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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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制度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英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其养老金制度一直备受关注,其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养老金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1. 养老金体系的多元化:英国的养老金体系相对多元化,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等多种形式。

这种多元化的体系有助于提供更全面的养老金覆盖,使老年人能够在退休后享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

对我国而言,可以考虑在养老金制度中引入多元化的元素,建立起一个更为完善的养老保障网络。

2. 长期储蓄和投资的理念:英国的个人养老金制度鼓励个体在职业生涯中进行长期储蓄,并通过投资获得更高的回报。

这种理念有助于培养个体的金融意识和长期规划意识,使个体在老年时能够依靠自己的储蓄过上更为舒适的生活。

在我国,可以通过加强金融教育,鼓励个体参与养老金的长期储蓄和投资,提高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3. 弹性退休年龄的实施:英国养老金制度中实行了弹性的退休年龄政策,允许个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选择是否提前或推迟退休。

这种政策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个体的实际需求,提高养老金体系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我国可以考虑逐步实行类似的弹性退休年龄政策,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个体的养老需求。

4. 社会责任的倡导:英国强调雇主和个体共同承担养老金责任的理念,鼓励雇主提供职业年金计划,同时个体也需要为自己的养老储备负责。

这种社会责任的倡导有助于建立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障体系,减轻国家负担的同时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可以在推动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加强个人的养老金自理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养老问题的氛围。

5. 持续的养老金改革和监管:英国一直致力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监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通过不断的改革,英国不仅提高了养老金的可持续性,还不断优化了养老金的管理和分配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建立健全的养老金改革和监管体系,确保养老金制度与时俱进,更好地应对未来的养老挑战。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史(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1601—1882年)1.标志英国政府于1601年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

于1834年颁布了新《济贫法》。

2.背景英国的圈地运动和工业化,使大量农民流入城镇,沦为贫民和乞丐。

圈地运动改革了英国的土地制度,同时也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保障特点旧《济贫法》: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自助老人、盲人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收容场所;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提倡父母和子女的社会责任;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新《济贫法》:政府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认为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措施,并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此类工作。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时期(1883—1934年)1.标志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3年颁布了《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产生。

2.背景工业化和德国工人运动3.特点社会保险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又是资产阶级缓和阶级矛盾、维持社会安定的社会政策。

是为了分化瓦解工人阶级斗争,而针对工人实行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4.社会主义国家1917年俄国发生无产阶级革命在社会民主工党第六次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共同效法的模式,在20实际70年代以前广泛流行且影响深远。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1935—1947年)1.标志1935年美国颁布了《社会保障法》2.背景1929年到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事业工人达1700万,举行了全国性示威,向国会提出立刻救济事业工人和制定社会保险法等要求。

