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刍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途径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 发展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 ,为争夺市场 而出现的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也在所难 免。 因此 ,如何
完善商标 、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 与商号权权利 冲突的解决途径 ,就成 了十 分迫 切的问题 。本文试 图就这些问题作
些探 讨 。 ( 关键 词】商 标 权 商 号权 权 利 冲 突 解 决 途 径
2 行政管 理的原 因
商标 与商号 的行政 主管部 门不 同 .各 自适 用不 同的规在 营业 上 用于 区别其他 商事主 企业 名称 登记 机 关核 准商 号登 记依 据 《 业名 称登 记管 理规 成 企 体 的特定 名称 。基于 商号所产 生的专有权 利称 为商号权 ,也 叫 定》 企业 名称登记 管理实施 办法》等规章 。而商标 注册依据 、《 字 号权 。 商标与 商号 , 二者有 明显的 不同 . 其区别 主要 表现在 : 的是 《 商标法 》 商标 法实施细 则》等 法律 法规 。商标与商 号 、《 第一 , 商标与 其标志 的商 品紧 密相 连 . 而商 号则不一 定 。 第二 , 的这种行 政管理 上的互不交 叉 ,分 别保 护 ,各行 其道 .加上商 商 标具 有显著性 ,而 商号则 无须具有像 商标那样 的显著 性。第 号登记 的混乱 .出现 权利 冲突不可避 免 。 三 .商号依 《 企业名称 登记管 理暂行规 定》进行登 记后 .可获
以规范 、协调和解 决 ,不仅直 接损及相 关权利人 的利益 ,而且 而产 生 的权 利 ; ,可称 之 为 ” 号的 商标 化 使 用” 1 9 中突 商 。 9 9
将会形成 示范效 应 ,导致 更 多的仿效 者 ,引发更 多的纠纷 ,破 年杭 州张 小 泉 剪刀 厂诉 上海 张 小泉 刀剪 总 店商 标侵 权案 即其 坏 公平竞争 与诚 信经 营的市场秩 序 ,从而不 利于我 国市 场经济 适 例 。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用 已得 到 了 世 界 普 遍 的 承认 。 我 国 ( 标 法 》 9条 规 定 : 商 第 “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 当有 显 著 特 征 , 于 识 别 。 不 得 与 应 便 并
同 时 ,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利 益 和 社 会 利 益 . 合 法 注 综 使
1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 保 护 在 先 权 利 原 则 是 解 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的 一 项 法 律 规 则 ,所 以应 当 是 解 决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基 本 规 则 。其 基 本 涵 义 是 指 在 后 权 利 的设 立 与 行 使 不 得 侵 犯 或 妨 碍 他 人 在先 已 经 存 在 并 受 法 律 保 护 的权 利 。 保护在先权 利原则在 法、 、 德 日等 国 的 知识 产 权 法 典 中都 予 以规 定 , ( R P 在 T IS协定 》 也 做 了相 应 规 定 , 适 中 其
商 号 是 否 有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 因 为 在 商 标 或 商 号还 没 有 产 生 良好 商 业 信 誉 时 ,二 者 发 生 偶 然 冲 突 引致 纠 纷 的 情 况
较 少 。在 先 使 用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 或 商 号 是 否 具 有 知 名 度 可 以从 连 续 使 用 的 时 间 、 用 的程 度 、 用 的 地 域 和 范 围 以 及 使 用 使 使 该 商 标 或 商 号 的商 品或 服务 在 使 用 的 地 域 内所 占 的 市 场
南 昌高专学 报 2 1 年第 1 总第 9 期 ) 2 1 年 2月出版 01 期( 2 01 Junlo a ca gC lg NoJ m 2 F b2 1 o ra fN n h n ol e e . u 9) e.0 1
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文 艺 理 论
学 术 沙
龙
论 商 号 权 与 商标 权 的冲 突及 解 决 办 法
崔 杰
( 山西大学 法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 要 : 对 日趋 激 烈 的 市场 竞 争 , 少数 投 机 取 巧 的经 营者 追逐 不 法利 益 , 致 了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权 面 有 导 利 冲 突 , 害 了在 先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乱 了正 常 的 市场 经 济 秩 序 , 侵 扰 因此 研 究商 号 权 与 商 标 权 的 冲 突及
