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0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发〔2009〕2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待岗培训给予经费补贴。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补贴的范围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定岗位和待岗培训补贴:申报当期流转税(生产、流通企业核定增值税,其他企业核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为计算指标,免税企业核定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下同)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含30%)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申报当期未裁员。
二、企业分类和补贴标准(一)企业分类按企业受影响的困难程度,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申报当期流转税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40%(含30%)的为一类企业;下降40%-50%(含40%)的为二类企业;下降50%(含50%)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三部门采取五大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与稳定就业局势
1 日起 ,恢复铜 、镍 、 矿砂 及其精矿等商 品的进 口免税政策。 钴
公告称 , 自 2 0 0 9年 2月 1日起 ,恢复精炼铜 、未锻轧 镍
合金 、非合金制铝条 ( )等 商品的出 口免税政策。本次调 整 杆
20. 企业科技与发展 7 09 3 0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 会 议 还 明确 ,2 0 0 9年 将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房产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等制度。
商务部恢 复铜 、镍 、铝等免税政策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近 日联合 发布公告称 ,为保持外 贸稳定
增长 ,调 整加工贸易限 制类和禁止类 目录 ,将 自 2 0 0 9年 2月
一
步 ” 0 9年 政府或 许还 将在 部分地 区进 行环 境税 征 收试 ,2 0
点 ,如将废 气废水的排污费改 为排污税 ;在试点成 熟、找到规 律 之后 ,或将全面推开此项税收工作。
20 0 9年 ,财政 部将 研究 环境 税及 相 关税种 的 改革 方案 ,
完 善消费税制度 ,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 、降低 证券交易印花税税 率 及单边征收政策 ,落实降低住房 交易税收 的政 策 ,调整完善
出 口退税 和关税政策 ,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 。 会 议认 为,应该把森林 、滩涂 、土地 、草原、水等各种资 源 都列入征税 范 围,并 明确 了从价 和从量 相结合 的计 征方式 。 会 议表示 ,此前 已经确定 的燃油税 ,事 实上就是 环境 税的 “ 第
【 政 策】
三部 门采取五 大措施 减轻企业负担 与稳 定就业 局势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 和税 务总局 日前联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
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舟政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9]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就业促进法》和上级有关稳定就业局势和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一)引导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岗位。
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大中型企业要克服困难,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
(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在确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和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
(四)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作用。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用于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培训,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转岗培训费用给予适当补贴,最高额度每人不超过300元,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9]19号)
/政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策 规 定
四劳保 川 动障
o 。/ 第 ∞ 0 l 期 9 o
准. 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 在银 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困难企
( ) 三 发挥资源优势 , 加强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依托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工作平 台. 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 . 摸清底 数 。要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 机构 , 落实好培训师 资、 教学场地 、 培训计划等工作。充分发挥工会 、 妇联 、 共青团等 群 团组织的作用 . 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 机构落实 相关政策 。发改委等部门 。 继续加强 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
和失业保 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f 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 。对农村应届初 、 四)
高 中毕业生未能继续 升学的人员( 农村 “ 两后生” , )组织其参加 6至 1 2个月 的劳动预#N 培训 , r 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各 地劳动保 障部门要采取措施 . 扩大技工 院校招生规模 , 大校 加 企合作力度 . 通过订单 . 定向培训等方式 , 职业技能实训 , 强化 有
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 2 0 年之 内. 09 缓缴期限为 6
济发展的总体部署 , 抓好工作落实 。要在 当地政府的指导下 , 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人社部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京就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办发〔2022〕1号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做好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我们梳理制定了一揽子稳就业政策措施,现将《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结合人社部《稳就业专项行动方案》,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特制定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坚持把稳就业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谋划、凝聚合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等方面,组织实施稳就业专项行动,采取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和服务,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确保全年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助力全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
二、具体任务和举措(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1.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扩岗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在稳定现有岗位的基础上扩大招工用工规模。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 负担 稳定就 业局 势有关 工作 的通知
川办发[oo 1 号 2 l ]0
为积极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 的影响 .根据人力资源 和社会
政府限期予以清偿 : 涉及拖欠农 民工工资 的 , 垫付被拖 欠 先行
的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 目已拖欠的工程款 , 要督促建设 单位限期还款 : 涉及拖欠农 民工工 资的, 先行垫付被拖欠 的工 资: 对不具备还款能力 的项 目, 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 筹措 还
公示・ 政策规定
2 1/ 2, 2 5 0 0 / 0  ̄第 9
任主体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 时足额支付农 民工工资 , 不得拖
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 回的拖欠工程款应 当优先用
各地 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 、 工作不
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 工资问题引
地方政 府未能解决政 府投资工程 项 目拖欠 工程款 问题的 . 除
重灾 区因地震灾 害造 成 的困难 企业适 用 于上述 政策 范 围; 上述政策没有 覆盖的 ,0 0年底 前可继续按照《 21 四川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就业 和社 会保 险政策实施意见》 川办发 [0 8 3 ( 2 0  ̄0号 ) 的规定 实施 。重灾 区
政策 . 执行到 2 1 0 0年底 。
三 、 点 向困 难 中 小 企 业 并予 以相应处罚 。
六、 增添措施。 维护社会稳定
各 市( ) 民政府要进一 步健全应 急工作机制 . 州 人 完善应 急 预案 .及时妥善处置 因拖欠农 民工工 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
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 总承包企业 未按合 同约定与建设 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致使 建设工 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工 程总承包企 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 企业 违反规
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
工
伤和 生 育五 项 社会保 险费
“
。
四减
”
业 职 工 的就 业 岗 位
费率 和 给 予 两 项 补 贴 是 否 会 影 响 职
的各 项 社 会保 险 待遇 ?
