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9]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规则(财驻京监〔2009〕112号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一章总则一、为健全和完善我办领导班子成员办事程序,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工作规则》、《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议事规则》和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局级以上非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其他领导干部)。
北京专员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忠于职守,讲究效率;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联系群众,改进作风;清正廉洁,勤政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北京专员办实行监察专员负责制,监察专员(或主持工作的副监察专员,下同)领导我办的全面工作。
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和其他领导干部协助监察专员工作。
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办党组会议、专员每周工作会议、专员月度办公会议或专员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日常工作由监察专员、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监察专员、专员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者监察专员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北京专员办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其他领导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的授权可协助班子成员负责某项工作或专项任务,或受监察专员委托进行有关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性要求,自觉维护民主集中制原测和领导班子团结,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紧密配合。
第二章公文签发六、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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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
先征后返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先征后返通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预﹝1995﹞1861号
【发文日期】1995-09-26
【实施时间】1995-09-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市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返还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对应返还的增值税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退税资格。
三、各企业根据实际纳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填制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连同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两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同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盖章后转送财政部驻京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手续。
四、市、区县财政部门于次月2日将退税情况编报月报,电传财政部驻京办事处。
传真电话:3528404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工作会议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工作会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召开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工作会议的通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的通知》(财监[2010]7号)精神,我办将派核查组自2010年3月15日开始,对北京市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情况进行核查。
为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经研究,定于2010年3月12日召开核查工作部门协调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一)传达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二)各相关单位介绍北京市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情况;(三)研究部署对北京市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及里程认定数据核查工作。
二、参加人员请上述单位派1-2名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会议时间2010年3月12日下午2:00,会期半天。
四、会议地点北京专员办(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六层会议室)。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张国利、王妍联系电话:************六、其他事项请你单位于3月12日前,将参会人员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传真至我办,传真:************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结束——。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09〕80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际,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调整为财政预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
三、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同时执行以上政策。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6]11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京监[2006]112号)中央在京各基层预算单位、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为加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各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强化资金监管、维护财政金融秩序稳定的有效手段,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要措施。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是指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在京二级以下(含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审批管理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施行政许可,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在京中央各有关执收单位: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工作,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二○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北京专员办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核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审验和核销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关于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9]26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缴款书》是适应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所设计的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具有收缴双重功能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负责在京各有关中央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缴款书》的审验与核销工作。
二、《缴款书》审验申报、审核第四条执收单位要建立《缴款书》年度审验机制,加强对《缴款书》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缴款书》审验申报程序如下:(一)从2011年起,执收单位在每年度终了后,应及时根据上年度《缴款书》的使用情况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审验表》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7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08.09.19【实施日期】2008.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京监[2008]17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二○○八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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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税﹝1997﹞1523号
【发文日期】1997-09-29
【实施时间】1997-09-2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宣传文化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文件中第1、2、3条规定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级次要求为区县级[含区县]以上的政府、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文件中第5条规定的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是指解放军三总部及各大军区各军兵种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文件中第7条规定的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其边缘科学等,仍按京财税[1995]245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分类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及各种技术图书,不包括文学、艺术类图书[即I类、J类]。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财法[2006]2727号)的规
