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东等故意伤害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1辑)刑事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民事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29.胡殷红诉耿军剽窃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济30.杭州市百货批发公司百货批发部诉诸暨丝袜厂、诸暨市乡镇企业局购销、借款合同纠纷案3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饮食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星火建筑安装公司、许志定欠款纠纷案32.叶长清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误售车票赔偿纠纷案233.厦门市交通运输公司诉厦门宏达洋伞工业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34.徐书杰诉海伦市兴海城市信用社实物有奖储蓄合同兑奖纠纷案35.黑龙江省延寿县制革厂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延寿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6.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黑龙江公司诉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哈尔滨老干部休养所保管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37.福建省诏安县饮料厂诉厦门特强工贸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38.蔡敏学、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诉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专利侵权纠纷案海事39.屈万斌诉垫江县航运公司船舶追越过程中撞沉其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40.福峡茶厂诉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集装箱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41.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无全套正本提单提货纠纷案42.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工贸)集团公司诉金发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纠纷案43.天津无缝钢管工程指挥部诉挪威吐代克公司、德国莱茵远东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货损赔偿案44.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在仲裁中申请保全及仲裁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行政45.时爱民不服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治安处罚决定案46.骆淑芬诉天津市公安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人治安处罚显失公正案47.王学俭不服襄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车被撞交通事故裁决案48.泸州市化工公司不服泸州市市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串换计划外物资定为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决定案49.宁德市大众影院不服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电影广告内容荒诞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50.买合苏提·马那甫、阿不都·热合满不服乌鲁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对其采挖、拉运麻黄草行政处罚决定案51.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52.闵绍清等四人诉四川省大邑县元兴乡人民政府强行扣押其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行政侵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2辑)刑事1.韩庆举、程效针盗剪铁路通讯线破坏交通设备和通讯设备案2.林金星、林景忠倒卖汽车案3.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4.王新民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案5.焦春生等人非法拘禁人大代表案6.冶孙地个、马维良抢劫、盗窃过往汽车的财物案7.林友增偷盗幼儿勒索财物案8.张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漏罪又犯新罪案9.信建国、于秋顺在为盗窃分子销赃过程中又共谋盗窃案10.戴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11.陈充宽挪用企业贷款和转租企业房屋被宣告无罪案12.宿振华、吕俊生索取贿赂、敲诈勒索案13.张晋良为业务单位经销图书资料获取劳务报酬被宣告无罪案14.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15.王七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案16.刘振兰等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前后连续贩卖毒品案民事17.王今明诉王卫星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8.孙永江诉丁少英单方出卖夫妻共有的汽车纠纷案19.陆希泰等诉陈冬亮等私下买卖私房无效纠纷案20.梁学江诉李新生返还借款纠纷案21.金德辉诉佳木斯市永恒典当寄卖商行抵押借款纠纷案22.王颖、倪培璐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非法盘查侵害名誉权纠纷案23.叶克贞诉徐勋根假冒其姓名写检举信侵犯姓名权纠纷案24.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25.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26.徐贵兴诉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办理存款差错赔偿案2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9团造纸厂诉东阜城镇邮电支局误投邮件造成损失赔偿纠纷案28.刘守诚诉黄义德房屋加层遮盖其房相邻纠纷案2经济29.阿坝州林业企业木材联营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都江堰市支行、都江堰市汽车客运公司物资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案30.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淮阴和高计时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淮阴市计划委员会、淮阴市清浦区财政局贷款合同纠纷案31.长春市对分经济贸易公司诉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购销房屋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价款纠纷案32.蔡十根等19人诉厦门市人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合同受益纠纷案33.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茶店乡供销合作社诉成都香料总厂联营合同纠纷案34.太原钢城企业公司第二金属制品厂诉张景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5.孟文光诉潞西县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不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协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海事36.陆城解放砂石场诉长江葛洲坝工程局船舶救助风险责任纠纷案37.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纠纷案38.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建材综合商店诉蛇口招商港务有限公司船期损失赔偿纠纷案339.石狮市船务公司诉福建省福利企业公司等水上货物运输发生海损事故索赔纠纷案40.上海联合发展公司诉上海港汇山装卸公司海运货物重量短少赔偿纠纷案行政41.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42.姬春选等不服青海省海东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投机倒把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3.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44.黎德胜不服广东省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其租地建房行政处罚决定案45.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纠纷案46.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47.邱永地等诉福建省清流县农业委员会违法收费、罚款及没收工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3辑)刑事1. 白武生以制售假药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案2.韩树林等人倒卖假“红塔山”香烟投机倒把案3.王蔺刚销售假化肥投机倒把坑害农民案4.潘兴伍经营劣质药材种子投机倒把案5. 葛相静、王立滨等人内外勾结倒卖火车票投机倒把案6.吴振江欲杀其叔而误杀其父案7.方斯海正当防卫案8.鲁新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鲁军华“顶罪”案9.