工
是 指 阶段性 降低 除养 老 保 险外 的 四 项
记 者 :对 符 合 条件 的 困 难 企 业 实
施 社 会 保 险 费缓 缴 和 降 低 部 分 社 会 保
,
须 是 四 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较 多 的统
政 府 批 准实施
。
之 后 经 统 筹地 区 人
,
筹 地 区 在 保 证 当前和 今 后
,
一
个时期
业 人 员难 以稳定
,
。
在这 种情况 下 采
,
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审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困 难 企 业 可 按 规 定 申请 享 受 相 应 的 缓 缴
府 审批 ; 第二
,
困难 企 业 是 否 能享受到
,
政 策措施 可 以 简要 概括 为
,
“
五
缓 四减
难企业急切 盼望 的 属 于特殊 时期的
,
缓 缴 或 降 低 社 会 保 险 费 率 的政 策 必
三
补两协商
”
。
“
五
缓
”
是 指 对 暂 时无
一
非 常举 措
。
据 初 步估计 上 述 政 策 实
,
,
须 符合 相 应 的条件 也 必 须 经 过 统 筹
辖 市) 一 调整 费率 的 方案 , 统 由省级 劳 动 保 障部 门会 同 财政 部 门报 省级 人 民
人社厅函 (2010) 35号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
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
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
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
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合政秘[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秘【2009】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政策及困难企业认定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面临暂时困难的、在合肥市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均可向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困难企业认定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2.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2009年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职工已开始轮休、培训,职工月平均工资明显减少;3.企业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008年底实际参保人数原则上在200人以上,并承诺2009年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不减少。
我市首批已认定38户减负企业(名单见附件),第二批、第三批困难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09年4月10日、2009年6月30日。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政策(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降低缴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
其他缴费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维持2%。
财政局稳定企业就业岗位的通知
财政局稳定企业就业岗位的通知各区、县委、办、局:为切实做好本市“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帮助本市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成立“稳定就业局势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以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协调推进特殊时期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做好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一)“困难企业”的界定本通知所指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大,生产、经营出现阶段性暂时困难的;2、企业经与工会组织协商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稳定就业岗位或减薪的计划和措施,并予以实施的。
实施减薪措施后,企业员工近三个月内平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并且不裁员、少减员的;4、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的;5、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困难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其中:1、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纳税地区县政府组织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2、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经主管委办局审核认定,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3、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对于“困难企业”中生产经营暂时发生严重困难且恢复有望、属于地区或行业重点扶持范围、就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企业”,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委办局分别根据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特殊困难企业”经各区县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认定后须报“协调小组”核准。
三、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一)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府函〔2009〕20号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间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和职工缴费记录连续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及领取养老金手续,不扣减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实际记录额为基数计算。
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简化程序、强化服务,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劳动保障局、州财政局报告。联系人:袁德湘,联系电话:3224165。
经确认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可降低1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全部降低到0.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本地区基准费率各档次最低标准执行,对符合下浮条件的企业,要按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率不得降低。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范围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补贴标准由州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基金结余、困难企业数量、涉及职工人数、享受政策时间等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全省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提出——坚定信心 迎难而上 全力做好劳动工资工作
资支付保障工作 . 全面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 、 工资保证金 制度和欠薪报告制度 。要重视和加强对欠薪事件的应急处置 .