社会保障法就是这样在工人阶级斗争的逼迫下出现的3.特点形成了由国家财政出资的济贫和由收益人缴费互助与自保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与创新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与创新
相继 颁 布 了相 关 法 律 , 10 如 9 8年 的 儿 童 法 和 养 老 金 法 ,9 9 党 又颁布 了一 系列 重要社 会立法 , 手全面推行社 会保障计 10 着
年的劳工 介绍法 ,9 1 的国 民保障 法 , 90年和 13 11 年 12 90年 划 。14 98年颁布 国民救 济法 , 并设 立社 会保 障基 金 , 立 了 建 的失业保 障法 ,9 4年 的失 业法 等 。英 国经 济学 家庇 古 的 西欧第一个“ 13 福利 国家” 。各 种社会 保障 措施 形成 一个 巨大 福利经 济学理论和 凯恩斯 主张 国家 干预 、 证充 分就 业 、 保 刺 的网络 , 覆盖 了全社会 公 民基本 生 活需求 的各 方 面 , 已基本 激有关 需求的观点 , 为英 国建立和 完善社会保 障制度提供 了 形成 了一套“ 从摇篮到坟 墓” 的社 会保障制度 。
● 孙 健 夫 张 士 军2
(. 1 河北 大学 管 理 学 院 ; , 北大 学 日本研 究所 河 北 保 定 2河 0 10 ) 7 0 2
[ 内容提要 ] 英 国社会保 障制度 以“ 全民保 障, 面保障” 全 为特征 而为西方 国家所效仿 , 本文考察 了英 国社会 保障制度
群。
负责考 察 研 究英 国 现 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和 社 会 福 利 问 题。 14 9 2年 l 2月该 委员会 以《 社会 保险 及其有 关福 利 问题 报告
( ) 一 社会保 障制度的起源和理论基 础
英 国社会 保 障制 度最 早 可追 溯 到 1 0 6 1年伊 丽 莎 白的 书》 为题发表研究报 告 , 即对 英 国乃至西 欧各 国 建立社 会福 “ 济贫法” 贫 民救 济是 英 国社会 保 障 制 度 的初 始 形态 。l 利制度都产生 了巨大 影响 的“ , 9 贝弗 里奇报 告 ” 。该 报告 在对 世纪 中期 , 以贫 民救济 为表 现形式 的社会保 障制度进 入萌芽 英 国社会保 险和福 利制 度进行了尖锐批评 的基础上 , 出以 提 阶段 。2 0世纪初 到第 二次世界大 战前是 英 国现代社 会保 障 消除贫困 、 疾病 、 肮脏 、 知 和懒 惰等 五大 社会 疾病 为 目标 , 无 增 提 制度 的奠基时期 , 逐步 由以教会 为主的贫 民施舍 变为政府 全 推行 了一个 以扩大 保 险范 围 、 加保 险人 数 、 高 津贴标 准 方位 的社会保 障体 系 。政府 对社 会保 障制 度 的 内容和形 式 等社会保 险内容为核心 的全面的社会保 险计 划 , 为英 国政府 作 了扩 充调整 , 广泛介 入贫 困、 病 、 业等 重要 社会 问题 , 提 供 了一 份 战后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的 实 施 大 纲 。 14 疾 失 9 5年 7月 工

英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法”的启示

英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法”的启示

英国社保制度对我国“社保法”的启示作者:鲍捷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7期【摘要】《贝弗里奇报告》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启迪意义。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存在着身份和地域的差别和不平等,缺乏统一性,这不利于其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我国应当按照统一性原则,构建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监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障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获得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首部关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

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处于关键时期的当前,该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942年于英国诞生的《贝弗里奇报告》旨在为英国政府在战后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设计和政策建议。

半个多世纪以来,该报告影响了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程,被业内人士称为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保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其所提出的诸多理念和方法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从报告体现的原则、观点来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无论对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的改革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解读我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自此,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势必会更好更快地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一、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在“覆盖全民”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英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陈静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1年第04期【摘要】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广、体系完善、救济水平较高。

其发展历程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首先,我国应该重视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建立覆盖面广、救助形式多样、能够有效缓解贫困的社会救助体系。

其次,应强调政府的财政责任,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英国;社会救助;福利国家;启示社会救助是国家与社会采取的以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和扶助的一种制度性生活保障政策。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其济贫传统和公共救助制度由来已久,并形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英国典范”。

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对我国救助制度的建设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一、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历史沿革英国社会救助制度萌芽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慈善施舍和行会的互助互济。

16世纪中期,亨利八世先后颁布《救济物品法令》和《贫穷法》,开启了政府负责救济贫民措施的先河。

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该法案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救济贫民工作,每周向地方征税以救济贫民。

这种济贫方式开创了现代社会救助的先河。

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严格限制对贫民的救济,在济贫院或习艺所实行更加严格的苦役制度;并提高国家对救济的监管力度。

19世纪晚期以来,人们对贫困成因的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个人责任转变为结构因素学说。

20世纪30年代,政府在应对经济危机的过程中,把原来的济贫制度系统化为新的“公共救助”制度,建立了新的公共救助服务体系,并在其后几年里陆续进行了完善。

到1936年,英国的贫困救助制度已基本健全。

二战后,英国进入了建设福利国家的新阶段。

1942年底,《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出台,确定了战后英国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以其为基础,英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

