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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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从交通角度评判项目方案的合理性,规范兰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四版)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铁路货运北环线,南至南绕城高速公路,东至兰州高新区榆中园区东部边界,西至京藏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

其他区域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在选址或报建阶段进行。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选址或报建阶段依规定需做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意见函。

第八条单独报建的学校类、交通类、混合类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不设启动阈值,均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条红古区、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评价或委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三章管理部门职责及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公安、建设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报告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联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深化、完善,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核准通过的项目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意见函。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交评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全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域的交通预测数据平台,并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市交通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六条【应进行交评的城市规划范围】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发展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成果应当包含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应当以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为基础,对交通需求和交通设施规划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城市规划,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交通专业技术协调,并在规划公示前,将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以及规划草案一并送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函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体育场馆、赛车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剧院、大型文化艺术中心、会展项目。

5、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分工)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分工,负责组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进行。

第五条(评价的基本要求)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把项目本身产生的交通总量分配到现有路网上,模拟产生的效果,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第一章定义了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真实、准确地评价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和交通情况的影响,并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拆除交通专用线、交通设施等交通建设项目。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交通影响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交通状况、交通需求、交通网络、环境质量、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评价。

可行性研究则是对提出的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

报告书的审批程序包括信息公示、部门审查、公众参与和报批程序。

报告书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应急响应措施和监测保证措施,保障交通项目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四章规定了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查方式。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公开、公正,确保评价报告书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陈述了对违反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的办法。

总体来说,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为交通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和规范操作程序。

它对保护环境、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系统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监管体系,确保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8•【字号】潮府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8日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加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中心城区(含湘桥区和枫溪区)范围内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未达到规定阈值的项目无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贯彻公交优先、慢行友好和停车调控要求。

在交通需求预测、影响程度评价、完善相关措施等方面,应与周边公交、道路、停车设施供给统筹考虑,并注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的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主管部门。

市(区)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成立交通影响评价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宗旨】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和交通组织设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方法与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交通影响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交评的审查机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制度,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对交通影响比较复杂的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审查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交评技术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规范,并建立交通数据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交通规划咨询方面的业绩,并客观、公正地从事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可定期发布本市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合格机构名录.第七条【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阈值】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在非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服务类项目,或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单独报建的学校、医院;(四)客货运场站、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类项目;(六)新增停车泊位数超过200个的非居住类项目;(七)新建直接通道连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项目。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规范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四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编制阶段第五条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交通影响评价两个阶段,并分别编制《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三章编制范围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一)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分析;对于区域路网密度小于12千米/平方千米并且区域路网难以增加及交通服务条件较难改善地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宜控制在8以内,并加强交通承载力能力分析。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如建设规模增加30%以上的地块),需重新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2)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

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

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类别 住宅 商业 服务 办公
场馆与园林 医疗 学校 交通 工业
混合
其他
代码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启动指标
单位
核心区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2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
说明
代码
TSZ011
别墅、低密度住宅
TSZ012
公寓、普通住宅、居民楼等
TSZ013
保障性住宅、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
TSZ021
日常生活大型超市
TSZ022
大型百货商店
TSZ023
婚纱城、建材超市、家具城等
TSZ024
数码家电专卖店
TSZ025
农贸市场、菜市场等
TSZ026
居住区配套的生活中心
TSZ027
大类代码 T01 T02 T03 T04
T05
T06 T07 T08 T09 T10 T11
苏州市建设项目中类划分及代码
大类 名称 代码 住宅 T01
商业 T02
服务 T03 办公 T04 场馆与
T05 园林 医疗 T06 学校 T07
中类 名称 别墅 普通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 大型超市 日用百货 专业市场及建材超市 数码家电城 农贸市场 邻里中心 公建沿街商业 住宅沿街商业 餐饮 星级宾馆 经济型酒店 社区服务 服务网点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研发办公 酒店式公寓 影剧院 文化场馆 会展场馆 体育场馆 园林与博物馆 公园 社区医院 大型医院 专科医院 疗养院 高等院校 中专及成教学校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片区交通专项规划。

第六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技术职能部门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并归档。

临沂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临沂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临沂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交安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评价。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安委会”)负责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安委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绩”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每个评价周期综合评价一次。

第六条对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落实、体制机制、检查督办、预防预控和年度重点工作等内容。

评价实行千分制,其中责任落实、体制机制、检查督办、预防预控占300分,每年第四季度评价一次;年度重点工作占700分,每个季度评
价一次,年度成绩按四个季度平均。

第七条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市局有关科室、单位对照《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细则》内容,对相关指标进行评价。

承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办法

承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办法

附件1承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配置我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促进用地规划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营子区除外)。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交通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符合下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住宅1)宿舍、保障性住宅类老城区新增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段住宅类用地新增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类老城区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段住宅类用地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2、商业、服务业、办公老城区新增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段新增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3、城市场馆、园林广场、医院等新增配建停车位1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4、单独建设的学校类建设项目;5、总建筑面积达到项目所含分类中任一类启动阈值的混合类建设项目;6、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规划方案报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符合下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规模达到规划方案阶段启动阈值的3倍及以上的建设项目;2、货运场站、客运场站、公交场站、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社会停车场(库)、封闭的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市区段)及其出入口等重要交通设施;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发规划条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其他建设项目。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五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以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文件以及相关的交通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787)的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述,现状分析,规划条件,背景交通需求分析,建设项目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改善措施方案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成都市规划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CJJ / T141- 2010)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市以下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一)居住、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交评启动阀值区注:1.符合上表中①、②任意一项应启动交评;2.上表第②条中“建设项目的商业建筑面积”主要针对居住用地兼容容商业的建设项目;有建筑设计方案时按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无建筑设计方案时按用地面积×容积率×商业兼容比例计算。

