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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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服务企业退休人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也能够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余热,为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二、管理机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企业领导组成,并设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

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及对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服务内容1.生活服务:提供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包括食宿、医疗、娱乐等,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服务等方式实现。

2.法律援助:提供退休人员的法律援助,解答法律问题,协助处理退休人员的纠纷和务实。

3.精神抚慰: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教育活动,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4.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开展健康讲座,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优惠政策。

5.职业培训:针对退休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为他们提供再就业机会。

7.社会交流:组织退休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退休人员的社交平台,以增加他们的社会交往和互助。

四、服务方式1.线下服务:通过设立管理服务部门,为退休人员提供线下的各项管理服务,如办理退休证件、发放退休金等。

五、服务评估为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退休人员管理委员会将定期进行服务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退休人员满意度调查、服务质量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和优化服务工作的依据。

六、资金保障七、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企业退休人员了解和使用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如在企业内刊、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宣传活动等。

八、监督和责任追究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详解

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详解

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详解一、前言社会保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其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得到了良好的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的操作流程,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并履行社保缴费义务。

二、沈阳社保申报及缴纳操作流程1. 社保登记(1)新办企业社保登记新办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向沈阳市社保局进行社保登记。

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市统筹办缴费申报登记科业务大厅社会保险登记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已注册企业社保登记已注册企业需向社保局申报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携带被参保人的档案资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征缴业务口主管人处进行审档。

符合参保条件的,主管人发给《沈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各企业劳资专管员,按照《沈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各项填写要求进行填报,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交由市统筹办社会保险登记主管人。

2. 社保缴纳(1)企业社保缴纳企业社保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企业需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社保费申报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前往所在区社保经办中心申请办理灵活就业社保缴费。

缴费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等材料。

缴费时,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辽宁移动办税APP、支付宝-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小程序、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辽事通APP自主选择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并申报缴费。

三、注意事项1. 企业应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确保员工社保权益得到保障。

2. 企业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履行社保缴费义务,切勿逾期缴费。

3. 灵活就业人员需自行办理社保缴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4. 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如需查询社保信息,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等途径进行查询。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这项工作的实施,提高服务质量,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确定文章类型本文属于实施细则类型,旨在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二、编写核心内容1、确定服务对象:本文将首先明确服务对象为企业退休人员,确保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

2、建立服务体系:在第一条中,我们提出了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因此,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如何通过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构建服务体系。

3、规范服务流程:为了确保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本文将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包括退休人员登记、信息采集、服务安排等环节。

4、明确服务内容:为了满足退休人员的多样化需求,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健康管理、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内容。

5、强化服务质量监管:为了提升服务质量,本文将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评估、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

三、补充细节和案例在撰写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具体的服务细节和案例,使得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实操性。

比如,我们将详细阐述如何通过引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如何通过开展各类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生活等。

四、结论总结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退休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呼吁各方关注和支持这项工作,共同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推行,可以确保这项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开展,满足广大退休人员的多元化需求。

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为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力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

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

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文号:沈劳社发[2005]2号添加时间:2006-05-12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精神,现就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暖费的缴纳企业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按照退休人员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和每建筑平方米21元的价格一次性缴纳10年采暖费。

如遇价格调整,按照市物价局批准当期执行的采暖费价格缴纳。

转制续存企业不能一次性缴纳的,按照沈委办发[2003]50号文件有关规定分三年缴纳。

(一)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1. 一般退休人员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60建筑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85建筑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05建筑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40建筑平方米。

2. 无职级的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70建筑平方米。

(二)采暖费的申报企业根据退休人员房屋产权证(使用证)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及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填写《整体移交人员明细表》,并携带下列要件到参保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进行申报:1.退休人员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复印件;2.住平房且夫妻在同一企业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夫妻双方本人页复印件;3.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大于60建筑平方米的,另需提供相关职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4.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为退休人员配偶的,若配偶无单位或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为其报销采暖费,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同意可以为此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需缴纳的10年采暖费,但企业另需提供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不能报销采暖费的相关证明。