其中,1948年颁布的《国民救济法》用新的国民救济制度代替了济贫法制度。

英国社会保险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英国社会保险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

英国社会保险发展历程及主要特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二次大战后,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1834年,英国政府颁布《新济贫法》,承认社会救济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实施救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是政府的责任。

《新济贫法》把社会救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社会救济成为一项社会制度。

在该法的影响下。

欧洲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建立起本国的社会救济制度。

挪威于1845年颁布《济贫法》,法国则发布了一些济贫法令,社会救济制度在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二战时期,英国受到战争的影响,伤、残、病、死、穷等问题特别突出。

英国首相邱吉尔委托剑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教授研究社会保障计划。

1942年,贝弗里奇完成了他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务》(俗称《贝弗里奇报告》)。

《报告》提出建立全社会的国民保险制度,国家对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从生到死的一切安全保障。

1944年英国开始制定社会保障计划,到1948年,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完成。

艾德礼首相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使社会保障性待遇首先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以确立,较为完整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与轮廓得到开创性的界定。

此后各国均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全面发展和完善时期。

英国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1.体系完整,覆盖面广,项目分类合理英国的社会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形成保险、救助、津贴三大类。

总体来看,它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密切相关,与教育、医疗和收入分配制度密切相关。

就社会保障本身看,三类分工明确:社会保险与社会成员的就业联在一起,其收益与其缴费完成情况结合,未缴费者无权享受,缴费多者多享受,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社会救助属社会的无条件帮助,直接与受益人的收入水平联系,而与保险缴费无关,救助完全体现了道德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内容;专项津贴应当属于社会关爱范畴,是国民对于特殊人民的优待,体现了社会的精神文明。

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经验,并深入剖析这些经验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文章首先概述了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分析了近年来英国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通过对英国改革经验的总结,本文进一步探讨了这些经验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包括完善制度设计、加强政府主导、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多元参与等方面。

文章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若干具体的改革建议,以期为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英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重大的改革和发展。

其最初的形态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慈善医疗和公共卫生措施。

然而,真正的现代医疗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当时的社会变革和工业化进程使得公共卫生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开始介入医疗保障领域。

20世纪初,英国政府逐步建立了一套覆盖全民的免费医疗保障制度,这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

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侧重于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确保了所有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进入20世纪中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不断完善。

政府加大了对医疗保障的投入,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英国还引入了国家卫生服务(NHS)制度,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包括预防、治疗、康复等各个方面。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财政压力和医疗服务的质量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英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区域化管理等。

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虽然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也导致了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和服务质量的差异。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英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乎国民福祉的重大政策议题。

在国际社会中,英国的养老金制度一直备受瞩目,其经验和教训对于其他国家的养老金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本文将对英国养老金制度进行全面解析,以及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当时颁布了《国家保险法》,建立了全国性的养老金制度。

根据该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并按照工资水平缴纳养老金,以便在退休后能够获得基本的退休金。

英国政府还设立了补充养老金计划,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

这样的体系保证了几乎所有英国公民都能获得基本的退休金,并且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福利措施,如免费医疗、免费公共交通等,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的成功在于其多元化的体系结构,既有国家养老金,又有私人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等多种形式,形成了互为补充的养老金体系。

这种多层次的养老金体系既能够充分调动政府、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分散风险,提高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英国政府还不断进行改革,提高养老金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以便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与此英国的养老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支出出现了不断增加的趋势,这对国家的财政压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随着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开放和竞争,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这一市场进行欺诈活动,给老年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英国政府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调整,以确保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

我国也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因此需要建立更加健全的养老金制度,以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国也可以借鉴英国的多元化养老金体系,加强国家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互补作用,提高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我国还需要加强养老金管理的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养老金市场进行欺诈活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

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

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作者:裴毅菲来源:《科教导刊》2011年第32期摘要英国作为一个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程度最发达的,并对欧洲大陆及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本文将简要概述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从而对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一个初步认识。

