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质监字〔2011〕37号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鲁建质安函〔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制定了《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3日2020年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监管与服务并重、规范与整治并行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安字[2018]8号〕等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整治检测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检测机构质量责任意识,规范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质量行为及检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虚假检测和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构建检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推进守信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建设,为工程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二、整治范围全省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三、重点任务(一)资质合规方面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保持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
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春季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春季大检查的通知聊建质监字〔2011〕2号各县(市、区)质监站: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质监总站《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在建工程质量春季大检查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11〕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拟定于3月下旬组织全市开展一次春季在建工程质量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及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所有在建结构工程(包括新农村建设工程)。
检查方式:2011年3月11日至15日,各县(市、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组织对所管理工程进行自查,城区(包括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自16日起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各县(市、区)质监站同时组织对辖区内在建主体结构工程进行检查。
随后,市质监站将适时派员监督抽查。
二、检查内容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相应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对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控制资料、现场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查。
三、检查要求1、各县(市、区)质监站要严格按照省质监总站下发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扎实有效的完成本次检查活动。
2、对于发现的问题应现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严重违规的质量行为、现场管理混乱、违反强制性标准、工程实体质量整体较差或有严重质量缺陷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应现场责令停工整改,必要时向社会予以通报。
3、各县(市)质监站应在3月20日前将各自的检查总结及春季大检查统计表(附件5)报市质量监督站。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于瑞峰电话:0635-8387302附件1:2010年春季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质量行为与质量控制资料)附件2:2010年春季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现场管理与实体质量)二0一0年度春季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质量行为与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名称结构形式建设单位面积施工单位形象进度监理单位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1 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施工图纸是否报审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是否重新报审,是否下达质量通病任务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并与质量控制资料签证人员相符施工图纸是否为图审签证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程序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是否按程序编制和审批,是否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专项方案监理单位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否建立材料进场质量控制台账监理日志和旁站监理记录填写是否详尽、属实,是否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列入监理规划细则2 质量控制资料整理是否按《规程》要求填写和整理管理资料桩基资料是否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主要材料是否按规定见证复试;(※是否有屈强比验算),商混资料是否齐全原材和试(构配)件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或对应处理意见)安全与功能检验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沉降观测验收资料施工验收资料是否及时整理并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二0一0年度春季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现场管理与实体质量)工程名称结构形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现场管理现场各类材料的堆放情况砼、砂浆配合比标牌和计量工具是否齐全,并按规定计量现场钢筋是否采取遮蔽措施,幷搭设加工棚同条件和标养试块是否按规定留置和养护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实体质量砌体工程组砌方法,砂浆饱满度墙体拉结筋及搁置是否规范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砼工程是否有孔洞、露筋的质量缺陷是否采取防止漏浆的措施是否存在大量走模变形或表面粗糙的情况钢筋工程钢筋是否锈蚀,制作和绑扎是否规范钢筋保护层焊接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该批次是否抽样送检吊装工程构件外观、座浆;板缝浇注顺序、浇注质量模板工程是否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实测项目轴线实测偏差情况层高实测偏差情况砼强度强规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与公开第四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章信用评价与应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 〔2011〕12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管理,促使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公布、考核、评定和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第六条省建管局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认证、认可或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等;(二)变更情况记录: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情况;(三)良好行为记录;(四)不良行为记录;(五)信用评定情况记录。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信用行为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一)检测机构良好信用行为包括: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检测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守法守信,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定等。
(二)检测机构不良信用行为包括:1、检测机构在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含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2、检测机构因失信、违约、不正当竞争等情况受到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不良评价、认定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8
【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总页数】7页(P38-4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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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鲁质监认便字[2011]344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的通知(鲁质监认便字【2011】344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根据2011年能力验证计划的安排,省质监局于前期组织开展了混凝土减水剂检验能力验证,并印发了《2011年混凝土减水剂检验能力验证结果通报》(鲁质监认便字【2011】277号)。
针对此次能力验证发现问题,特别是有些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出现离群的状况,省质监局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单位和项目本次能力验证试验的技术实施单位是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建工中心”),由其负责样品的制备和发放,并分析汇总检测结果;能力验证项目是混凝土减水剂的减水率、含气量、7d抗压强度比和28d抗压强度比。
