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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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笔记__第一轮综合课复习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__第一轮综合课复习笔记

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

民法总论的读书笔记doc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法律的生命是斗争。

法律的重要原则无一不是从反对者的手中夺来。

正义之神,一手执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指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则不过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运用宝剑的威力和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能完全付诸实现。

法律也好,财产也好都有两个方面的要素,人们因其环境的不同,或只看到享乐与和平之一面,或只看到劳苦与斗争之一面。

财产与法律犹如双面神的耶努斯的头颅(Janus-head)一样,对甲示其一面,对乙示其另一面,于是各人所得印象完全不同。

此双面的形象不但是个人,连整个也是一样。

某一时代的生活是战争,另一时代的生活又是和平。

...没有战争的和平和没有勤劳的收益,只存在于天堂,其若在人间,只能视之为辛苦奋斗的结果。

德文Recht由主观和客观两种意思,客观上是指法律,及国家所维护的法律原则,也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主观上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规则改为具体的权利。

然而我们须知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方有拥护的人,又有反对的人,两相对立,必然引起一场斗争,在斗争中,胜负之数并不是决定于理由的多少,而是决定于力量的大小。

…一种制度老早就应废止,而卒不能废止者,并不是因为历史的惰性,而是由于拥护者的抵抗力。

事故在现行法律之下,要采用新的法律,势必要进行斗争。

.....法律所经过的路程并不是香花铺路,而是腥血涂地。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去的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若母子,母之生子必须冒生命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犯法律不是由人民努力获得者,人民对峙常无爱惜之情。

我们应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亦或是为了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前者是为法律牺牲和平,后者是为和平而牺牲法律。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feeling of right)....诉讼对你并不单单是利益问题,而是名誉问题,即人格问题。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全!)

考试形式半开卷1)民法通则2)合同法有些概念要记忆简答题什么是包括哪些要件五道题案例题最基本的重要概念和课堂上案例相似基本功很重要,实务工作中会有体现导论【知识点1 民法的体系】普通民法一、财产法1)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2)债权法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二、身份法1)亲属法2)继承法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2)客体3)内容(权利义务,有时有责任,当违反义务责任就发生)【知识点3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和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简答题看司考题目按意思表示来分类行为1)法律/民事/表意行为(建立司法上的效果权利义务关系)2)事实/非表意行为(不以建立权利义务为目的但产生民事法律后果)非行为事实(自然事实)1)事件2)状态按是否合法为标准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知识点4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

以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考点重中之重请求权基础方法(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事实、结论)思路:民事法律事实(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关系内容)权利义务——依何法律关系可提出怎样的请求(请求权)——法律依据(请求权基础)TIPS:1)看见未成年人——父母(监护职责)2)财产问题先讨论所有权(第一步确认之诉,是否物权归属于他)3)注意时间4)要学会逐字逐句分析5)合同签订(民法关系发生,负担行为)——交货(履行合同,处分行为)6)担保关系也要单独提出的。

(债权人和担保人)7)雇佣关系归到侵权行为法中(无过错责任不算在合同法内)第四章自然人【知识点5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点】**司考爱考胎儿的利益保护概念: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特点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总论上课笔记

民法总论上课笔记

第一章民法导论一、民法的语源民法(Civil Law)一词从罗马法而来,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前者适用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自3世纪后,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居民原则上都取得了市民权,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消失。

近现代各国使用的“民法”一词,都是从“市民法”转译而来的。

民法学者梅仲协在其所著的《民法要义》中指出:“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

目前日本学界公认由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采用汉语翻译成“民法”。

我国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末制定《大清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国民国民律草案》,均称“民律”而不称“民法”。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篇),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

(一)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1)自物权(所有权)(2)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债权法律关系(1)合同法律关系(2)不当得利法律关系(3)无因管理法律关系(4)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1)著作权(2)商标权(3)专利权4、继承权的法律关系(二)人身权法律关系1、人格权的法律关系-----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自由等2、身份权的法律关系-----配偶权、亲权等三、民法的性质罗马人将罗马法划分为政治国家的公法和市民社会的私法,前者以权力为核心,以国家利益及公共秩序为内容;后者则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为本,并视个人平等和自由为终极关怀。

民法是私法:民法规范个人之间的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均为私人或者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对任何人都可适用。

1、私权神圣:民法以创设和保护私权为目的。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适用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等。