其次 ,立法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 规定存在 不 足。《 商标法 》 没有明确规定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 名称是商标 注册 的禁止条件 ,更 未对 商标 与商 号权利 的冲突作 出明确规 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也没有对使用 与注册在先商标
相 同或者相似的商号予明确禁止。 3 巨大 的经济利益的吸引 、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前 ,大多数企业都认识 到商标与商 号对本企业 占领 市场 、 扩大影 响 、 获得 更大利润 的重要作用 。
性, 又具有精神财产 权属性 。 世界各国法例都确认 了商号权的 册成 自己的商标 ,用来 生产相 同或类 似产 品使 消费者产生混 谋取不法利益 , 由此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排他性和专用性 。 商号权包括以下 内容 : 使用权 、 禁止权 、 转让 淆 ,
权 、 可使用权。 许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 权的简称 ,是 指商标所有人对其 注册 取得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 商标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 专用
解决具有重要 的意义 。 本文从 商号权与商标 权的关系出发 , 探讨 商号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表现形式及 原因,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
2 11 O1 . 0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同性 即 以 文 字 为 主 。 我
由于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的特 点 以及 相 关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决 定 了商标权 和商 号权 之 间存在 一块 模糊 的 区域或 者 中间 地带 ,激 烈 的利益 之争 导致 的权 利 冲突
字 号所 使用 的文 字相 同或 相近 似 。 比如 的利 益平 衡器 作用 ,通 过个 案处 理 的方
“ 大”与 江苏 南通 正大 有 限公 司注册 期 尽 量 减 少 商标 与 商 号 之 问 的 权 利 冲 通 在 知识产 权权利 冲 突解决 原则 中 ,
何 谓 商 标 与 商 号 的 权 利 冲 突 ? 如 南 通 通 大 饲 料 有 限公 司 企 业 名 城 中 的 式 ,引 导商标 和商 号 的规范 化使 用 ,以
标 或 商 号 ,从 而 把 责 任 都 归 咎 于 正 当经 商 品 特 定 来 源 和 一 定 质 量 的 作 用 ,是 企 由此 可 见 ,商 标 和 商 号 在 表 现 形
2 1 0} 01 1 宁波经济 } 4
NN B C N M lG OE 0 O Y
经
济
与
法
法救 济 为主 ,积极 受理 该类 纠纷 ,正 确
适 用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在 维 护 法 律 公 正 性
不 断 的发 生 冲突 。
的前 提下 ,坚 固权 利人 之 间以及 权利 人
商 标 与 商 号权 利 冲 突 的含 义 与 构 成 要 件
与社 会公 众之 间 的利益 ,充 分发 挥法 律
主要源 于消 费者 对其商 标 的认知 程度 ,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序 ,不 利于 形成公 平 的 以专有使用 权 。 商 号 即厂 商 字 号 ,或 企 业 名 称 。 在一 些 生产厂 家 中 ,某种 文字 、图形 、 既 是 商 号 ,又 用 来作 为 商 标 。一 般 耳 言 ,商标 必须 与其 所依 附的特 定商 品求
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二 、商标权 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的类型 明确 了商标权和 企业商号权 的权利属性后 ,我们接 下来 需要 思考的是这两 种权利是否相 容及相应 的法 律后果 。字号
权在 我国并无专 门法律保护 ,仅适 用 民法通 则关 于企业 名称 权 的保护方法保护 ,商标权则有专 门的商标法保护l。 4 】 纵观我 国法律及相 关行政法规 ,并无明文规 定商标与 商 号不 能使用相 同文字 。我国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中 明确规 定 ,企业 名称 在企业登 记机关所辖地域 范围 内的 同企业 巾不 得重名 。这意 味着 他人 不得 以与权利人相 同的字号作 为名称 登记 注册 。但这 里的他 人仅限于与权利 人同一登记机 关管辖 范围 内的 同行业 者 ;他人 也不得假 冒权利人 的企业名称 ,但
2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我 国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浅析
张 帆
( 东师范大学法律 系 上海市 204 ) 华 021
