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继承权分析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是什么?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是什么?导读:依据法律要求,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
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实际上说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
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
?一、子女和父母已经分户,子女无法继承在农村,一般孩子和父母一分户就意味着变成了两家人,因为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就相当于有了2处宅基地,这违反了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所以对于父母留下来的宅基地,已经分户的子女就无法再继承。
二、违法的宅基地,子女无法继承宅基地是让农民百姓建房居住的,如果农民朋友们擅自改变了宅基地的性质,而建成了养鸡、养猪场等,这些都是违法的建筑,早晚是要被拆除的。
因此,如果这个违法宅基地是父母的,孩子就无法继承。
三、子女农村户口迁走,转为城镇户口的,子女无法继承现在有的孩子在城市买了房,把户口也迁到城里去了。
大家都知道,能使用宅基地的基本上都是本村村民,如果没有了农村户口,那这块宅基地子女是不能继承的。
四、五保户的宅基地无法继承农村的五保户,就是无儿无女,由村集体供养的农村人口。
他们去世以后,宅基地就会被收回,所以任何人无法继承。
五、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的部分宅基地无法继承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都是规划出来的,而且面积都是按规定一样大小的。
有的人家出于自己方便,私自扩大了四周的范围。
如果超出了规定面积,那这部分是没有办法继承的。
六、闲置两年时间的宅基地无法继承现在很多农村人都外出打工挣钱多年,家里的宅基地长期闲置。
如果超过2年不住人,宅基地将被村集体收回,没有办法再继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法律要求,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
也就是说,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实际上说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拆迁补偿也变得越来越合理,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大家对于老家宅基地的关注度却并没有降低,毕竟宅基地拆迁后至少还能分到一套房子也值不少钱。
但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现在很大一部分生活、居住在农村的中、青年都早已变更为城镇户口,然而由于宅基地特殊的土地性质,如何继承老家宅基地就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父母过世后,老家宅基地该如何继承”。
【父母过世宅基地如何继承】很多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个使用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简单理解就是宅基地是村里面的地,但是村民可以用于盖房子保障自己的住房需求。
1.与父母在同一户头上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使用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属于一户居民的,所以如果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属于所在村子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父母过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就“落”到子女名下,无需“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与父母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村民但已经分户或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要分为宅基地(土地)和地上房屋(地上物)两个部分。
宅基地(土地):前面说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被继承。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农村宅基地怎么继承法律常识: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是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能继承吗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从而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须具备如下条件:(1)继承者是农村户口;(2)没有其他宅基地;(3)宅基地有房产证。
二、房屋继承的步骤怎么走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
大致步骤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在办理公证时,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
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农村宅基地的使⽤权能否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存在争议,⽐较通⾏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
宅基地的使⽤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权也就随着房屋⽽转移给新的所有⼈。
这也只是具体执⾏国家的⾏政法规,⽽不是继承的结果。
农村宅基地使⽤权是可以进⾏继承的。
即使是城市户⼝,仍有权继承被继承⼈的宅基地使⽤权。
若进⾏宅基地使⽤权转让,⾸先要持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办理⼟地使⽤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是城市居民的,⽐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地随房⾛(房地⼀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然后再进⾏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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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继承 法律规定
宅基地房屋继承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那么你知道宅基地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宅基地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
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由村集体分给村民承包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农民有土地经营权,没有土地处分权,也就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了。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继承的条款有如下几条:第二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另外,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
二、宅基地继承协议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甲方的于年月日过逝,留下位于房屋一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字第号,用地面积为:平方米。
甲方的生前并无遗嘱,也并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继承法,乙方享有该房屋继承权。
但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一致同意,甲方的留下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的平方米由甲方继承,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继承
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及房屋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使⽤权具有很强的⾝份属性,且按户计算。
当⼀户出现⼈⼝减少,宅基地使⽤权并不发⽣继承,是由⼀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
宅基地使⽤权的设⽴是为保障农民有最基本的居住条件,“⼀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如果允许继承,势必会背离“⼀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的原则。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对于独居⽼⼈去世后,村集体组织不得以宅基地不能继承为借⼝,强⾏收回宅基地。
因为宅基地使⽤权⼈死亡后,其继承⼈按法律规定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
原国有⼟地管理局《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地建设⽤地使⽤权。
继承⼈可以根据“地随房⾛”的原则,通过对坐落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进⽽取得对宅基地的“继承”,但这种继承是有条件的,如果所继承的房屋不复存在,继承⼈也就丧失对宅基地的使⽤权。
⽼⼈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三、⽼⼈死亡后发⽣拆迁,其⼦⼥主张共同继承房屋的拆迁利益的,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般分为宅基地使⽤权补偿和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权补偿应当区分被继承⼈有共居⼦⼥与⽆共居⼦⼥分别对待。
共居⼦⼥需具备下列三个要件:1.与⽗母共同居住⽣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分配其他宅基地。
(⼀)⽆共居⼦⼥的,在分割拆迁利益时,对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和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有共居⼦⼥的,原房屋及院落拆迁时,共居⼦⼥作为宅基地使⽤权⼈之⼀,有权单独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对于因“地上物”⽽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则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各继承⼈之间予以分割。
(三)参与出资出⼒的⽆其他宅基地的农村共居⼦⼥与⽼⼈作为⼀户,是宅基地使⽤权⼈之⼀,按照所翻建的房屋情况,可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在分割地上物补偿款时应当⾸先析出其相应的份额,再分割继承部分;其他城镇⼦⼥及⾮共居农村⼦⼥,仅能就⽼⼈所有的房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进⾏继承,如果在翻建房屋中出资出⼒的,应认定为帮助⾏为,并不能取得部分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在继承法律关系下适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在农村地区,⼀般宅基地是⽐较多的,对于宅基地所有权⼀般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所有如果要建造房屋的话必须要提交申请,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很多⼈不懂,那么民法典规定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民法典》规定,继承⼈只能继承⾃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并不是个⼈财产,所以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千⼀百⼆⼗⼆条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积不得超过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均⼟地少、不能保障⼀户拥有⼀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并尽量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地,由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和管理有关⼯作。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继承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地位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种植林木等活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物权属性,可以依法继承。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主要依据《继承法》及相关土地管理政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继承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完整或存在争议,导致继承权不明确。