(二)其他需要进行交评的项目停车泊位数超过100个的医院、超过200个的场馆与公园(停车泊位数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机动车标准测算)、单独报建的中小学校项目;长途车站、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及第一区的加油加气站(含改扩建)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物流、工业项目;需在城市主干道及以上道路一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涉及交通需求可能增加的规划调整项目(改变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实行分类管理。

(一)核提规划条件阶段交评规划条件申请方在申请核提规划条件时应提交已审定的交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以交评意见为依据之一核提规划条件。

核提规划条件的交通影响评价应主要对项目开发程度(对交通的影响)、项目开口、项目用地内各类交通设施配置要求等提出交评意见。

如果商业建筑面积可能大于等于第二条启动阀值2 倍以上的项目,还应要求在方案阶段在细化交通影响评价。

(二)规划调整论证阶段交评涉及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其调整论证阶段同步进行交评,交评意见应作为调整论证的条件之一。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交评定义】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全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域的交通预测数据平台,并明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

市交通运输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交通影响评价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第六条【应进行交评的城市规划范围】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下层次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发展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详细蓝图等)时,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成果应当包含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城市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应当以土地利用规划方案为基础,对交通需求和交通设施规划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城市规划,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定期进行交通专业技术协调,并在规划公示前,将交通影响评价章节或专项报告以及规划草案一并送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的效力】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当根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函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2014年4月21日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单个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10.5,一般地区7.5;商务:中心地区15,一般地区12;商业:中心地区12,一般地区9);(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和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进行单独审查。

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案一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按照
总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1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100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100
应编制
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应编制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
总建筑面积(机动车位、用地面积)≥项目所含建
设项目分类中任一类(T01~T09)的启动阈值
机动车位
个停车位
≥200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 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一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规 模较大或对外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直接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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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分析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在规划正式 评审前,由规划编制组织机关组织规划、交通等方面专家进行交通专项评审, 并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优化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 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编制,重点对建 设项目的功能、规模、交通需求和周边交通设施支撑能力等要素进行综合研究, 为确定项目选址提供支撑或通过交通影响评价核实项目开发强度,确定出入口 位置、交通组织、设施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苏州市交通影响评价 管理办法
苏州市规划局 2015.01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 范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交通 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昆明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展的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委托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涉及重大交通设施及大型公建项目的片区可由属地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第五条新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片区交通专项规划。

第六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用地性质变更涉及开发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设施规划布局变化等可能导致交通状况恶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因交通聚集量较大,对片区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一级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及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选址需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技术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技术职能部门需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并归档。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办法

建设项⽬交通影响评价办法2019-08-16第⼀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对城市建设项⽬实施规范、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或城市⼟地利⽤变更对交通的影响。

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建成投⼊使⽤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定服务⽔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要求,减⼩项⽬所带来的负⾯影响,缓解项⽬产⽣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

第三条本办法适⽤我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程项⽬和道路、桥梁施⼯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的建设、规划等⾏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重⼤市政⼯程建设或改扩建项⽬,以及其他重⼤建设项⽬时,必须要求项⽬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城市规划⼄级或交通⼯程咨询⼄级以上资质。

同⼀机构不得从事同⼀项⽬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作。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的项⽬范围包括:(⼀)市区建成区内,建设项⽬规模超过2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5万平⽅⽶的居住类项⽬;(⼆)边缘组团、城镇及重点地区,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的⼤型公共建设项⽬及超过10万平⽅⽶的居住类项⽬;(三)⼤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等);(四)距城市主次⼲道交叉⼝120⽶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的建设项⽬;(五)在城市主、次⼲道上施⼯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程项⽬;(六)规划⾏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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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2014年4月21日
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土地利用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科学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规划及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范围。

第三条(交通影响评价的范畴)交通影响评价是指按本办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和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论证分析及可行性评价。

第四条(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五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有以下情形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因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增加,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单个未建地块的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居住:中心地区10.5,一般地区7.5;商务:中心地区15,一般地区12;商业:中心地区12,一般地区9);
(三)轨道停车场、车辆段和公交场站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用地上新增上盖物业开发的;
(四)新增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居住、商业、商务用地及其混合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增量超过10万平方米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作交通专篇,可不进行单独审查。

第六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需作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其成果随方案设计同步提交审查:
(一)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4.0的;
(二)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且平均容积率大于等于3.0的;
(三)单个地块容积率达到《技术规定》附表一中指标上限三倍及以上的;
(四)大型场馆和交通换乘枢纽项目;
(五)48班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时已完成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如对交通组织无重大调整可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实行部门和专家审查机制,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修编或修改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市政处组织审查;局审局办和局审区办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市政处组织审查;区审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由所在地规划分局(规划办)组织审查。

第八条(入库管理)经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规划办)提交市局市政业务办公会认定,经详规处会签后由规划信息中心纳入市政综合数据库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数据库。

第九条(成果使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修编、修改阶段经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成果,须纳入被评价规划方案,经批准后作为管理依据。

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成果,需由建设业主实施的内容应纳入被评价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随项目一并纳入规划竣工核实。

第十条(基础资料)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基础资料的一致性和客观性,评价报告所需的交通流量数据(包括现状交通流量及预测的背景流量)和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情况由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提供。

第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单位资质)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城市规划设计甲级资质或工程咨询(市政交通类)甲级资
质;从事交通规划研究的专业机构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需同时具备城市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二条(质量控制)市规划局参照《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对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考核,扣分计入城乡规划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技术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按《重庆市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导则》执行。

第十四条(名词解释)大型场馆:是指规划中独立占地的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含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交通换乘枢纽:是指城乡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综合门户枢纽、对外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主枢纽和城市交通次枢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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