摘 要: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是 分属于传 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两个不 同领域的法律权利。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然 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所 引发 的权利 冲突逐 渐增多 。基于稳 定市场 ,保护权利 的考虑,笔 者在 本文中分析 了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 产 生冲突 的原 因,对现存 的主要 冲突类 型做出 了划分 ,即突 出使用字号侵犯商标权 、将 他人注册 商标用 作字号 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注册商标侵犯企业商 号权 、注册 商标侵犯企业商号权 以及基 于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商 标权 与企业商 号权 的冲突 。并在各个部 分详细阐 明了现行法律体制下各类冲 突的解决 。最后根据法 律规 定对处理商标 权与 企业 商号权纠纷 的原则进行 了概括 ,即保护 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希望 能对实践 中该类 案件审理有一定总结和启示。 关键 词: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 :商标侵权 ;不 正当竞争
试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商号和 来 从
一
定 知名 度 的商标注 册为 自己企 业名称 中 的商号 , 以期通 过他 人
的知 名商标 来提 高 企业 的知名度 , 这是 商号权 和商 标权冲 突 中的
主要 情形 。 如广 州市雅 诗兰 黛化 妆 品有 限公 司名称 侵权 案 中, 例 该公 司 利用 已经 在 我 国合法 登记 注册 的 国 际知名 品牌 “ 雅诗 兰 黛” 商标作 为 自己企业 的商 号来使 用 , 生产 相 同或 相似 的产 品。 并 ( 商号 的商标化 使 用 二) 这 是指 将其 他商 事 主体 享有 一定 声誉 的商号 作 为 自己企 业 的商 标 来进 行注 册和 使 用而 产生 的权 利 冲突 。一 部分 的企业将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商标 与企 业名称 中的商 号均 由文字组成 ,
作 为一种 资源 既要叫得响亮让人 印象深刻
多个商事主体 中,至 少有两方对此相 同或 近 似的文字各 自拥有 不同的商号权和 商标 权 ,这是权利冲 突产 生的前提 。二是在相 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所产 生的商标权与 商号
内 容 摘 要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现 象频 频 发 生 。 目前 ,我 国处 理 此 类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 却 仍 然 处 于 相 对 不 完 善 的 境 况 。 本 文 尝 试 就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探 析 , 以 期 解 决 两
一 陈一健
南昌
五 年 的规 定 对 于 相 关商 事 主体 来说 不 公平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原 因
( ) 识 产权 自身 的 原 因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 产 权 的 无 形 性 。 权 利 特 征 来 看 , 从 商标 权 和 商号 权 均 属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权 而 最 典 型 的特 征 是 无 形 性 和 地 域 性 , 们 都不 它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权 利 主 体 对 它 们 的 占 有 不 同 于 物 权 主 体 对 物 的实 际 占 有 ,而 只是 表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 。 在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经 济 发 展 要 求的是严 格依 法办事 的法律原 则和制度 ,
权 的冲 突。
排他 性权利 ,但如果商号和 商标一旦混淆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三!!!竺!三望堕。
鎏}:篮鋈曩篱豳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中突研究谢欣芳摘要近年来,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和拖延的问题了。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丈件之中,因此出现立法上的交叉或空白,甚至是相互冲突。
因此直到现在,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还没有得到根本地抑制。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2-125一02当今时代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
大多数人已经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各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私权的保护。
因此就产生了大量的权利冲突纠纷。