定,本文自2006年1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9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被查的农信社和城商行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财务管理逐步规范,但内控制度执行不力比较普遍,会计核算不实的问题仍较突出,其管理水平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收支核算不实、人为调节利润等问题较为严重,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未按规定计提呆账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二是财务管理薄弱,被查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未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个别金融机构,如贵阳市商业银行、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私设“小金库”。
三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虚假处置或剥离不良资产,资产不实。
四是薪酬管理和核算违反规定,郑州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被查金融企业2008年度高管薪酬同比大幅上涨,高管限薪规定执行不到位;被查金融企业普遍存在以各种费用报销的名义发放职工补贴等。
四是信贷管理薄弱,各行不同程度的存在违规放贷、贷后监管不力、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办理贴现等问题。
被查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较为规范,但以没有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票据报销费用问题较为突出。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发处理决定,责成被查单位调账补税、加强管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
截至2010年5月底,大部分问题已整改到位,已有182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其中开除免职2人。
但仍有个别被查单位经多次督促未执行处理决定,其中,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高管薪酬超规定问题至今未进行整改。
附件:部分金融企业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9年4月至8月,财政部组织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农商行)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二0一0年九至十月份北京地区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二0一0年九至十月份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会审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二0一0年九至十月份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
值税先征后退会审安排的通知
各退税单位:
现将北京地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2010年9至10月份审核工作安排列表如下,2010年全年审核工作结束,2011年审核计划将在明年年初公布。
1 / 1。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财驻京监〔2017〕195号关于报送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相关资料的通知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8号)及《中央部门2018-2020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测算流程》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履行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做好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送审资料(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1.2018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2.主管部门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如上年已提供且无变化,则以上年提供的文件依据为准,不用重新提供;如上年已提供但有变化,需提供变化的资料;如上年未提供,需提供相应资料);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实发工资表仅需报送电子版);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
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高校、公立医院)预计增人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单位分类和职能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职能是否属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有类似职能的机构情况等;四是需要财政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财驻京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驻京监[2010]137号)各相关退税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为认真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条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就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答记者问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就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答记者问2008年下半年,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北京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当地组织采购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对新一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提出了要求。
日前,记者对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题采访。
问:有关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范围和主要方式是什么?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定点饭店,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住宿和会议接待,也就是经常说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
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是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北京地区、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当地的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的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
在县级城市是否采购定点饭店,由各省财政部门确定,我们不做统一要求。
各地区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和有关的程序组织采购工作。
各省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开展具体采购工作。
从上一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看,国管局和各省财政部门在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都能够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执行,没有出现投诉的情况。
我认为有上一轮的工作经验,新一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应当会更规范,更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问: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应当是在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方面的一个转折性的改革,请介绍一下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改革,改革的效果如何?答:实施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就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在定点饭店住宿,组织会议也必须在定点饭店召开,这是差旅费、会议费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支出管理模式改革的一次探索和创新。
这项改革工作的前期准备时间比较长,从2001年起我们即组织开展了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总结了当时一些省市对会议和接待实行定点管理的经验;二是考察了一些发达国家公务员出差管理的模式,如美国、西欧国家等;三是分析了全国地级城市三星级以上酒店服务业市场价格。
财政部公告[20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0年,财政部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重点选取部分资源、能源、医药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切实加大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的检查,重点选取了部分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开展检查;三是围绕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加大对大型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的盈利状况、资金链条和经营风险;四是进一步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按照“三年轮查一遍”的要求,对部分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进行了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有效,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较为规范,会计信息质量逐步提高。
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显著增强,质量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审计执业质量明显提升,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缴纳税款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问题。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会计凭证缺失、账实不符等问题,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其下属企业将货款6439万元存入员工个人存折;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依据预提产品监测费8481万元,并从中违规列支市场费用等;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迟确认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2亿元;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将资金4147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未对员工薪酬等收入1290万元扣缴个人所得税;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3亿元,实际使用情况和报告披露使用情况存在不一致,也未按规定专户存储;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方交易和余额披露不实1.09亿元,未披露对关联方1.5亿元授信合同担保事项。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1.03.04【实施日期】2011.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企业自备电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定于2011年3月8日开始对2010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进行汇算清缴,请你单位财务、营销及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我办做好清算工作,并准备相关资料。
