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7)-自学考试.doc
基督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本书即指狭义的教会法。
教会法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寺院法、宗规法。
第九章教会法(中世纪)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一、教会法的概念与渊源基督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本书即指狭义的教会法。
教会法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寺院法、宗规法。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也适用许多世俗事务。
教会法其本质是一种封建法,因为它反映的是僧俗封建主的意志和利益,是披上宗教外衣的封建法。
教会法的渊源有四种:1、《新旧约全书》(《圣经》)。
包括《旧约》和《新约》两部分。
《旧约》本是犹太教的经典后被基督教所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公元2世纪基督教认为它是上帝通过基督流血受死而与人立下的新约。
现在看到的《新旧约全书》是4世纪罗马帝国时编纂的。
《新旧约全书》不仅是教会法最有权威的渊源,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是西欧封建法律的重要文献。
2、教皇的教令集。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12世纪中叶,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编集的《格拉蒂安教令集》是最早的教令集。
以后罗马教廷又编纂过如尼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等几部官刊教令集。
16世纪末教皇哥里高利十三世将《格里帝安教令集》同其后教令集汇编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也称《寺院法大全》、《宗规法大全》),直到1917年才被新编的《天主教会法典》代替。
3、宗教会议的决议。
罗马教廷和各地教会把通过的大量决议和法规汇编成集,这些决议和法规也是教会法院的办案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封建国王和皇帝甚至以国家名义颁行全国,加强了这些决议的效力。
4、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在中世纪,教会法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范,又接受了法兰克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条规和地方习惯法,因此,罗马法和地方法也是中世纪教会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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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兰西王国法律(中世纪)第一节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一、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形成及其在西欧的典型性公元843年查理大帝帝国的瓦解,标志西欧法律史上实行属人主义的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的阶段结束,西欧走上以分散的地方习惯为主的阶段(封建割据阶段)。
法兰西王国在中世纪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它的法律制度在西欧具有典型性,明显体现了西欧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二、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在政治上是封建割据,国王的权力只及于王室直辖领地,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在自己领地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和审判权力。
这时法国法律的发展有以下特点:1、属地主义代替了属人主义。
封建领主在审判其所属陪臣和农奴时,适用同一种法律(本领地、本地区的习惯法),而不问被告的祖先属于哪一个民族。
2、主要实行不成文的习惯法。
由于政治上分散,过去的成文习惯法《撒利克法典》和王室法令不再通行,而实行本地区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是在日耳曼法和罗马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包括日耳曼法和罗马法两种因素,以日耳曼法为主。
3、法律是分散、不统一的,明显分为南北两部分。
教会法可能是全国唯一大体统一的法律。
南部习惯法中罗马因素较多,而且西哥特罗马法典等罗马成文法还在通行,所以叫做罗马法区或成文法区;北部采用习惯法,称习惯法区。
这种划分在整个封建制法律时期一直存在。
三、13-16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公元11世纪开始,形成了城市和市民等级,支持王权和统一,法国具有了实现政治统一的前提,建立了等级代表君主制,这是从封建割据到君主****的过渡阶段,其主要标志和基本特征是建立了等级代表机关三级会议。
法律发生以下变化:1、习惯法的成文化及分散性逐步减轻。
通过成文汇编,首先在一些大的地区使习惯法统一起来,公元13世纪出现的是私人着作,如《诺曼底大习惯法典》《圣路易习惯汇编》《波瓦西习惯集》等。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一、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
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
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
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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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一、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南亚次大陆是世界上进入阶级社会,形成国家与法最早的地区之一。
古代印度法律是公元6世纪以前整个南亚次大陆各奴隶制法的总称。
大约从公元前2000年代后期起,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从中亚陆续侵入印度,打败了土著居民,占领其土地,并毁灭了这里的文化。
许多资料表明,雅利安统治者不仅依靠暴力机构来制止被压迫者的反抗,还积极利用宗教作为精神奴役的工具。
于是,以崇拜多神、实行繁琐祭祀为主要特征的吠陀宗教逐步演变为统一的婆罗门教。
该教以崇拜贺摩(梵天)而得名,认为梵天是世界的最高主宰。
该教以吠陀经、各种法经和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中吠陀经被视为雅利安人的圣书。
而法经是婆罗门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述,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典是在外族入侵和奴隶制从繁荣走向衰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等。
由于印度奴隶制的发展和劳动群众的反抗斗争加剧,早期的佛教和耆那教以反对婆罗门教应运而生。
耆那是创教者符驮摩那的称号,佛教是释迦牟尼所创,佛教以五戒为主,即戒杀、戒盗、戒淫、戒妄语和戒饮酒。
早期佛教比婆罗门教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佛教法日益广泛传播。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三个集子:律藏:管理僧侣的规章和僧侣生活的戒律;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论藏:高级佛法的论述。
《摩奴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国王敕令指孔雀王朝及其他信奉佛教的诸国王颁布的敕令。
阿育王曾推行佛教并定为国教。
从公元4世纪起,由婆罗门教、佛教、耆那教的某些教义以及民间信仰演化为新的印度教。
亦称为新婆罗门教,是融合法经和佛教法中的法律准则而成的。
