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工程档案汇编与报送规范
工程建设档案规范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规范制度一、总则1. 本规范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流程和方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档案管理工作。
3. 工程建设档案应包括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二、档案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查询服务。
2.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与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3. 各级管理人员应根据职责范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性。
三、档案分类与编号1. 工程建设档案应按类别进行分类,如技术文件、合同文件、会议纪要、进度报告等。
2. 每个档案应有唯一的编号,编号规则应简洁明了,便于检索和管理。
3. 档案分类和编号的具体规则由建设单位制定,并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的收集应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进行,确保及时记录工程信息。
2. 档案材料应当齐全、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可辨。
3. 档案整理应按照预先设定的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确保条理清晰,便于查阅。
五、档案保存与保密1. 工程建设档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或泄露。
2. 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制无关人员的访问。
3. 对于电子档案,应做好数据备份和防病毒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六、档案查询与利用1. 建立健全档案查询制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够高效获取所需资料。
2. 对于外借或复制的档案,应建立登记制度,明确借用人的责任和归还期限。
3. 鼓励合理利用档案资源,为工程建设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七、档案更新与维护1. 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应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反映最新情况。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对于过时或无用的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转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规范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规范第一章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基本职责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二、在与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与工程招标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六)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四、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五、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二章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下列目录要求: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见附录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见附录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见附录3,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共分为桩基、土建、给排水、电气、幕墙、电梯、钢结构分别见附录4.1-4.7,建设工程竣工图见附录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文件见附录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见附录7,监理文件见附录8。
工程档案工作制度
工程档案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档案管理职责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程档案管理职责,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3.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工程档案收集与整理1. 工程档案收集范围应包括:工程前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图、验收文件、质量保修文件等。
2. 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工程档案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修正。
四、工程档案归档与移交1. 工程档案归档应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2. 工程档案移交应遵循双方协商、资料完整、签字盖章、资料归档的原则,明确移交时间、地点、双方责任人和交接方式。
3.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五、工程档案保管与利用1. 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防火防盗。
2.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明确查阅范围、查阅程序、查阅期限等,做好档案的借阅、复制和统计工作。
3. 工程档案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六、工程档案管理检查与监督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互查和集中检查,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料记录完整、准确、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存放、整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与单位负有配合的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应当符合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不得违反制度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监督检查的原则,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二章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管理第九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图册、质量资料、安全资料等。
第十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图,并在文件、图纸等上标明管理编号。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专业分类进行归档,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方便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制定保密等级制度,对保密等级较高的资料进行专门管理和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整理、清理,清理不需要保存的资料,保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整。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应当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文档的存储、检索、备份和传输,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图,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标(2002)8号颁布日期:20020110 实施日期:20020110 颁布单位:建设部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8-2001,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1总则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
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
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2.0.2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0.3分部工程(subproject)单位工程中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2.0.4建设工程文件(constructionproject document)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2.0.5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技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文件和资料,是xx市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全市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由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归口xx市建设局领导,业务上受xx市档案局和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监督指导。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本市及中央、省等所有外地驻富单位,压滤机滤布厂家均要把城建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应有明确的分管领导。
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一)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核、接收和保管本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
(二)科学、系统地管理好馆藏档案。
(三)监督和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城建档案专业培训。
(四)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整的地下管线档案。
(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组织编研项目和开展利用工程,为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六条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如下:(一)城市基础档案:主要包括城市历史沿革、人口、经济、地名、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地震、水文、气象、资源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统计等资料。
(二)城市规划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需要长期保存的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方案图表、说明书、模型照片及其他有关各种文字资料,上级审批和科研分析等资料。