二、采暖费的报销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且企业已为其一次性或分期缴纳10年采暖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销采暖费,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采暖费仍由企业负担。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业务流程一、申请移交社会化管理批文程序首先,到市社保中心关系科打印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金核定单,凭其到地税局或银行缴费。

其次,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提交申请移交请示(附件1格式)及以下材料(省属企业向省劳动保障厅退管处申请,区、县级市属企业向企业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批文):(1)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的社保征收核定单、地税局或银行划帐托收单(复印件)或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保金名册表(社保打印,复印件)。

(2)承诺书(附件2,企业向市退管办作承诺,移交人员因原企业福利待遇方面引起纠纷由原企业负责解决)一份。

(3)协议书(附件3,移交后原企业统筹项目外福利待遇等方面如何处理的协议。

企业、企业工会、退休职工,三方协议盖章签名,无工会组织应当注明。

协议书一式四份,市退管办、企业、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各一份)。

(4)转制、关闭、破产单位须提供企业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企业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市退管办同意移交复函后,领取移交所需表格样板和退休职工管理手册。

二、办理移交手续企业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区、县级市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国外、市外定居的按单位所在区移交),并提交如下材料: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附件4)一式五份(按户口所在地址分区、县级市街道做表及excel格式做3.5寸盘,备注栏注明属哪类特殊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伤残、孤寡、独居、精神病、伤残、80岁以上高龄、特困、重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市外、境外定居地方、工种退休或病退)。

2、移交批文或复函(复印件一份)。

3、《广州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单位意见栏注明房改时间、地点、面积、以及军转干部在原单位生活补贴发放起止时间,并加盖单位章,贴好相片)。

4、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附件6,企业与区退管办签订)。

5、缴纳3000元/人退管活动资金(特殊人员每人加缴10.5万元的安置费)6、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

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行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关于企业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认定意见》(沈劳社发[2004]21号)和《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沈劳社发[200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是承担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按驻地行政区域划分工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按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活动经费收缴第四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均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有义务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对于不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市中心有权暂缓办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负责。

第五条 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8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相关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六条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各分中心负责收缴。

分中心退管科首先根据《退休审批表》录入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然后根据缴费标准进行管理活动经费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单。

第七条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分中心财务科缴费后,到退管科录入实缴;以转帐方式缴费的企业,待资金到帐后,由市中心财务处录入实缴。

第八条资产暂无法变现的破产企业,多年停产或连续严重亏损、连续6个月不发生工资性支出、无招待费支出、无租房收入及其它经营收入、厂级领导公务用车数量较少且车况较差等条件的无力缴费企业,可向所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提出缓缴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审批表》,按企业预算级次到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企业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加强相关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尊重退休人员的意愿,协助其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评估和监督机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事务。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协助办公室进行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退休人员服务热线,方便退休人员提出问题和建议。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为退休人员提供不同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指导、心理疏导、文娱活动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活动,确保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鼓励退休人员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拓展其交际圈,增加社交互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组织文娱活动,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企业领导层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章监管和评估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管,提出改进建议。

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发放名细表

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发放名细表

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发放名细表摘要:一、引言1.介绍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说明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发放名细表的作用和意义二、养老金调整表的内容1.调整对象:企业离职退休人员2.调整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3.调整金额: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调整比例和基数4.发放名细表:详细列出每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金额三、养老金调整表的发放流程1.数据收集和整理: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数据2.审核和确认:相关部门对调整数据进行审核和确认3.养老金发放:按照调整后的养老金金额发放给退休人员四、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1.负责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2.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3.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疑问五、结论1.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发放名细表对于保障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2.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继续努力,做好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正文: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

企业离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表发放名细表是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于保障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金调整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对象、调整时间、调整金额和发放名细表。

调整对象为沈阳市范围内的企业离职退休人员,调整时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调整金额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调整比例和基数进行,发放名细表详细列出了每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金额。

