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院我院肖教授、竺副教授赴四川、江苏调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相关问题
人大法学院李教授、肖教授、竺副教授出席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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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李教授、肖教授、竺副教授
出席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
12月2日,我院李教授、肖教授、竺副教授应邀出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法律问题”。
会议分四个单元,围绕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主体、管辖、法律适用、证据、救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研讨。
李教授主持了第二单元“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途径与法律适用”的讨论,肖建国教授在第三单元“海洋油污生态索赔的管辖与程序”做了题为“海洋油污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主题发言,竺效副教授进行了专家点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司法适用实证分析
〔2〕 李兴宇:《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 〔3〕 李承亮:《恢复原状费用赔偿的性质》,《武汉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4〕 柯坚:《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甘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2012 年 第 1 期 。 90
(二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是一种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机害赔偿诉讼是目前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 司法救济的有效手段。2012年8 月 31 日 修 订 的《民 事 诉 讼 法》第 55 条 明 确 规 定 了 有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2〕 巩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
91
3.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行 政 监 管 程 序 中 规 定 了 多 种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方 式 。 环 境 保护法和诸多单行环境资源法在行政监管程序中规定了多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承 担方式(见表1)。《森林法》第44条、《河道管理条例》第 45 条,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责 令相对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而其他 环 境 保 护 单 行 法 规 则 要 求 责 任 人 对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承担。《水污染防治法》第85、88、90、94 条 规 定 政 府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第 三 方 代 为 治 理,并 由赔偿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土壤污 染 防 治 法》第 94 条 规 定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履 行 修 复,所 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 用 权 人 承 担。《防 洪 法》第 56 条 规 定 既 不 恢 复 原 状 也 不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赔 偿 损 失 责 任 从 表 面 上 看 都 涉 及 金 钱 给 付 ,然 而 指 定 第 三 方 代 为 治 理 、委 托 他 人 代为履行的费用、代为恢复原状或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是 否 属 于 责 任 人 因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而赔付的金钱并 不 明 确,赔 偿 费 用 的 性 质 目 前 尚 不 明 确。 在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责 任 中 ,环 境 保 护 单 行 法 规 对 赔 偿 损 失 行 政 责 任 部 分 的 规 定 较 为 具 体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更 为 细 化 ,实 践 操 作 也 更 容 易 落 实 ,这 便 使 得 行 政 法 律 救 济 更 为 高 效 便 捷 。
竺效环境法入门笔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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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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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 法律遵从 • 法规适用
01概述概述 Nhomakorabea环境法入门: 竺效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法律实践: 竺效环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和调研。
环境保护: 竺效环境法的核心价值和目标,涵盖对环境资源的 保护和管理。
法律体系: 竺效环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
合规监测: 企业应建立的合规监测机制和方法。
责任义务
环境保护: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 任。
资源节约: 竺效环境法对资源节约和利用的要求。
法规遵从: 企业应遵守的相关环境法规和标准,以 及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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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
行业适用: 竺效环境法在不同行业中的 适用和实践。
企业实施: 企业在实施竺效环境法过程 中的具体操作和经验分享。
行业适用
制造业: 竺效环境法对制造业的影响和 适用情况。
资源开发: 竺效环境法在自然资源开发中 的指导和要求。
建筑业: 企业应遵循的环境法规和标准 。
管理措施: 企业在实施环境法过程中所采取的管 理措施和方法。
成本控制: 竺效环境法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和控制 措施。
企业实施
THE END
THANKS
污染防治: 竺效环境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环境监测: 竺效环境法中关于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的要求。
法规依据: 竺效环境法相关法规的执行依据和相关政策。
环境法入门
法律实践
行业影响: 不同产业对竺效环境法的适应和影响。
法律纠纷: 竺效环境法在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和法律纠纷。
企业责任: 竺效环境法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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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会 4月9日,我院肖教授应邀出席在湖北武汉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度审判理论重大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会,报告会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最高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罗东川和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郝银钟主持。
我院肖教授向专家组汇报了其与最高法院执行局张根大副局长联合主持的重大课题《强制执行立法》的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来自江苏、湖北、海南、福建、山东、四川、重庆、浙江等高级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的课题负责人到会汇报。
由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等高校学者与最高人民法院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室、国家法官学院负责人组成的专家组听取了课题汇报。
中期检查采取了课题组汇报、专家点评和课题组交流的方式,总结了各个课题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并就课题研究重点、完善及转化提出了建议。
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doc
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作者简介:竺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丁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①《环境保护法》三审稿建议新增第21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着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2013年10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三审稿”)在前两次审议稿未有任何相关条款设计的情况下,首次建议我国环境基本法明文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以“查封、扣押”的权力,其目的主要在于增加环保执法部门及时制止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①。
究问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为何无法遏制环境违法愈演愈烈的态势,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严重得不到治理的原因是环保行政机关权力较弱、地方政府执行不力,需要对环保机关的执行权力进行强化[1](P25-38)。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实施效果较差,与公民环境权理论不发达、与公民环境权没有在法律上被确定下来和没有具体化有关、与单纯依靠政府来搞环保有关。
”[2](P123)笔者认为,在环境问题急剧恶化的今天,环保机关的环境行政执行力的确应当得到必要的强化。
但与此同时,需要通过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对环境行政权尤其是环境行政强制权的有效制衡,而作为间接环境行政强制经典工具的“环境行政代履行”恰好能体现环境公权与环境私权有机结合,不失为《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新增一般性环境行政查封权、扣押权以外的必要的兼备之选。