工程档案规章制度规程
工程档案规章制度规程一、总则1. 本规程旨在规范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3.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程档案的范围和分类1. 工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资料等。
2. 工程档案应根据内容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类,如技术档案、管理档案、财务档案等。
三、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1.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和整理档案资料。
2. 工程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排,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3. 对于重要或特殊的工程变更,应及时更新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版本控制。
四、工程档案的存储与保管1. 工程档案应妥善保管在指定的安全环境中,防止损坏、丢失或泄露。
2. 电子档案应备份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可靠。
3. 对于涉密工程档案,应实行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访问权限。
五、工程档案的利用与查询1. 工程档案应便于项目相关人员查询和利用,支持工程决策和管理。
2. 建立有效的档案检索系统,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
3. 对于外部查询和利用工程档案的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审批流程。
六、工程档案的移交与归档1. 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工程档案移交给业主或相关管理部门。
2. 归档的工程档案应齐全、规范,满足长期保存的要求。
3. 对于需要永久保存的工程档案,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升工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资料归档制度
工程资料归档制度工程资料归档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工程资料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归档制度。
本制度以公正客观、重点突出为原则,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业主等相关方。
三、资料归档要求1. 工程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工程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3. 工程资料应分类存放,便于检索和利用。
4. 对于电子文档,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备份。
四、资料归档流程1. 收集: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收集相关资料。
2. 审核:资料收集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归档:审核无误的资料应按类别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建立索引目录。
4. 保管:归档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5. 借阅:需借阅归档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制。
五、资料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同类别的工程资料应有不同的保管期限。
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一般资料至少保存至工程保修期满。
六、责任与处罚1. 各参建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违反归档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变更,以最新发布的制度为准。
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要求XX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指南
工程档案资料归档要求XX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报送指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二、《**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省政府第140号令)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向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同时,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
本办法实施前应当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收,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条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材料;撤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项目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九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其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和补充原建设项目档案,其中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内容及整理说明
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内容及整理说明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内容及整理说明一、报送内容建筑工程档案是记录建筑工程全过程的重要文档,其内容必须全面、准确、完整,并且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整理。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常规文档其中包括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统一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说明、验收意见书、计价书、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施工安全记录等相关常规文档。
2. 工程资料建筑工程档案中应涵盖有关各种工程材料的计算、评估和使用,其中包括工程的预算、设计方案和资料、各种检测报告、环保资料、材料供应商资料、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开工前和竣工前的测量资料等。
3. 构件材料配置记录这部分包括工程选用材料目录、材料对比分析、材料选购记录、材料验收记录、材料使用记录等与材料有关的记录。
4. 机械设备档案及验收记录这一部分档案包含有关设备选型、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安装设定记录、设备调试记录、设备质量证书、设备验收的相关记录,同时也包括工场维护保养和备件维护记录等。
5. 试运行及保修记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应对各项设备,机械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测试和试运行,所有不正常的情况都要进行记录并逐项解决。
试运行结束后的保修记录也要完整记录,以备日后维修和改造之用。
二、整理说明建筑工程档案整理要求详细,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文档放在一起,还应按照工序先后顺序进行整理。
整理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相关资料的筛选在整理开始之前,需要对所有的相关资料进行筛选,只保存必要的信息和材料,精简档案的内容。
根据文件类型和关键点的不同,可以制定不同的筛选标准。
2. 文件的编号整理筛选完相关资料后,需要对每一个资料进行编号,便于后续查找。
编号的规划应根据文件的重要性和使用频率设定,以确保编号的科学合理性。
3. 档案文件夹的自定义根据拟定的文件编号,需要在油布文件夹上按照规定的格式标注编号、名称、文件载体以及文件编码等基本信息。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汇编及报送规范
利川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治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依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湖北省都市建设档案治理方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治理规范》(DB42/T503-2008)、《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治理统一用表》、《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治理统一用表》、《湖北省都市桥梁工程施工治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本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预备、施工、竣工验收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利川市城建档案馆按照《湖北省都市建设档案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
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不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城建档案馆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治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治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竣工档案的内容及编制第八条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报送工程档案须知(城建档案馆)
报送工程档案须知(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报送须知建设单位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档案的收集,一部分为档案的整理。
报送前请仔细阅读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重点是第四章、第五章及附件1的内容。
并按其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档案的收集:1、报送的档案原则上为原件,各种签章齐全(前期文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外,技术资料中原材料合格证和施工技术人员上岗证除外)2、档案以实际形成为准。
即报交实际形成的文件(例如无拆建行为,既无?拆迁安置意见、协议和方案等?。
无钢结构,既无钢结构的具体资料。
监理资料中未形成‘工程开工,复工审计表’既不用报交此项。
3、各种资料的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必须附件齐全。
4、报送的合同必须为原件正本。
报送的工程图纸各类签章齐全。
5、报送时一并上交所有卷内目录的电子版及报送的工程档案的档号目录(Excel制表)。
档案的整理:1、所有文件必须线订,不允许出现铁制品和塑料制品。
前期文件每项文件独立装订,两张(含两张)以上必须装订,单页证件不用装订,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同类项装订。
2、每卷以盒为单位,一盒编为一个大流水号。
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首页之前,卷内备考表放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3、竣工图纸与文件分开,单独散放,每一页(包括蓝图目录)编页码。