导制度建设 . 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取得新进展 目
灾后恢复重建发挥 了积极作用 随着
前. 全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4 7 . 7 9户 覆盖
四川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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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抓好劳动合 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地要
职工 7 .1 01 万人 。 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集体合同得到有效推行 . 和谐劳动关 系创建活动取得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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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 5月 1 3日至 l 4 召 开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刘功勋总结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显现 . 为帮助企业渡过
难关 。 省政府及时下发 了《 关于采取 积极 措施减 轻企业 负担稳定就业 局势有关 问题 的通知》 提 , 出了“ 五缓 、 四降 、 三补助 、 两协商 ” 的特殊政策措 施 。省级三方转发了国家三方《 关于应对 当前经 济形势稳定 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暂缓调整全
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 。 引导企业规范用工 , 维护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稳步推进 劳动用工 备案制度 建
设。
— —
工 25 1 万人 . 园区内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10 全省公有 0 %。
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已达 9 %以上 . 0 非公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的也 已超过 30 00家
规模裁员和严重拖欠工资的现象 . 劳动关系大局 认 真贯彻落 实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签订率
稳步提 高 劳动合 同法及实施条例颁布 以后 . 各 地采取有力措施 . 积极推动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 施. 劳动合同制度全 面推行 . 劳动合同签订率进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落实情况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五缓四减三
补两协商”落实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5.08
•【字号】冀人社办〔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五缓四减三补两协
商”落实情况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传〔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加快困难企业的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都取得了一定进展。
为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地区困难企业认定情况、缓减社会保险费情况、三项补贴发放情况、促使企业和职工协商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下一步措施,于12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填报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登记表(见附表),本次填报截止日期为4月底。
自本月起,请于每月12日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填报上月以上组合政策落实情况。
联系人:胡雄龙,*************
邮箱:xxgkb
附件: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登记表(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人社部发[2008]117号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黔劳社厅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8号)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现就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黔“困难企业”界定有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如下:一、“困难企业”界定的原则和范围为了稳定就业局势,保证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本次帮扶“困难企业”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对象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冶金、有色、煤炭、装备制造、化工、电力等行业中的困难企业。
在“困难企业”界定时要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
过去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界定范围。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中的“困难企业”界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度与2007年度相比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 深入开展农 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 切实维护农
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 ,
集中力量重 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 要抓 紧组织 对本行政 区域 内所有在建工程项 目 支付农 民工工资情
一
付监控 制度 , 工资保证金制度 , 完善 强化劳动保 障监察执法 。 切 实保 障农 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要进一 步规范建设工程
分包行为 , 加强建设项 目资金管理 。 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拖欠工
、
各地 区、 各有关部 门要进 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 从维护
程 款导致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
工 程项 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的, 除极特殊 的项 目外 , 一律不再批
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 .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作为 当前一项重要 而紧迫 的任务抓紧抓细 .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
准其新建政府投 资工程项 目。对有拖欠 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 .一律 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 目和为其办理用地
~
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被拖欠的农 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 、 分包
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个人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
担清偿被拖欠的农 民工工资责任 四、 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 资的工程项 目已拖欠 的工程款 . 由本级政府限期予 以清偿 : . 要
、
延长稳定就业岗位、 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
限。 08 1 月 , 20 年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
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
人 力资源 社会保 障部 等 三 部 门 有 关 司 局 负责 人 表 示 目 前 全 国
, ,
展 在 岗培 训 所 需 资 金 按 规定 从 企 业 职 工 教育 经 费 中列 支
,
不 足 部分
的基本 医 疗 失 业 工 伤 生 育保 险都有 相 当的结 余基 金 可 以确保 职
、 、 、
,
由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予 以 适 当 支持
。
、 、
、
失 业 保 险 基 金 结 余 较 多 的统 筹地 区 在 确保 当前 和 今 后
,
,
一
个时
,
确定 供的
。
期 按 时 足 额 支付 失业 保 险 待 遇 的前提 下 经 当地 人 民 政府 批 准 可 开
展 扩 大 失 业 保 险基 金 使 用 范 围 试 点
,
另 外 社会保 险补贴 岗位补贴 是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遇 到 困 难 时提
。
工 各 项 社会保 险 待 遇 不 受影 响 。
同 时 关于 缓缴 《 知 》 格 界 定 了 困 难 企 业 的条 件 严 格 规 定 通 严
,
、
一
。
对采 取 在 岗培 训 轮班 工 作 协
、 、
种阶段性补贴
6
。
两 项 补贴 的执 行期 为 2 0 0 9 年 内 补贴 期 限最
,
商薪 酬 等办 法 稳定 员 工 队伍 并保 证 不 裁 员 或 少裁 员 的 困 难 企 业 使
,
长不 超 过
个月 同
。
一
企 业 只 能 享 受 两 项 补 贴 中的
,
、
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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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9〕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缓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
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一是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09年享受待遇人数(按照接转2008年领取待遇人数+2008年末参保人数×4.6%的登记失业率)进行测算,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支付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其他统筹地区下调30%。
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
二是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各地可探索基金适当补贴、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把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尽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三是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双基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研究测算,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
具体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要由统筹地区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掌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
者岗位补贴。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使用上述补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将基金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五、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
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
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是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
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可以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
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