养老金调整表的发放流程包括数据收集和整理、审核和确认以及养老金发放。

沈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企业离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数据,相关部门对调整数据进行审核和确认,最后按照调整后的养老金金额发放给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最新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最新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已依法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下列人员适用本办法:(一)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市各类人才代理机构办理的退休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的任务。

(一)通过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三)按照统一标准和内容,建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

(四)组织实施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负责街道(乡镇)和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认证。

(六)直接承担或指导规范不具备移交街道和社区企业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事项,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退休人员待遇和服务水平,促进退休人员的幸福生活。

第二章管理服务对象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取得了企业退休待遇或者享受定期给付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提到的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领取企业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二)享受定期给付的退休人员,如足额领取国家社会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参保当年申请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享受国家合理补助的退休人员受到国家养老政策的管理。

第五条受益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的人员为管理服务对象。

第三章管理服务内容第六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二)服务指导:根据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日常生活、医疗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专业指导服务;(四)组织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休闲等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五)社区协作:与社区、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合作,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服务;(六)投诉处理: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投诉和意见,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其他相关服务:根据退休人员的需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章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市域内的社区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承担。

第八条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二)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能够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服务环境;(三)有专业的工作团队,能够保证管理服务工作的高效运行;(四)具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服务评价功能;(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能够保证服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第九条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整体移交采暖费报销业务经办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整体移交采暖费报销业务经办服务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移交采暖费报销业务经办服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社会保障
二、办理依据:沈委办发【2003】50号、沈劳社发【2005】2号文件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则》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且已经办理整体移交业务的企业退休人员
四、办件类型:即办件
五、申办条件: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且已经办理整体移交业务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缴纳采暖费发票、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住房地址或面积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户口簿、《()年度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审批表》
七、办理流程:
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且已经办理整体移交业务的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报销流程
1、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要件
持缴纳采暖费发票、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住房地址或面积变更的,需同时提供复印件)、户口簿,到所居住街道(乡、镇)社保科并填报《()年度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
审批表》进行申报。

外埠居住退休人员需持以上报销采暖费要件到市局退管处直接办理。

2、经办时间
街道社保科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按月将采暖费汇总,填报《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在此期间的每月20日前上报分局退管部门。

由市局退管处打印《退休人员采暖费发放汇总表》,于次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向各银行划款。

八、办理时限:每年11月至次年3月。

街道每月20日前上报分局退管部门,于次月10日前由市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向各银行划款。

九、收费标准:无
十、联系方式:
1.受理机构:市养老保险管理局退休管理处、各区县养老保险管理分局退管科、各街道、社区
2.办公时间:工作日
3.监督电话:26404121。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合理有效地管理好退休人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和生活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服务内容1.提供各类社会保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资讯。

2.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如旅游、散步、健身等,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3.定期开展讲座和培训,提供有关养生、心理健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6.指导和推广退休人员参与公益活动,如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提升其社会参与度和责任感。

三、服务机构与人员1.在企业设立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服务工作。

2.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应配备医疗、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满足不同退休人员的需求。

3.设立退休人员志愿者团队,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退休人员组成,为其他退休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服务流程1.在退休人员离职前,向其提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退休人员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服务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

5.实施服务计划,将退休人员的需求和问题及时转达给相关部门,积极解决。

6.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五、监督与评估1.企业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服务质量。

2.定期对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成绩优秀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3.退休人员可以向服务机构投诉意见和予以评价,服务机构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六、经费保障1.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的经费应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经费中列支。

2.政府可以给予相关补贴和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七、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修改。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提高退休人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1. 目标:社会化管理服务旨在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和管理支持,帮助他们过上幸福、健康和有尊严的退休生活。

2. 建立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 制定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工作流程等,以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 信息采集和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需求和意愿,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5. 服务项目和标准:企业应根据退休人员的需求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包括健康管理、法律咨询、社交活动等,以满足他们的多样化需求。

6. 服务队伍建设:企业应建立一支专业的服务队伍,包括医疗人员、社工人员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退休人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7. 定期评估和调整:企业应定期评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8. 宣传和推广: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认知和了解,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和享受相关服务。