二、参加单位第一次能力验证存在离群值和未按规定参加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6),其他实验室自愿参加。
三、时间安排各有关实验室请于9月6日前将《2011年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4)传真至省建工中心。
各实验室务必于2011年9月8日至9月9日到到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工业北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往北500米路西)领取样品并在领取样品后,立即检查样品状态,填写《2011年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收到样品确认函》(附件5)。
各实验室须及时将样品带回,并注意保护样品在运输中不受损坏,并按照《2011年混凝土减水剂检验第二次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附件2)的要求对样品进行预处理。
各实验室须统一于2011年9月13日至15日进行试验,10月14日前将结果报告单传真到省建工中心,并将结果报告单原件及相应原始记录复印件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报送省建工中心,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并注明“混凝土减水剂能力验证”字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鲁建质监字[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2011年度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11〕3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建管局(处):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措施,促进精品工程建设,发挥典型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引向深入。
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开展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2010年6月18日以后开工建设,现正组织竣工验收或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使用的单体住宅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含)5000平方米。
二、推荐条件(一)已通过各设区市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认定或被评为市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二)工程报建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三)严格执行《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有效控制了“四类十二项”省列质量通病,治理效果显著;(四)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未在省、市各项工程质量检查中受到过通报批评或处罚;(五)施工过程、使用阶段未发生质量投诉情况;(六)按照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评分总分表》要求,市监督机构检查考核综合得分率不低于87%。
三、申报材料(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1);(二)由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完成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评分表》(见附件2中评分表二);(三)市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批准文件;(四)《省住宅工程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五)申报省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的治理情况汇报材料;(六)分户验收汇总文件和设立永久性标牌照片;(七)已入住住户回访征求意见表和未入住住户物业单位意见表(各地自行确定);(八)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正式版
2011年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正式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鲁建质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取样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经见证人员、取样人员共同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关于在全市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烟建质监[2011]13号关于在全市推行住宅工程外墙(窗)淋水试验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外墙及外窗渗漏问题,依据鲁建质监字[2011]16号文《关于贯彻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住宅工程中推行外墙(窗)淋水试验(以下简称"淋水试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县、市、区于2011年8月1日起开展住宅工程淋水试验试点工作;2012年1月1日起,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内的住宅工程全面推行淋水试验;2012年8月1日起,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全面推行淋水试验。
二、住宅工程在外窗安装(含密封胶)及外墙施工结束(可剩余最后一遍面涂)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的整个外墙及全部外窗进行模拟暴风雨状态的淋水试验,以检验外墙及外窗的渗漏情况。
精装修工程,淋水试验应在精装修施工前完成。
如因精装修施工过程改变或破坏外墙及外窗原始状态,有可能诱发渗漏的,应待精装修完成后重新做淋水试验。
三、淋水试验可分段进行,在0.16 MPa的水压下,每平方米每分钟淋水量不小于3升,对整个窗体进行持续、均匀直射喷淋20分钟,或淋水至发生渗漏为止,最远端淋水点水压力一般不宜小于1.5kg。
四、每次淋水试验结束24小时后,由建设、施工、监理和外窗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对外墙及外窗进行观察检查,并填写《外墙(窗)淋水试验检查记录表》(附件1)。
对通过淋水试验检查出的渗水部位,各方必须共同分析原因,整改处理;处理后,应按要求重新对渗漏的部位进行淋水试验,直至不再出现渗漏点为止。
五、对每次淋水试验,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备查。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进行现场监督抽查,签署抽查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在全面淋水试验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实行抽样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抽取外窗不少于3樘。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城乡建设委成文日期:2011-05-09编号:青建管字[2011]23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10061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将《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地方标准的制定。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中的作用,加大技术投入,对符合编制标准原则的新技术、新工艺,积极向市标准管理机构和省标准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编制,经省建设厅批准,并向建设部备案后予以发布施行。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项。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号或定期复审不合格的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二、进一步理顺工程建设标准申报程序。
工程建设标准是包括对工程建设领域内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以及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的技术要求、措施和手段所做的统一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修订立项应报当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申报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精神,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鲁建标字[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鲁建法字[201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建法字〔201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泰山、崂山、博山、青州、蒙山景区管委会;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省厅对所有未实施“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72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2件。
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6〕6号)为1年,自2016年3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3月20日;其他为5年,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9日。
现将《未实施“三统一”制度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实施“三统一”制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未实施“三统一”制度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实施“三统一”制度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30日附件1未实施“三统一”制度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供水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18•【字号】鲁建建函[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鲁建建函[201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0〕13号)、《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鲁建建函[2014]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的通知(鲁建建函[2014]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3年全省建设监理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鲁建建字〔2013〕36号)的要求,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进行了认真整改,经所在地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审查同意及我厅复核,已达到有关监理资质标准,整改达标。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企业可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并取消鲁建建字〔2013〕36号文中对其承揽监理工程等级的限制。
