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2【案件字号】(2020)浙07民终5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审理法官】张旭良张燕燕王小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吕某陈某【当事人-个人】吕某陈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倩颖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倩颖【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撤销附条件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就涉案房产要求吕某协助过户是否合法正当。
涉案《离婚补充协议》系吕某、陈某协商后共同签订的,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涉案房产归女方陈某所有。
现吕某主张该约定实质是其单方赠与行为,其有权撤销赠与,对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就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达成的具有人身、财产双重属性的合意,本案双方就涉案房产权益的约定应系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吕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主张撤销该协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离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之探析
我国离婚协议法律效力问题之探析[摘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所以,离婚协议是复合协议,离婚事实不成立,身份关系未解除,其附随的内容也就不成立。
[关键词]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法律效力一、离婚协议的概述及法律适用第一,离婚协议的概念。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以合法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达成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
不论协议签署后是登记离婚还是判决离婚,该离婚协议除效力外本身无变化,但这里不包括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也不包括双方在起诉离婚后,调解过程中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
[1]第二,离婚协议的基本要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其一协议须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即使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但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认定有效。
如果离婚协议并非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其二协议的内容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离婚协议虽然与一般合同不同,但其协议内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
其三,离婚协议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
签署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具备生效的实质要件。
[3]第三,离婚协议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二、三中没有关于离婚协议性质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未统一适用。
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说法:身份关系说、混合合同说、复合协议说。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展开全文2020/07/13 07:43:17父母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可是一方反悔了,不配合过户,孩子能不能起诉要求对方过户。
笔者结合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且已经生效的文某诉何某确权纠纷案,与大家探讨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后,一方能不能反悔的问题。
案情简介文某甲、杨某于1984年结婚,1986年育有一女文某乙。
1995年12月20日,文某甲、杨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文某甲名下的产权归女儿文某乙所有。
协议签订后,文某甲、杨某1996年1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1997年3月18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登记结婚。
婚后,文某乙随两人一同居住。
2003年9月30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签订《赠与书》,约定文某甲将争议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现任妻子何某甲所有,受赠人何某甲自愿接受上述赠与房产,并对该《赠与书》进行公证。
2017年,文某甲患病,并于2017年12月18日撰写《遗嘱》一份,称女儿文某乙十几年间一直未来探望,没有尽到子女义务,在其病重期间,亦未来照顾,故放弃给她的一切,争议房产归妻子何某甲所有。
文某甲的同事邓某以及肖某作为见证人在该份《遗嘱》上签名。
同年,文某甲因病离世。
裁判要旨文某甲、杨某对其女儿文某乙的赠与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子女,安排子女生活等多重目的和人身、道德属性,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此项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离婚后,一方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调解协议书》是文某甲与杨某的离婚协议,恋爱、结婚、离婚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即使涉及赠与也都是附一定条件的。
余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0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琳高春乾吴扬新【审理法官】张琳高春乾吴扬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某;于某【当事人】余某于某【当事人-个人】余某于某【代理律师/律所】王秋霞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春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定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秋霞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春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定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秋霞春梅李定坤【代理律所】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于某1现仅九周岁,其所要证明的情况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并不相适,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依据在案证据材料可依法确认相关事实,并无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对于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余某主张分割其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于离婚前就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和方式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应以4.8离婚协议为准。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无权处分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各方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1现仅九周岁,其所要证明的情况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并不相适,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其他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双方系假离婚或于某有欺诈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余某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中的1511号房屋房本及房屋买卖合同显示该房屋已登记在余某名下,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且余某认可其并未实际支付。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 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双方已经签字可以反悔吗
当夫妻挑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了离婚登记必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并且,以为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事实上,签
当夫妻挑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了离婚登记必须的重要法律文件。
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并且,以为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事实上,签好离婚协议不过协议离婚的第一步,即双方都接受离婚了,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咨询题做了明确的约定。
依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婚和离婚基本上要经过登记来完成的。
尽管离婚夫妻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假如没有经过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算是没有生效的。
签好离婚协议后,假如一方反悔,另外一方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是可不能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
但离婚协议书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辅助证明一方在婚内的过错行为。
假如一方真的有过错,对方能够在离婚诉讼中并且请求伤害赔偿,多分得财产。
如何判断离婚协议欺诈
如何判断离婚协议欺诈夫妻感情破裂后,如果双⽅⾃愿离婚的,可以签订协议书离婚。