(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准备如下资料:1.2010年度代收费用表;2.2010年度政府性基金执行情况表;3.2010年度“其它应缴款--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账簿;4.2010年度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5.2010年度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坏账以及电力部门垫缴情况;6.当地发改委和物价部门批复的电价执行标准;7.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自备电厂准备如下资料: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统计数据等资料,包括自发自用电量2010年期初期末抄表时间和表底数额、2010年度自发自用电量、损失电量和电厂维持设备运转电量等。
附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情况表申报单位:单位:元、千瓦时其中:贫困县农排电量 趸售贫困县农排电线损电量其他量。
北京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财政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宣传文化【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0﹞16号【发文日期】2010-01-20【实施时间】2010-01-2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
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字号】财驻京监[2001]1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专员办关于规范财政检查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实施办法(财驻京监[2001]149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的精神和中央反腐败工作部署,规范财政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财政工作纪律,促进廉政建设,防范腐败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管理严肃财政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财党[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北京专员办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财政职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机关党委和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对已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专员办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实行委派廉政监督员制度。
检查小组进点检查之前,必须向机关党委纪检委员报告检查工作布置安排和人员配备情况。
纪检委员向检查小组下达廉政监督员委派书,指定廉政监督员。
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员以书面形式向纪检委员报告检查组的廉政情况。
第六条各处室必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逐步制定和完善各项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业务工作。
第七条对于财政部统一安排的检查事项,各处室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其他处室要积极配合主办处室完成好检查任务。
第八条各处室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自行拟定的检查项目必须经专员办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并报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九条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需对其他单位进行延伸检查的,须报经有关司(局)或办领导批准。
第十条实施财政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不得有章不循,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综[1997]26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3.12
【实施日期】1997.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
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
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7]266号1997年3月12日)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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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账户管理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9.12.18
【实施日期】2009.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
检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要求,我办即将开展2009年度中央在京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式及时间安排
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实行即报即审方式,2010年1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为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年检材料即报即审的受理时间。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安排的时间顺序(详见附件),按时到我办申报年检。
二、年检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账户(包括待批账户和备案类账户)年检材料报送我办。
在年检审查过程中,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及时按我办要求补齐。
(二)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材料包括:
1.经我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2.反映当年银行账户资金余额的对账单复印件;
3.《2009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4.未按规定报经我办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事项的单位,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提供书面说明;
5.不能提供《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原件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中央主管部委盖章。
(三)未参加2008年度银行账户年检、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账户到期或逾期继续使用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必须在补办2008年度账户年检、账户审批或备案、账户延期或撤户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2009年度银行账户年检。
(四)鉴于目前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作为一年一度的常规性工作已形成制度化,每年1月至4月为我办年检受理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以后年度银行账户年检我办不再另行通知,请各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办年检要求做好本单位今年及以后年度的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三、监督与检查
年检过程中,一经发现预算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审批、已审批未备案、逾期继续使用等
违规问题,立即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对逾期未履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我办将通报中央主管部门,并报请财政部作相关处理。
同时,我办加大对银行账户的事后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不申报”、“不年检”、“年检未通过”的单位开展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进一步深化银行账户监管工作。
四、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点击左侧“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北京”频道,查询年检相关信息。
联系人:北京专员办二处于立新
咨询电话:68474874,6847095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5号鑫正大厦。
附件: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时间安排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度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报时间安排表
应参加年检所属单位数时间安排(2010年)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31月11日2国务院办公厅11月11日
3中国气象局501月12日
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11月13日
5中国民用航空局251月13日
6国家统计局331月14日
7国家旅游局111月14日
8科学技术部341月15日
9国防科工局171月15日
10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21月18日
1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1月18日
12国家体育总局471月19日
13公安部321月20日
14安全部21月20日
15监察部61月20日
16司法部191月21日
17外交部171月21日
18国家海洋局141月21日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81月22日
20中国地震局141月22日
21民政部411月25日
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91月26日-27日23国家文物局121月27日
24国土资源部441月28日
25铁道部241月29日
26财政部241月29日
27交通运输部462月1日
28国家外国专家局62月1日
29工业和信息化部522月2日
3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12月2日
31农业部1302月3日-5日32水利部412月22日
33文化部1302月23日-25日3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542月26日
35卫生部1113月1日-2日3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23月3日
37国家电网公司13月3日
38审计署103月3日
39国家税务总局373月4日
40国家邮政局23月4日
41国家测绘局13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