Ⅰ财产关系①财产是有经济价值,处于自然人格(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外在客体。

②财产的基本类型:A 、有形财产 物B 、无形财产 精神财富与财产权利③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Ⅱ人身关系(人身=人格)①人身关系是指以自己或他人之人身为(支配)客体的社会关系 A 、以自己的人身为客体: 人格权关系B 、以他人的人身为客体: 亲属权关系(狭义上为身份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亲属权关系②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含义 A 人格a 、事实人格(具体):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权的客体b 、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B 身份a、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社会地位)b、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且无法改变的状况(或制度)(抽象:不平等制度)Ⅲ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调整方法Ⅰ调整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①二者的区分: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法学规范:假定—处理—制裁)a、调整性:假定+处理(行为模式)b、保护性:假定+制裁(打击模式)B、规定内容不同a、调整性: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模式b、保护性:规范的是制裁性法律后果C、指导对象不同(相对的:侧重点)a、调整性:指导当事人b、保护性:指导裁判者②结论:民法以调整性为主,以保护性为辅。

民法总论笔记资料(1)

民法总论笔记资料(1)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古罗马:iuscivile > 法国:droit civil > 日本:民法 > 中国:民法二.民法的概念:(选择题)(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的法律.(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民法和不成文民法;2.狭义的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2.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到《民法典》中,而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法.(四).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题、论述题、案例题)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力法:1.民法是一个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法律体系;2.民法在处理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上,始终以权利为本位.三.民法是实体法.第四节民法与相邻部门法律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第五节民法的体系和渊源一.民法的体系:(一).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机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民法的体系包括:1.民法总则;2.物权制度;3.债权制度;4.人身权制度;5.知识产权;6.继承权法律制度.二.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各种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及法理等.(二).民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及法理.第六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彼此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同时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适用中国民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行为地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的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现行民法对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无溯及力.(二).我国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1.生效:实施之日;2.实效:废除;3.溯及力:一般无.三.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是指民法在什么区域内发生效力.(二).我国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领土、领陆、领海、驻外使馆、我国船舶。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民法》总论要点笔记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1、狭义: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2、广义: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债务。

(二)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三)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人身关系(一)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救济性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体系(民法典的编纂)一、关于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一)法律编纂:法律汇编(二)民法典编纂是法律编纂1、现行立法和社会发展不相符;存在着矛盾;漏洞和不足2、法官素质水平和中国法律文化3、世界潮流4、追求法律形式理性二、民法典的开放性与灵活性1、渊源2、主体资格3、权利4、行为5、救济手段三、继受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历史;法典化传统四、德国民法结构1、高度理性化的产物,形式理性最高成就,利益和价值的洞察有很高的科学价值2、中国历史上驻澳继受德国模式,在中国存在了近百年3、和保持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放态度五毛段4、和迷信德国模式有原则不同五、法律继受和法律本土化注重民族化和本土化特色六、是否设立债权总则编——否1、内容和效用看,2、从债权总则和合同总则的关系看3、立法和法理是两个层面的东西七、是否设立人格权编——是1、民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要求2、民法的调整对象3、是对原有体系的提高4、侵权法要独立成编5、是民事立法宝贵经验总结(否:1、不能以重要性为标准;2、符合公认的法理;3、民法通则专设人格权是不得已;4、因人格权特殊本质)八、是否设侵权行为编——是1、与大陆法系认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写入债法,而英美法系把债券法独立成编,更优越2、侵权法的个性多于债法的共性3、现代侵权责任法已经超越了损害赔偿之债的范围4、有利于保护各种民事权利九、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商合一:避免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交易规则统一化和、国际化,有利于司法体系内在协调十、是否设民事责任编——否1、将会导致责任与义务分离2、将缺乏逻辑性3、责任形式个性大于共性,集中规定困难4、将责任与责任形式联系在一起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实际了解和运用第七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王轶)

第一章中国民法导论秉承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协商后,这学期民法总论主要由王轶老师上。

一、类型化、体系化思考方法1、体系化:高度抽象思考和驾驭材料的能力2、类型化:把抽象的规则与丰富的生动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的二、用博大精深来形容民法:1、博大: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2、精深: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必须要有一个从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的转变,用高度抽象和概括的语言把生活实践在民法当中表达出来。

三、德国民法通论作为参考书是非常重要的。

民法劝学——普及民法学知识的作品。

四、两部分:1、对涉及到民法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论进行分析和说明。

民法总论发挥着法学总论的作用。

2、民法总则的内容:中国现行民事法律里面相当于民法典总则里面的内容。

五、民法对这个词的分析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历史视角的分析】梁慧星老师的民法总论,他对民法进行词义的解释是从罗马法开始,欧洲大陆的国家和地区对民法是如何理解的。

从中国人自己的历史入手,对什么是民法进行解析,就涉及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有没有民法这个部门法,中国学术界分成两派:1、只要世界上存在过的文明形态,中国肯定都有,中国自古就有民法2、今天所说的民法主要是国家法层面的民法部门法,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不存在的3、王轶老师:对于近现代意义的民法,对于中国是舶来品,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在习惯法的层面上,一定有我们今天所说的民法规则的存在。

