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ADR发展的启示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内容摘要]司法ADR是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质,他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固有的缺陷,如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等,本文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日本等三国司法ADR某些特点、优越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和法院审判实际,以求借鉴,推进我国非诉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以求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动力支持。
目次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二、美、英、日三国司法ADR特点,三、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架构我国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关键词]司法ADR美国英国日本特点启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近现代法治曾经以司法尽可能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诉讼的固有弊端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迟延共为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
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
诉讼所面临的困境促使了人们重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寻求,而不再试图以司法尽可能地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司法ADR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它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功能不断提出并得到确认。
ADR起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在我国通常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
而司法ADR,又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ADR),是指20世纪70年代始,形成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的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即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形成了司法ADR制度。
司法ADR 构成了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3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07YG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淑钿,深圳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① [英]克雷・希尔:《英国的法律制度》,载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英国法律周专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② Sarah Carter,A Guide to the U K Legal Syste m ,参见htt p://www .llrx .com /features/uk2.ht m ,Oct .26,2006.③ 张海廷:《评英国〈苏格兰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第66页。
部门法专论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3张淑钿 摘 要:基于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特点的相似性,英国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可以直接适用条约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但应考虑我国各法域的条约适用方式,也可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双边安排,分阶段逐步制订统一立法,并可考虑设置协调机构。
关键词:区际冲突;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条约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4-0086-05一、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形成及特点英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三个法域。
英国多法域国家的形成经历了很长的历史阶段。
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征服英格兰;16世纪威尔士被并入英格兰;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根据《苏格兰法》合并,宣布成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1801年大不列颠王国和爱尔兰合并成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1年至1922年爱尔兰南部脱离联合王国的统治成立主权国家爱尔兰共和国,北爱尔兰继续受联合王国统治,英国更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境内三个法域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不断地激起有关管辖权的争论和革新,①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两大法系管辖权制度的冲突。
英国地方政府改革对我国改革的几点启示
英国地方政府改革对我国改革的几点启示【内容提要】英国地方政府改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本文对英国地方政府改革的理念与背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发展轨迹与方向等进行了探索与概括,并指出其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借鉴意义【关键词】行政改革/地方政府/比较研究/英国一、英国地方政府的基本情况1971年2月,英国政府发表改革地方政府机构的白皮书,向议会提出《地方政府改革法案》。
1972年10月,法案在议会通过。
1974年4月1日,正式实行。
该法案将英格兰划分为6个都市郡,39个非都市郡,一个大伦敦区。
6个都市郡下设365个区,郡、区均有议会。
39个非都市郡下设296个区,又分为8000多个镇或教区。
郡、区、镇或教区三级均有议会。
大伦敦区于1965年正式成立,下设32个自治市和1个伦敦城。
伦敦城是伦敦中心约一平方公里的地区。
32个自治市是按人口大致均分的。
二、英国地方政府治理变革20世纪70—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剧,在快速的社会变迁和众多的社会矛盾、冲突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寻求公共治理变革之道,以摆脱政府管理已经陷入的财政危机、管理危机和信任危机。