2. 继承程序复杂: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土地登记、权属确认等,给继承人带来不便。
3. 土地资源浪费:部分农民在继承宅基地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有效利用土地,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明确、细致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条件和程序,为农民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导。
2. 简化继承程序:简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程序,降低继承门槛,方便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3. 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加强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管,鼓励农民合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
4.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等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为例,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发现该地区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土地闲置;二是继承程序繁琐,影响了继承人的积极性。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和重要资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旨在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深入研究,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无偿性,农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一般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二是长期性,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相对稳定的期限,一般与农民的居住生活相伴随;三是排他性,即农民享有独占的、排他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继承过程中出现诸多争议和纠纷;二是继承权分配不公,部分地区存在按照家庭成员人数平均分配的现象,忽视了对宅基地实际使用价值的考虑;三是继承程序繁琐,农民在办理继承手续时面临诸多困难。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原因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产生,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村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其次,农村社会传统观念对宅基地的重视程度较高,使得继承成为了一种文化传统。
此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相关政策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继承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条件和程序,规范继承过程中的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公平分配继承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抉择与理论进路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的裁判抉择与理论进路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了农村土地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议题。
其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备受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裁判,而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日益深入。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其继承应遵循村民委员会或行政村委员会的决定。
但不同地区、不同村级组织的规定不统一,导致继承时缺乏明确的指导。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直接继承给个人家庭成员,也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给农户及其合法继承人。
但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情况,例如:继承人不是法定继承人,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在法定继承人身上转移,等等。
这些都导致了宅基地继承的实际操作难度。
3.对于已婚女子的继承权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不影响配偶各自独立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但在一些地区,如果婚姻关系存在,那么女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只能随夫姓。
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质疑。
二、主要裁判案例分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具体的裁判案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裁决和解释。
1.关于宅基地继承权属于行政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行政村委员会是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所有人。
因此,通过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可以达成继承权交接的目的。
例如《靖远县海子滩村村民委员会与赵某宅基地继承权纠纷案》中,村民委员会已经批准并核定了被告继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关于继承人是否符合正当继承条件的问题。
在《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关于林某继承权纠纷案的判决书》中,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符合继承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与婚姻关系的问题。
《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对于农民而言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老龄化,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旨在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社会影响及解决方案,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问题1. 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差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
总体来说,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农民的直系亲属继承,但需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
2. 法律争议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争议:(1)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2)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条件;(3)继承权的分配方式;(4)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等。
这些争议往往导致继承纠纷频发,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社会影响1. 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解决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合理的继承制度可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不合理的继承制度可能导致宅基地的浪费和低效利用,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往往涉及家庭关系、亲情关系等,容易引发矛盾和冲突,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解决方案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等,确保继承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防止宅基地的非法转让和滥用。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农民依法依规进行继承。
同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发挥其在调解继承纠纷中的作用。
3. 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需要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透明、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那些事:农村已分户建房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房产
农村已分户建房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宅基地房产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宋凯健一、案情简介:张老汉和老伴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有一栋房子,建房后生有两个子女,大儿子张强,小女儿张丽。
大儿子成家后与张老汉分户并在同村申请到了新的宅基地建房。
小女儿嫁到隔壁村,户口也迁到了夫家。
后张老汉及其老伴因车祸去世,走的急,死前未留下遗嘱。
现两个子女为父母宅基地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二、法律分析:(一)问题一:宅基地能否继承宅基地为集体所有,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张老汉等实际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真正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因为继承了宅基地上的房产,同时也继承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问题二:大儿子认为妹妹已经嫁出去,并落户夫家。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而且妹妹已经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法继承父母的农村房产。
