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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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简称1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制止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盘活土地资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建立有形市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土地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市场规律配置土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是当前培育和规范土地要素市场,深化土地管理改革的重要工作和关键环节。

建立有形市场,是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建立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也是沟通土地市场信息,增强土地投资决策科学性的基本条件。

建立有形市场,是土地管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大事,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
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1
•【字号】闽政文〔2024〕164号
•【施行日期】202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
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龙政地〔2024〕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9.2553公顷。

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耕地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抓好《方案》实施。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
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寻乌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寻乌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寻乌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赣市府字〔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寻乌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赣市府字〔2016〕182号寻乌县人民政府:你府关于恳请审批寻乌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寻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寻乌是赣州市东南端的门户城市,居赣、粤、闽三省交界处。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寻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寻乌县建设成为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8.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县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中心村,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积极融入赣州南部城镇群建设,实现合理分工和优势互补。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1.8平方公里以内。

到203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寻乌县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规划探讨

寻乌县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规划探讨

寻乌县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规划探讨作者:张春杰徐宏万孙晶晶来源:《南方农业·上》2023年第07期摘要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已成为水土流失治理示范、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科普教育的重要平台和窗口。

江西省寻乌县稀土资源丰富,稀土的开采促进了寻乌县经济的发展,但也因无序开采导致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建设好寻乌县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分析了园区现状和建园优劣势,探讨了园区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综合防治体系构建等规划细节。

关键词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稀土尾矿;规划;江西省寻乌县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415/ki.1673-890x.2023.13.024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是水土保持典型示范和生态文明教育的重要平台与窗口,引领科学防治水土流失,示范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丰富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培育生态文明理念[1-2]。

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作为水土保持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桥梁,担任着示范生态建设和水保科普教育的职责[3]。

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与探索,各地相继涌现出一批先行先试典型,截至2021年,全国共建成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149个[4],为科技园的规划编制与建设管理中总结出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寻乌县位于南岭山地丘陵区,稀土资源丰富,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稀土开采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由于稀土矿无序开采,植被遭到破坏,导致了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生態与环境问题,其中尤以水土流失问题最为严重[5]。

因此,开展南岭山地丘陵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设,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寻乌县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规划为例,基于稀土尾矿水土流失治理视角,打造高标准水土保持科技转化平台。

以期,推动区域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 园区概况寻乌县稀土矿山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地处江西省东南、寻乌县中部、文峰乡境内,规划面积3.17 km2。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峰镇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峰镇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

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峰镇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巫溪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巫溪府公〔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土地资源正文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文峰镇城镇规划建设征收土地的公告巫溪府公〔2017〕10号巫溪县实施文峰镇城镇规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文峰镇文峰村一社部分集体土地。

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日以渝府地〔2017〕1555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征收文峰镇文峰村一社集体农用地1.1431公顷(其中耕地1.128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305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1736公顷。

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用途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文峰镇城镇规划建设。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09〕6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巫溪府发〔2013〕41号)等规定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7
•【字号】厦府〔2024〕113号
•【施行日期】2024.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XP01地块等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厦府〔2024〕113号
市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2024XP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5号)、《关于2024P0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方案的请示》(厦资源规划地〔2024〕3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位于翔安区13-15东山片区金泉路与浦滨西二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XP01)、湖里区湖边水库片区金湫路与金旺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编号:2024P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报送的上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二、上述地块的竞买人资格、拍卖起叫价及竞价事项、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
土地移交、出让年期、开竣工时间、项目配套等相关事项及要求按你局提出的方案办理。

三、上述地块出让工作由你局主持,市土地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出让全过程由市公证处进行公证。

接文后,请按规定程序开展上述地块出让的各项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移出一片新天地——江西省寻乌县南桥镇金桥移民新村建设纪实

移出一片新天地——江西省寻乌县南桥镇金桥移民新村建设纪实
3 4户 , 1 8 5 8人 。 3
始走上 了脱贫致 富的道路 。 陈治 湘是金 桥新 村 的一 员 , 房有 车 , 有 新 居是 一栋 层 的小楼 房 , 客厅 宽 敞 明亮 , 室 内家 用 电器 应 有 尽 有 。 说 起 移 民扶 贫 给 他 带来 的变 化 ,陈 治 湘有 说 不 完 的话 。
眙实施建设 ,2 0 0 9年 6月 ,该县在 交置点设立 了村 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 会,成 为我省 首个移 民行政村—— 滇金桥移 民新村 。通过 当地政府及
可 ”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 目前 ,新 委 叶安 置 移 民搬 迁 户 3 4 ,18 人 。 5户 38