一、《环境保护法》确立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的必要性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P159)。
有学者认为,代履行又称“代执行”[4](P360),但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强制法》时认为,代履行不是泛称的“代执行”,因为,“在有第三人参与的执行中,主要有四类情形”,“一是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履行义务,属于自动履行行政义务,不属于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委托第三人履行,即代为强制执行,性质属于行政委托”;“三是行政机关雇佣第三人完成某类专业性较强的任务,在行政机关指挥下,配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属于代履行”;“四是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这一类情形因具有“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关系;第三人具有独立地位,不依附于行政机关,根据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委托协议履行义务;委托内容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独特性质,才可以被称为代履行[3](P160-161)。
精编【环境管理】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辨析
【环境管理】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辨析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辨析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环境侵权/立法/学理/术语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立法主要使用“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来表达或部分表达环境侵权的涵义,而民法学者则使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污染环境侵权”“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等相关术语,于是乎“环境侵害”、“环境侵权”、“环境损害(赔偿)”等概念成为一组话题相同、内容相关、客体相交(叠)、因果相联、混扰相“助”的环境法学科“御用”语词。
应首先以法律责任体系为基础,厘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等术语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以笼统的“环境侵权”来混用“环境侵权行为”与“环境侵权责任”这两个概念,使用时应加以区分,并以“环境侵权”为将来立法所主要使用的术语。
一、表达“环境侵权”含义的现行立法术语比较两大法系的立法,在表达与“环境侵权损害”相近的含义时,英美法系沿袭了“妨害行为”(nuisance)的概念; [1]大陆法系的德国秉承了“干扰侵害”(imission)的概念,[2]法国则采“近邻妨害”(troubles de voisinage)一词来表述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他人的干扰性、妨害性的危害,[3]日本立法则多用“公害”的术语。
[4]我国立法上使用的语词一般为“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污染损害”或“环境污染危害”。
如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4条[5]使用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语词;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6]使用了“环境污染损害”这一语词;1997年《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款[7]使用了“环境污染危害”这一语词。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并规定了环境损害侵权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问题,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并在法律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生态环境保护法》是一部专门用来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其核心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措施,来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类健康。
在《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界定和规定十分重要,它为受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给予了侵权行为人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在这些法律的保障下,受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惩处侵权行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三、法律责任的界定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界定中,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受害人的权利等方面。
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的首要问题,只有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和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等行为。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或者修复。
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权依法向侵权行为人主张赔偿,并要求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措施。
四、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中,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定责任。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杨临萍刘竹梅宋春雨刘哲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宋春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刘哲: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目次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二、制定的基本原则三、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适用范围(二)关于举证责任(三)关于证明标准(四)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五)关于证据共通原则(六)关于专家证据(七)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八)关于损失、费用等的酌定(九)其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月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肖中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肖中华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金融刑法研究所所长新闻'>赴日本广岛大学,进行“经济犯罪的惩治规则”项目交流访问(2004年5月—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6);江西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1)。
中国刑法,经济刑法,比较刑法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兼职研究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咨询专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约研究员、贵州省企业法制研究院副院长。
北京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009);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中国法学会“第三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获上海市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与实践著作三等奖(2000-2001年度)。
论文类:“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也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载《法学》2006年第7期;“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渎职罪法定结果、情节在构成中的地位及既遂未遂形态之区分”,载《法学》2005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第3期转载);“犯罪构成中的要件要素及犯罪形态”,载《法学》2005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7期转载);“中国当前刑事司法解释的问题及其对策”,载日本《广岛法学》第28卷第2号(2004年);“犯罪构成要件及其相关范畴辨析”,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论犯罪构成要件类别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8期转载);“论转化犯”,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为犯罪构成‘法定说’所作论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1999年第11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1期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5•【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新发布的生态环境侵权相关司法解释答记者问2023年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问题1:由于生态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保护被侵权人至关重要。
能否介绍下,《解释》在诉讼时效制度方面有哪些新规定?答:针对生态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制度,《解释》主要明确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解释》第27条规定,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侵权行为仍持续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其一,从立法沿革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较一般民事案件更有利于被侵权人,以行为结束之日作为起算点,符合对被侵权人的特殊保护;其二,持续性的生态环境侵权可视为一个整体,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符合侵权责任基本法理;其三,生态环境侵权致害因果关系链条复杂,损害结果具有潜在性、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判断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其他责任人之日较为困难,而行为结束之日更易合法合理判断。
