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总包、分包、转包营业税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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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

实 施 细 则 》 五 条 规 定 : 一 项 销 售 行 第 “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务 , 混 合销售 行为 。除本 细则 为 第六条 的规定 外 ,从事货 物 的生产 、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企 业 、 业 性 单 位 和 企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销 售 行 为 , 为 销 视 售 货 物 , 当 缴 纳 增 值 税 : 他 单 位 应 其 和个 人 的混合销 售行 为 , 为销 售非 视
售 额 与 营 业 额 ,依 法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和 营 业 税 二 、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不 再 是 营 业 税
说 , 程 总 承 包 人 应 当 以 分 包 人 或 转 工
劳务又 涉及 货物 ,为 混合销 售行 为。
包 人 提 供 的发 票 作 为 总 承 包 人 营 业 额
分 包 或 转 包 额 应 当 组 成 总 承 包 人 的 营 业税 计税依 据 , 且 总承 包人 为营 业 并
税 ,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分 别 核 算 的 . 主 管 税 未 由
务机 关核定其 货物 的销售 额: 一) ( 销 售 自产 货 物 并 同 时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行为 ; (二 )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财 国
行 为 , 当 分 别 核 算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和 应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的 营 业 额 . 根 据 并 其 销 售 货 物 的 销 售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人 销 售 自产 货 物 提 供 增 值 税 劳 务 并
同 时提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正 是 属 于 混合 销 售 的 例 外 情 况 之 一。 也 就 是 说 。 提 对 供 建 筑 业 劳 务 的 同 时 销 售 自产 货 物

工程施工转包税率

工程施工转包税率

工程施工转包税率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转包行为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工程施工转包现象较为常见,涉及到多种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转包税率进行详细解析。

一、营业税营业税是工程施工转包过程中最常见的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应当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此外,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也应当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二、城建税城建税是按照施工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的。

因此,在工程施工转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然后再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

三、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按照施工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的。

因此,在工程施工转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然后再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按照施工单位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的。

因此,在工程施工转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然后再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印花税是工程施工转包过程中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按照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此外,帐本应当按照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应当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转包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施工单位在转包工程施工时,应当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

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

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A 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

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

12万元.以上共代扣税款12+0.84+0.36+。

0。

12=13。

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

03%+400万*0.03%=4200元,B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03%=1200元,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

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总包与分包如何交税

总包与分包如何交税

总包与分包如何交税
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开具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总包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分包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分包人向总包只能开具建筑业增值普通发票,总包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果分包人是个人,只能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只能抵扣3%;
如果分包人是被挂靠的一般纳税人,则总包应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结算款并向挂靠方索取建筑业增值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税务及会计处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工程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工程分包是指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某一部分工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管理和施工的一种合作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分包对税务和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挑战,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和财务稳健。

本文将从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探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1. 工程分包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分包属于劳务合同分包,因此在税务上要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分包单位的劳务合同支付的人工和其他费用,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加收增值税。

分包单位还需要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应纳税额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劳务费应税项目,适用于一般应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2. 优惠政策的落实在工程分包中,如果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收入和纳税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

根据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或者重点产业的工程分包可能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工程分包业务中,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分包业务的税务处理,争取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

3. 报税的合规性对于工程分包的税务处理,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报税的合规性。

工程分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报税的依据,企业需要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有效性,确保报税的合规性。

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审查中,企业还需要对分包业务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资料做好归档保存,确保税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会计处理1. 成本确认和费用核算在工程分包的会计处理中,企业要合理确认和核算相关的分包成本和费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分包项目的劳务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使用费用等进行准确核算,明确分包成本的构成和金额。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税率星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税率星

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税率解析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或者其他专业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将某些特定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完成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我国,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税率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会随着税收法规的调整而变化。

目前,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税率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

一、增值税税率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增值税税率为9%。

在工程项目中,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等方面的收入,均应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分包商在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分包合同中所产生的销项税额。

二、营业税税率在过去,我国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但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因此,现在不再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项目中的税收政策可能会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税率应以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在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除了税率之外,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还应明确其他重要内容,如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之,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税率是受到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在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税率主要涉及增值税。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其他重要内容,以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一、建筑业营业税(一)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1号)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2号)(二)税目及税率1.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1.建筑业营业额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税实务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

财税实务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
不一致
问: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
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
就无法纳入增值税管征范围,而企业所得税历来是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的,如何协调分支机构对于增值税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
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建筑业总包与分包转供建材及水电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总包与分包转供建材及水电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总包与分包转供建材及水电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总分包方转供建材及水电应缴纳增值税文/段文涛近日,有多个纳税人咨询:营改增后建筑业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部分建材、水电,能否还像以前那样直接减少原材料、冲销费用,再从应付的分包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那么,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建材,或因共用水表、电表而分用自来水、电力,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呢?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这种分包模式是建筑行业常见的业态。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般来说,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肯定是各购各的、各用各的材料。