⽽离婚协议书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效,当事⼈要按协议的约定,履⾏各⾃的义务,那么怎样判断离婚协议具有欺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判断离婚协议欺诈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有欺诈的⾏为,如隐瞒重⼤事实、利⽤谎⾔等,使对⽅在违背⾃⼰愿意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的,就可认定离婚协议欺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条【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千零七⼗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离婚协议,并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愿离婚的意思表⽰和对⼦⼥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反悔处理(⼀)当事⼈对离婚反悔的即⼜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
因为离婚证对男⼥双⽅发⽣法律效⼒,当事⼈要求恢复婚姻的,要按照登记程序办理。
⼀⽅反悔的,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的请求。
即这种情况不能反悔的,因为离婚已经发⽣法律效⼒。
(⼆)当事⼈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民法院予以受理。
离婚协议对男⼥双⽅发⽣效⼒,但如果⼀⽅在离婚⼀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诉讼⾄⼈民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
⼈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发现没有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这⾥⼀年是除斥期,超过⼀年的法院也不予以受理。
(三)当事⼈就⼦⼥抚养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抚养协议的,⼈民法院予以受理。
⼈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发现没有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抚养的正当理由的的应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欺诈。
离婚协议书已签字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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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
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已签字还能反悔吗虽然离婚协议在民政局的备案导致反悔困难,但是签了离婚协议有时候是可以反悔的。
什么情况可以反悔,什么情况不可以反悔,这个问题必须要进行区分。
如果是对于离婚这一行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
如果男女双方为自愿离婚,对子女的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同时对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如探视时间、子女姓氏问题等,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后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可以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毫无疑问,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利。
如果的确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情况,法院是应当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
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往往又很难胜诉。
理由是:1、离婚协议就证明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实的意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
人民法院首先会推定此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它。
2、原告当事人此时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当初在离婚时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协议的。
离婚协议书反悔书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陈述如下:一、协议签订背景甲乙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因[具体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1. 双方自愿离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 子女抚养权归乙方,甲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金额]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3. 甲方自愿将位于[地址]的房产归乙方所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屋折价款人民币[金额]元。
4. 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如下:[具体财产分割内容]。
5.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婚姻期间的经济补偿和财产分割责任。
二、反悔原因甲乙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甲(或乙)方在冷静思考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 [具体原因],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对自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2. [具体原因],认为离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行为。
3. [具体原因],认为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
三、反悔请求甲(或乙)方现提出以下反悔请求:1. 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的条款。
2. 请求重新协商离婚协议书,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3. 请求给予甲(或乙)方一定期限,以观察双方感情是否有所改善,如感情确有改善,则愿意重新考虑离婚事宜。
四、附则1. 本反悔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如甲乙双方就本反悔书所述事项达成一致,应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
3. 如甲乙双方未能就本反悔书所述事项达成一致,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甲方(男方):[签名]日期:[年]月[日]乙方(女方):[签名]日期:[年]月[日]特此声明!注:本反悔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了离婚协议,另一方反悔的办法
双方签了离婚协议,另一方反悔的办法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吵架的时候,感觉彼此之间感情无法存续的时候,想要离婚,在冲动之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双方签了离婚协议,另一方反悔怎么办?一、双方签了离婚协议,另一方反悔怎么办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反悔的内容,既有可能对离婚本身的反思,或是对离婚后生活的恐惧不想离婚,又或是对财产分割方式反悔,希望多分得财产。
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反悔,对另一方而言都可能揪心的懊恼。
这边在财产、小孩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而对方却胃口更大,要求更多。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在诉至法院后连以前作出的让步都不算。
因为权益的争取往往就是一点点的努力而得来。
在离婚商谈中做出了对己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
可由于工作、时间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能根据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另行签订一份财产约定。
这样,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就不用担心对方反悔了。
协议离婚是夫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那协议离婚的能否反悔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也是允许当事人反悔的,但需要注意反悔的时候离婚协议书是否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具体是对什么内容反悔。
二、协议离婚怎样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的处理作者:王翠魏霞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撤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案情陈秀芬(女)和李其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
婚前李其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
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
2.乙方(陈秀芬)愿意付给甲方(李其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为东债务3000元。
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秀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芬和李其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李其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秀芬和被告李其何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并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
现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秀芬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秀芬不服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称:1.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违反审理期限的规定。
2.诉争之房产应视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3.原审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已赠与子女不可撤销属误判。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1.原审扣除鉴定时间并不存在超审限的违法情形。
2.讼争房屋是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对财产分配提出异议的申请书怎么写?