英国地方政府也兴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治理变革。
这场变革的核心理念和主要内容是:(1)授权于地方政府,授权于民,建立参与型的、民主的治理模式。
突破传统的代议制民主的局限和束缚,激发公众直接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调整治理结构,由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治理向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共同合作并相互影响的多中心治理转变,在深层次上改变政府与市场、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
(3)公共政策的制定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模式(top- down)向新型的自下而上(down- top)的模式转变,强调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对话与协商,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机制。
(4)更加重视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打破以往的分工界限和部门、地区壁垒,以解决共同面临的公共问题为中心,展开各种层次、各种方位的深度合作,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和能力。
ADR 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
ADR 制度的域外经验及启示作者:新疆社科院法学所郭蓓来源:《南方论刊》 2019年第12期新疆社科院法学所郭蓓【摘要】国外经验表明,ADR制度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构建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水平,发展民间调解,促进各类调解机制的衔接。
【关键词】ADR;国外经验;启示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具备自治性、对抗性小、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更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等优势,该制度得到了多数国家的重视和推行,并被不同程度地纳入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
本文选择了ADR发展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处于美洲的普通法系的美国、处于欧洲的大陆法系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后者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上和中国相似度很高,在调解制度上也曾深受中国影响。
一、贡献多项ADR重大成果的美国美国是 ADR 的发源地,ADR解决机制实践的重大成果都出现在美国。
(一)政府在ADR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1)立法推动。
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一系列法案倡导并推动ADR方式,有1990年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行政纠纷解决法》和《谈判型立法法》。
1998 年的《ADR 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都要依据当地的规则建立 ADR 项目,并要求法院将调解等ADR方式应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 ADR 命名的法律,虽然这仅是一部由社会机构制定的示范法,但该法为谋求调解立法达成最低统一标准提供了原则和方向,联邦和各州相继通过有关ADR的立法有2000部,使ADR的发展有了立法的统一和法律保障,并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调解立法的蓝本。
(2)资金支持。
对ADR的资金支持表现为三种形式:其一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支持社区组织开展ADR服务。
如,纽约州政府每年向所辖62个县的社区争议解决中心拨款600万美元。
其二是政府部门以项目资助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摘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本文首先介绍了ADR的定义和作用,包括调解、仲裁、和解等不同种类。
随后分析了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ADR的重视,探讨了ADR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文章剖析了ADR的优势和局限性,比如节省时间和成本,但也可能缺乏强制力。
结论部分讨论了ADR在英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ADR在英国司法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未来有望进一步发展壮大。
【关键词】英国、民事司法、改革、ADR、定义、作用、种类、地位、优势、局限性、作用、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英国司法体系一直在不断推动ADR的发展,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为其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人士和当事人也开始意识到ADR的重要性,尝试在面临争议时选择和利用ADR来解决问题。
ADR的逐渐普及和应用,不仅可以缓解司法体系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和多样化的解决方案,真正实现了法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正文2.1 ADR的定义和作用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
ADR主要包括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协商和裁决(adjudication)等形式。
其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在非诉讼环境中解决争议,避免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ADR的定义与传统的法院诉讼不同,它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和自愿参与,以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ADR强调通过沟通、协商和合作来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对抗和竞争。
在英国,ADR被广泛应用于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案件,如商业纠纷、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等。
ADR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DR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纠纷。
英国非诉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经验及对我国金融纠纷处置的启示