关键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变迁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British Social Security SystemPEI Yifei(School of World History, Graduate College of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0)AbstractBritain as a traditional capitalist countries, is the world's first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ne of it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the world's oldest and most developed level, and on the European continent and the world community in many other countries security Development had a greater impact. This paper will briefly outline the history of British social security system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to the British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o have an initial understanding.Key wordsBritain;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istorical changes1 英國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英国作为一个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程度最发达的,并对欧洲大陆和其他地区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

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 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4 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

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

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

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

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

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对我国的启示英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管理的重要代表。

相对于美国的基金式资金管理,英国实行的是全面预算资金管理。

这种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模式,根植于英国国家的制度文化,表现出显著的制度特征,这对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标签: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启示一、英国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及特点英国是实行复式预算的国家,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全部体现在政府经常性收支当中。

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是通过国民保险费和普通税收融资,并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National Insurance Fund NIF)代管,国民保险费目前对雇员和雇主都征收,费率分别为12%和13.8%,但是国民保险费的征缴存在一定的缴费门槛,这个门槛是和雇员和雇主的工薪有关联。

2011-2012财年度,周薪的较低收入线是102英镑,较高收入线是817英镑,雇主缴费门槛是136英镑,雇员是139英镑。

〔1〕社会保障支出则直接通过“社会保障费”列示在经常预算支出中,并且经常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

国民保险费用收缴上来以后,分别转入了三个主要的基金进行分别使用,分别是国民保险基金(NIF)、国民卫生保健基金和英国皇家财务署(同一基金)。

其中,国民保险基金所占有的国民保险费最多,大约占总收入的95%左右,流入国民保险基金的还包括:1.由于法定患病工资、法定父亲陪产假津贴、法定产假津贴、法定收养婴儿产假津贴的领取者在领取上述津贴期间不需要缴纳国民保险费,但仍被视同缴纳了国民保险费。

由此造成了国民保险费减收,这部分统一由政府一般预算账户拨付。

2.国民保险金结余的投资所得。

当国民保险基金出现收大于支的时候,盈余部分被转移到了投资账户,由英国减债委员会(CRND)进行管理。

CRND一般将这些基金用于购买国债。

国民保险基金的存在,能够保证在国民保险预算出现入不敷出的时候,确保养老金及津贴的按时发放。

〔2〕国民卫生保健基金(NHS)受到了全国保险基金与普通税收基金的双重资助。

中英社会制度

中英社会制度

中英社会制度、中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英国是最早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家之一,并且也是高社会福利的首创国。

英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最终形成了现在“全民保障,全面保障”的极其复杂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套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现了英国社会发展的特点,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中国,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我们需要以辩证的观点学习英国的经验,取其精华。

一、中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背景比较英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产生的比较早,最早追溯到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

在那个时期传统的英国社会将贫穷看做是一种耻辱或者一种犯罪,认为贫穷是由于自身的懒惰和愚蠢造成的,而身处贫困的人们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

但是由于圈地运动使得大量的农民丧失了土地,没有了经济来源的农民便成为了社会动荡的因素和犯罪的主体。

社会动荡的同时,劳动力的价格没有跟随日益上升的商品价格而上涨,处在下层的劳动人民只能依靠教会或者一些传统的慈善方式,例如个人捐赠等,来维持基本的生活,而这种传统的慈善方式根本不能解决社会的贫穷问题,于是《济贫法》应运而生。

《济贫法》使得大量的贫穷的劳动者免于被送进环境极差、充满邪恶的济贫院或者一些工厂,取而代之的是由政府征收济贫税,再由教会等慈善机构将这些济贫税分发给愿意劳动的穷人,而不愿意劳动的穷人仍然要被送进济贫院或者关押。

这是政府为了缓和因圈地运动造成了社会动荡的局面而采取的过渡措施,出于传统的认为贫穷是因为懒惰而应该受到惩罚的观点,它强制乞讨者从事劳动并且禁止给予不劳动的穷人以救济,因此被称作是“血的立法”。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远远落后与英国的济贫法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是从社会保险开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的。