那大儿子的理解对吗?是不正确的。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小女儿虽然出嫁,但依然享有继承权。
虽然小女儿已经落户别的村,已经不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申请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
但现有法律并未禁止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
故小女儿依法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
(三)问题三:小女儿认为哥哥已经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并建房,不能再继承父母的房产,否则违反农村的一户一宅原则。
那小女儿的理解对吗?也是不正确的。
所谓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原则性的规定,但继承是特例,这一情况实际是可以突破一户一宅原则的特殊情况。
故大儿子依法也是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的。
(四)问题四:两个子女如何分割宅基地房产如没有遗嘱,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假设张老汉及其老伴的父母均已过世,则张强与张丽各享有宅基地房产权属的二分之一。
同时,根据两个子女对父母的抚养情况等,可适当进行调整。
三、律师建议:宅基地房产的继承虽然能通过法院解决,但建议通过协商处理,诉讼是最后的途径。
有时赢得了官司,但失去了情亲。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被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二、城镇户口的人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三、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范文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逐渐凸显。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财产,其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和辅助设施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造、使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方式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继承纠纷频发。
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主要问题(一)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和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农村宅基地的归属往往存在不明确的情况。
这导致在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无法确定其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继承方式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方式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加剧了继承纠纷的发生。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缺失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化,其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中的角色往往被忽视或弱化,导致继承问题的解决缺乏有效途径。
五、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建议(一)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为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应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明确宅基地的归属和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应加强土地登记和权属证书的发放工作,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法律保护。
宅基地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Dreams do not abandon those who are pursuing painstakingly, as long as you do not stop pursuing, you will be bathed in the glory of drea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宅基地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宅基地本身是不可以被继承的,但是,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子属于村民个人财产。
宅基地上自建房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这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宅基地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是和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失去继承权的情形(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继承权。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解释,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案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等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对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
1.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使用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主要用于农民住宅建设,不得改变用途。
2. 农民对宅基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三、农村宅基地的收益问题
1. 农村宅基地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农民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的收益用于个人生活所需。
四、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1. 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
2. 房屋继承人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配方案。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作者:刘爱霞姚惠颖来源:《资源导刊》 2014年第2期刘爱霞姚惠颖案例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
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
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
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
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
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
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分析笔者认为,张辉只能继承张建宅基地上建成的三间房屋的使用权,其他要求不能予以批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张辉为已故二哥张建提出另批宅基地的请求,法律是不允许的。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申请批划宅基地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生前的权利,张建已经去世,生前无配偶子女,人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当然不能再享有申请批划宅基地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其次,从法理角度来看,又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
就一般情形而言,从权利拥有者来说,宅基地使用权是按户分配的,属于家庭共有,不是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和权利。
家庭成员中一人去世,不影响这个家庭的存在,因此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
就特殊情形而言,存在家庭成员去世后该家庭真的已不存在的情形,比如张建的情况。
还有如老两口系农业人口在家,子女系非农业人口在外,老两口去世后该农业人口家庭真的不再存在。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摘要:I.引言- 介绍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概念II.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情况认定-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份额的确定-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III.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 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规定- 继承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 继承份额的确定IV.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 案例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V.结论- 总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的规定及实际应用正文:I.引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农村居民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中,需要考虑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份额的确定以及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等因素。
本文将围绕这些因素进行详细阐述。
II.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情况认定1.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继承份额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人的顺序和人数确定。
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分得一份,第二顺序继承人分得剩余份额。
3.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继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依法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继承权的丧失包括: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等。
III.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1.房屋所有权的继承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
2.继承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在房屋所有权继承中,继承人必须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如果继承人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则无法继承房屋所有权。
3.继承份额的确定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份额根据继承人的顺序和人数确定。
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分得一份,第二顺序继承人分得剩余份额。