附件:第四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月23日附件:第四批监理资质整改达标企业名单1. 青岛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 青岛平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 青岛华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 青岛青咨建设监理有限公司5.山东省剑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6.东营市至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7.东营市正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8. 东营市天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9. 烟台田园牧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0.莱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1.青州广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2.泰安万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3.威海通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4.莱芜方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5.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16.夏津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17.聊城市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结束——。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2016)
DB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37/5063-2016 J13512-2016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2016-07-21 发布 2016-09-01 实施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DB37/5063-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512-2016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6年07月21日施行日期:2016年09月01日前言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安排,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4.安全管理资料的分类与整理;5.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6.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7.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附录A、B、C均为本规程的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规程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地址:济南市正觉寺小区一区1号,邮编:250011,电子信箱:**************),以便修订时参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
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
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 鲁质监标字号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1:
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整合精简结论
1 DB37/265-1999 燃气设施专用标志及设置要求 废止
2 DB37/1198-2009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8 DB37/935-2007 公共建筑采暖空调能耗限额 废止
9 DB37/931-2007 卷烟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耗电限额 废止
10 DB37/833-2007 选煤电力单耗限额
废止
11 DB37/380-2014 车用清净汽油
废止
12 DB37/534-2005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止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公告鲁质监标字[2017]4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 号)和《山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 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 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 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08]30号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08〕3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推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顺利过渡,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对原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核发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范围纳入此次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的,为2007年7月前依据102号令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包括建设部核发的甲级资质和省建设厅核发的乙级、丙级资质。
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在本次换证和延期范围内。
二、审核标准申请资质核定换证,达到158号令及《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换发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核准换证之日算起。
申请有效期延期,达到102号令规定标准的,旧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09年7月31日。
三、组织实施1. 由各市建委(建设局)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辖区所有在核定换证、有效期延期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2.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向所在市建委(建设局)提出核定换证或有效期延期申请。
3. 各市建委(建设局)经初审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后,注明初审意见,统一将有关材料报省建设厅。
4. 有效期延期申请,及核定乙、丙级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申请,由省建设厅完成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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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注:机构性质和监督工程师一项填写时在相应的□内划“√”附件2: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标准注:1、120-150分为合格,90-119分为基本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评分标准一、基本条件(30分)1、单位、人员资格1.1独立的法人单位(3分)具有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得3分。
无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分。
1.2监督人员比例(3分)土建、安装、市政园林专业监督人员比例符合5:2:1要求,得3分;无市政园林监督职能机构按照5:2要求考核,达到5:2的,得3分;达不到上述比例的,扣2分。
上述比例按照监督机构取得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人数(包括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不含助理监督员)计算。
1.3监督人员的数量(3分)取得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监督人员人数(包括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不含助理监督员)不少于15人,且监督工程师人数不少于5人的,得3分。
此项为基本合格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单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监督人员人数每少1人,扣1分;监督工程师人数每少于1人,扣1分,扣完为止。
1.4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资历(3分)机构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且连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并具备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得3分。
其中1人职称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2人职称均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其中1人不具备监督工程师资格的,扣1分;2人均不具备监督工程师资格的,本项不得分。
2 、办公条件2.1办公场所面积(2分)查房产相关证明及实地核查估算,监督人员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的,得2分;人均办公面积10~15平方米的,得1分;不足10平方米的,本项不得分。