对财产分配提出异议的申请书怎么写?双方需要将异议人,需要请求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明示即可。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执行异议书异议人(债权人/被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债权人/被执行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人不服,提出以下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二、对离婚财产分配的判决不服如何处理可以要求再审,也就是要求要求法院重新作出离婚财产分割判决。
下面就是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违反了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调解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调解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暂时无法过户能反悔吗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暂时无法过户能反悔吗?律师解答:不能,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未过户也不能随便反悔。
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男方可住至某天,到期后女方可卖房,男方应配合。
到期后男方不配合女方卖房,女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证还有男方名字,女方无权一人处理,判驳回女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女方诉讼请求。
判决司节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仍为黄男是否需要搬离涉案房屋并交给陈女出售的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处理。
本案中,涉案的房屋属于黄男、陈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黄男、陈女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女与黄男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涉案房屋如何处理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黄男可在涉案房屋居住至2019年5月31日,到期后,陈女可随时主张出卖该房产,黄男不可以主张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亦即黄男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在离婚协议中自愿限缩法律赋予其的物权权能,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约履行。
离婚后,黄男如约居住至2019年5月31日,其后陈女要求出售房屋,黄男虽未主张其他方式处理房屋,但未配合陈女出售房屋事宜,亦未主动出售房屋,故陈女要求将房屋交由其出售,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应予支持,黄男应予配合。
一审法院以陈女不享有出售该房屋专属权为由,驳回陈女主张将房屋交由其出售的诉求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但双方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黄男在2019年5月31日后必须搬离涉案房屋,且出售房屋也并非必须以腾空房屋为前提,故陈女要求黄男立刻腾空搬离涉案房屋的主张,理据缺乏,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女的上诉请求局部成立,本院予以局部支持。
曾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2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晗祝颖哲赫耀文【审理法官】杨晗祝颖哲赫耀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某;徐某【当事人】曾某徐某【当事人-个人】曾某徐某【代理律师/律所】张聆琳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聆琳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聆琳【代理律所】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曾某与徐某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予双方的婚生子曾皓宇。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曾某与徐某离婚时,双方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予双方的婚生子曾皓宇。
曾某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予协议,虽然该房屋至今尚未过户到曾皓宇的名下,该赠予行为尚未完成,赠予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予,但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均是双方自愿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系不可分割处理的一个整体。
如要撤销,亦应是二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本案中,徐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上述赠予条款。
综上,曾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3:37:5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8月2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防止一方反悔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防止一方反悔在离婚的过程中,离婚协议书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不仅规定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反悔,这无疑会给另一方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离婚协议书中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一方反悔呢?首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具体详尽。
在财产分割方面,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罗列和评估。
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债权债务等,每一项财产都要明确其归属和分配方式。
不能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比如“适当分配”“酌情处理”等。
而应该具体指出哪一部分财产归哪一方所有,或者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房产的分割,要写明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产权情况等。
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需要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时间和方式也要明确约定。
如果是双方共同出售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方式也应该清晰规定。
车辆的分割同样要详细,包括车辆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行驶里程、牌照号码等信息。
车辆的归属以及过户手续的办理流程都要在协议书中明确。
存款的分割要明确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数额,以及分配的方式。
对于投资收益,如股票、基金等,要写明具体的投资品种、市值、分配原则等。
在债权债务方面,要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并明确各自承担的份额。
如果有共同债务,要约定还款的方式和责任。
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协议书中的重点之一。
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的探视权。
抚养权的确定要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探视权的规定要具体,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比如,规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长,是在周末还是平日,是在抚养方家中还是其他指定地点等。
同时,还要明确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来合理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按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支付的时间也要明确规定。