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10.姜涛参与轮奸妇女未遂案11.曲智文盗窃其兄的巨额财物案12. 李树祥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借给私营企业有偿使用未能全部收回不构成犯罪案13.夏华山为帮助他人办理出境定居手续介绍贿赂案14.寿瑞林虐待侄女案15.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民事16. 大连中药厂诉周素清、张建敏公私合营时入股的1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17. 洪绥熙诉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返还出借的空地纠纷案18. 李二林诉刘江辉胁迫其立字据赔偿灭失的邮票损失纠纷案19. 周至县科学技术协会示范种鸡场诉江苏省东台市广山兽药厂、西安市牧工商联合公司因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鸡群死亡损害赔偿纠纷20. 叶则欣兄弟三人诉陈宝钗向正在烧砖的砖窑内泼水致砖窑损坏赔偿纠纷案21. 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22. 黄冰如等诉欧阳显镇将合作作品稍加改动后以个人名义发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3. 路岐峥诉卢朝曦违反劳务合同应支付违约罚款纠纷案24. 金堂县运输公司诉胡清维违章售票应予处分劳动争议案25.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经济26. 通化市新站城市信用社诉吉林省延边福利实业公司等单位银行承兑协议无效债务纠纷案27. 王文质诉青海省赛什克农场不兑现生产承包合同承包人奖金纠纷案28. 万县兴华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人民银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纠纷案229. 慈溪二轻五金机械厂诉北京华丸达电子及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专利技术加工定作合同违约纠纷案30. 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31. 合阳电力电容器厂诉华联科技通讯公司、雷明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及侵权纠纷案32. 方城县棉花生产办公室诉孙启天、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南阳科农试验站侵犯技术成果权纠纷案海事33. 耿学良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受雇为外派船员期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34. 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35. 厦门越兴贸易公司诉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错交纠纷案36. 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诉前申请对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倒签提单予以证据保全案行政37. 王爱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38. 金长庚、昌吉回族自治州外贸局劳动服务公司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新市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及扣款案39. 南京状元楼酒店不服国家外汇管理局南京分局以倒卖外汇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40. 张晓康诉公主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其摊位及货物行政侵权赔偿案41. 刘文国不服大连市金州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42.福建省华侨服装拉链制品厂不服泉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3年第4辑)刑事1. 薛根和等人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2.徐晓春勾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银行巨款案3.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4.周月松盗用农行联行密押贪污案5.陈继庆在承包采伐作业期间盗卖木材贪污案6.周红芳挪用公款、贪污案7.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8. 韩铎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擅自索取额外咨询费收受贿赂案9. 张玉春、杨恒瑞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技术服务被宣告无罪案10. 陈中和在北京火车站实施爆炸企图自杀并危害公共安全案11.刘剑平醉酒后杀人案12.刘淑琴、王珍拐卖妇女案13.高喜来等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14.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15.陈全等人妨害公务、私藏枪支案16.招可满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案民事17.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诉陈如仙、陈仁通拒绝领回出生婴儿纠纷案18. 韩树堂、韩兆升诉泾阳县云阳供销社无产权房屋租赁纠纷案19. 杨春风、李俊香诉李雅文、邬铁权典当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行为无效纠纷案20.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21. 杨厚明诉李建军患精神病期间致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22.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下九路支行诉卓颖茵存入美元伪钞取走本息要求返还纠纷案23. 桂林生物化学厂诉邓曙华等不正当竞争侵害企业名誉权纠纷案24. 重庆特殊阀门厂诉成都通达专用阀门厂、成都市金牛区环保工程机械厂侵犯其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纠纷案25. 北京市海淀区微宏电脑软件研究所诉北京中科远望技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6. 开化县食品厂诉周炳熙举报不实应开除公职劳动争议案经济27. 滨江电器厂诉哈尔滨市厨房设备制造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28. 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29. 山川机床铸造厂诉青海省兴达工程建设集团公司给付租赁费用、解除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30. 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街道办事处诉西安弹簧厂企业兼并纠纷案31. 杨侠等9人诉立基投资公司给付集资本金和利息纠纷案32. 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3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裁定为无权仲裁不予执行案海事34. 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35. 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船公司“川控河段”船舶碰撞纠纷案36.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诉中国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危险品运输中危险品泄漏损害赔偿纠纷案37. 诺宝克货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行政38. 田忠富不服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区公安分局对其收容审查决定案39. 太平光明贸易服务部不服新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销售两轮摩托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案40. 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诉青海省海东地区监察局行政侵权案41. 游淑平不服龙岩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案42. 杜子琼不服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不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43. 孙长根、孙全根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44. 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45. 倪金峰不服龙游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超经营范围修补汽车轮胎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1辑)刑事1.姜巍受贿案2.洪永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徐中和勾结范干朝等人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案4.赵庆采用涂改货票等手段盗卖铁路运输物资贪污案5.王自成等人私分个人合伙企业收入不构成贪污罪案6.陈开华以劫持汽车的危险方法危害交通安全案7.张华林、张华刚盗伐林木案8.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9.甘毅盗窃股票案10.邱泽平超量抽血盗卖血浆案11.迟晖等人勾结民警关达以查案为名进行盗窃案12.陈平以假换真盗窃金项链案13.王力男以假发票报销医疗费诈骗公款案14. 刘苏通用承包经营的借贷资金从事超范围经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案15.李国荣零星贩卖毒品以贩养吸案16.