法 学 家
则丧失向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 的权利 。 不真 正连 带责任 中 的每个侵 权人对 其违法 行为 所产 生的损 害后 果都应 当承 担全部 的赔偿 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每个 责任人都行使赔 偿请求权 , 但只要其 中任一责任人承担了赔
结合各学者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的界定 , 笔 者认 为不真 正连带 责任 的基 本 内涵应 该表 述为 :“ 在 法律 规定的范围 内数个 债务人基 于不同的加 害原 因而救济同一个损害 , 每个 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 , 并 因债务人 之一的 全部履 行而使 全体债 务人 对受 害人 各 负的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责任形态 ” ( 二)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不 真正 连带责 任的 构成 除 了满 足一 般 责任构成 的要件外 , 还有着 自己的特点 ,主
法学 论坛 2 0 1 4年 7月 ( 中)
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效力问题研究
卜文通 ( 西北政法 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
摘 要:我国 《 侵权责任法》颁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来,有关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经常出现。因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到侵权人的责任分担,进而切实关系| 4 被侵权人与非
的是 同一的 , 即是使受 害人 的利益恢复到侵
权行为发生前 的状态 。

二、 不真 正连 带责任 与连 带责 任 的区
别 连 带责任 是指 数个 责任主 体作 为一个 整体对损 害共 同承担责任 ; 其 中的任何一个 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承担侵权 责任 ; 在责任 主体之一人 ( 或者部分人 ) 对全部损 害承担
有 主观关联 的共 同 目的, 而不 真正连带 责任 人 中则不存在 , 如学者所 言: “ 唯因债务人间 并无 主体牵连关 系, 与连带债务仍有不 同, 是 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 ( 三) 债务人 中一人所生的事 由效力不 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中一人所 发生的事由不 影响他人 。 正如郑玉波教授所说 , 连带债 务就
请求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履行。 ”德 国、日 本、 法 国多数 学者 持此 观点 。另一种 观点则 认 为 :“ 在不真正 连带 债务中 ,权利人对 于各 个债务人享有分别 的请求权 , 并不意味着他
律 的规定而设立 , 法定性是其主要特点 ,主 要表现在 :一、责任构成的法定性。不真正
连带 责任 的产生不 是责 任人对 法定 义务 的 违反 , 而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发 生了损
终局责任人的利益 ,故本文对不真 正连 带责任 的效力 ,进行界定和研究 。以期对各 方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平衡方 面提 出 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权 ;终局 责任人
侵权 责任形 态是 指依据 侵权 责任 法 的
规定 , 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 系的当事 人之间进行的分配形式 。 我国《 侵权责任法 》 在规定传统的侵权责任形态之外 , 还规定 了 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特殊 的责任形
债权 人对 多个债 务人分 别享有 独立 的请求 权。 但 同时 ,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中 , 基于 公平公正及防止不当得利 , 债权人 同一利益 受损仅能获得 一个赔偿 。 5 .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在侵权法领域 , 数个行 为人 的行为 基于不 同 的原 因产 生 了 不 同的侵权责任 , 这个责任的承担的赔偿 目

连 带债务 理论 的实质, 也才 能在实践 中正 确 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来处理具体 问题 。 不 真正 连带债 务 的效力可 分为对 外效力 和 对 内效力两个方面 。 ( 一)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对外效力 不 真正连 带 责任 的对外 效力 主要 是 指
权利人与责任人之间的关 系 , 是债 权人如何 行使请求权 以及请求权的效力 问题 。 不真 正
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 间的区分 。 综合我 国 《 侵权 责任法 》的立法规定 ,
连带责任的各责任人的给付内容相 同,因此 旦债权人请求 某一债务 人实现其请求权 ,

责任主体追偿 , 请求偿 付其应 当承担 的赔偿 份额 。 而从 被 侵权人 乙方 的请 求权 角度来 看, 他 既可以向全部责任主体主张权利 , 也 可以向部分责任 主体主张权利 , 请求其承担 全部的赔偿责任。 笔者归纳认为, 连带责任与 不真正 连带责任存在如下差异: u ( 一) 产生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 基 于不 同侵权原 因而发生, 连带责任一 般生 于同一侵权行为 。 ( 二 )目的性质不同。连带责任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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