离婚协议在离婚前反悔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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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离婚前反悔可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离婚协议在离婚前反悔可以吗?离婚协议在离婚前反悔可以,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时候,可能是和平的协议离婚,也可能协商不成,从协商离婚变为诉讼离婚。
若一方在办理离婚证前反悔,而之前又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这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中还有效么?律师365小编为您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则由此判定,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是无效的。
当事人经常分不清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同,现就这两种情况做一下说明。
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的,如何处理?
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反悔的,如何处理?
现如今,离婚的夫妻越来越多而且也愈趋年轻化,很多当事人都是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没有逼不得已的原因一般不会闹上法庭。
但是也由于很多人急于解决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共同财产上做出了不是很恰当的处理,如果事后一方反悔的话,该如何处理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如果协议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书,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前提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撤销——赵志强诉李义、赵琳昕婚姻家庭纠纷案钟淑敏要点提示:夫妻协议离婚时达成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带有明显的身份关系性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以房屋产权未转移登记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条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8 号。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142 号。
一、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琳昕。
赵志强与李义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赵琳昕。
赵志强、李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权属人为李义)、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赵琳昕,各占50%份额)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权属人为李义及其姐姐李乙,份额为共同共有)。
2011年4月28日,赵志强与李义于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协商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对子女的安排:女儿赵琳昕6岁半由母亲抚养,若女方再婚前,双方需对女儿抚养权协商重新确定并尊重女儿意见。
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天河南二路某号1101房、1102房、番禺区南村镇某小区27座1102房三套房产全部产权归女儿赵琳昕所有,2013年8月后房产使用权归还给女儿,此后男方(赵志强)若使用女儿房产需征求女儿同意,并协商给予经济费用。
四、双方对共同债务债权问题的处理:购买翠云山苑1102房借李乙款项主要由李义负责偿还,赵志强负连带偿还责任,天河南1101房未还清房贷款及另外银行抵押款均由赵志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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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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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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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
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问: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双方到民政部
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白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白己财产权利的一种白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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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读
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白身的
特点。
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
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本解释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例如,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在明确列举出的事项中
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内容,就是基于这种考虑而设计的。
当然,我们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认为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
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法官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
根据现在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我们予以保护,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
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议后悔怎么办?双方协议离婚
后,其中一方就离婚、财产或子女反悔的,具体说来根据当事人反悔的内容不同,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协议离婚后对离婚协
议后悔怎么办?双方协议离婚后,其中一方就离婚、财产或子女反悔的,具体说来根据当事人反悔的内容不同,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推荐阅读: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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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当事人对离婚反悔的
即又不同意离婚,要求恢复婚姻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要求当事人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解决。
因为离婚证对男女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恢复婚姻的,要按照登记程序办理。
一方反悔的,应到原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即这种情况不能反悔的,因为离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发生效力,但如果一方在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的,可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发现没有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里一年是除斥期,超过一年的法院也不予以受理。
3、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反悔的
请求变更或撤销子女抚养协议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发现没有受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的正当理由的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也叫双方白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
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协议离婚也叫双方白愿离婚,是指婚姻关
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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