们建立起除了失业保险以外的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方面的国家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跟随经济发展和国家改革的步伐的,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步建立在新中国成立国家亟待恢复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时期。

最新-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的启发 精品

最新-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的启发 精品

论英国社会保障法律的启发本文作者林俏工作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制及改革方案无疑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概况英国被很多学者认为福利国家性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代表国家,英国也是最早的福利国家。

英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与英国社会对贫困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英国传统观念中一直认为贫困是由于懒惰等性格缺陷造成的。

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使很多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和贫民生活陷入了困境。

17世纪初,英国出现了严重的失业、贫困现象。

传统的社会慈善机构已无力解决这些问题,并且,贫困也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因此,英国女王伊丽莎白在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

这时《济贫法》的理论基础新教关于贫穷是个人的罪恶的教义,认为济贫是统治者对贫民的恩惠。

19世纪末,英国社会对贫困的认识有了很大转变。

费边社会主义认为贫困是社会的事,每个人都有权利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新自由主义认为,大多数的贫困是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结果,它根源于人力和资本的浪费以及机会不均等。

这些思想都批判了过去认为贫穷是罪过的观点。

为维护社会稳定,20世纪前期英国掀起社会保障立法的浪潮,1906年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提供免费餐;1911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法》;1918年通过《妇女儿童福利法》;1929年,颁布了《地方政府法》,该法将济贫委员会的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也就意味着,废除了实施了300多年的《济贫法》。

二战期间,英国政府为了稳定战后的社会秩序,聘请伦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贝弗里奇爵士为主席,对英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改革建议。

贝弗里奇委员会在1942年11月提出《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报告书》,也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贝弗里奇在报告中主张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改变英国的现状,也就是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备的社会保障项目,将英国变成一个福利国家。

贝弗里奇报告首次将社会保障权看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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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时期 。
展 的 特 点 , 中 国 社 会 保 障 法 律 制 度 提 出 了健 全 与 完 善 的 构 想 与 建 议 。 对 【 键 词 】 会 保 障 制 度 ; 民 权 利 原 则 ; 遍 性 原 则 关 社 公 普
二 、 国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特 征 英 两 方 发 达 同家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真 正 起 源 于英 同 。英 国是 一 个
不仅 在 经 济建 设 和 技 术创 新 方 面 引 领 全球 , 而且 在社 会保 障 制 度 的
发展 完 善 方 面也 走 在 世 界 前 列 。 1 1 英 国 颁 布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6 年 0 《 贫法 》 主要 以救 济 的形 式 来 为 公 民提 供 生 存 保 障 , 济 贫 法 》 济 , 《 就

方 面 , 括 了从 生 、 、 、 、 、 , 各 种 收 入 保 障 和 医 疗 服 务 囊 老 病 死 伤 残 到 照 顾 等 所 有 项 目 。英 国的 社 会 保 障 覆 盖 了英 国 的所 有 公 民 以及 在 英 国 工 作 的 所 有 人 。英 国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主 要 内容 集 中在 养 老 保

是 社 会 保 障 内容 完善 、 盖 面 宽 , 障 水 平 高 。在 保 障 项 目 覆 保
发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 社 会 保 障制 度 以“ 民保 障 , 面 保 障 ” 其 伞 全 为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话题:教育学习成功经验社会保障制度摘要: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危机与变革的过程。

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的方针;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注意拓宽筹资渠道,更要突出重点。

关键词: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启示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protection system)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为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制度,既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提供的或主办的保障项目,也包括企业、团体、个人提供的各类保障。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

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过了几百年的变迁,有许多成功的经验,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关于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有人甚至将它追溯到《圣经》中关于利他主义的道德说教,认为欧洲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起源;有人把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实行的“旧济贫法”看作是西方社会保障的开端;大多数人则认为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始于德国俾斯麦统治时期。