河南南阳四圣,商圣范蠡,追溯巴拉巴拉。

【比较视角的分析】外国人对民法的理解。

【老师在课堂上不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去讲解,而是从今天中国法律体系的视角对民法进行解析】1997年,《宪法》修改之后,写上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

立法机关建立了一个目标,要在2010年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凡是公权力机关表达了要实现的目标都是能实现的。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正式宣布,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意义,是政治判断,学术界觉得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判断标准是什么,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从学说的角度来讲,不同学者对一件事的判断,都与个人的潜见密不可分。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

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

”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

”是要约,老板:“好嘞。

”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

”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课1.私法与公法(1)划分标准利益说:公法保护的是公众利益,私法保护的是个人的利益(对一些法律来说,可能保护的是个人利益,但普片来说为的是维护公共秩序,也带有维护公众利益的性质)主体说:公法的主体是国家或公共团体,私法的主体是私人或私人团体性质说:公法调整的是服从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2)具体法律部门的划分公法:宪法,刑法,程序法,行政法等私法:民法及其附属的商法、海商法、合同法、物权法等( 3)公私法各自的优劣公法优于私法:公法对私法的设立、变更、废除有约束力,即公法调整私法,私法属于公法,这家的法制。

它强调国家的利益优于一切个人利益,国家权力凌驾于一切,承认国家利益性,公法是国家机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它干预国家一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活动,包括私法它可以干预和调整甚至是否决私法,私法优于公法:私法的设立在与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应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在司法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通过自由协商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做干预。

公法的存在只是为私法的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空间,即公法是为私法服务的2,民法的理念的变更(1)所有权绝对的原则 ------------------ 所有权社会化的原则(2)契约自由的原则 --------------------- 契约自由原则限制(3)过失责任原则 -------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绝对责任原则3,民法的归责原则(1)引起财产和人身损失的可能情况故意:有动机、有目的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过失:应该预见一定结果而没有预见所带来的损失第三人: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其他:物的自然消耗、偶然因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也称不可抗力)(2)归责原则的衍化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4,民法的表现形式或渊源(1)宪法和民法典:宪法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民法典及其下属法的参照标准,民法典是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2)民法典的一些特别法:如物权法、商事法、合同法(优先适用特别法)(3)习惯法:司法中的习惯做法作为民法的补充,民法未规定可以适用习惯法,(中国)作为民法的对等,有时适用民法,有时适用习惯法作为优先,优先适用习惯法,(在主要的案例法国家和地区)(4)判例法:在主要的判例法国家,如美国、英国(5)法理:允许法官根据法理做出民法的判断,即承认法官的自由的裁量权,这在案例法国家比较常见5,民法的本位义务本位:1)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也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2)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系统总是通过义务性的和强制性的规定以维护身份秩序,目的是使各个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权利观念相当淡薄权利本位:1)家父制度逐渐解体,个人的观念油然而生,个人逐渐成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主体,任何关系的发生都依据个人意思,即由身份到契约的进步,权力的观念也越来越重。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概念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学界一般据此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特点1、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3、民法是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1、主体地位的平等性:马克思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任何主体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活动,彼此间的关系都应当是平等的互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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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2011金可可民法总论课堂笔记(第一周)绪论案例一:同学想在四期的蛋饼摊上买一个蛋饼(注意:这是一场同学与老板,蛋饼与饭团之间的混战~~~)” 1、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

”老板:“好嘞。

Q: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法条援引:《合同法》13、21、25、130条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第130条合同。

本案中,同学:“老板,买一个蛋饼。

”是要约,老板:“好嘞。

”则是承诺(其内容与同学的要约内容一致),并且该意思表示到达了对方,承诺生效,因此,同学与老板就蛋饼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2、老板将蛋饼做好之时,谁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法条援引:《物权法》第30条,物权法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做蛋饼的原料都属于老板,老板做蛋饼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当蛋饼做好时,该事实行为成就,因此,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3、(1)老板将做好的蛋饼放在手中,对同学说:“同学,你的蛋饼。

”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33条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板此时占有蛋饼,对其拥有完全的控制,且此时还没有将它交付给同学,所以,此时老板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2)同学伸手去接蛋饼,此时老板与同学各执蛋饼的一端,问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有必要吗。

)此时,老板与同学对该蛋饼共同共有。

(3)老板放手,同学一人抓着蛋饼,此时蛋饼的所有权归谁,此时,老板已将蛋饼交付给了同学,蛋饼脱离老板的控制,同学占有该蛋饼,所以此时同学对该蛋饼拥有所有权。

4、老板问同学要4元,同学说:“不对,去年我来这里买只要3元。

”老板说最近物价涨了,同学说:“不对,现在这附近其他的蛋饼摊上一个蛋饼也只卖3元,怎么就你的涨了,”老板说我就是涨了,你能怎么样~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