英国非诉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经验及对我国金融纠纷处置的启示非诉纠纷调解机制(ADR)由一个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考量证据并作出决策、提出一个观点或者帮助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机制,ADR提供了一个替代法院的更快捷、廉价的争议解决途径。
一、主要做法(一)出台非诉纠纷调解机制法规1998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非诉纠纷调解机制(ADR)进行了全力支持;2015年12月9日,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门(BIS)发布《非诉争议调解规章暨业务指引》(2015),对ADR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二)非诉纠纷调解机制覆盖至所有交易商《2015年非诉争议调解规章暨业务指引》要求,自2015年9月起,所有的交易商在其各自领域都能够获得认证的ADR 服务,包括英国全部的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服务和数字产品的行业,除了欧盟指令2011/24/EU归类为健康专家,提供健康服务的企业。
ADR组织一般免费为消费者服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所有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交易商,无论是否计划使用ADR,都要向消费者提供认证ADR组织的详细信息、告知消费者他们是否计划使用该组织。
(三)非诉纠纷调解机制方式多样一是裁判与仲裁。
裁判与仲裁使用一个公正的局外人裁决争议双方。
裁判员或仲裁员的作用就像法官,对案件作出明确裁决。
通常在采纳这个裁决或者诉诸法院或法庭之前,争议双方会提前确认裁判员或仲裁员的裁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调解和调停。
ADR组织将协助达成一致,鼓励涉事双方达成妥协。
如果双方同意执行协议,他们将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且该协议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协议将通过如同裁判或仲裁决议的方式执行。
三是利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
自2016年2月15日起,欧盟委员会创建一个在线平台(即ODR平台),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位于欧洲其他国家的交易商提交网络投诉单。
(四)加强对非诉纠纷调解机制组织的管理一是对ADR组织认证作出原则上规定。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1)论文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1)论文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意指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泛而言之,它是一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法的总称。
当今世界,众多西方国家正在进行民事司法改革,这些改革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ADR受到了普遍关注,并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因其改革理念先进、制度设计精巧而广受重视,对ADR的吸纳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尽管迄今为止的民事司法改革主战场在于诉讼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ADR方法,相反,我国的调解、国际商事仲裁等ADR实践还相当成功,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
特别是,新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推进中国的ADR实践方面有了重大举措,前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者通过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特别是调解组织、调解程序问题作了规定,这表明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ADR实践方面的态度有了重大变化,必将把ADR实践推向一个全新的阶段。
一、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英国启动民事司法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
根据欧文勋爵的介绍,英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五个主要缺陷:案件审理过分拖延;诉讼成本过高;不适当的复杂性;诉讼中对可能花费的时间与金钱的不确定性;不公正性,即财力强的当事人可利用制度的所有短处击败对手。
据此,对民事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
一项针对1000家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调查表明,98%的受访者表示支持进行民事司法改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关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民事司法制度的两份调查报告的相继公布为标志性事件,英国启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司法改革。
以上述两份报告为基础并作为其法律化形式,英国于1998年10月公布了《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ADR发展的启示
国正 式拉 开 帷幕 .英 国大 法 官任 命 沃 尔 夫
夫 勋 爵 于 1 9 年 6 发 表 了 题 为 “ 向 正 95 月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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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 上 进行 诉 讼 ;司法 部 门 与行 政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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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艳 霞 . 北 大 学2 0 t 诉讼 法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河 0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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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 民事 司 法改 革 的经 验
英 国 目前 正 在 或将 要 进 行 的改 革 主 要 是 依 照沃 尔 夫勋 爵在报 告 中提 出 的方 案 进