吴士深、马涛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民事17. 刘伏虎诉王莲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纠纷案18.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19. 李秀梅诉郭占祺解除违章建筑买卖关系返还买房款纠纷案20. 黄学琼、黄卫诉四川希旅游乐城公司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损害赔偿并负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及遗腹子生活费纠纷案21. 阿不都·热衣木诉石河子市旅客运输公司丢失未打行包票的行包损害赔偿纠纷案22. 张林慧诉太原粮食局新城仓库、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北站因铁路道口无人看守造成火车撞毁汽车损害赔偿纠纷案23. 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24. 李宇环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司赔偿被盗的投保盗窃险财产损失纠纷案25. 徐景文诉沈炳云、付启星返还判决由离婚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纠纷案26. 胥祖文诉鹿邑县志总编辑室作品署名及报酬权纠纷案27. 叶盛华诉武汉交通信息中心应按国家劳保规定负担其子患病死亡的有关费用劳动争议案经济28. 深圳美视光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南山热电有限公司确认上市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认购股份纠纷案29. 周迪武等34人诉衡阳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按原定优先股股利率支付股息纠纷案30.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联合化工厂反诉吉林市联谊化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1. 祁天德诉瑞安市罗南摩托车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案32. 黄桂兰诉桂花大酒楼退还联营投资款赔偿损失纠纷案33. 中国银行罗湖口岸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郊区支行无条件支付其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纠纷案34. 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行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作还贷侵权纠纷案35.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海事36.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兴业公司诉东北船务公司、东北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以抵押船舶还贷纠纷案33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省协和磁电有限公司未付海上运输合同运费托运人保证人共负责任纠纷案38. 荷兰欧加华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扣押河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同订购货物案行政39. 郑梅玉诉启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侵犯财产权,莆田市公安局侵犯财产权案40.章生发不服宁德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案41. 吴永成要求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更正户籍年龄案42. 襄阳县石桥镇宏道村三组村民小组不服襄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所有权行政处理决定案43. 魏海村等不服阳谷县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决定案44. 广西国营三门江林场、柳州市郊区柳东乡牛车坪村公所诉柳州市人民政府山林确权案45. 李贵文不服重庆市盐务管理局綦江县盐务稽查所行政处罚决定案46. 李文堂不服桂林海关因走私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1994年第2辑)刑事1.孙宪禄劫持航空器案2.朱来友、张咸梅内外勾结挪用公款、贪污案3.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4.黄种金、杨振长违章炼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案5.王堂久销售伪劣种子案6.高井树锯毁他人的苹果树破坏集体生产案7.张宏凯在执行职务中击毙歹徒被判决宣告无罪案8.李兴华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9.夏培初乘妇女熟睡之机实施强奸案10.常家全乘人撞车昏迷时盗窃其钱财案11.冯春旭盗卖进口化肥未遂案12.陈龙平乘旅客掉车之机窃取其钱财案13.陈振华与盗窃分子事前通谋、事后为其销赃共同盗窃案14.邓洪在冯宝霞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前参与诈骗案15.王军在火车上无故打人并强索钱财流氓案16.周连启在出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欺骗他人食用毒品案1民事17.代洪利诉龙瑾瑜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18.陈淑美诉曾明烈解除养母子关系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案19.乔万嵘诉王倩在离婚后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20.徐树英等诉李金生等回赎未定期限的出典房屋纠纷案21.薛广珍诉徐春霞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股份转让纠纷案22.龙娓荃诉梁应春确认死者生前以其名义存款应按赠与归其所有纠纷案23.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驻吉化公司办事处诉关瑞存款与存单数额不符要求更换存单纠纷案24.李艳平诉宁安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25.范中毅诉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武装部销毁炮弹遗留的残骸爆炸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6.黄五妹等诉白建基、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苏村管理区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27.于超元、洪志雄诉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劳务出口合同纠纷案28.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物被撞伤应按工伤待遇对待纠纷案2经济29.董恩忠诉宁河县董庄乡靳庄村委会因国家征用土地解除承包合同补偿经济损失纠纷案30.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郭世川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31.陈旭明诉贵池市人民影剧院租赁招标纠纷案32.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无锡市南长区物资回收利用总站、太仓市有才球铁铸造厂、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南长办事处返还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套取的资金纠纷案33.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34.梁锦涛诉深圳市百事高商品期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案35.邱石玉诉哈尔滨市大众医疗保健用品厂专利权属纠纷案36.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妨害民事诉讼被处罚案海事37.华润机械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诉UUIE(巴拿马)公司、阿特拉斯海运及贸易公司、东方汽车班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38.海南南津船务公司诉海南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纠纷案39.汕尾市城区马宫信用合作社诉钟来泉、钟天赐渔船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年周德强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 (2页)
2019年周德强故意伤害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周德强故意伤害一案周德强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海法刑初字第340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德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易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X]2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德强及其辩护人刘鹏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强于201X年10月22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肖家河桥东侧路边卖煎饼时与栗全福发生争执,后栗全福对被告人周德强进行殴打,被告人周德强持铲子将与栗全福一起的被害人朱子敬(男,46岁)打伤,致其右手腕部损伤,经鉴定为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周德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周德强的行为属于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德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周德强的辩护人刘鹏飞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德强的犯罪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系防卫过当,且系初犯,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被告人周德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德强于201X年10月22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肖家河桥东侧路边卖煎饼时,因栗全福(已行政拘留)吃煎饼后不付款,双方发生口角,栗全福对被告人周德强进行殴打,栗全福的亲戚朱子敬(男,46岁)见状遂上前一同参与对被告人周德强的殴打,被告人周德强在持作煎饼的铲子进行防卫过程中,将被害人朱子敬右手部划伤,致其右手腕开放性外伤;右手拇长屈肌腱、桡侧腕屈肌腱、掌长肌腱、中指神经断裂;尺神经断裂;尺动、静脉断裂;腕横韧带部分断裂,经鉴定为重伤。