在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案件更是频频发生。
从法院审理或工商机关处理的相关案件的数量来看,这类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了,并呈逐渐增长的趋势。
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商号权的规定十分混乱,因此这类案件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和有效控制,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利益,还会形成示范效应,导致更多的仿效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破坏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
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既包括各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共同原因,也包括商标权和商号权自身的原因。
1.权利利益冲突。
这是各种权利冲突产生的共同原因。
从法理上说,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应当具有合理的界限,因为法律赋予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和自由,如果自由是无限的,就不可能实现所有人的权利。
而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去看,权利冲突是因对有限的资源的不相容使用造成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上是产权纠纷,冲突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而知识产品在特定时期是相对有限的。
因此权利冲突实质上是对有限的知识产品的争夺。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张文卿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本丈试通过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
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
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协调
维 标志 和颜 色组 合, 以及 上 述要 素 的组 合, 可 以作 为 均 商 标 申请注 册 。 由此 可见 , 两个 以上 文 字作 为 商标 也
以文字 为 表达 形态 的商 号与 商标 遭 商 号权 是 各 类 经 营主 体 对其 商 号 依 法 所 享有 的 是可 以 的。 因此 ,
名称 的显 著特 征 。 此 , 者赞 同狭 义说 的观点 。 对 笔 因为 几个 原 因 : 、 号 与商 标 的 表 现形 式 出现 重合 的几 一 商
《 第 款 商号 的作 用在 于识 别企 业及 其 商业 活 动 , 其 与其 他 率很 大 。 企 业名 称登 记管 理实 施办 法 》 8条第 1 将
6 0
镇 江社 会科 学 2 1 0 2年 第 2期
司法解 释 的调 整 。 于商 号权 的保 护则 规定 零 星分散 以知 识 产权相 关 法律保 护 商号权 的 规定 。 关
在《 民法 通 则》 《 不正 当竞 争 法 》《 业 名 称登 记管 、反 、企
理 规 定 》 《 业 名 称 登记 管 理 实 施 办法 》 等规 定 中。 、企
商号 上 的权 利 , 商标 权是 商标 所有 人 对其 注 册 的商标 遇重合 的机 遇就 很 大 。二 、 从立 法体 制 上看 , 国采取 我
所享 有 的专有 权利 。所 谓商 号权 和 商标 权 的 冲突 , 是 的是 分散 的单 行立 法体 制 , 商号权 和商标 权 分 别立 对
部分 , 商标 则 与产 品或服 务相 联 系 。 而 同时 , 号 和商 区别 开 的可视性 标 志 , 括 文 字 、 商 包 图形 、 字母 、 字 、 数 三 标 都具 有标 志 和宣传 的 功能 , 承载着 巨大商业 利 润 。
论我国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与解决
质
要研 究商 号 与 商 标 的 冲 突 , 首先 必 须 弄 清 商 号与商 标 的概 念 以及 商 号权 与商标 权 的性 质 。我 国《 标法 》 商 规定 , 商标 是 指商 品的 生产者 、 营者 经
或 服务 提供 者在 其商 品或 服务 中使 用 的 , 由文字 、
论 我 国 商 号 与 商 标 的 冲 突 与 解 决
李 ‘ 佳
( 建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福 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 7
摘
要 :针对我 国对商号保护与商标保护制度 的相对滞后 等一系列 原因致使实 践中 出现 的越 演越烈 的
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 , 试从 商号与商标 的概念性质 以及两者 冲突发生 的原 因 、 表现进行分析 , 紧扣产 生冲突的 问题之所在 , 出一些相应 的解决 方案。 提
第2 卷 第5 3 期
2 011年 1 0月
沈 阳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HENYANG NI OF S U VERSI TY
Vo . 3 No 5 12 , .