行 的 .9 9 月 2 生 效 实 施 的新 民事 诉 19 年4 6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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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法 院的 结构 与 法 官 的配 置 以 满足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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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司 法制 度 能够 对 诉讼 需 求做 出反 应⑤ 根 。 据 新规 则 第 1 规 定 . 规 则 的 基本 目标 是 条 新
程序基本权保障:民事司法改革的最高理念
程序基本权保障:民事司法改革的最高理念——英国改革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7)摘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以国民的程序基本权保障为最高理念进行了民事司法改革,取得了实质的成功。
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当以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这一程序基本权保障为民事司法改革的最高理念。
为此,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应当检讨我国在裁判请求权保障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得以实现。
关键词:程序基本权裁判请求权民事司法改革理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设计师沃尔夫勋爵在《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最终报告中所描绘的民事司法的未来图景在英国正在逐步转变成为现实。
①英国的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全新的景象,无论是民事司法制度还是民事司法文化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实践证明,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是成功的。
从全球的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情况来看,尽管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世界各国的民事司法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共同的普遍的理想,②正因为如此,全球的民事司法改革有一些共同规律可循。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也进行了民事司法改革,目前,这一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深入进行。
作为世界上民事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典范,英国的民事司法改革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其取得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国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借鉴和吸收的。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是多方面的,本文只就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有关程序基本权保障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进行阐述。
一、公正审理权:英国国民的程序基本权*刘敏(1964—),男,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①沃尔夫勋爵提出的英国民事司法的全新图景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应当尽可能地避免;(2)诉讼应当少一些对抗,多一些合作;(3)诉讼将不太复杂;(4)诉讼的日程更短且更加确定;(5)诉讼成本更加负担得起、更加确定,与案件争议金额和复杂性更加相称;(6)财力有限的当事人能够在更加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7)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行政职责的界限更加清晰;(8)法院的结构和法官的配置适合当事人的需要;(9)法官应当有效配置,以使他们根据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和审前协定书管理诉讼;(10)民事司法制度应当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
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方法与理念范愉【关键词】ADR纠纷解决机制诉讼爆炸司法改革【点击次数】4319【阅读次数】4319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一、ADR发展的历史契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ADR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研究的课题[1]。
ADR这个概念,在美国和西方世界产生不过短短数十年,然而,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实践,在世界各地却无处不在,且几乎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同样悠久。
中国的调解就是这样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社会机制,它既是我们文化的象征,又曾经被视为我们传统的负担。
80至90年代,当世界各国ADR正在蓬勃发展之际,我国刚刚进入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高潮。
我们很自然、也很正确地把法院和诉讼作为建立法治权威的制度性象征,把扩大民众对司法的利用作为提高社会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秩序和信念的基本进路;同时积极地以诉讼统合、替代传统的调解、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方式。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些虚无主义倾向以及浮躁和急功近利的趋势。
一时,为权利而斗争、走上法庭成为社会的时尚,在诉讼日益增加的同时,以调解为象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作为落后于时代的事物而遭到冷落,似乎正逐渐走向衰退甚至消亡。
当每年诉讼总量的增长被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昭示于社会的时候,人们兴奋地看到了这一现象所显示的民众“法律意识提高”的表象;然而,我们却往往忽视了其背后潜在的“危机”:首先,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化,一方面会导致法院压力加大,使得法院不得不向不断增加法官人数、简化诉讼程序寻找出路,但这种司法的过热发展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力和法律发展的规律,造成了法官乃至司法的整体素质相对低下的局面。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矛盾凸显,并且日趋复杂,这就要求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新的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