排放的顺序为:前期准备文件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监理资料。
4、盒内装3—4公分为宜。
目录、备考表、侧脊全部要求机打,备考表的审核时间、审核人空着。
5、目录、备考表散放,目录在上备考表在最下,侧脊粘贴以四边刚漏红边为宜。
6、侧脊中档号由我馆发放。
注:页码编写位置、卷内目录的填写及装订详见济南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第五章内容。
高新区档案馆。
建筑工程资料报送制度
建筑工程资料报送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建筑法规、标准和实际工程需要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资料报送内容1. 工程前期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文、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
2. 施工过程资料:包括施工日志、检验批记录、材料进场记录、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记录、安全生产记录等。
3.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资料报送流程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
3. 审核合格的资料由监理单位报送给建设单位,并存档备查。
4. 建设单位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五、资料报送要求1. 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不得有遗漏或虚假记录。
2. 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整理,便于查阅和审核。
3. 资料报送应当遵守时间节点,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六、责任与处罚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负责。
2. 对于未能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如因资料报送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解释和补充。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2.01•【字号】•【施行日期】1988.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都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编制、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城建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办法颁布后六个月内将现有竣工档案目录复制一套报送市城建档案馆;二年内将现存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竣工档案报送该馆。
无竣工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在二年内进行补测、补绘,并附以文字说明。
本办法颁布前已形成的城建工程竣工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应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年内,集中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
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三)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吉政发[1984]22号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正文:---------------------------------------------------------------------------------------------------------------------------------------------------- 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84年2月18日吉政发〔1984〕22号)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带、录音带等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
它是城市面貌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各项工程的真实记录,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抗灾、战备等工作的科学依据,是国家全部档案财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城市的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四条凡驻市的中央、省、地、市、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都要从城市建设的整体利益出发,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城建档案多套分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并纳入城市建设管理、技术管理程序,使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能有效利用。
第五条全省城建档案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领导,业务上受省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各市要根据条件逐步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技事业单位,同时兼有行政职能部门的性质。
城建档案馆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或局)直接领导,业务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应本着精简、效能和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确定城建档案馆的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工程技术知识的干部。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doc 52页)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doc 52页)_New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doc 52页)— 1 —— 1 —— 1 —(2)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织案卷;(3)每卷厚度在15mm以内。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国家标准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 ×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
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并按要求填写。
(六)文件材料的装订文字材料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
(七)文件材料的装具— 1 —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厅监制的卷盒。
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一条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竣工图的编制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
档案管理某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
附件常德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内及乡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道路、交通、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园林建筑、环境治理、电力、防汛、排污、军事、人防、铁路及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等设施和各种管线等),其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或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指导、验收、报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档案资料员。
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档案编制责任。
建设单位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资料归档规范范本(1)
建设工程资料归档规范范本(1)建设工程资料归档是指将建设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标识并储存的过程。
规范的资料归档可以确保项目的可追溯性和知识积累,同时也方便后续的工程维护和管理工作。
本文将介绍一个建设工程资料归档的规范范本,为工程项目的资料归档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归档文件管理1. 文件分类建设工程资料应按照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分类。
通常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划分为土建施工文件、安装工程文件、设备资料、经济管理文件、监理文件等几个主要分类,每个分类下再细分为不同的子分类。
2. 文件标识对于每个文件,都应进行明确的标识。
标识应包括项目名称、文件名称、文档编号、版本、日期等信息。
文件编号应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编制,以方便文件的追溯和检索。
3. 文件存放建设工程归档文件应存放在专门的文件存放区域。
存放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设有防火设施,并且要定期检查和保养,以保证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文件保存期限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文件有不同的保存期限。
一般而言,施工文件可以保存10年,监理文件可保存5年,设备资料和经济管理文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二、归档流程1. 文件整理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文件整理工作。
文件整理包括收集、分类、清理、审查等环节。
通过整理工作,可以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2. 文件归类根据文件分类标准,对整理好的文件进行归类。
归类时要注意将相关文件放置在同一类别下,并在文件夹或盒子上标识相关信息。
3. 文件编制对于每个文件,都应进行文件编制的工作。
文件编制包括确定文件名称、填写文件标识和编制文件正文等环节。
4. 文件归档将编制好的文件按照文件分类的标准归档。
归档时要注意文件编号的唯一性,避免重复。
5. 文件存档将归档好的文件存放到文件存放区域中。
存放时要注意储存环境的要求,以免文件受损或丢失。
三、归档管理要点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归档文件的保存情况和完整性。
