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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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的提示通知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参建单位:针对近期发生的因回填土不实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加强施工现场回填土工程质量管理~治理和防范由于回填不实造成的住宅单元门厅柱基、门头、台阶、散水下沉~室外管线破裂、道路场地塌陷等质量通病~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加强回填土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回填土施工单位对回填土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土方回填属于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分项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建设单位应对回填土工程进行总体筹划, 落实回填土质量责任,并做好回填土交接检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选用质量保证能力强的施工单位进行回填土施工~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回填施工~并对回填土质量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承包单位回填施工责任范围~当存在重复开挖回填时~应由最终回填施工单位对回填土质量负责,当出现回填土质量问题~回填施工单位之间质量责任划分不清、互相推诿时~由建设单位对回填土质量负责。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回填施工的必要工期~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回填土相关工程款项~以保证回填施工质量。

三、参建各方应加强回填土工程及相关部位质量管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指导施工。

,一,参建各方应加强住宅单元门厅质量管理~优化设计、施工方案。

当设计图纸要求住宅单元门厅独立柱基落在回填土上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变更为悬挑结构或将门厅柱基直接落到地基持力层~以避免因回填土沉降造成单元门厅结构下沉。

施工单位应针对门厅悬挑构件、首层空调板下部等回填夯实困难部位制定具体可行的施工方案。

,二,参建各方应加强肥槽回填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通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洽商~由设计单位提出能切实指导施工的肥槽回填设计方案,应避免素土和灰土或不同配比灰土同槽回填~当现场具备含水率控制及翻拌条件时~应采用灰土回填肥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鲁建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

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

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加强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扎扎实实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

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

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SDPR-2022-016000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2〕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30•【文号】建质[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的总体水平有很大提高,但各地的质量状况还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住宅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住宅工程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工程质量的现状,确立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各地要通过开展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精品住宅工程”活动,不断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要综合、系统地考虑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电气、电讯等管网系统的统一设计、设计施工,编制统一的管网综合图,在保证各专业技术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管线,统筹设计和施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

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青建管字…2011‟4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保障房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房项目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按规定对报送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二、切实履行建设程序保障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标准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住宅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的责任。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建质[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1、健全法规体系。

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设部-建市[2010]6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建设部-建市[2010]6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穗建质[2010]796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落实法定责任制度的检查力度,发现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6月23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5月10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5.18•【文号】建保[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建房[1991]43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建房[1991]432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1991年6月18日建房[1991]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条件”,并提出到2000年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的第二步目标,人民居住条件要有明显改善。

住宅建设不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住宅建设,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

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要把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作为一项中心工作,通过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和工程质量水平低等问题。

一、城镇住宅建设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努力做到集中力量成片建设。

要按照城市规划,与住宅同步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住宅建设技术政策和住宅设计规范。

努力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水平,既要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条件;也要考虑到长期的使用要求。

城镇新建住宅原则上要求成套,每套住宅内都应有基本的生活设施,逐步提高城镇住宅的成套率。

采暖地区的新建住宅都应贯彻住宅建筑节能标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住宅小区建设的协调工作,解决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脱节、不协调等问题。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7.13•【字号】鄂建文[2005]87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8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今年是我省提高住宅质量工作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在过去4年多的时间里,经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大幅减少,住户满意度不断提高,住宅质量总体水平显著上升。

但是,各地提高住宅质量工作发展不平衡,住宅质量上的通病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县市仍未得到根除,住宅质量较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

为进一步做好提高住宅质量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住宅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以强烈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下大决心,出硬措施,切实加强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针对工作机构不尽完善,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的问题,尽快督促所属县(市)建立和完善由主管领导牵头,规划、设计、建管部门参与的专门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齐抓共管提高住宅质量工作。

今年底,省厅将对全省5年提高住宅质量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各地从现在起,要对本地提高住宅质量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的小结,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新的措施,突出解决工作覆盖面不广和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全力促进本地提高住宅质量工作上档次、上台阶。

二、进一步细化落实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目标和标准各地要根据省厅2001年制定的提高住宅质量工作的总体目标,对本地工作目标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找准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4]73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4]73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4]7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有效落实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以下简称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组织系统内各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治措施,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段,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推动辖区内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每年年底要对各相关职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一)设计管理单位要积极研究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制定相关具体设计做法,明确常见问题治理措施设计专篇的基本内容,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未按规定进行专篇设计、出具设计变更取消设计专项治理措施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设计单位和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诚信评价记录。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第一篇: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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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85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建委《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施工操作管理薄弱,操作人员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造成住宅“墙体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的现状,就加强本市住宅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当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工程特别是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进行全面控制。

项目施工管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负责,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员。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应当对现场施工的操作质量负责。

二、施工操作应当注重工序作业标准化,严格实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制度。

墙体砌筑、外墙粉刷、钢筋绑扎焊接、防水施工等重要分项工程(工序)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文字记录;在开始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做出样板示范,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技术交底工作,参与样板示范工程(工序)的验收,并提出监理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施工操作规程、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墙体砌筑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应当饱满。

外墙粉刷前,脚手架(模板支撑)洞眼、填充墙与梁交接处等部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修补,并会同监理单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工序操作质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上道工序达不到合格标准,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重要工序操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理检查记录。

屋面、楼面、外墙面、地下室和污水管等易发生渗漏、堵塞质量通病的重要部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

屋面天沟、落水口等重要防水部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厨房、卫生间楼地面的管道孔,在管道安装后其孔隙必须分层修补密实,并应做好盛水试验;外墙填充墙、门窗周边等重要部位应进行淋水试验;污水管、废水管等排水管道完工后必须进行通水、通球试验等。

五、施工操作工人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具备一定的岗位知识和施工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住宅工程中墙体砌筑、防水等重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操作工人中,高级、中级技术工人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墙体砌筑等重要工序施工应当实行操作质量责任制。

应采用挂牌或墙面明示等形式注明操作人员、质量实测数据,并做好相应的操作质量记录,作为施工资料保存。

操作质量记录应当作为操作工人技能考核的重要资料。

因施工操作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操作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当注销其岗位证书。

七、操作工人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技术工人的素质和能力,使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能满足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切实提高本市的施工操作质量水平。

八、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综合考评,应当将企业开展QC小组、创无质量通病等提高施工操作质量的活动成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对建设工程砌筑等专业劳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定、业绩考评,必须将操作工人素质、施工操作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审、考核,必须将其管理项目的施工操作质量及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
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在本市优质结构等工程质量评优中,应当将住宅施工过程的操作质量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十、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施工操作质量、操作工人素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建建管(99)第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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