因此本文考察了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的成功经验,阐述了国外ADR机制的发展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几点有益启示,希望能对建立和健全我国新时期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所帮助。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启示一、国外ADR发展的简况现代性ADR制度是对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世界各国都存在形式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显现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英、日三国。
(一)美国的ADR美国是当代ADR最积极的推动者。
美国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和诉讼迟延,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纠纷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美国的ADR主要分为两类:1.附设在法院的ADRADR原来指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无关。
但是近几年来美国一些州法院在法院内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实际上是把ADR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这种ADR叫附设在法院的ADR或司法ADR。
美国司法ADR的种类最为丰富,其他国家的ADR大多是引进和借鉴美国的做法。
除了上述法院附设ADR程序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也是促进当事人以非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其中和解会议是在法官主持下促进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形式。
和解会议一般在法官办公室举行,主持和解的法官通常不是该案的主审法官,有时法院设立专门调解法官主持和解会议,或由聘请的退休法官或律师主持。
这些程序与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互结合,使得在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达到审判程序,以至于从量上而言,非诉讼方式成为“正常情况”,而诉讼反而成了“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手段。
英国民事诉讼费用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民事诉讼费用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民事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所应交纳和支付的各种费用。
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等三类。
由于现行的民事诉讼收费制度在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一些内在的缺陷,严重阻碍了诉讼效益的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收费制度应尽快进行改革。
本文简要介绍了英国近两年内的民事诉讼费用收费改革情况,以冀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收费有所启示。
关键词:诉讼成本;职权主义;有条件收费;公务服务学说一、英国民事诉讼费用改革的背景有学者把“生成正义的成本”分为两类,审理成本和诉讼成本,前者由国家负担,后者由当事人负担;关于后者,近几年的理论认为,因为诉讼模式的不同,费用的数额差距很大,也就是说,中国奉行法官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调查取证、要进行质证、要主持法庭辩论……法官参与的程度如此之高,其付出必然以金钱方式转稼到当事人身上,所以就导致当事人要交纳的诉讼费用高;而在英美法系,是完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以,法官是中立消极的诉讼角色,除居中裁判外,几乎“无所作为”,那么,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都很低。
即使如此,作为以高福利著称的英国,仍然有不少人认为诉讼费用过高,此项改革也一直在进行中,2010年1月,英国大法官杰克逊公开出版其题为“民事诉讼费用”的报告,由此,英国民事诉讼经费的改革提上日程。
也有人认为,随着英国首次和平时期的联合政府的选举,国家债务与民事诉讼费用的改革成为政府改革的当务之急。
2011年3月29日,英国大法官兼司法部长和国会议员肯·克拉克,向政府提出民事诉讼经费改革的建议书。
该建议书是根据大法官杰克逊上一年度的报告内容,并参考了2010年11月和2011年2月之间由政府举办的多次专家咨询会的某些提议而提出。
二、败诉方并不必须非得为此付费改革措施之一是败诉方并不必须非得为此付费。
自古以来,英国民事诉讼费用的原则是败方付费,据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除自己的诉讼费用和赔付对方损失费用外,败诉一方须支付给胜诉方因该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收稿日期:2009-12-03基金项目: 山东省党校系统调研课题“烟台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的对策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一、国外ADR发展的简况现代性ADF制度是对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简称,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 世界各国都存在形式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也显现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 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英、日三国。
(一)美国的ADR美国是当代ADF最积极的推动者。
美国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和诉讼迟延, 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纠纷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美国的ADR 主要分为两类:1. 附设在法院的ADRADR M来指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无关。
但是近几年来美国一些州法院在法院内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实际上是把ADR乍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这种ADR叫附设在法院的ADR或司法ADR美国司法ADR的种类最为丰富,其他国家的ADR大多是引进和借鉴美国的做法。
除了上述法院附设ADR 程序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也是促进当事人以非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其中和解会议是在法官主持下促进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形式。
和解会议一般在法官办公室举行, 主持和解的法官通常不是该案的主审法官, 有时法院设立专门调解法官主持和解会议, 或由聘请的退休法官或律师主持。
