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教练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闽价[2000]费字50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506号2000年12月20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你队《关于要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304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各地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均建成封闭式驾驶考试的训练场地,投资大,费用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油料自备)1、三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43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2、两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25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3、轻便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18学时,驾驶操作24小时)收取120元(含考试和发证照费用)。
三、复训、增驾车型考训收费标准:1、大型货车复训1250元/人·期;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1900元/人·期。
2、小型汽车复训900元/人·期;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1400元/人·期。
3、二轮摩托车增驾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汽车驾驶员增驾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期(油料自备)。
4、教练员复训和培训1300元/人·期。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闽财综[2001]46号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财综[2001]46号2001年5月11日)
省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事业性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费字126号、闽财综[1997]006号)精神,你办举办全省党委办公厅(室)系统文秘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班,是省委办公厅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指令性培训,并非面向社会和自愿参加的培训,省委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又系全额拨款单位,其经费已由财政安排。
因此,不同意你厅干部培训中心在举办全省党委办公厅(室)系统文秘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班时立项收取培训费。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79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费[2007]79号2007年3月12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理顺我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培训成本和受训人员的承受能力核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培训单位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食宿服务等收费,由受训人员本着自愿选择需要服务的项目并按实际缴纳费用的原则,培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强行服务并收费。
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55号)同时作废。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函16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1]函16号2001年1月22日)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88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建设执业资格各项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建设执业各项考试的报名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10元。
二、建设执业各项考试的报名费,与省有权机关原批准收取的建设执业相应的各项考试考务费中分离出来以后,各项相应的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考试考务费同时各降低10元收费标准。
以上各项考试报名费的执行期限,与原批准的建设执业各项考试考务费的执行期限相一致。
三、建设执业各项考试的报名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
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29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29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请延长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文件有效期的函》(闽教财函〔2016〕5号)收悉。
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收支及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正式核定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问题复函如下:一、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一)笔试费:1、纸质考试每人每科50元;2、机考每人每科50元。
(二)面试费:每人次290元。
二、考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试单位在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考务费后,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6年2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日止。
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本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提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2月3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28号省人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6〕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水平的通知》(中国企联〔2015〕25号)规定,鉴于企业管理咨询实务考试科目的考务费由原来18元/人.科调整为20元/人.科,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考试科目的考务费由原来22元/人.科调整为25元/人.科,省级核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同意企业管理咨询实务按80元/人.科和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按90元/人.科收费标准执行。
执行期限从2016年2月22日到2017年1月1日止。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2月3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考试费收
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2.21
•【字号】闽价[2002]费96号
•【施行日期】200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96号2002年2月21日)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2]函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的考试费标准按每人每场次35元,共4场,合计140元收取。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448号)同时废止。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
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驾驶培训费涨价不需物价部门批准
福建驾驶培训费涨价不需物价部门批准福建驾驶培训费涨价不需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学车费用攀升,泉州价格比厦门还高6月28日讯学车价格7000元,怎么构成?驾校提价500元,为什么不是380元、320元?随着福建各地学车费用不断攀升,上述问题归结成一个问题摆上桌面:驾校高额收费标准谁来监管?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很多城市,驾培费用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涨价需向物价部门报批,而在厦门乃至福建全省,实行市场自主调节,涨价一般无需经过物价部门批准。
对此,来自民间、专家的呼声强烈,认为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很有必要,物价部门应介入对驾校的成本监审,对驾培费用制定“政府指导价”。
市场一枝独秀到争奇斗艳学车费用高,不只是厦门市民的烦恼。
昨天,导报记者抽查了泉州和福州的学车费用。
泉州学车费“高高在上”,比厦门还高,在抽查的8家驾校里,小车手动挡最高报价达到9500元,其它的大多在8500元。
福州学车费紧跟厦门脚步,导报记者询问了6家驾校,小车手动挡最高报价是7500元,自动挡报价最高达到9000元。
如今各地“争奇斗艳”,遥想几年前,厦门的学车费“一枝独秀”,如2009年,厦门驾培费5000元到5500元,福州约4000元,泉州为3200元至3500元。
“普通老百姓真是伤不起啊。
”福州市民施女士去年底报名,费用已飙升至7000元,加急考费500元、熟悉考场500元,路跑又加1000元,拿到驾照时总共得花1万多元。
驾校两大理由涨声响起面对价格上涨,各地驾校的理由五花八门,都说成本上涨。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考试名额少和土地成本大。
从2009年9月1日起,驾考采用一进一出制,考完一个学员才能进一个学员。
“由于考试能力有限,驾校增多车辆增多,平均分配到每辆车上的考试名额减少。
”厦门驾校人士说。
“2011年每辆车平均考试48人左右,2012年每辆车平均考试名额为25-30人。
”这位人士解释,原来一个学员2.5-3个月可以拿证,现在至少5个月,培训周期延长造成成本上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闽价费[2011]44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44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函〔2011〕53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3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360元(每次培训时间120个学时)。
(二)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240元(每次培训时间80个学时)。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288元(每次培训时间96个学时)。
(四)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80元(每次培训时间60个学时)。
(五)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20元(每次培训时间40个学时)。
以上培训学时未达到的,必须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二、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
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
格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5]2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
复函
(闽价费〔2015〕246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延期的函》(闽交财函〔2015〕3号)收悉。
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期,根据执行期内各项费用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按附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培训单位要将未完成
的课时按照平均课时费标准退还培训费。
三、考试者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时,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规定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
四、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发证单位对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时,不得另外收取证书费,但证书到期、变更、遗失、损坏等,需要换发新证的,可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1.22•【字号】闽价[2001]费字46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复函(闽价[2001]费字462号2001年11月22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1]39号)和《关于申请核定计算机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1]92号)悉。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做好我省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闽价[2001]费字456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核定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如下:一、国家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经省人事部门批准有资质的培训基地,接受委托对下级或非直属单位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按以下标准收费:1、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每期培训20天的最高收费标准为240元/人、期;每期培训30天的最高收费标准为350元/人、期;每期培训90天的最高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期。
2、更新知识培训、专业业务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费。