当时的德意志帝国议会相继通过了三项保险立法,这是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奠定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此后,英国、挪威、丹麦、荷兰、瑞典等欧洲国家纷纷颁布了自己的社会保障法。

19世纪末20世纪处是西方社会保证制度的产生与形成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1929年的“大危机”和随之而来的“大萧条”使西方各国饱受失业的磨难与创伤。

于此同时应运而生的凯恩斯主义主张扩大政府支出,刺激社会总需求,以征所得税为手段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这种理论为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在此背景下,法国1903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瑞典1935年实施了《失业保险法》。

英国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两次改革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存在问题两次改革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是西欧税负最重的国家 之一。
•政府的高额税收除了对人 们工作和投资积极性产生 消极作用外, 还引起大量 的逃税现象
二、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1、撒切尔夫人政府对社会保障 制度的改革
一方面通过直接降低一些社 会保障项目的津贴标准, 以达到明显降低政府社会 保障支出,减轻国家的责 任与重负的目的;
保障,在风险与保障、国家责任与
个人责任之间建立了新的平衡
三、对中国的启示
首先,社会保障的范围与标准 要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要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 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必 是件好事,它会带来很多的负
面影响。
其次,既要体现社会福利的 公平,同时也要追求社会经 济效率会保障
开支更是占到了50%。
2、过分追求公平,经济缺乏效率
以“ 均等化” 为目标的福 利分配必然造成劳动市场和资 本市场上的动力不足,行为扭 曲,从而引起经济效率
的损失。
3、政府干预过多经济深受其害
•英国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较低,其 “ 福利国家” 的维持主要是通 过财政预算增加政府的一般税收 进行的。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存 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一、存在问题
1、福利增长过快,政不堪重负
英国在福利国家建设中增加了 更多的社会保障项目,范围一再 扩大,水平不断提高其结果是社
会福利开支直线上升,国家财
政日益困窘。
1949年英国福利开支占国民 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6% , 1966年便达到14.4%,1978 年 进一步提高为27.3%。
另一方面,强调个人在社 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义务 和责任,推行
社会保障私有化。
2、布莱尔改革
政府将自由市场同基本 的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强调在市场经济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引言:一、英国的养老金制度1.1 历史沿革英国的现代养老金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当时英国政府推出了国民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主要通过对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缴纳,然后由政府统一管理和分配。

这种制度一直延续至今,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成为了英国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2 组成架构英国的养老金制度主要由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和个人储蓄三大组成部分。

国民养老保险覆盖了绝大多数的英国居民,是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基石。

公司养老金则是由雇主和员工共同缴纳,用于为员工提供退休金和其他福利。

个人储蓄则是指个人从工资中额外储蓄用于养老金的公积金制度。

1.3 改革与调整近年来,英国政府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提高退休年龄和减少退休金待遇的政策,这是因为英国的养老金支出一直呈现出增长趋势,与此英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所以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手段来保证养老金的可持续性。

二、对我国的启示2.1 健全的三支柱制度英国的养老金制度中,“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和个人储蓄”这三大支柱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养老金体系。

这与我国的养老金制度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

我国的养老金体系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而企业和个人的养老金缴纳则相对薄弱。

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养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的养老金缴纳制度,构建一个健全的“三支柱制度”。

2.2 长期积累和可持续性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强调了长期积累和可持续性。

通过长期的养老金缴纳和积累,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这也是我国应该倡导的理念。

当前,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速,养老金支出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我国需要借鉴英国的经验,积极倡导长期积累和可持续性的养老金理念,以保障我国的养老金可持续发展。

2.3 政府引导和监管英国政府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其中包括提高退休年龄、减少退休金待遇等政策。

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在养老金管理中的引导和监管作用。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英国是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发源地,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初创、发展与鼎盛、调整与改革三大阶段,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应树立先进的社会保障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障法律,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济贫法;社会保障立法英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源地,自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以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英国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梳理英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保障法的演进1.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初创阶段。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该法产生于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认为政府济贫是统治者的恩惠,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较忽略对需求者的帮助。