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临时出现部分材料短缺的情况是有的,由于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都在一个施工场地施工,为了解决临时之需,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石灰、砂、石及油料等建材物质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因安装水表、电表需要办理相关立户手续,同在一处施工场地的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以及各分包企业共用一个水表、电表的也不在少数。

虽说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是合作关系,但亲兄弟也是要明算账的,因此,使用方向提供方支付所用材料、水电的款项也是少不了的。

在营改增全面推开以前,由于建筑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互相提供建材,分用水、电,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提供方往往采取冲销原材料或成本、费用,冲销应付分包款或其他应付款项等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提供了价值8万元的建材、油料,又因总包企业要向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40万元,便直接抵消应付分包企业的工程款8万元,只支付32万元给分包企业。

至于票据,众所周知的原因,就不在此赘述了。

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如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还像以往那样处理此类事项,面临的涉税风险将大增。

首先,看看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关系。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必须依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
关规定,建筑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对于总包
方来说,其应税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价款;对于分包方来说,其应税收入则为分包合
同中约定的价款。

在实际操作中,总包方通常需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的税费。

这意味着总包方在支付分包方工
程款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相应的税款,并代表分包方上缴至税务机关。

这一过
程中,总包方需要确保分包方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并且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 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充分沟通税务处理的相关事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在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
话等。

3. 明确合同中的价款是否含税,以及适用的税率。

这有助于双方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4. 分包方在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向总包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务规定
的发票。

5. 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的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确保金额和税率无误,并按照约
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6. 总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税款,并及时上缴至税务机关。

7. 双方应保留好所有的交易记录和税务文件,以备日后可能的税务检查或审计。

关于建筑业清包工营业税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清包工营业税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清包工营业税相关政策解读2006-10-20 14:11:21 |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三金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06]114号文。

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子税目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两个方面的重大的政策调整:其一,明确界定了清包工装修形式的定义文件规定: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其二,明确了清包工装修形式的计税依据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按照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自2006年8月17日起,对广大的从事装修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而言,也就不再需要将甲方所提供的建筑施工材料并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了。

不过,财税[2006]114号文出台所带来的最大影响则是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已经形同虚设了,或者说已经近于废止的边缘。

早在1994年税制改革之际,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为了防止和克服纳税人偷税与避税,即从严作出了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同时还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其后,税收政策的制订者又制订了一系列更为苛严的税收政策。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4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函发[1997]186号文,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生产销售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除了征收增值税之外还须同时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1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e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末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浅析新营业税条例下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浅析新营业税条例下施工企业分包抵税及其会计处理
7 6 7 《 代经济>o 1 当 2 i 年6月( ) 下
二 、 工 企 业 总分 包 的主 要 特 征 施
应税行为 , 承包人 以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关 法律责任 的 , 以发包人为纳税 人 , 则发包人 属于法定 的代扣代 缴纳税 义务人 , 在与分包人办 理已完工程 价款结 算时 , 还应 以 与分包人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 其营 业税 , 并 向分包 人提供 《 筑业 总承包及 分包单位 结算工程 款完税 证 建 明》 。但如果承包人不是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 由发包人 承 担法律责任的 , 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而不再由发包人缴 纳税款并提供完税证明 。在实际操作 中 , 承包人代扣缴 分包人 营业 税费后 , 应对分包 人开具相关代 扣税款凭证 , 以防止 产生 总包人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 入不接受 代扣缴等不规范行为 , 出现漏税或重复纳税现象 。 2 纳税 地点。由于存在 区域 陆税收 政策的竞争 , 、 涉及多个 行政 区域的大 型施 工项 目在 纳税实践 中分包工程 的纳 税地点 常常成 为关注的焦 点。根据相 关条例规 定 , 工企业项 目存在 施 分 包时 , 总包人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扣缴 分包人应缴的营 业 税。具体的做 法主要有两 种 : 当施 工项 目为非跨省分包 一是 时, 扣缴人可 以在 工程所在地代 扣缴分包人 营业税 费 ; 二是 当 施 工项 目为跨省分包时 , 由总包人在 其机 构所 在地代扣缴相关 分包人的营业税费 , 即总包人在其所在地 代扣缴各层次分包人
器 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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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 】 随 着 施 工 企 业 项 目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工 企 业 的 工 摘 施
程 项 目分 包 业务 已成 为 一 种 常 见 的 经营 方 式 。本 文 从 新 旧 营 业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业务(政策...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业务(政策...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业务(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使用建筑业总承包、分转包、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单的通知》京地税营( 1995)578号
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合同由工程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对分包转包给他人的工程要开具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总承包人必须有《建筑安装资质证明》或《装饰装潢资质证明》,所签合同为建筑业工程合同并且建筑安装合同中所涉及材料非企业自身生产的企业。

开具证明的程序:
一、携带材料:
1、填写“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一式四份
2、“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附件”一份。