每三年一周期,共计126课时,每一周期内最高收费共计252元。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1、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在每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继续教育共计72课时(含计算机培训的学时),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每周期最高收费共计180元。
2、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在每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继续教育共计42学时(含计算机培训的学时),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取,每周期最高收费共计84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2.27•【字号】闽价费[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68号2007年2月27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试行期限已到,根据试行期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精神,现就驾驶员考试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考试车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其考试费标准调整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补考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租用考试场地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应向场地所有者支付考试场地租赁费,考试场地租赁费在考试费中列支,具体标准为: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130元/人.次。
考试者在租用场地参加考试不合格的,第一次补考,场地所有者不收场租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补考的场地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三、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考训场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四、拖拉机检测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农业机械监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闽价[2005]费345号)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及考试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271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及考试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及考试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27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建计函〔2012〕4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你厅(含所属单位和授权、委托的有关机构)按规定不再举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前培训,不再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前培训收费标准。
二、其他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考试(核)收费继续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房〔2009〕249号)执行。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一)培训费1、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五强两比”)人员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人员培训每人680元(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28个学时,现场实习不少于24个学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每人490元(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96个学时,现场实习不少于16个学时);建筑安装设备检测人员培训每人560元(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12个学时,现场实习不少于16个学时)。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基桩)检测人员培训为每人640元(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120个学时,现场实习不少于24个学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国经济职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国经济职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1.21
•【字号】闽价费[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国经济职业技术资
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9〕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8]422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考试成本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核定我省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调整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闽价费[2013]364号•【施行日期】201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64号)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的函》(闽交运函〔2013〕86号)收悉。
鉴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6号),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列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0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标准为:一级、二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250元/人;三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200元/人;四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理论考试50元/人,技能考试150元/人。
二、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我省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我省考试机构向考试人员收取的费用为考试费和考务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以上规定从2013年9月15日开始执行,期限一年。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文件和12358价格监督电话,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5〕27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5〕27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文件精神,鉴于部分地方所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在2015年5月31日(含,下同)之前已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含已报名但未参加考试的考生),其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科目三100元/人.次。
在2015年5月31日之前已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补考的考生(含已报名但未参加补考的考生),第一次补考的,不收费;第二次补考的,按上述各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后补考的,按上述各科目考试费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二、收费单位要按照本补充通知的要求,在收取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过程中,对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造成多收费的,应将多收款项退还缴费考生。
三、在2015年6月1日之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考生,其考试费、补考费的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政策,要严格按照闽价费〔2015〕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5年8月4日——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闽价费[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1〕11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函〔2011〕5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重新核定后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鉴于国家已核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二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房地产经纪人等师种的考试费标准,并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考试报名费。
因此,同意对上述各项考试收取考试报名费10元/科。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1年3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房〔2009〕226号)同时废止。
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注:上述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不得再收取考试报名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129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
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经济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129号2002年3月15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2]4号)悉。
我省开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来,对促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各项考务费用的不断上升和报考人数的下降,现行的考务收费与省内其他专业考试和兄弟省市同类考试收费比明显偏低,为确保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我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含初级、中级)每门收费标准调整到42元。
二、调后考试收费标准含报名、考试、发证等费用。
收取考务费后,不得另向考生收取报名费、发证费用。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票据与财务管理按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防御性驾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防御性驾驶与应急处置教育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6]2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19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防御性驾驶与应急处置教育考
试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6〕277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申请核定福建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防御性驾驶与应急处置教育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交运函〔2016〕154号)收悉。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你厅拟组织对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防御性驾驶与应急处置教育进行理论和操作考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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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闽价费[2011]44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1〕44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函〔2011〕53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3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类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360元(每次培训时间120个学时)。
(二)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240元(每次培训时间80个学时)。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288元(每次培训时间96个学时)。
(四)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80元(每次培训时间60个学时)。
(五)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20元(每次培训时间40个学时)。
以上培训学时未达到的,必须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二、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
教材费标准为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标明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