IV.实际案例分析1.案例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张某有一处宅基地,其上有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摘要:I.引言- 介绍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的概念II.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情况认定- 继承人的定义及继承顺序-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原则- 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与争议处理III.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顺序- 继承人之间的协商与争议处理IV.继承情况认定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法律依据- 程序流程V.结论- 总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的重要性正文: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表是对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情况进行规范化和明确化的表格。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民朋友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情况认定表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的相关概念。
继承人是指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去世后,依法享有其遗产权利的自然人。
继承顺序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其次,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情况认定,我国实行的是分配原则。
在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情况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归配偶及子女共同所有。
在继承顺序上,配偶及子女的继承权优先于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
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情况认定过程中,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具体的程序流程包括:继承人提交相关材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继承人缴纳相关费用等。
总之,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情况认定,不仅关系到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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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一)法律制度前提:
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关系到中国八亿农民安身立命之所的土地使用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革逐步确立的。中国土地制度变迁走过土地农民所有——土地产出国家分配——土地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回归农民四个阶段。①由于我国现实的国情和宅基地的特殊作用,国家对与宅基地相关的权能作出了诸多限制。比如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流通,不得转让、抵押。因为“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最根本的功能还是为每一个农村农民提供生活保障和基本福利。”②从中央近年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的物权法草案看,国家对宅基地流转仍然持有一种谨慎的态度。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最新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条:“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一百六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上规定表明了国家坚持将宅基地作为单一的农民生活资料,维持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偏好。虽然很多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学者都对此种限制提出了质疑,但是国家自有许多正当性理由来维护其坚持。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案例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目的看,其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不具有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就在目的上失去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当性理由。如果允许他们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则等于不付任何代价而占用农村土地,并且还没有时间限制。长期以往,则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甚至还会在集体组织和房屋继承人之间造成诸多矛盾,比如集体组织要利用该土地时是不是要取得房屋继承人的同意。房屋继承人如果连成员身份的资格都没有,又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呢?成员资格来自集体组织的成员身份。以此为前提,不具备成员身份的房屋继承人是不能依继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屋无疑于空中阁楼,房屋继承人依继承获得了房屋,但却面临着无法使用的威胁。这就使得农民的房屋和城市人的房屋受到的是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前者弱、后者强。这不仅不利于农民对自己财富的积累,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更是农民自身所不能接受的。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分析
发表时间:2011年06月13日 关键词:宅基地
北京-朝阳区
黄继保
810951378
摘要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房屋继承权行使与宅基地集体所有之冲突
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未分户的情况下。继承人基于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可以继承房屋,继承人依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相符的,也不会存在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却面对得不到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这种情况因不存在法律上和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冲突,故不赘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二)现实中的第二种情况又要区别对待。对于在城市已经安居立业,而户籍仍然留在农村的,则其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农村集体组织,也不再存在为其提供宅基地之必要。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功能性,其当然也不应依形式上的成员身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虽在城市务工,但无力在城市安家立业的农村村民,即使其实际上已没在集体组织劳动,但其多游离于城市主体生活之外,农村应该为这些农民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以维护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下文主要针对继承人依身份关系获得房屋继承权,但对宅基地的使用存在着法律支持的空白或者与现行法律制度会产生矛盾的情形加以分析。
(一)针对现实背景中的第一种情况,即继承人已经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其继承房屋后,对宅基地是否还享有权利。
享有成员资格的被继承人,其对宅基地享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无偿或支付少许价款取得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商品房所附属的土地使用权虽在物权类型中同归于用益物权,但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宅基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支付对应价款后取得;前者产生的基础是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存在,具有强烈的身份性,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让与,具有契约性;宅基地使用权依托成员资格而永久存在,土地使用权有法定的使用期限。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简单依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地随房走”原则转移。城市土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向国家交付土地出让金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收益权,这种使用权是流入市场的完整的用益物权,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转让、设置抵押等。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游离于市场体制之外、具有特殊功能的用益物权,其获得与转让均以身份资格为前提。
(二)、现实背景
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出现了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城市完成了大学学习,留在城市工作、定居,户口也从农村迁往城市。这些子女如果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他们是否有资格使用宅基地?是否应受到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外出务工,户籍仍然留在农村,但在城市已经安居立业,其已经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同劳动,实质上已经脱离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了共同劳动的前提,他们是否还可以基于共同分配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据统计,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已分别占68%、80%和50%。在新增产业工人中,每新增3人,便有2个来自农村。在大量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中,能够在城市安家立业的少之又少,更多的民工则是希望赚足后回乡定居。所以,即使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单纯地按照户籍反映的成员资格来确定其是否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也可能违背宅基地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产生不合理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户分为几户后,子女独立成家,新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子女如果继承父母的房屋是否可以一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继承了,不又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原则,并且在平等的集体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不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