但它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事项作了规定,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

该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社会保障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律化,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

18世纪下半叶,工业革命的开始使英国再次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

1795年,英国颁布了《斯宾汉姆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按照食品这一基本生活资料价格的高低来确定人们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开始把社会救助与基本生活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

《斯宾汉姆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的社会贫困状况,但该法并没有解决英国社会救助的根本问题。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济贫法》,宣布停止向济贫院以外的穷人发放救济金,强迫他们重新回到习艺所去。

新《济贫法》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将济贫由分散变为集中,克服了地方济贫管理腐败和不称职的局限,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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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者:杨思斌来源:《中州学刊》2008年第03期摘要:英国是世界社会保障法的发源地,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经历了初创、发展与鼎盛、调整与改革三大阶段,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应树立先进的社会保障法理念,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障法律,明确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济贫法;社会保障立法中图分类号:D922.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3—0079—03英国是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源地,自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以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英国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

梳理英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社会保障法的演进1.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初创阶段。

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在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601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该法产生于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中,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认为政府济贫是统治者的恩惠,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较忽略对需求者的帮助。

但它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保障事项作了规定,确立了国家采取积极手段对贫民进行救济的责任。

该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社会保障从临时性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律化,标志着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

18世纪下半叶,工业革命的开始使英国再次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

1795年,英国颁布了《斯宾汉姆法》,该法的核心内容是按照食品这一基本生活资料价格的高低来确定人们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开始把社会救助与基本生活费用的高低联系起来。

《斯宾汉姆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的社会贫困状况,但该法并没有解决英国社会救助的根本问题。

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济贫法》,宣布停止向济贫院以外的穷人发放救济金,强迫他们重新回到习艺所去。

新《济贫法》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机构——济贫委员会,将济贫由分散变为集中,克服了地方济贫管理腐败和不称职的局限,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新《济贫法》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形成了政府直接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传统,并成为以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典范。

2.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与鼎盛阶段。

随着英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贫困问题的加剧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新《济贫法》规定的院内救济的办法根本无法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废除济贫法,建立更科学、更人道、更有效的化解社会风险的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1906年,英国颁布《教育法》,规定学校提供免费午餐。

1908年颁布了《老年年金保险法》,在历史上第一次认为政府有责任为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1911年,英国国会正式批准了《失业保险与健康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全国强制推行的失业保险法。

同年,还通过了《国民保险法令》。

1918年,英国通过《妇女儿童福利法》;1925年颁布了《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

这些立法均是英国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突破了济贫法时代社会救济制度的局限性,体现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特点。

1934年,英国通过新的《失业法》,将长期失业的情况从社会保险计划中分离出来单独给予救济;1936年通过《国民健康保险法》。

至此,英国社会保险法在形式上已经比较完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向着更为全面和完整的方向发展。

1945年通过了《家庭津贴法》;1946年通过了《国民保险法》,几乎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同年,英国还颁布了《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1948年颁布了《国民救助法》,标志着济贫法实施的终结和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建立。

上述五部法律共同构筑了英国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化和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保障。

英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社会保障法制最完备的国家,形成了“收入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的社会保障模式。

3.英国社会保障法的改革与调整阶段。

由于英国社会保障的范围广、项目全、标准高,社会保障开支增长率高于本国经济的增长,从而出现了“福利国家危机”和“福利困境”的现象。

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英国政府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并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在养老保险方面,1986年英国社会保障法案降低了国家公共养老金的待遇水平,允许雇主制订缴费确定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引入个人养老金计划。

①1995年英国制定了一部新的养老金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养老金的安全措施;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后,制定了“1999年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案”,目的是在不改变既定养老金总体结构的前提下,扩大养老金计划的覆盖率,同时设法降低养老金的制度成本。