3、总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4、总承包合同及分转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合同要足额贴印花税。

5、营业税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6、所缴税款银行对帐单复印件一份
7、关于此合同开具的发票复印件一份
8、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注意事项:
1、以上各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如提供的是复印件,请在复印件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签字、日期”。

2、合同复印件除反映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加盖公章外,两页以上的合同还须加盖骑缝章。

3、如果企业是分包工程,请让总包单位提供对方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此证明不用上交我所,请妥善保管,以备纳税检查之用。

4、在填表过程中如有修改,须加盖公章。

5、所提供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用电脑打印,用燕尾铁夹子夹好或其它方式装好,以防止材料报送过程中丢失。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一、涉税风险及影响1.阴阳合同:在建筑业总分包过程中,总包方可能与分包方达成合理的合作协议,但却采用两份合同进行签订,一份合同标明正常的合同金额,另一份合同上标明较低的金额并将其作为合同存档。

这种操作可能是为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2.假冒发票:在建筑业总分包过程中,有些分包方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出厂价或减少应纳税款,使用假冒发票进行虚增或虚减,并将其作为合同凭证,此举不仅侵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税务部门对合同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3.不合规操作:由于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细节复杂,包括实施方案、材料选择、施工周期等,分包方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合规的操作,如虚报材料费用、虚报员工工资等,以降低税收负担,这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二、涉税风险管控措施为了避免涉税风险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以下管控措施:1.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涉税合同进行认真审查和真实记录,确保合同文件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建立合同档案库,妥善保存合同文件,以备税务部门查阅。

2.正规发票核验:总包方在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分包方的纳税资质,确保其具备合格的发票开具能力。

同时,总包方要认真核对所收到的发票,确认其真实性,避免与假冒发票相关的税务风险。

3.加强内部控制: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审计,对涉税关键环节进行监控。

同时,建立成本核算和税务自查制度,定期对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培训和沟通:建筑业企业应加强税法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及时了解涉税政策和要求,确保企业的税务合规。

5.强化合作关系管理:总包方应建立与分包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确保合同的合规性。

同时,对潜在分包方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选择正规的分包方进行合作,降低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缴税?

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缴税?

建筑企业总包和分包如何缴税?默认题主说的是建筑企业总包与分包的增值税问题。

建筑业增值税比较复杂,一般涉及总包、分包,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而且还有异地预缴等。

营改增之后,分包款的扣除政策规定模糊,各地执行口径也有差异。

今年9月总局发布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该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1号公告,明确了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31号公告对于分包款的扣除,终于有了政策依据,因此总包方与分包的计税依据也比较明朗了。

那么建筑企业总包方与分包方如何缴纳增值税?总包方⑴简易计税条件下:举栗:腾飞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工程,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可以简易计税。

2019年11月腾飞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200万,支付分包款50万,分包方给腾飞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87万元,税额4.13万元解析:如果腾飞公司选择简易计税①异地预缴=〔(200-50)÷1.03〕×3%=4.37万元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应缴增值税=〔(200-50)÷1.03〕×3%=4.37万元应补(退)税款=4.37-4637=0⑵一般计税条件下如果腾飞建筑公司选择一般计税①异地预缴=(200-50)÷1.09×2%=2.75万元②回机构所在地申报销项=200÷1.09×9%=16.51万元进项=4.13万元应缴增值税=16.51-4.13=12.38万元应补(退)=12.38-2.75=9.63万元⑶分包方如果涉及货物上述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是建筑服务发票,如果分包方涉及货物,可以将分包款开具成:货物+建筑服务,总包方同样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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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包、分包、转包营业税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发布日期:2011-03-04
一、工程分包、转包概念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

1、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2、工程转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对转让的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任何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在合同理论上,工程转包属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转让人对受让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转包是建筑市场内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为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工程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

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纯为“牟利”目的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

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防止承包人通过转包渔利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二、新旧营业税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新旧政策比较解读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

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这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可抵扣分包限于他人,由于他人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因而其可抵扣的分包额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广的。

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可抵扣的分包额限定为单位,其中并不包含个人。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5、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四、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2月承包了一栋楼的建筑工程,共5000万元,将其中2000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又将工程中“外墙面粉饰”工程800万元,分包给C 企业。

C企业又将工程分包给D企业,仍是8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D企业又将800万中部分工程分包给E个体工商户50万元。

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5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5000万元。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5000-2000)*3%=90万,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企业,(2000-800)*3%=36万,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另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C企业,800*3%+800*5%*5%=26万,由于C企业将工程全额给D企业,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

另外还从D企业取得了40万元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计税。

D企业,800*3%=24万, 可抵扣的分包限定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E个体户,50*3%=1.5万元,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户。

五、发票的开具
A应向建设单位开具了5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5000万元,
B向A开具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0万,A做成本,且是A可以差额征税的合法抵扣凭证。

C向B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B做成本。

D向C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

E向D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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