雇凶伤人引出连环案
大案·CASE万平杀了只鸡,将鸡血泼在陆勇右膀臂上,陆勇躺在地上假装呻吟。
万平指挥着陆勇摆拍,拍下了视频,然后发给周凯。
周凯立即转发给倪俊……这戏剧性的一幕,来源于一起雇凶杀人案。
朋友因债务闹翻倪俊是广西横县人,在北海市做水暖器材生意。
水暖器材店开张不久,倪俊就在酒局上结识了陆勇,两人自此经常有往来,渐渐成了朋友。
陆勇原先住在北海市近郊,家里的三层楼房拆迁,拿到了不少补偿款,他在临近北海市的县城买了房子后,手里还有闲置资金百余万元。
倪俊遇上资金周转困难,就向陆勇临时拆借资金,大多是1个多月的短期借款,并按照当地民间借贷的行情支付高息。
倪俊很守信用,从没有拖欠过债务和利息,两人相处还算不错。
2017年6月,倪俊接到了一家建筑商急需水暖材料供应的大单,他凑了凑日常周转资金,发现还差35万元。
于是,他再次请陆勇帮忙。
陆勇满口答应,问了借期。
倪俊跟建筑商签订合同的付款期限是3个月,但为了留有余地,他提出借款6个月。
陆勇考虑了一下,说:“半年啊,时间太长了,除非你多给点利息。
”倪俊考虑了一下,按自己与建筑商的买卖合同定价计算,这次的赚头比较大,多付点利息也划算。
遂答应按月利3%计息,到期本利两清。
陆勇说:“亲兄弟明算账,原先借个把月,我从没(来源:摄图网)讲条件,这次钱多,你得抵押点‘硬货’。
”倪俊居住的房子和开店的门面房都是租的,两个月前,他刚买了一套学区房,正打算装修后入住。
考虑到这次合作的建筑商也是老关系,对方从来都按约定的期限付款,倪俊觉得很有把握,遂将学区房的产权证交给了陆勇,并口头承诺作为抵押的“硬货”。
随后,倪俊就收到了陆勇的转账。
谁知道,借期届满后,因工程发包方资金没有到位,这家建筑商也无法如期将材料款结算给倪俊。
陆勇再三催债无果,遂要求转让倪俊的学区房抵债。
倪俊央求道:“事出意外,这钱肯定少不了的。
我儿子后年就上小学,学区房万万动不得。
”但是,陆勇的态度很强硬,一点面子也不给。
最新-王德贵故意伤害一案 精品
王德贵故意伤害一案
王德贵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22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贵,男,43岁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文军,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德军,男,37岁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贵、王德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德贵、王德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7月17日16时四十分许,被告人王德贵、王德军在本市丰台区莲怡园二区东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顾国庆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德贵持铁锤、被告人王德军持型锁对被害人顾国庆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顾国庆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王德贵、王德军于2019年8月23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贵、王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国庆陈述,证人胡海南、张增标、王金成、刘振林、刘震海证言,北京市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1)辽06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欣李莉李欣【审理法官】张晓欣李莉李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当事人】于金铃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当事人-个人】于金铃【当事人-公司】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代理律所】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金铃【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处罚拘留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认证正确,本院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庭审辩论中,各方当事人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各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与其上诉和答辩观点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对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认定上诉人吸食毒品,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虽上诉人认为其在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检测程序不符合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的主张,因被上诉人已制作检测结果告知笔录,上诉人对现场检测结果并无异议,亦不申请重新检测,故对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周贵方盗窃案(东公(横)行罚决字[2022]01683号)
周贵方盗窃案(东公(横)行罚决字[2022]0168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东公(横)行罚决字[2022]0168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30【处罚日期】2022.05.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横店分局(横店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周贵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7:22处罚名称周贵方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东公(横)行罚决字[2022]01683号号被处罚对周贵方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6日凌晨,周贵方窜至东阳市***环城北路12号附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受害人郑某芳放在环城北路12号家门口的废铁盗走,后被当场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贵方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周贵方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06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横店分局(横店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睢阳区法院公布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
五起涉民生典型案例睢阳区法院余萍发布时间:2016-09-01 18:17:43近年来,睢阳区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强化对涉民生案件的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对涉及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集资诈骗、网络诈骗等犯罪,严格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对于民间借贷、医疗、教育、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审理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注重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工作,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面由我发布五起涉及刑事、民事、执行等方面的涉民生案例。
案例一:陈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付克勇(在逃)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与陈某协商后,付克勇联系运输车辆,先后四次将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本应运往四川青川县天运金属开发有限公司处理的含有危险物质的电镀污泥垃圾约520吨,私自转运到河南省商丘市,由被告人陈某安排倾倒于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李口镇、宋集镇境内。
经商丘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此倾倒的垃圾属有害物质。
案发后,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及时对被告人倾倒的电镀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商丘市环保局对5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地点监测结果为基本没有造成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污染。