可以每年进行一次,对保存期限已到的文件进行检查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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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德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城建档案馆(室),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方法》市建设档案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都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城建档案业务治理规范》(CJJ /T158-20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都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内及乡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都市道路、交通、桥涵、供水、供气、供热、园林建筑、环境治理、电力、防汛、排污、军事、人防、铁路及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等设施和各种管线等),其档案的编制、验收与移交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或区县(市)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负责相应的市或区县(市)建设工程档案的指导、验收、报送等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治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所在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确定经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档案资料员。
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档案编制责任。
建设单位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存应纳入工程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流程开展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刻等内容。
(二)收集和整理工程预备时期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三)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累积和立卷归档工作。
(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五)收集和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六)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当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对列入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条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必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治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章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第十二条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要紧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第十三条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本规定附录A-H的要求。
第十四条声像资料的归档范围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建档案业务治理规范》(CJJ/T158-20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和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归档的纸质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纳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计算机输出文字和图件应使用激光打印机,不应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水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晰,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宜采纳国家标准图幅。
第十七条工程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工程专业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二)一项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立卷。
(三)归档的工程文件,应按《分部工程》制作封面,其格式见图例一;《分部工程》所含各项资料应制作相应的封面,其封面见图例二,缺项的不制作封面。
各封面应为A4彩页纸,以区不其内容。
(四)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应图面朝内,首先沿标题栏的短边方向以W形折叠,然后再沿标题栏的长边方向以W形折叠,并使标题栏露在不处。
(五)案卷不宜过厚,文字材料和图纸厚度一般不超过20mm。
(六)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
印刷成册的工程文件宜保持原状。
(七)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浆糊。
(八)文字材料应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
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应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九)图纸应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十)当案卷内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时,文字材料应排在前面,图纸应排在后面。
(十一)卷内文件均应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
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十二)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十三)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宜采纳7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应统一采纳A4幅面。
(十四)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式样宜符合本规定图例三的要求。
2、序号应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编写,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责任者应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或个人。
有多个责任者时,应选择两个要紧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文件编号应填写文件形成单位的发文号或图纸的图号,或设备、项目代号。
5、文件题名应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当文件无标题时,应依照内容拟写标题,拟写标题外应加“[ ]”符号。
6、日期应填写文件的形成日期或文件的起止日期,竣工图应填写编制日期。
日期中“年”应用四位数字表示,“月”和“日”应分不用两位数字表示。
7、页次应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写起止页号。
8、备注应填写需要讲明的问题。
(十五)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卷内备考表应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式样宜符合本规定图例四的要求。
2、卷内备考表应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或照片张数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讲明。
3、立卷单位的立卷人和审核人应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名;年、月、日应按立卷、审核时刻填写。
(十六)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案卷封面应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纳内封面形式。
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图例五的要求。
2、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本案卷所属工程的案卷总量、本案卷在该工程案卷总量中的排序。
3、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
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
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分部工程或专业名称及卷内文件概要内容、外文资料的题名及要紧内容应译成中文。
5、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要紧责任者。
6、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7、保管期限应依照卷内文件的保存价值在永久保管、长期保管、短期保管三种保管期限中选择划定。
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8、密级应在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不中选择划定。
当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十七)案卷采纳不装订用内封皮包装的形式。
(十八)案卷装具一般采纳案卷盒的形式,卷盒应采纳无酸纸制作。
第十八条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竣工图的编制形式1、应在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设计师印章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蓝图上进行绘制。
2、设计没有变更,在本条(1)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3、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1)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4、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依照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同时报送一套(1)款的施工图。
(二)竣工图的修改、注记1、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
绘制竣工图必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样清晰和字迹工整。
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2、关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杠改法。
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3、关于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纳叉改法。
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4、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纳蓝图粘贴法。
立即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5、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三)竣工图的签章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见图例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竣工图章的差不多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竣工图章尺寸应为50mm×80mm。
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