2.2配备微机情况(2分)单位共配备10台以上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的,得2分;7~10台的,得1分;7台以下,本项不得分。
2.3监督软件使用(2分)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的,得2分;未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2.4通讯与交通工具配备(2分)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交通工具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5检测设备和仪器(2分)配备各种仪器、设备达到下表要求的,得2分;每缺2台,扣1分,扣完为止。
2.6档案、资料室(2分)监督档案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能够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晒、防虫、防有害生物等要求的,得2分;14~20平方米,能够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晒、防虫、防有害生物等要求的,得1分;不足14平方米的,本项不得分。
3 、管理制度3.1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均建立,得2分;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6、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人员管理制度;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0、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3.2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4分)查看各单位汇报材料,并结合抽查监督档案。
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的,得4分。
每发现一处管理制度执行不利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监督工作管理(28)4、监督注册登记及监督方案4.1按规定登记办理手续(3分)抽查3-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注册情况,每发现一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扣1分;扣完为止。
4.2监督方案4.2.1合理安排监督人员(3分)抽查3-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方案,监督人员数量、专业配备满足要求,得3分;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4.2.2符合监督工作要求(4分)抽查3-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方案,监督方案内容具有针对性,符合监督工作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5、强条监督(4分)结合抽查监督方案和在监工程项目实体质量,考核监督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监督过程中对违反强条情况提出的整改意见。
抽查符合要求的,得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6、实体工程质量抽查(6分)抽查1项在监工程,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扣6分;一般质量问题,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此项为基本合格项,实体工程质量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7 、质量问题(事故)处理(3分)结合监督档案、监督报告、工程实体抽查,检查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处理问题(事故)闭合、完整的,得3分。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8、竣工验收监督(3分)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内容齐全,监督报告真实反映监督情况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住宅工程未实行分户验收的,扣2分;扣完为止。
9、备案管理(2分)抽查3-5份已备案的工程项目资料,设置专门科室、专人管理,备案资料齐全、保存良好的,得2分。
未设置专门科室、专人管理,或备案资料未达到齐全、保存良好要求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备案管理不在监督机构的,此项不扣分。
三、监督机构运行情况(34)10、依法监管情况10.1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法律法规(4分)每发现一处违反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扣1分;扣完为止。
10.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情况(4分)每发现一处未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11、监督人员管理与教育11.1监督人员、监督范围及专业符合比例(2分)监督机构应按30~5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或15~30项工程的监督工作量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工程师及监督员组成。
按照取得监督工程师、监督员人数及在监工程面积和项数核算,符合要求的,得2分,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
11.2每人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48学时(2分)查阅2011年度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2、技术标准、资料管理12.1统一台账管理(2分)建立了工程项目台账、标准资料管理台账、监督档案台账等,且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内容齐全,得2分;建立了台账,内容不齐全的,得1分;未建立台账的,不得分。
12.2及时更新,专人负责(2分)查标准、资料管理台账及结合抽查工程,每发现一份作废标准,扣1分;扣完为止。
13、监督信息管理13.1及时上报信息(3分)13.2按规定公示质量信息(2分)只对内部公示,未向社会公示的,扣1分;没有公示的,不得分。
14 、监督报告14.1按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完整(3分)抽查2011年度连号的5份监督报告,内容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4.2审核齐全、签署及时(2分)按本单位规定的编写人、审核人签名齐全,监督人员变更履行程序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4.3时效性符合要求(2分)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时限完成监督报告,并报备案机关的,得2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5、监督档案15.1与进度同步(2分)抽查5份在监项目的监督资料,监督档案所包括的资料应与工程同步形成的,的2分;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5.2完整、规范、全面(2分)抽查2011年度归档的连号的5份监督档案,完整、规范、全面的,得2分;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5.3保存完好(2分)抽查的5份档案归档符合要求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四、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22分)16、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16.1工程监督手续监管情况(4分)查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竣工工程监督档案,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6.2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主要人员变动监督情况(2分)结合抽查工程,发现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规定,及主要人员变动未报告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6.3监督巡检抽查情况(6分)结合抽查监督档案、监督日志、工程实体,主要检查监督机构的抽查范围、材料抽检及结构检测情况、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是否建议行政处罚等内容;每发现一份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本项为基本合格项,监督机构存在监督巡检抽查不力情况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结果须与其他考核项综合考虑)。
16.4违规行为查处情况(4分)结合抽查监督档案、工程实体,存在违规行为未查处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17、不良行为记录17.1按规定记录情况(4分)结合抽查监督档案、工程实体,不良行为及时按规定记录的,得4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17.2上报或公示有关记录情况(2分)结合抽查监督档案、工程实体,发现的不良行为及时上报和公示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五、检测市场、主要建材等管理(19分)18、检测资质及备案(3分)按规定时间开展检测资质及备案工作的,得3分;尚未开展检测备案工作的,扣2分。
19、检测活动检查(7分)2011年度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统一检查2次及以上的,得3分;2011年度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统一检查1次的,扣1分;2011年度未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统一检查的,扣3分。
2011年度开展检测机构飞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日常监管的,得4分;未开展的,扣4分。
省质监总站组织的检测工作检查不计入本项内容。
20、外地检测机构管理(3分)出台外地检测机构的进市备案管理相关文件,并管理到位的,得3分;未出台文件的,扣1分。
21、质量协会等管理(2分)建立了质量监督(技术)协会,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良好的,得2分;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情况良好,但未建立协会的,扣1分;配合省质量监督检测协会开展工作不力的,扣2分。
22、预拌砼、钢筋等主要建材质量(4分)开展预拌砼、钢筋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中对预拌砼、钢筋质量予以专项检查的,得4分;未开展预拌砼、钢筋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中对预拌砼、钢筋质量予以专项检查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