(二)裁判结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商睢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福祉,国家未来。
当前,我国环境问题进入高发频发阶段,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是法院的责任,在审判实务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竞合之处,需要严格的加以认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渝高法〔2016〕4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参考性案例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葛先安故意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等3个案例(参考性案例18号、19号、20号)作为第九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供各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重庆法院参考性案例18号葛先安故意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3月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立功供述关联犯罪裁判要点犯罪分子如实供述与自己犯罪有密切关联的犯罪,系其法定义务,即使客观上对司法机关侦破他人犯罪案件起了一定作用,也不应认定为立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基本案情2013年1月4日,被告人葛先安之妻罗礼玉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
同月15日,葛先安收到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罗礼玉要求与其离婚的民事起诉状及传票。
之后,葛先安便怀疑被害人孙某福(时年32岁)教唆、帮助罗礼玉离家出走,并挑拨其与罗礼玉之间的关系等,遂产生了杀害孙某福全家的念头。
次日早上,葛先安携带斧头来到孙某福家后,持斧头先后砍击孙某福及孙某福之子孙某强(被害人,时年6岁)、孙某(被害人,时年8岁)的头部数下,致三人均重伤,其中孙某福属一级伤残,孙某属二级伤残,孙某强属八级伤残。
孙某福之妻姚某琼(被害人,时年29岁)闻讯前来制止时,葛先安持斧头砍击姚某琼的头部,致姚某琼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3起为故意杀人,另外两起涉及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1卢德坤故意杀人案——持刀砍击医生,致1死1重伤,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卢德坤,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农民。
2011年1月,被告人卢德坤因面肌痉挛先后三次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医院就诊。
同月30日,卢德坤再次到长安医院就诊,该医院医生刘某某(被害人,殁年53岁)为卢德坤诊断开药。
卢德坤服药后自认为病情恶化,又到北京等地多家医院就诊。
卢德坤主观认为,系刘某某的诊治错误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为此与其离婚,遂决定报复刘某某。
同年8月16日14时许,卢德坤携带菜刀来到长安医院三楼,趁刘某某在诊室为他人看病不备之机,拿出菜刀猛砍刘某某的头部、颈部等处。
在旁边诊室接诊的医生伊某某(被害人,时年55岁)听到声响出来查看,卢德坤又持菜刀追砍伊某某头部、躯干等处数刀,后被闻讯赶到的医院保安人员控制。
刘某某因被锐器砍劈头部致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裁判结果】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德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卢德坤仅凭个人主观臆测,认为系医生的诊治错误加重其病情,导致其花费数万元且妻子与其离婚,经预谋在医院公然持刀砍击两名医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卢德坤已于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治愈,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疗效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
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
大兴安岭友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彦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兴安岭友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彦龙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黑27民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涯温津郭志川【审理法官】王云涯温津郭志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兴安岭友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彦龙【当事人】大兴安岭友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彦龙【当事人-个人】于彦龙【当事人-公司】大兴安岭友邦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丛府君【代理律所】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兴安岭友邦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于彦龙【本院观点】根据上诉人友邦公司的二审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责任主体的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建筑物证人证言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友邦公司的二审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责任主体的确认。
被上诉人于彦龙摊位处于允许行人正常通行路段,虽经施工单位劝离,但未报经城镇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且施工单位亦未将该区域隔离划定为施工现场范围。
于彦龙在此区域摆摊经营并未被禁止,其所受损伤系广告条幅脱落所致,该广告条幅虽然由广告公司制作安装并悬挂于施工单位现场,但该广告条幅的定制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均属友邦公司,广告条幅标语内容也系建设单位友邦公司为宣传楼房封顶所用,并非施工阶段楼房的附属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友邦公司应对其广告脱落致于彦龙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019-周洪亮故意伤害一案-范文模板 (4页)
2019-周洪亮故意伤害一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周洪亮故意伤害一案周洪亮故意伤害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怀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连芳,女,55岁(195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居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淑英,女,29岁(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略),现住(略)。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洪亮,男,46岁(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4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清,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1X]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洪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连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连芳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故本案延期审理一次。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隋连芳的诉讼代理人李淑英,被告人周洪亮及其辩护人李玉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洪亮因对拆迁一事不满,于201X年4月13日14时许,携带尖刀前往开发商李润芝的办公室欲与李润芝理论,后在与李润芝的妻子隋连芳拉拽过程中,将隋连芳腹部扎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隋连芳之损伤构成重伤。
被告人周洪亮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
李某某、李晖、崔志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文章属性•【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2.06.06裁判规则行为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谋杀人,强行收取“保护费”,绑架他人,为非作恶,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领导所犯罪行处罚,其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正文李某某、李某、崔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绑架,抢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赌博,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李某某。
198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崔某。