请问此时同学应付3元还是4元,法条援引:《合同法》61、62-2条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条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本案中,同学与老板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没有就价款作约定,且事后不能达成协议,因此,根据62-2,如果经查实附近地区一个蛋饼的市场价格确是3元的话,同学只需付给老板3元。

5、正在老板与同学争执不下时,突然出现一只小狗将蛋饼叼走,老板大怒:“都是你的错,快赔我蛋饼的钱~”同学也怒了:“明明是你的错,我不仅不能把钱赔你,你还要赔我蛋饼的钱~”请问该问题当如何解决,法条援引:《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指由于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蛋饼被小狗叼走既不是老板的过错也不是同学的过错,且此时老板还没有将蛋饼交付给同学,因此由老板承担蛋饼灭失的风险,老板不能再问同学要钱,同学吃不到该蛋饼,也不能问老板要钱。

6、老板在与同学争执之时,一时大怒,将同学的额头打出血,问同学有没有权利问老板要钱,15,16条法条援引:《侵权责任法》6-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老板在打伤同学的事件中有过错,且是故意,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同学的相应损失。

如果同学在开庭时要求老板赔礼道歉,法官可以同意。

7、如果上例中老板是一个精神病人,是否要负侵权责任,援引法条:民法通则13-1,58条,侵权责任法32条民法通则13-1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58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本项删除)(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侵权责任法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老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8、老板在庭审时对同学说:“我可以赔偿你的损失,但你还是要买我的蛋饼,把蛋饼的钱付给我。

”请问同学是否可以拒绝,法条援引: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老板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再对同学产生利益(肚子饿时填饱肚子),同学可根据94-4解除合同。

9、老板将蛋饼做好后,同学后面的一个人说这个蛋饼给我,我给你5元,老板不顾同学的反对,执意将蛋饼先卖给了后面的一个人,同学对此该如何, 援引发条:合同法62-4,107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老板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给同学蛋饼)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超过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做一个蛋饼的时间),同学可以依据第107条的规定,要求老板继续履行(再做一个蛋饼)或者赔偿损失。

10、在上例中,老板贪钱想先把蛋饼给后面的人,同学坚决不同意,说他就要刚刚做好的这个蛋饼,即使再做一个蛋饼给他也不要,他能否阻止老板的行为, 不能,因为在之前他与老板的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买“一个蛋饼”(种类之债),而不是“这个蛋饼”(特定之债),因此他不能阻止老板的行为,但他可以要求老板因其迟延履行而负违约责任。

11、同学想买一个蛋饼,用手指指蛋饼,又竖起食指(要一个),老板说:“好嘞。

”做好一个蛋饼捧到同学面前,同学此时又不想吃蛋饼了,于是说“我刚才什么都没说啊。

”请问同学能否反悔,援引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本案中,同学采用默示的形式与老板订立了买卖蛋饼的合同,同学“用手指指蛋饼,又竖起食指(要一个)”是要约,老板看到同学指向蛋饼并说了声“好嘞”则是承诺。

默示是第10条中的“其他形式”,同学与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同学不能反悔,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12、同学想买一个饭团,他边接女朋友的电话边指指饭团,老板误认为是蛋饼,说了声“好嘞”,于是做了一个香喷喷的蛋饼给同学,同学说我要的是饭团不是蛋饼啊,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同学刚才指的是饭团。

援引法条:合同法54、58条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同学想买一个饭团,他边接女朋友的电话边指指饭团,老板误认为是蛋饼,说了声“好嘞,要一个蛋饼”,于是做了一个香喷喷的蛋饼给同学,同学说我要的是饭团不是蛋饼啊,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同学刚才指的是饭团。

也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听到了老板的那句话。

14、同学想买一个饭团,但因忙于接听女朋友的电话误指为蛋饼,老板说了声“好嘞。

”于是做了一个香喷喷的蛋饼。

15、老板在给同学做蛋饼时,女朋友让同学立刻回去,于是想不买蛋饼了,老板不干,一定要让同学买蛋饼,后面的人说这个蛋饼给我吧,我给你3元,老板也不让后面的人买这个蛋饼。

请问谁来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援引法条: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老板可以要求同学承担违约责任,但他在明明可以将蛋饼卖给后面的人的时候偏偏不卖,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案例二:一个6岁的小孩1、用压岁钱买了一个苹果机,其父母很愤怒,是否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可以。

援引法条:民法通则第12、58条12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将邻居打了一顿,是否要赔钱,援引法条: 侵权责任法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注意:民事行为是法律行为,而侵权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补充:我国的民事行为体系:此分类不科学,因为合法性是生效条件,而非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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