二是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事由。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水污染防治法》第97条也有类似规定。
为依法支持政府主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纠纷及时有效化解,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解释》第28条规定,被侵权人以向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能的行政机关请求处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损害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完善
《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 ,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水污染损害是 由 受害 人 重 大 过 失 造成 的 。 以 减轻 排 污 方 的 赔偿 责任 。 因而 可 ” 在水污染侵权损害中, 排污方的免责事由还包括受害人故意
责 事 由。 【 ”
我国现行立法 中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目前 , 国对 环境 侵 权 责 任 免 责事 由直 接进 行 规 定 的 主 我
二、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缺陷
( )立 法形 式上 的缺 陷 一
要有 《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同时 , 民法通则》 , Ⅸ 中关于免 责事 由的一 些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环境侵权 中。 噪声污染防治法 《 而《 、 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没有对
2 0 0 9年 ・第 6期
一
等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的规定也不 一致 则不合理 , 易造成 司法 实践 中适用的混乱 , 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易出现类似的侵权 行为 、 类似的损害程度仅仅因为发生在不同的环境侵权领域 , 就产生免责或不免责两种完全不 同的结果 ,显失公平。
目前 , 我国 《 环境保护法 仅规定不可抗力为环境侵权 责任的免责事由。 在几部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大气污染防治 ( ( 法》 水 污 染 防 治法 》和 《 、 海洋 环 境 保 护 法》亦 对 不 可抗 力 免责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 《 噪声污染防治法》 ( 、( 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均未规定不 可抗力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 由。 此外 , 水污染防治法》 《 对受 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对第三人故意或过 失进行了可以免责或减责的规定。 而其他污染防治单行法和 《 环境保护法》 对此均未进行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不一致导致
程啸:侵权责任编立法中的若干问题(1) 实录
程啸:侵权责任编立法中的若干问题(1)实录中国民商法律网2018年3月31日晚,第41期中国民法成长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莅临论坛现场场,发表题为“侵权责任编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的主题报告。
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何志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郑志峰博士出席论坛并参加与谈,论坛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侯国跃教授主持。
本期实录中,程啸教授发言内容、各与谈嘉宾发言内容均由论坛秘书处整理,未经发言人审定。
全文共9381字,阅读时间约40分钟第一部分:主讲环节程啸: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问题,在座很多同学也都学过侵权责任法。
正如我们刚才侯教授说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到现在有八年多时间了,在这样一个情况下,进行民法典编纂显然不可能说推倒重来,任何的立法工作都是存在延续性的。
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检视在过去的八年多的时间里面,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中取得了哪些成果,面临哪些问题,同时坚持好的东西应该保留,有问题的可能要改掉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肯定是要独立成编的,涉及到的问题就是怎么去协调,包括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我就围绕这些争议给各位同学老师做一个介绍,同时也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侵权责任编的体系问题民法典通过以后,我们诸位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就更加注重体系化的思维模式,这不仅体现在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上,也贯穿于各分编内在体系中。
侵权责任编作为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它的体系结构,从现在看到的侵权责任法,实际也是采取总则+分则的结构,这也是物权法、合同法普遍采取的结构,甚至到分则各章还有一个小总则,下面再是具体内容,像物权法就很典型。
现在的侵权责任法第1—3章规定的总则内容就是适用所有侵权的共通性规则,比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归责原则,尤其是争议比较大的多数人侵权责任,无论一般还是特殊、还包括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以及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草案)》“污染环境责任”专章评议
《侵权责任法(草案)》“污染环境责任”专章评议
竺效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年(卷),期】2009()23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
本文仅就草案三审稿第八章"污染环境责任"中4个条款的现有设计试作评议。
【总页数】2页(P38-39)
【关键词】环境责任;侵权责任;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者】竺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D923
【相关文献】
1.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简要说明 [J], 袁安
2.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的立法进路\r——《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J], 王秀卫
3.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J], 王世进;曾祥生
4.平衡医疗损害责任保护医患双方利益--解读《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专
章 [J], 严永
5.侵权责任法获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专章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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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今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对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和工作成绩,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准备,决定在8月15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两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审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导全国法院深入开展首个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发布了《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一系列“组合拳”,抓实抓好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读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读《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
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
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发布。
下面,我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说明。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和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除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在民事责任章第179条继续沿用民法总则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专门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第1232条新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力回应了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环境问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民法典新增加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惩治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新期待,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以法治方式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把贯彻实施好民法典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工作探索。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应邀出席民事诉讼法修改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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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肖教授应邀出席民事诉讼法