198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99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
被告人郑某。
被告人马某1。
被告人常某。
1997年9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丁某。
1997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宋某。
1990年2月因犯盗窃罪、窝赃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1996年7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00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李某1。
被告人吴某。
被告人彭某。
被告人孟某。
被告人党某。
被告人管某。
被告人潘某。
被告人马某2。
被告人汪某。
198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2月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0年10月1日刑满释放。
高新区东仰陵杀害父亲案的判决书
高新区东仰陵杀害父亲案的判决书判决书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因涉嫌杀害父亲一案,经过依法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经过相应的证据收集、审查及法庭辩论,现交由本法庭宣判如下。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是被害人高新区西仰陵的儿子。
经查,被告人与父亲关系紧张,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201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激烈争吵,最终导致被告人动手杀害了父亲。
据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前遭受多次殴打和刺伤,抢救无效身亡。
此外,现场还发现了被告人的指纹和DNA等可靠证据。
被告人经调查时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未提出辩解。
二、审理过程及辩护意见本案经过公诉机关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且被告人在庭审中未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三、法庭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与父亲关系紧张,发生的争吵和冲突构成了直接的背景。
而被告人在事发当晚动手打伤和杀害父亲,导致其死亡。
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的结果对此起重要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指纹及DNA等物证也都指向了其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的犯罪行为明显符合该条款的要求。
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主观故意的判断,本庭予以认定。
四、刑事责任判定及量刑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在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8周岁以上。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可以依法适用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被告人为父亲杀子案件,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视情从轻处罚。
经本庭全体成员商议一致,决定判处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无期徒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已审结,判决生效后,应当告知被告人高新区东仰陵,并告知其享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提供上诉途径。
最新-刑事上诉状律师版(优秀5篇)
刑事上诉状律师版(优秀5篇)《刑事上诉状律师版(优秀5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幺宁】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刑事上诉状的优秀「简单版」1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月X日X 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
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
理由为:(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
上诉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
原判决对黄XX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
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
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20xx年X月X日刑事上诉状律师版2上诉人:李庄,男,1961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在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件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目录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2.北京比特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3.重庆英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4.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5.孙夕庆申请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体现民生关怀的司法救助典型案例6.吴振永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王素芳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8.汪忠友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9.吴波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10.张国良等26人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体现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典型案例1.徐万斗申请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违法查封、冻结国家赔偿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以徐万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追缴扣押的涉案财产及违法所得,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7月19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认定有关资产属于非法集资款或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裁定将认定的资产依法追缴,并交付给沈阳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返还投资者。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和平公安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除查封、冻结(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中依法追缴的财产外,还查封了前述刑事判决、裁定追缴财产范围以外的4套房产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3份保险合同。
其中的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2012)和刑初字第683号查封令冻结了保单权益及孳息。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刑事审判参考》第103 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 条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 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 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 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第1075 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 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 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 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 ,同时“被 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 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1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 法中的‘国家规定' :(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王福忠与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福忠与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6【案件字号】(2020)辽07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凡李勇闻伟【审理法官】张小凡李勇闻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福忠;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黄天琦;蒋赛楠;吕长江【当事人】王福忠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黄天琦蒋赛楠吕长江【当事人-个人】王福忠黄天琦蒋赛楠吕长江【当事人-公司】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福忠;黄天琦;蒋赛楠;吕长江【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具有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4 20:30:32王福忠与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07行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忠,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城,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慎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封雷,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孙希刚,该局紫荆派出所民警。