隔了村民脱贫致 富的愿望 。如何使 他们 早 日摆脱贫困?寻乌县进行积极探索 , 结 合新农 村建设 ,对生 活在边远 山区的农 民实施 生态移民 。该县 以新农村建设和 小城 镇建设 为契机 ,遵循 “ 理布局 , 合 节 约用 地 ,方便 生 活 ,适 度 超 前 ” 的 原则 ,科 学搞 好规划 ,选择 在圩场边上 建设集 中安置 点 ,并专 门聘请 厦门设计
统 一 ,从 而 克 服 “ 土 难 离 ” 的 意识 , 故

个 设 施 齐 全 、 功 能 完 备 、 生
便、富裕和谐 的移 民新 村正呈现 出
的生机 和 活力 。
玎造温馨之家让边远 山民纷 至沓来

片片柑橘层峦叠翠 ,一条条水泥
院进 行 整 体 布局 的规划 和设 计 ,做 到
真正 做 到 自愿搬迁 。
为 了让 移 民搬 得 出 ,稳 得 住 ,寻 乌
莉桥镇是一个典型 的山区镇 ,村落 在千 山万 壑之 中 ,全镇有 迁 出点 9 2 5个 自然 村 ,交 通不便 ,信 息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赣府字〔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赣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赣州市15个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请示》(赣市府文〔2023〕5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寻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寻乌县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省委十五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着力建设“寻乌调查”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赣南果业资源富集区、东江流域生态示范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寻乌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015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682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994.6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在27.91平方公里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71亿立方米。

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绵府批复〔2023〕146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绵府批复〔2023〕146号经开区管委会:你区《关于挂牌出让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绵经开管〔2023〕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由你区代表市政府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经开区塘汛街道中心社区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宗地面积为29685.58平方米(44.53亩),地块规划用途为三类工业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919.6733万元。

出让年限为50年(自交地之日起计)。

二、该宗地按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660万元/亩,亩均产值每年不低于720万元/亩,亩均税收每年不低于21.6万元/亩。

三、本次出让土地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四、参加竞买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按起始总价的30%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成交者,保证金中不超过竞得土地总价款20%作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

未成交者,保证金在挂牌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五、竞买成交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款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在6个月内付清。

此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1日。

寻乌县文峰乡山林执照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寻乌县文峰乡山林执照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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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贵政通〔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 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189号)批复,同意征收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的集体土地29.8996公顷(折合448.494亩),并收回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和贵港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用地39.6241公顷(折合594.362亩),共计69.5237公顷(折合1042.856亩)。

现将有关内容和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贵港市南山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PPP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山边村,需收回的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利人、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征收(收回)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官盛新区GS01—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官盛新区GS01—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官盛新区GS01—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广安府复〔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官盛新区GS01—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你局《关于公开拍卖出让官盛新区GS01—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广自然资规〔2021〕24号)收悉。

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研究,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官盛新区GS01—2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出让,该宗地位于广安临港经开区方坪大道西侧,面积95110平方米(142.67亩),主要规划条件为:容积率≤2.2,建筑密度≤22%,建筑限高54米,绿地率≥35%。

土地用途为商服(含所有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土地使用年限为商服40年、住宅70年。

二、该宗地设定起拍价32000万元(224.29万元/亩,楼面地价1529元/平方米,包含地下空间出让价款),竞买保证金6400万元,设底价出让。

出让底价于拍卖出让活动前1小时内,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土地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四、竞得人自该宗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五、该宗地拍卖成交出让价款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应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第二期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全部剩余价款。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
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2年1月14日)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

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第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第46条)。

“非法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结束——。

2019年最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征地补偿标准一类土地:长宁镇、文峰乡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357元/亩。

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35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69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42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671元/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土地共有五类:一类土地:长宁镇、文峰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8357元/亩。

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835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569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42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671元/亩。

二类土地:澄江镇、吉潭镇、南桥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354元/亩。

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35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687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373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070元/亩。

三类土地:留车镇、晨光镇、桂竹帽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3984元/亩。

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398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76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89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796元/亩。

四类土地:莒蒲乡、水源乡、罗珊乡、三标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2900元/亩。

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2900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043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51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580元/亩。