Oc . 2 0 11 t
文 章 编 号 :10 —2 5 2 1 )50 2 —4 0 89 2 (0 10 —0 50
关 键 词 :商 号 ;商 标 ;冲 突 ;解
一
、
商号 ( ) 权 与商 标 ( ) 权 的概 念 与性
名 称不 能等 同 。 2 .商 号权 的性质 对 于商号 权 的性质 , 理论 界 主要 的观点 有 : 姓 名权 说 , 产 权说 , 份权 说 , 格权 说 以及 知识 财 身 人
同或者 相似 的 文字 作 为 自己的 商号 进 行 登 记 ; 二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商号商标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非常严重,不断涌现出”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其根源是法律为冲突开了”绿灯”。
本文提出有关商号与商标冲突解决的一些措施,希望对商事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帮助,以及希望对我国法律在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上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商号商标在先权一、商号与商标的冲突(一)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第一,在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号,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
第二,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标,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号中的特取部分而登记注册。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1、商号与商标功能上的相似性根据商号使用情况的不同,商号划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作为人的标识的商号,商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于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以商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有的商号都具有这一功能。
第二种是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在实践中,有些商事主体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往往靠商号来表彰。
如冠生园集团,其注册商标为”生”字,但在消费者心中,”冠生园”三个字的名气显比”生”字大的多。
此种商号不仅具有表彰商事主体的功能,还获得了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该企业的良好商业形象、商业信誉已经相对固定的凝聚到了这种商号上,此时商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而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
所以二者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经营者将他人已著名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或是将他人已著名的商标注册为商号,从而借用其它经营者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利益。
2、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体制在我国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授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
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问题背景在商业运营中,企业商号权和商标专用权是两个重要的权益,然而它们之间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
当企业商号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时,会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的权利冲突,以下是一些建议:1.合理选择企业商号:–在注册企业商号前,充分了解已有商标情况,避免与现有商标相似度高的商号。
–协助企业创作独特、个性化的商号,增加与现有商标的区分度。
2.进行商标权咨询:–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进行商标权咨询,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和风险评估。
–将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纳入企业商号注册流程,以避免冲突。
3.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在企业商号筛选结束后,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确保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性。
–遵循商标注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提供充分的商标注册材料。
4.避免商标侵权:–在商业运营过程中,谨慎使用商标相关的标识、广告、产品包装等,避免侵权行为。
–定期对已注册商标和企业商号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他人利用类似商标行为损害企业权益。
5.寻求专业法律保护:–当发生企业商号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保护和意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遵循法律程序,通过商标申请复审、商标异议申请等方式维护企业损害的权益。
6.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及公众对商标专用权的认识和尊重。
–通过企业内部培训、互联网宣传等途径,普及商标知识和合法使用规范。
7.建立权益争议调解机制:–探索建立权益争议调解、仲裁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寻求政府和权益保护机构的支持,促进权利冲突的公正、公平解决。
8.开展跨领域合作:–加强商标专用权与其他领域知识产权的沟通与合作,促进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平衡发展。
–建立跨机构、跨行业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发展。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文论文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商标(trademark)和商号(trade name)都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记。
由于功能相似性等原因,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不可避免的发生冲突。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和制度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所带来的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需求。
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法,浅谈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原因,进而提出解决冲突的措施。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冲突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商标和商号的定义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明确指出:“企业名称应该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号是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在商事活动中所使用的核心部分。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导致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不断发生且有加剧之势。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两者在功能上的近似。