9. 监督和反馈:企业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接受退休人员和相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进行改进和解决问题。

10. 资金保障:企业应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资金来源和保障,通过合理的经费安排和资金管理,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以上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名45049)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名45049)

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名45049)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

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其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成效。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6日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

居住在市区、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退休人员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居住在4个县(市)的退休人员,因社区组织不够健全,暂委托企业管理;居住在外埠的退休人员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

随着社区建设的逐步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将逐步过渡到由街道、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的基本形式。

中央和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金的发放渠道不变。

四、领导机构及部门职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计划、经贸、机构编制、民政、财政、房产、公安、卫生、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参加,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2024年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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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经办行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3]50号)、《关于企业无力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认定意见》(沈劳社发[2004]21号)和《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缴纳和报销采暖费实施意见》(沈劳社发[2005]2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和分中心)、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和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是承担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在业务经办工作中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按驻地行政区域划分工作范围,街道(乡镇)、社区按退休人员现居住地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章管理活动经费收缴第四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均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有义务缴纳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

对于不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市中心有权暂缓办理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负责。

第五条 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80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相关手续前缴费,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第六条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各分中心负责收缴。

分中心退管科首先根据《退休审批表》录入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然后根据缴费标准进行管理活动经费应缴核定,打印缴费通知单。

第七条以现金方式缴费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分中心财务科缴费后,到退管科录入实缴;以转帐方式缴费的企业,待资金到帐后,由市中心财务处录入实缴。

第八条资产暂无法变现的破产企业,多年停产或连续严重亏损、连续6个月不发生工资性支出、无招待费支出、无租房收入及其它经营收入、厂级领导公务用车数量较少且车况较差等条件的无力缴费企业,可向所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提出缓缴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审批表》,按企业预算级次到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进行审批。

无主管部门企业按其参保关系到所属区、县(市)劳动保障、财政、经贸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

缓缴期限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全额进行补缴。

未能及时全额补缴的企业,按不缴费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第十条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和城镇低保对象,持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或区、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认定表》到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退管科填写《个体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免缴审批表》,办理免缴手续。

第三章档案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参加沈阳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在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时,应采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并提供《社区居住证明》;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和行业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属地化管理移交手续时,应采集《沈阳市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

第十二条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企业及个体退休人员须将采集的档案卡送交所属分中心退管科进行录入和移交:(一)每月15日,市中心与分中心交接;(二)每月20日,分中心与街道(乡镇)交接;(三)每月25日,街道与社区交接。

交接时,双方应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卡移交统计表》,接收方应与档案卡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接收。

第十三条档案卡按退休人员现住址进行管理。

本市居住人员由社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乡以下地区居住人员由分中心退管科负责;外埠居住人员由市中心退管处负责。

第十四条社区(乡镇)接收档案卡后,应在一个月内与退休人员见面登记,采集、录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卡》,与档案卡同时保管。

第十五条退休人员现住址发生变化时,应到现社区(乡镇)开具《社区居住证明》,送原社区(乡镇),由原社区(乡镇)为其办理档案卡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其它信息发生变化时,社区(乡镇)应及时修改档案卡,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信息修改表》,上报所属分中心退管科,由退管科对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第四章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第十七条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必要措施。

此项工作由管理其档案卡的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档案卡管理部门每年应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台账》,按以下方式对退休人员进行认证:(一)移交本市社区(乡镇)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季度到社区(乡镇)进行一次见面登记;(二)采用过渡性办法管理的退休人员,每半年到企业进行一次见面登记;(三)乡以下地区居住退休人员,每半年到居住地所属分中心进行一次见面登记或邮寄一次认证材料;(四)外埠居住退休人员,每年向市中心退管处邮寄一次认证材料。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期认证的退休人员,市中心将按有关规定暂缓其养老金的发放,待补认证后,再进行续发和补发。