原审第三人黄天琦,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审第三人蒋赛楠,女,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审第三人吕长江,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郭学周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被告人郭学周,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学周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向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潮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6月下旬,在潮安县风塘镇平艺陶瓷厂务工的被告人郭学周被辞退,被害人郑铭才到该厂接替郭学周的工作。
郭学周认为其被辞退系郑铭才从中作梗所致,对郑铭才怀恨在心,遂决意报复。
2009年7月3日上午,郭学周携带菜刀一把,来到平艺陶瓷厂附近路口守候。
当郑铭才驾驶摩托车上班途经该路口时,郭学周上前质问郑铭才并向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l万元遭拒,郭学周遂持刀将郑铭才的头部和手臂砍致轻伤。
郑铭才被砍伤后弃车逃进平艺陶瓷厂,郭学周持刀追赶未成,遂返回现场将郑铭才价值为4320元、车牌号为粤M8Y857的豪爵牌GN125H型摩托车骑走,后以1000元卖掉。
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学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铭才因本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郑铭才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的郭学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成立,但指控郭学周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潮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人郭学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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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王永亮、丁贵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永亮、丁贵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王永亮、丁贵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四中法刑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贵华,女, 1981年9月21日出生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永亮,男, 1978年10月9日出生于彭水县,汉族,中专文化,系重庆民生轮船公司船员,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永亮、丁贵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X)彭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丁贵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贵华家与豆世凤家相邻,两家关系一直不和。
201X年1月31日,豆世权带女儿豆晓燕、豆晓飞及两个女婿王永亮、赵海波到其姐豆世凤家拜年,得知豆世凤与丁贵华因琐事发生争吵,便清问两家纠纷的事,引发丁贵华怀疑豆世权等人是来打架,双方发生争吵、辱骂和斗殴,斗殴中丁贵华持菜刀将豆世权的左手致伤,被告人王永亮持一把锄头打击丁贵华腰部两下,致丁贵华倒地。
后经司法鉴定,豆世权、丁贵华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豆世权的陈述;证人杨建华、杨安奎等人的证言;物证菜刀一把;病历、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201X]渝彭司鉴73、82号司法鉴定书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王永亮、丁贵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全省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
全省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全省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典型案例二〇一九年六月目录1.周广宝等13人涉黑案 (1)2.崔巍等22人涉黑案 (3)3.姜朝阳等9人涉黑案 (6)4.杨忠富等14人涉黑案 (8)5.金莞东等22人涉黑案 (10)6.冯青春等6人涉恶案 (12)7.丛殿涛等7人涉恶案 (13)8.杨鹏等10人涉恶案 (15)9.王志全等9人涉恶案 (16)10.赵帮建等5人涉恶案 (17)周广宝等13人涉黑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周广宝,曾任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五常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兼任五常镇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长。
2009年,周广宝担任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后,与村委会主任被告人陈文财相互勾结,逐步控制村委会的基层组织政权,并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12月,周广宝与陈文财通过贿选方式连任万宝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后,有组织地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形成以周广宝为组织者、领导者,陈文财、陈腾龙、周广军、周生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蔡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周广宝为长期把持万宝山村基层政权,非法控制农村资源,于2016年11月成立未经依法登记、批准、私设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万宝山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2014年至2017年,该组织成员与其他7名同案被告人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13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34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职务侵占犯罪2起、挪用资金犯罪2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及10余起随意殴打他人,非法聚敛钱财等违法行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1 700余万元。
【裁判结果】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广宝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罚金,部分组织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一至二年;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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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东等故意伤害案
周贵东等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云波,男,1972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0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军、尹洋洋,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家祺,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大学沙坪坝舞蹈学校教师,住(略)。