从学理角度上来看,商标与商号具有相似性。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记,而商标则是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到最后商品或服务又会指向企业,也当然会和商号联系起来。
从企业形象上来看,两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企业的识别标志。
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商标和商号分别保护,在商号领域对商标不予保护,在商标领域则对商号不予保护。
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商号与商标在现实中往往是相互交叉与包容的。
目前来看,两权的冲突主要是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以及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冲突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的法律调整,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商标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而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一、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一)擅自将他人商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使用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使用,即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
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而言,企业名称(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
因此这种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出现的频率远远小于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二)擅自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登记使用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即企业名称(商号)权侵犯商标权。
自2001年起,在我国陆续出现了所谓“影子公司”,以假洋名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某些不良经营者在香港等地成立的公司将外国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商号)登记,然后再许可大陆地区厂商进行产品制造、宣传和销售。
(三)交叉冲突当某企业的商标与文字相分离,即其商号与其商标中的文字并不一致时,其商标被他人用作商号而其商号被他人同时注册为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的因素。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商号与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企业为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要创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使自己的商号成为知名商号。
只有商标、商号的市场知名度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才有潜力,才能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
为达到该目的,企业往往要投人大量人力物力。
而其他企业如果能以他人的知名商标登记为商号或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则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轻易地分享他人已经开拓能市场。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有些经营者在商标和商号注册登记时钻法律的空子,将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注册登记,或者将知名商号作为商标注册的现象,这是造成商号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二)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外在原因1.现行立法对商号缺乏统一的定义由于现行立法并没有对商号进行统一的界定,导致了理论界对商号的含义、性质认识不一,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商号、字号、企业名称、企业品牌等名词使用混乱,互相替代。
试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其法律解决之路径
志 。然 而 , 对 于商标 权来 说 , 指 的 是商标 持有 人按 照法 律规 定对 有较 大 的利 用 价值 。 商 号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向他人转 让从 中获利 , 所注 册 的商 标享有 使用 的权 利 。 另外 , 在 我 国《 商标 法》 的第三 条 同 时这 也是 商业主 体财产 不可缺 少 的一 部分 内容 , 因而表现 出财 规 定中 指 出: 只有经 过 商标管 理 局对所 注册 的商 标进 行核 准 , 合 产权 属性 。因 而 , 商 号权主 要涉 及到 以下 几 点内容 ; 首先, 使用 格后 才 是注 册商标 。因而 , 商 标注 册者 享有 商标 使用 权 , 并且 受 权 。 享有 商号权 利者 必须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应用 商号 ; 其 我 国法律 的保 护 。 所以, 按 照注 册原 则进 行注 册的 商标持 有人 才 次 , 禁止 权 。禁 止他 人使 用和 注册 商号 相近 或者 是类似 的商 号;
定而 实施 的, 在规 定中 已说 明只 有在 经过专 门商标 管理部 门的核 权 利冲 突 。除此之 外 , 从 世 界范 围来看 , 大部 分 国家 对知 识产权 定 后 的商标 , 才 可称 之为 是注册 商标 , 因而 , 只 有商标 的注 册者 才 能够享有 商标 使用 的专属 权利 , 而且还 会受到 我国相 关法律 法规 的保护 。 所 以我们 可得 出 : 按 照商 标注 册原则 进 行才 会取得 商标 的立法 即是分 散 、 单 行立 法 , 并 且不 同法律 都独 立运 行 。虽 然不 同机 构在 编制 或 者是修 改 知识 产权 法律 也会 对相 邻单 行法 律加 以考 虑 , 但 是此 种考 虑深度 以及 广度 都 极其 有限 , 同时还存 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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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非常严重,不断涌现出“撞车”、“搭便车”、“傍名牌”的情形.其根源是法律为冲突开了“绿灯”。
本文提出有关商号与商标冲突解决的一些措施,希望对商事主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帮助,以及希望对我国法律在解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上提供借鉴作用。
关键词:商号商标在先权
一、商号与商标的冲突
(一)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
第一,在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号,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
第二,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即某一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了其商标,而另一商事主体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商号中的特取部分而登记注册。
(二)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1、商号与商标功能上的相似性