五类土地:丹溪乡、龙延乡、项山乡。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14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15〕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14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15〕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14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正文:---------------------------------------------------------------------------------------------------------------------------------------------------- 关于新罗区2014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15〕6号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5〕48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7.8791公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罗区2014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1号地块(东肖镇曲潭村、溪连村、洋潭村)A地块东:耕地南:耕地西:耕地北:洋潭路B地块东:耕地南:耕地西:耕地北:洋潭路C地块东:耕地南:耕地西:耕地北:耕地D地块东:耕地南:耕地西:耕地北:耕地E地块东:耕地南:耕地西:耕地北:耕地2号地块(铁山镇林邦村)东:林地南:林地西:耕地北:林地3号地块(西陂镇南石村)东:耕地南:紫南路西:耕地北:耕地4号块(铁山镇林邦村)东:规划道路南:林邦路西:双永高速北:林地5号地块(铁山镇林邦村)东:耕地南:林邦路西:居民点北:耕地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件1)四、征地补偿标准规划区内主城区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规定标准补偿。

(详见附件2)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寻乌产业园等三家省级产业园的函-赣府厅字[2016]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寻乌产业园等三家省级产业园的函-赣府厅字[2016]7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寻乌产业园等三家省级产业园的函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寻乌产业园等三家省级产业园的函赣府厅字[2016]76号省发改委:你委《关于恳请批准寻乌产业园等三家为省级产业园的请示》(赣发改外资〔2016〕578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在寻乌县、崇义县、南昌临空经济区设立省级产业园,分别定名为寻乌产业园、崇义产业园、南昌临空经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实行现行省级开发区政策。

二、寻乌产业园总体规划面积450公顷,崇义产业园总体规划面积147.66公顷,南昌临空经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总体规划面积259.61公顷,具体四至范围及拐点坐标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

三、寻乌产业园重点发展稀土新材料、新型建材、绿色食品等产业,崇义产业园重点发展钨精深加工、竹木加工等产业,南昌临空经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

四、寻乌产业园、崇义产业园和南昌临空经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布局集中、项目集聚、产业集群、资源集约、政策集成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综合承载功能,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深化改革创新,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努力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五、南昌市政府和寻乌县、崇义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开发时序,扎实稳妥推进省级产业园建设。

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要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林地征收征用和失地农民补偿搬迁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村村民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农用地转用及使用土地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村村民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农用地转用及使用土地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村村民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农用地转用及使用土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龙政地〔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村村民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农用地转用及使用土地的批复龙政地〔2020〕90号新罗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新罗区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的请示》(龙新政地〔2020〕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新罗区境内集体农用地0.0864公顷(其中水田0.0469公顷、园地0.0103公顷、林地0.016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0.00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0924公顷,作为詹福忠等12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用地。

具体为:使用新罗区白沙镇黄坂村集体土地0.0148公顷(水田0.0148公顷)、官洋村集体土地0.0049公顷(林地0.001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5公顷)、白沙村集体土地0.0272公顷(水田0.02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9公顷);铁山镇隔口村集体土地0.0158公顷(园地0.0054公顷、林地0.00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5公顷)、富溪村集体土地0.0166公顷(水田0.0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8公顷)、林邦村集体土地0.0075公顷(林地0.0075公顷)、平林村集体土地0.0056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新罗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黄金良、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金良、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金良、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金良;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当事人】黄金良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金良【当事人-公司】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凌丽丽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振文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凌丽丽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振文凌丽丽【代理律所】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金良【被告】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被上诉人提交过建房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应否公开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答复义务等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应否公开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答复义务等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谢卷娣、寻乌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卷娣、寻乌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卷娣、寻乌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5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卷娣;寻乌县自然资源局;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当事人】谢卷娣寻乌县自然资源局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谢卷娣【当事人-公司】寻乌县自然资源局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张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荣海波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张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荣海波刘明斌张明【代理律所】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谢卷娣【被告】寻乌县自然资源局;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因行政协议引起的纠纷。

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征地批复是否进行裁决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对其中止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拘留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反证客观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行政协议引起的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关于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其丈夫黄世斌是在被上诉人反复威胁、恐吓、逼迫下签字,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足以证实。

黄世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协议上签字这一行为有明确的认知,知道签字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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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规则一、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委托方要求制定,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三、竞买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于2010年9月7日17时前到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填写《竞买申请书》,同时交纳人民币650万元竞买保证金,另交纳报名资料费500元。

报名资料费不予退回(拍卖会前凭竞买资格确认书领取号牌),保证金必须在2010年9月7日17时前转、汇、存入下列银行帐户,拍卖会前由委托方确认竞买人资格,竞买人资格以拍卖会前保证金到帐为准。