修改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
5月6日上午,我院肖教授应邀出席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举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和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如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适格和公益诉讼的特殊程序规则等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发挥司法机关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的作用,全国许多地方纷纷设立了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或环保合议庭等审判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1个省市成立了39家环保法庭,其中有6个中级法院,10个基层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18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环保合议庭,5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环保巡回法庭。
这些法庭审理了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社会效果良好,但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挑战。
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ACEF )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 )合作成立课题组,从去年9月开始对全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实地调研,并且提出了《通过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的调研报告,以环保法庭为切入点,为全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开展,特别是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扈纪华副主任、行政法室张世诚副主任、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翟勇副主任、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别涛副司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国际部、综合部、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法项目办公室等参加了会议。
人大法学院教授受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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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5年5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揭牌暨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聘任仪式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共同出席仪式并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揭牌。
我院周教授被聘任为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汤教授、肖教授被聘任为该研究中心研究员及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该研究中心的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环境资源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构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与成果转化平台,推进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提升国家环境司法软实力所采取的重要内容;是探索改革和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全面提升人民法院环境司法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
该研究中心主任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大法官。
研究中心中心下设学术委员会和秘书处,下辖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及司法实践基地,并聘任优秀环境资源法官和环境资源学者作为研究员。
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唯一一个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已于2015年4月落户我校。
人大法学院魏副教授、竺副教授荣获“第二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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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10月28日下午,法学院师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 10月10日,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行政诉讼”为主题的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论坛上同时举行了“第二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颁奖仪式。
我院魏副教授的专著《背叛程序正义:协商性刑事司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5月版)荣获三等奖,竺效副教授的论文《论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评区域限批制度》(《法学》2014年第6期)荣获提名奖。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由中国法学会主办,面向未满40周岁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前一年度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著作,强调中国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培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同时,加强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和传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据悉,参加此次评审的12位专家均为国内高校、科研机构资深学者和政府部门法务专家。
评奖活动于2014年4-8月举行,活动共征集作品254件,其中专著49种,论文205篇。
评审标准坚持作品的原创性、学术规范性、实效性。
获奖作品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论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论环境侵权之公共赔偿救济制度的构建
肖海军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2004(019)003
【摘要】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适用传统普通民事救济制度和国家赔偿救济制度的局限性,在普通民事救济乏力和国家赔偿请求无据的情形下,启动具有填补功能的公共赔偿救济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切实保障环境人权,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总页数】7页(P90-96)
【作者】肖海军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相关文献】
1.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以惩罚性赔偿的社会性损害填补功能为视角 [J], 孔东菊
2.构建环境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思考 [J], 刘昕宇
3.试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以广西玉林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为例 [J], 汪斌
4.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 [J], 杨立新;李怡雯
5.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构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八条的立法意义及完善 [J], 杨立新; 李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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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院我院肖教授、竺副教授赴四川、江苏调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
用相关问题
6月7日至8日、13日至14日,我院肖教授、竺副教授参加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课题组的一系列实证调研活动。
调研的问题包括: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原告资格、因果关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环境损害的证明与鉴定评估、责任承担方式、数人侵权责任及追诉方式、判决效力、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等。
调研的成果将吸收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中。
6月7日至8日,肖教授随课题组到四川法院进行调研。
调研座谈会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登亮主持了座谈会,四川高院民一庭副庭长施家蓉、成都中院副院长胡建萍和来自四川高院、成都两级法院、泸州两级院、内江两级法院、南充法院等地的法官30人参加了座谈会,分别就调研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了大量的案例。
6月13日至14日,肖教授、竺副教授随课题组到江苏法院进行调研。
调研座谈会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副书记李亚林主持了座谈会,来自江苏省高级法院民一庭、苏州两级法院、无锡两级法院、南京两级法院、徐州中院民一庭、常州中院民一庭、南通中院民一庭的庭长、法官共16人参加了座谈,分别就调研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并提供了大量的案例。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课题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委托,由王灿发教授牵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共同开展的项目。
目前项目已经进入最后的修改、定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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