这些程序与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互结合, 使得在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达到审判程序, 以至于从量上而言, 非诉讼方式成为“正常情况” , 而诉讼反而成了“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手段。
2. 民间的ADR美国民间的ADF主要有仲裁和调停两种。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委托美国全国性的民间仲裁组织――即美国仲裁协会解决纠纷的民间ADR调停是指富有经验的第三人居中说和、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从而解决纠纷。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及其借鉴意义_齐树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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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疑 增加 了 和解 的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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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案 件 为 了 实 现 这 一 目标 必 须考 虑 以 下 几 个 方 : 面 保证 当事人 诉讼 地 位 的 平 等 节 省费 用 根 据 案 件所 涉金 额的 大 小 重要 性 复 杂 程 度 双 方 当事 人 的经 济地 位 适 当安排 确保迅速 和 公 正 的 审理 根 据 案件情况 适 当地 分 配法 院 资源 等 英 国新 民事 诉讼 规则 的上 述规 定 具有 深 远的意义 对 于整 个 司 法改 革来说 它无 疑 指 明 了方 向 以 往 的局 部性改革 由此 而 画 上 了句号 今 后 的 改革 必 须 以 根 本 目 标所 确定 的整 体性改造 为 方 向 任何偏 离 都 将 被 视 为对 法 律 的违 反 对 民事 诉讼 规则 以 及 其 配 套 性 法 规来 说 以 上 规定处 于 核 心 地 位 其他 条文 的 理 解 与贯彻 都 必 须 从根 本 目标 出 发 对 于 民 事 司法活 动 来 说 它 将对 法 官的诉 讼 理 念 产 生 重大 的影 响 只 注 重 案件 的精 确 度而 处 于 消 极 裁判 者 地 位的法 官将 由 此 成为 历史 法 官必 须 既 考 虑 案 件 的 精确 度 又 考 虑效 益 等 各种 因素 必 须 加 强 对 案件 的 指 挥 与管理 力 度 同 时 根 本 目标的规 定 是英 国 民 事 司 法 制 度 在 哲 学 基 础 与 诉讼文化上 发 生 根本 性 转 变 的 重要 标 志 因而 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义 ( 三 ) 案件 管 理 对案件 进行有效 的管理 是 沃 尔 夫 勋 爵提 出 的 确 保根本 目标 实 现 的主要 手段 沃 尔 夫 勋 爵在 其 报告 中指 出 英 国 民事 司 法 制度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主要 是 由 当事人及 其 律 师 毫无 限 制 的 对 抗 性 诉 讼 文 化 引起 的 因而 对这种 诉讼 文 化 进 行 重 大 的改 革 法 官 必 须取 代 当事人 对 案 件的各 个 阶 段 进 行 控 制 即 加 强 对 案件 的管理 当事人 的对 抗性 诉讼 行为 只 能在 法 官 的管理 下 才能 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实施 。
法院附设ADR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doc
法院附设ADR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AltearnativeDisputeResolution)已经成为各国司法界共同承认并经常使用的一个新概念。
尽管这一概念产生于英语国家,但日本等国家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都引进了这一概念,并根据本国的国情加以改造、发展。
对我国来说,ADR的做法一直存在,学者一向认为作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就是典型的ADR,而且比西方的所谓ADR要早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一直没有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相应的拘束力,致使人民调解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合同”对待,使这一传统制度又获得了新的生命。
这也是人民法院对ADR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
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又将ADR领域中的另一个概念,即“法院附设ADR”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所谓“法院附设ADR”,是指在法院主导下或者在法院委托、指派人员的主导下进行的,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它与由社会主导的ADR的根本不同在于法院的介入,而且法院介入的时间经常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首尾”两端。
所谓“首端”,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立案,由法院作为诉讼案件处理;所谓“尾端”,是指纠纷解决后应当由法院通过相应方式(或者直接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解决结果以执行力。
但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由法院之外的其他力量介入甚至成为主导,以期达成解决方案,进入正式的庭审并由法官作出判决,只是在上述方法失败的情况才能采取的最后手段。
法院附设ADR,是法院将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渠道,与司法的强制力和正式的诉讼程序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产物,也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构成部分。
这种方式比起此前实施的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但又不能赋予其执行力的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规定》中所规定的法院附设ADR的方式共有4种,即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调人制度和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英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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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的裁 判 提起 的上 诉 。 二、 上诉 许 可 制 度