原审被告人周贵东,系自报姓名,男,因本案于200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甘露,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06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东,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0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建锋,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0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贵东、周云波、甘露、林东、陈建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沙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周云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2月16日,被告人周贵东接受他人的请求,欲对被害人许家祺实施
报复。
此后,被告人周贵东与“刘帮福”(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周云波,要求被告人周云波找人将被害人许家祺的手脚致残,并答应事成后支付35000元。
被告人周云波即找到被告人甘露办理此事,被告人甘露答应并向被告人周云波介绍被告人林东、陈建锋等人具体实施。
其间,被告人周贵东向被告人周云波、林东等人提供了活动和租车费用,被告人周云波租用长安面包车交给被告人林东、陈建锋等人对被害人许家祺进行跟踪。
同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林东、陈建锋与“张伟”、“杨建”(均另案处理)开车对被害人许家祺跟踪后,在沙坪坝区三角碑转盘附近,将被害人许家祺挟持上车,被告人陈建锋持刀刺伤被害人许家祺右大腿,后将车开到梨树湾松山化工厂附近的一个工地上,由被告人林东与“张伟”、“杨建”分别按住被害人许家祺的手脚,被告人陈建锋持刀将被害人许家祺的左前臂砍断,后被告人林东将砍下的左前臂带着同被告人陈建锋与“张伟”、“杨建”一起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又将左前臂扔掉。
事后,被告人周贵东通过被告人周云波支付给被告人林东等人35000元,被告人林东、陈建锋与“张伟”、“杨建”等人将该款分赃耗用。
被害人许家祺经医院诊断为:1、左前臂离断伤,2、右大腿刺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家祺被人刀砍伤左前臂致左前臂离断伤,愈后左手、腕及前臂远端缺失,被伤害程度为重伤,左前臂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VI级伤残,需要安装腕离断肌电手。
被害人许家祺因伤产生医疗费14277.44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误工费1755.6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02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3000元,合计346709.04元。
同年3月19日和2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周贵东、周云波捉获;同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东捉获,被告人林东于同年4月5日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建锋捉获;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甘露捉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破案过程、捉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2、扣押物品清单、杨兴春账户的存款凭条及账户交易情况;3、法医鉴定书、被害人许家祺的陈述、病历、诊断证明书、医
疗费收据、误工证明、鉴定费收据;4、证人崔一博、赵刚专、冉艳、杨兴春、牛柯的证言;
5、被告人周贵东的供述及工商登记资料、手机通话及短信内容、查询存款回执及明细;
6、证人周贵东的证言、身份证、户籍材料、公安机关关于辨认的说明;
7、被告人周云波、甘露、林东、陈建锋的供述。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贵东、周云波、甘露、林东、陈建锋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许家祺,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残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各自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林东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建锋,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五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许家祺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贵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周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甘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被告人林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被告人陈建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由被告人周贵东、周云波、甘露、林东、陈建锋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家祺医疗费14277.44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误工费1755.6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102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3000元,合计346709.04元。
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家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上诉人周云波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系从犯且有检举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6日,原审被告人周贵东接受他人的请求,欲对被害人许家祺实施报复。
后原审被告人周贵东与“刘帮福”(另案处理)找到上诉人周云波,要求周云波邀约人将被害人许家祺的手脚致残,并答应事成后支付35000元。
上诉人周云波即找到原审被告人甘露,甘露答应后邀约原审被告人林东、陈建锋等人具体实施。
其间,周贵东向周云波、林东等人提供了活动和租车费用,周云波租借了长安面包车交给林东、陈建锋等人,以便对被害人许家祺进行跟踪。
同年3月14日21时许,林东、陈建锋与“张伟”、“杨建”(均另案处理)驾驶长安面包车对被害人许家祺跟踪后,在本市沙坪坝区三角碑转盘附近,将被害人许家祺挟持上车,原审被告人陈建锋持刀刺伤被害人许家祺右大腿,后车行至本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松山化工厂附近一工地上,林东与“张伟”、“杨建”分别按住被害人许家祺的手脚,陈建锋持事先准备的刀将被害人许家祺的左前臂砍断,林东将砍下的左前臂带着同陈建锋与“张伟”、“杨建”一起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又将左前臂扔掉。
事后,周贵东通过周云波支付给林东等人人民币35000元,原审被告人林东、陈建锋与“张伟”、“杨建”等人将该款分赃耗用。
被害人许家祺经医院诊断为:1、左前臂离断伤,2、右大腿刺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家祺被人刀砍伤左前臂致左前臂离断伤,愈后左手、腕及前臂远端缺失,被伤害程度为重伤,左前臂损伤伤残程度评定为VI级伤残,需要安装腕离断肌电手。
被害人许家祺因伤产生医疗费人民币14277.44元、护理费人民币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6元、误工费人民币1755.6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24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223000元等,共计人民币346709.04元。
同年3月19日和2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原审被告人周贵东、上诉人周云波捉获;同年4月4日,公安机关将原审被告人林东捉获,林东于同年4月5日协助公安机关将原审被告人陈建锋捉获;同年5月3日,公安机关将原审被告人甘露捉获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云波等人接受他人非法要求后,积极准备并对被害人实施跟踪、挟持、砍杀,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残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原审被告人林东被捉获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原审被告人陈建锋,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因上诉人周云波等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许家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周云波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系从犯且有检举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经查,上诉人周云波接受原审被告人周贵东的邀约后,找到原审被告人甘露并要甘邀约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在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犯的构成要件,且一审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同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周云波具有检举立功表现,故上诉人周云波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云
审判员李毅
代理审判员吴长渝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彭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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