收款单位:寻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147039271003007944四、本次拍卖活动是有保留价的增价形式的拍卖,起拍价为80万元/亩,加价幅度由拍卖师当场宣布。

竞买者第一次报价不得低于起拍价,须同时口头叫价和举牌示意,每次举牌表示递增一档,增幅可以高于一档以上的整数倍。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临时调整加价幅度。

拍卖师报价三次后若无人再应价,便视为最高价,拍卖师以击槌的方式确认以示成交。

如果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底价时,拍卖师不予落槌并宣布拍卖未能成交,同时收回拍卖标的。

五、本次拍卖活动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价高者竞得的原则,自由竞价。

竞买人必须做到:1、遵守拍卖场内公共秩序,严禁在场内大声喧闹、起哄、斗殴,违者交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2、爱护公共卫生和拍卖会场的财物;3、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叫价竞买,不得阻碍拍卖师正常的拍卖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和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

拍卖人将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宣布拍卖无效并重新拍卖,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鉴于拍卖物的特殊性,拍卖人对所要拍卖的标的物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只能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展示期间拍卖标的现有状况为准(本次拍卖文件中所标示的数量仅作参考,如果拍卖的数量与实际数量有差异以实际数量为准,不影响成交价)。

所有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状况、瑕疵等情况,查验和核实有关拍卖标的物资料,并到实地察看。

竞买人一旦参加应价竞买,即视为已行使本权力并认可该拍卖物的一切现状,并愿对自己竞买标的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次拍卖会的所有资料,注意拍卖资料中所标明的事项和要求,认真进行竞买,一经竞价,不得反悔,否则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委托人、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5%支付佣金给拍卖人(佣金包含交易服务费,佣金可用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转入江西省洪城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行省府大院支行,账号:726466835508091001)。

买受人逾期不能交清拍卖佣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拍卖人支付未付清部分价款1‰的滞纳金。

九、拍卖成交价款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两个月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随即转为拍卖地块的定金,收款单位:寻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寻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147039271003007944 )。

在拍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寻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逾期不能交清成交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寻乌县国土资源局支付末付清部分价款1‰的滞纳金。

超过交款规定期限7天内仍未交清拍卖总成交价款的,拍卖人和委托方可解除拍卖成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委托方和拍卖人按司法程序诉讼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十、买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后到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中所涉及的税费按税法规定缴纳。

十一、买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买受人须按成交价的20%向江西省洪城拍卖公司支付违约金。

出让方另行出让该标的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买受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一)买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三)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的。

十二、拍卖会结束后,竞买成交人,保证金抵作拍卖地块的定金。

未能成交人,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

十三、动工及竣工时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2个月内开工建设,交付土地之日起2年内竣工。

十四、江西省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和江西省洪城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次拍卖会拥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

江西省洪城拍卖有限公司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寻乌县人民政府批准,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江西省洪城拍卖有限公司承办。

二、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一)地块位置:寻乌县文峰乡新罗村花旗中央东侧,离县政府大楼900米左右一中对面,其四周界至:东至新东大道道路红线为界;南至小区道路红线为界;西至小区道路红线为界;北至东江源大道红线为界。

(二)出让面积:26266.8平方米(39.4亩);(三)土地用途:商业、住宅用地(其中商业约占16.9%,住宅约占83.1%);(四)规划容积率:≤3.0;(五)规划建筑密度:≤35%;(六)绿地率:≥35%;(七)建筑限高:≤60米);(八)主要出入口方向:东、北方向;(九)土地使用权年期:商业40年、住宅70年;(十)交款时间:土地竞得总价款自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算两个月内交清成交总价款。

(十一)交地时间:交清土地总价款后一个月内交付使用。

(十二)动工及竣工期限: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工,交付土地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四、拍卖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竞买的,应当提供《联合竞买土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 7日17时。

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6500000.00)。

五、申请程序(一)拍卖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8月 27日到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交纳报名资料费500元,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

拍卖文件包括:(1)拍卖出让公告;(2)拍卖规则;(3)拍卖竞买须知;(4)竞买申请书;(5)宗地界址图;(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7)拍卖成交确认书;(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2010 年8月28日至2010年9月7日17时止,到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资格审查寻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

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寻乌县国土资源局将在2010年9月8日12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方咨询。

六、起拍价为人民币叁仟贰佰万元,增价幅度以主持人宣布的增幅为准。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的程序(一)拍卖会程序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3.拍卖主持人查看竞买人基本资料记录以及到场登记记录,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保留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打开查阅;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保留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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