根据商号使用情况的不同,商号划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作为人的标识的商号,商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用于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以商号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和识别商事主体,所有的商号都具有这一功能。
第二种是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在实践中,有些商事主体其商品或服务的声誉往往靠商号来表彰。
如冠生园集团,其注册商标为“生”字,但在消费者心中,“冠生园”三个字的名气显比“生”字大的多。
此种商号不仅具有表彰商事主体的功能,还获得了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该企业的良好商业形象、商业信誉已经相对固定的凝聚到了这种商号上,此时商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而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
所以二者功能上的相似性,使得经营者将他人已著名的商号中的选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或是将他人已著名的商标注册为商号,从而借用其它经营者的声誉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利益。
2、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体制
在我国商标由《商标法》调整,实行全国统一注册,授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商号是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调整,实行分级注册,授予是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针对同行业是否有相似或相同的商号。
由于可供用作商业标记的名称、符号总是相对有限的,并且商号与商标注册的检索体制不交叉,此时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而此时法律又为这种冲突开了绿灯,《商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商标登记为商号是对商
标专用权的侵犯,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规定,他人注册商标在先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由此就为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进行抢注商标、抢注商号提供了合法的空间。
3、市场主体的趋利性
知名企业的商号与商标都负载着其商誉和信誉,此时一些经营者就希望将知名企业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将知名企业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号,从而误导消费者,分享知名企业已开拓的市场,节约自己的成本,获得利益,即“搭便车”。
二、商号的商标化使用
所谓商号的商标化使用是指:商事主体已登记注册其商号,而其它商事主体将与该商号中的特取部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而使用的行为。
(一)商号的“在先权”问题
即法律是否赋予登记在先的商号在先权,从而排斥他人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的效力。
我国商号登记的效力未赋予商号“在先权”地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登记后,商事主体对商号获得了专有权和排他权,但这种排他效力仅排斥同一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他人就同一商号为同类营业的行为,其排他效力所及的范围过于狭窄,并不排斥他人将与之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二)笔者关于商号应否赋予“在先权”的观点
1、标识人的商号不应赋予“在先权”的效力
商号产生的最初功能是区分和识别不同的商事主体的,这种功能是靠商号的整体来实现的,仅靠商号的部分内容无法实现这一功能,此时如果其他商事主体将其商号的特取部分登记为商标,消费者不会将该文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对应关系,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消费者与商事主体的利益不会遭受损害。
所以说标识人的商号没有赋予其在先权的必要。
2、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应赋予“在先权”的效力
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消费者一看到此商号就会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该商号已凝聚了商事主体的信誉和荣誉,此时若另一商事主体将该商号的特取部分注册为商标,消费者就会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而针对商号专有权人而言,其它商事主体利用自己已经努力开拓的市场获取利益,并且自己有可能承担其它商事主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益,此时其利益遭受损失。
所以,针对上升为物或服务标识的商号,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其在先权的效力。
三、商标的商号化使用
所谓“商标的商号化使用”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商标已注册,而其它商事主体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其商号的特取部分注册使用的行为。
(一)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原则上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的商号化使用构成侵权。
但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存有缺陷,即未规定此原则的例外,若其它商事主体以正常的方式表明企业名称而认定为侵权的话,则有失公平。
(二)笔者认为“以正常方式表明企业名称”不应构成侵权
针对商标而言,其是由一定的文字或图形组成,文字大部分为普通词汇或描述性词汇,针对此类词汇而言,在该词汇被用于商标之前,其本身就有自己的含义,若因为登记为商标后,获得垄断权从而排斥和剥夺社会公众在原有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汇的权利,以及排斥他人在商标领域之外使用该词汇,特别是排斥他人为纯粹的识别和提供真实信息的目的而公平使用此类词汇的权利,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个别人的权利,也对本属于公共领域的文化遗产造成了侵害,所以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以正常方式表明自己企业名称的行为应当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而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
结语
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法律来规范现存的商标与商号冲突、混乱的问题,针对商号的商标化问题,应根据商号的性质对上升为物和服务标识的商号给予在先权,从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针对商标的商号化问题,法律应规定例处情形即“以正常方式表明企业名称”不应构成侵权。
在此,望法律弥补现存的漏洞和缺陷,保障市场经济安全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2、刘春霖:“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刍议”,载《知识产权》1997年第6期
3、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 版
4、熊进光《德国商号制度及其改革》,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5、冯小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载《法学论坛》2003 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