第二十条养老金停、续发信息上报时间为每月11日至24日。

其中,外埠居住人员由市中心退管处负责,其他人员由各分中心退管科负责。

各级部门对停、续发上报信息要认真校对,防止遗漏。

如发现遗漏,要及时通报拨付部门。

第五章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第二十一条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的企业,首先到居住地所属分中心退管科领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退管科进行审批。

破产、转制企业审批时需提供破产、转制批件。

第二十二条审批后,企业要与每名退休人员签订《沈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注明退休人员各项统筹外待遇、医疗保险以及企业拖欠债务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三条移交时,企业需缴纳相关费用。

管理活动经费、采暖费和特殊人员(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战士及军转干部)津贴由分中心负责收缴;破产、销号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收缴。

第二十四条分中心退管科依据企业提供的应缴费用数据盘、《科级以上及特殊人员缴纳采暖费明细表》、《企业享受特殊人员津贴退休人员明细表》对应缴费用进行核定,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整体移交缴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企业依据缴费通知书上注明的金额和帐户进行缴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整理装订。

第二十六条企业持分中心退管科出具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到参保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并与之签订《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1元的价格和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采暖费,其中:一般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60建筑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85建筑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05建筑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40建筑平方米;无职级的特殊人员为每户70建筑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移交后,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报销采暖费: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报销;实际住房建筑面积高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移交后,退休人员采暖费由管理其档案卡的街道(乡镇)负责报销;特殊人员津贴由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每年度供暖期前,市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供《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及汇总表,市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各区、县(市)财政局,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缴纳采暖费收据等相关要件到街道(乡镇)社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实务手续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退管部门要加强实务手续的管理,退休人员见面登记台帐及养老金申报停发名单保存一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审批及缴费手续、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缓缴及免缴审批手续、死亡及查找不到人员档案卡保存三年;《死亡人员冒领养老金退款表》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各级退管部门的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由专人使用保管,经办人名章也应专人专用,离职收回。

变更印鉴时,要以旧换新。

第三十三条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文件、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各级退管部门要按发文时间编制保管。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收费票据接受各级财务部门的管理,履行请领、使用、核对和回收手续。

第七章业务权限管理第三十五条退管部门的电脑业务权限管理由市中心退管处负责。

业务权限使用实名制,经办人业务操作必须使用本人姓名;一般权限由退管科根据实际需要向退管处申请;专项权限由退管处征得退管科同意直接授予使用人,以责任书形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当一般权限使用人的岗位或业务工作内容发生变动时,退管处要进行登记,及时授予或收回操作权限。

第三十七条专项权限只限被授权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使用人短期离岗时,退管科要及时上报退管处更改密码,由科长临时使用;退管科更换使用人应提前一周向退管处报告,退管处对接替人员考察后另行授权。

违反规定引发的后果,由被授权人承担,科长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权限使用人应有足够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经常更换操作密码,防止被他人盗用。

当发生口令遗失时,应立即向权限管理人报告,及时进行更改。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各分中心对其经办行为负责,接受市中心对违规操作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分中心之间发生业务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中心裁决,分中心按裁决意见执行。

第四十一条分中心建立保户投诉接待制度,认真调查化解矛盾,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般问题谁经办谁负责,不准推诿、扯皮、越级上访。

第四十二条退休人员的错误信息,由退管部门查询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进行修改或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章监管与考核第四十三条市中心采取网上监控、错误数据查询、投诉管理、现场督查、下达整改指令、发布情况通报等方法对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中心以处室工作人员和分中心科长为重点对象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分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应用操作培训,做到科员岗位专业化,机关综合型专家化。

第四十五条对业务科考核采取日常记录与定时验收相结合,市中心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各时期重点工作确定考核项目,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按季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对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分实际操作和政策应用,通过考核认定上岗资格、经办能力和工作绩效。

第四十七条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前期没有发现,而在当期暴露的问题,业务机关认为属严重违规或有必要追究责任的,扣减当期考核成绩。

第十章退休管理处第四十八条市中心退管处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部门,是分中心退管科业务指导机关,其职能是调研、谋划、服务、监管。

第四十九条根据上级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运行规则、实务手续和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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