上诉许 可制度是指当事人提起上诉需 经原审法 院或上诉法 院审查 , 获得许可方可进人上诉程序的制度。一般而言 , 在英 国, 对于法院作 出的 任何裁决 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 但需要获 得上诉 审法院的许 可。如果 当 事人 针对郡法院或高等法院的一审裁判提起 上诉 , 须经 上诉审法 院或原 审法 院许可 。如果就上诉 审裁判提起第二审 上诉 , 须经第三审法 院许可。 在某些有 限的情形 中, 并且只有获 得许可 , 诉人才 可以 “ 过” 上 跳 上诉 法 院, 从高等法 院直接上诉到上议院。作 为例外 , 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 自由 的案件 , 如郡法 院或高等法院发出的拘禁 令 、 拒绝签 发人身保护令 、 住宿 保 障令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例外情况不需要上诉审法院的许 可。 上 诉 的提 起 需 要 当 事 人 提交 上 诉 许 可 申请 书 。法 院 是 否作 出许 可 的 判断标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 上诉有胜诉希望 的或者具备对上诉进行 审查 的其他强制性理由 , 除非 申请人没有上诉获胜 的希望 , 否则应 当给 予 许可 , 甚至这种希望不存在时也有可能给予许可 。另外 , 即使 当事人 提起 第二次上诉符合有关的条件 , 上诉法 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 比如上诉 法院 受理 当事人第二次上诉 , 是否是对当事人诉讼 费用 的再一次加重 , 法院是 否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等。
英 国 法 院体 系及 上 诉 案 件 的 管 辖 在英 国 , 院系统 由四级组成 , 法 即郡 法院、 高等法 院、 上诉法院和上议 院, 实行三审终 审制 。民事案件的上诉主要 由上诉法 院民事庭受理 , 当事 人可以就郡 法院、 高等法院作 出的初审裁判 向上诉法 院民事庭提起上诉 。 高等法院或者郡法 院的巡 回法官管辖的上诉案件 只限于就初审的主事法 官作出的中间判决提起的上诉 , 高等法院受 理的上诉 案件还包括 法院系 统之外的某 些裁判机构作 出的裁决。上议 院主要负责就上诉法院和高等
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关键词英国民商事管辖权法域判例中止诉讼禁诉命令论文内容提要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
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一般称为英国,在行政区划上它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
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政治联盟之内几个法律制度并存: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制度①,苏格兰实行大陆法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
英国是普通法系民事诉讼和国际私法制度的源头,在开拓殖民地时英国便将普通法和衡平法带到了世界各地。
普通法系数十个国家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虽各有特色,但其法律原理、制度精神乃至具体的程序都深深地打上了“日不落帝国”的烙印。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世界诉讼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1999年4月26日,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②生效,它基本上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适用不同诉讼程序规则的历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英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
研究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不仅可以了解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运行和汲取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优势和改革成果,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其意义更在于从本源上把握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机理和演变。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这个标题使人联想到在英国有一个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没有单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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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ADR发展的启示
文章通过对比分析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和我国ADR发展现状,总结出了中国应如何更好地发展ADR。
从改革方向上看,虽然英国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始终以保障英国国民的公正审判权有效实现作为最高理念的,但却没有忽视ADR的作用。
相反,英国鼓励国民尽可能避免诉讼,通过ADR来实现正义。
英国立法和司法部门都大力支持发展ADR,英国法院主要着意于为ADR的自足性和自治性运行提供间接但却有效的支持,而不愿意过多地介入ADR机制。
因此,英国法院并不倾向于直接提供ADR产品即设立法院附设ADR,而是主动试图通过经济杠杆,包括法律援助资金和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自觉地采取ADR;通过法院的案件管理制度,让所有的民事法庭都提供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资源等。
而在中国,审判效率尤为低下使司法改革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制度改革和诉讼制度的完善。
由于社会主体自律能力不够强,ADR自身固有的弊端,法律对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资源仍未得到充分利用,调解利用率一路滑坡,呈现出逐步边缘化的趋势。
从ADR的形式上看,英国ADR的主要形式有:调解、调停、行政裁判、迷你审判、专家决定、早期中立评估、司法评估、仲裁等。
最为重要的是,民事司法改革前,英国三大ADR组织,即专家协会(Academy of Experts)、ADR集团(ADRGroup)以及纠纷解决中心(CEDR) 就为ADR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和人力资源基础。
中国目前的ADR程序主要有调解和仲裁,前者在实践中又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中的调解。
在中国,依法治国刚刚被确立为之国方略,法治化水平还有待提高。
英国的ADR模式既较好地维持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纯洁性,又有力地推动了ADR的发展,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首先要处理好ADR的鼓励与程序基本权保障的关系,不仅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替代性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使用适当的替代性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向当事人说明诉讼的风险并鼓励当事人使用ADR解决纠纷。
其次,增加ADR的形式,如专家决定,早期中立评估和法院附设的调解委员会。
最后,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等民间ADR 的作用。
如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调解组织,政府应组织调解人员的培训等工作,并提供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