②在失业保障方面,英国政府采取了鼓励企业创造就业机会、启动就业培训计划、严格失业登记等措施促进就业,减少失业救济金补贴。

在医疗保障方面,英国政府于1988年实施国民医疗保健市场化计划,号召医院之间开展竞争;1998年推行新的国民医疗保健计划,主要是减少医疗保健服务覆盖面,鼓励医疗保健服务的市场化;2000年又公布了国民保健五年计划,旨在建立全面有效的国民保健服务体系。

③此外,英国在住房保障与教育保障方面也进行了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与调整,是为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削弱或终结这项制度;英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私有化”特点与市场机制、个人责任的适度引入,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政府的主导责任;改革的措施最终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更好地保障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

二、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点英国社会保障立法历经300多年的变迁,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调节收入分配,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观英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演变,可以归纳出英国社会保障法的以下基本特点。

1.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

英国的每一项社会保障措施都是有法可依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完善法律的过程,而英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正是社会保障法律实施的结果。

英国的社会保障史,实质上就是一部法制史。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社会保障领域却从制度建立伊始就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公权力调节国民收入、进行社会再分配的制度,这一制度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社会保障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积极人权,而积极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国家权力的主动干预,法律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具有无法替代的功能。

2.立法理念经历了从道义到权利的转变。

英国传统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出于一种道义,新《济贫法》甚至明确规定接受救济的贫民必须以丧失个人尊严、自由与政治权利为代价。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人们对贫困与社会风险的看法发生了根本转变,贫困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罪恶,而是一种不幸,这种不幸的后果应该由社会承担;社会风险是工业社会的必然现象,必须通过社会保险制度予以化解。

英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理念开始发生嬗变,公共援助概念的出现以及《国民保险法》、《国民救助法》的颁布表明获取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公民权利。

从传统的社会救济法到现代社会保障法的演变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巨大飞跃,其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新的权利立法,公开承认贫困现象与社会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

由此,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必须对克服贫困和化解风险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公民从国家获得社会保障是自己的一项基本人权。

3.国家责任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济贫制度的产生,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管理或兴办慈善事业,承担救贫济困的责任。

新《济贫法》创立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济贫委员会;1946年英国《国民保险法》确立了几乎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的失业、生育、死亡、孤寡、退休等方面的保障权利和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1948年《国民救助法》的实施则标志着国家全面承担起对贫困者的社会救助责任。

自此,国家责任包括立法责任、财政责任、实施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等,成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再发生反复和摇摆。

甚至在住房福利方面,政府或者承担了支出方面的责任,或者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提供待遇,而这两种形式都体现了政府直接承担责任。

④为了保障国家责任的履行,英国设立了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宜,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

4.强调社会保障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即人人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是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点,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的公平性与社会性。

现今,英国的社会保障是全民保障,其实施范围括及所有英国国民。

每一个英国人自出生之日就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凡收入达到规定水平者均应交纳国民保险费,凡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甚至居住在英国的外国人也有缴纳国民保险费和享受某些社会保障的权益。

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内含社会保障的全面性。

英国的社会保障项目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几乎包揽了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生活全过程。

当然,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性也产生了政府负担过重、缺乏效率等负面影响,这也是英国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的动因之一。

三、英国社会保障法的演变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启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效力偏低,覆盖面偏窄,内容残缺,法制化水平与民众对保障的需求以及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借鉴世界社会保障法发源地英国的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行完善。

1.树立先进的社会保障法理念。

英国社会保障法理念经历了从道义到权利的转变,“由于福利是权利而不是恩惠,所以人们可以无偿地接受它们,而不必感到似乎是占了别人的便宜”⑤。

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在我国古已有之,但其思想渊源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造成的后果是:政府施恩于民,民众感恩戴德。

即使在社会保障已成为政府自觉施政纲领的今天,不把社会保障看做是公民权利的思想依然存在,“……大多数国民对社会保障权颇感陌生和疑虑,这使得人们对于社会保障是否是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于百姓、政府与雇主有什么样的效力,都不甚明白”⑥。

因此,推进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首先需要树立先进的法理念。

对公民而言,应该认识到社会保障是自己作为国家成员所天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于政府而言,应该认识到实行社会保障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是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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