总之,古印度法律产生与发展是曲折复杂的,除了经济发展及阶级斗争与政治制度的变化等决定性因素外,宗教的因素和意识形成的变化也起着很大的作用。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1、吠陀经。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57006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七、《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至今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
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影响。
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八、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在古巴比伦,国王居于最高的统治地位,集行政、立法、司法和祭祀大权于一身,丝毫不得违抗。
法典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贫民。
国王的官僚机构主要官吏是奴班达,管理监督一切重要事务,是国王私人事务的管理人。
大城市由沙根那库管辖,基层管理者称为拉比阿奴姆。
军队是官僚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里都”和“巴衣鲁”(重装兵和轻装兵)可领得份地。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这是法典的首要任务,体现在整个法典中,发电针对各种盗窃行为而给予不同的惩处。
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
为了防止努力逃跑,奴隶主在奴隶身上或脸上烙刺特殊的印记,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改变烙印,便被认为是霸占人家的奴隶,应以盗窃罪论处。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四、《摩奴法典》的内容:《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共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法典宣扬了神所创造的四种原始种姓,并指明“自在神的摩奴”编纂本法典的目的是“为将婆罗门的义务与其他种姓的义务以适当顺序加以区分”。
同时还捏造了所谓不洁的理论,为高级种姓的统治、剥削制造种种理论根据。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 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拥有处置家内一切重要事务的权利,不仅能随意处理财产,还可以买卖妻子儿女,必要时也可以将他们杀死。
印度的种姓制度还把刑罚锋芒指向广大下层劳动群众。
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以罚金;低级种姓犯罪,特别是侵犯高等种姓的人身财产安全,则给予严厉的制裁。
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D )A.乌尔那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31.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08年10月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近年出题情况:31. 阿维鲁(名词解释)08 年 1 月2. 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 《苏美尔法典》B. 《汉穆拉比法典》C. 《俾拉拉玛法典》D. 《乌尔纳姆法典》31. 乌尔纳姆法典(名词解释)第一章楔形文字法07年 10月1. 《汉穆拉比法典》的原文刻于( D )A. 泥版上B. 铜表上C. 陶片上D. 石柱上2. 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B )A. 摩奴法典B. 乌尔纳姆法典C. 汉穆拉比法典D. 苏美尔法典31. 汉穆拉比法典(名词解释)07年1月2.世界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早期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C ) 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亲属法C.汉穆拉比法典D.摩奴法典第一章楔形文字法06年10月1. 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B )A.古印度法B.楔形文字法C.古希腊法D.古罗马法2. 20世纪初,《汉穆拉比法典》被法国考古队发现于(D )A.今伊拉克境内B.今沙特阿拉伯境内C.今北非一带D.伊朗西部总结:(1)基本上考单选题和名词解释题。
(2)重点内容是《乌尔那姆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注意名词解释题)2、《乌尔纳姆法典》是两河流域的一部楔形文字法典,大约制定于公元前21世纪,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
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
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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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美国法律制度(近代)22、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三权鼎立。
这是按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可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
如总统权力极大,但总统任命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和缔结条约,必须经参议院2/3议员同意;总统虽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国会如经2/3议员再次通过,即可****总统否决,当然生效;国会可弹劾总统。
上述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原则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加以保证的,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宪法原则。
[三权分立: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不至于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
在分权的同时,三者要保持一定的制衡关系,以防止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防止对权力的滥用。
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观点为基础建立的。
][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指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违宪即可拒绝适用,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由首席法官马歇尔以判例形式确定的,它使司法部门可与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保证宪法至上法制原则的实现。
]3、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以后追加的。
在人民压力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即宪法的头10条修正案。
但《权利法案》没有废除奴隶制,妇女无选举权,有明显局限性。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修改增补宪法不修改宪法本文,而是另外制定修正案附于宪法后与宪法形成一体。
美国宪法的修改须经特别程序,所以它属于刚性宪法。
1787年宪法在当时到处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保留当时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影响很大。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7
第二节伊斯兰法的渊源和特点一、伊斯兰法的渊源1、《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是伊斯兰法的最根本渊源。
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涉及法律的大部分集中在麦地那篇章中,特别是其中的《黄牛章》和《妇女章》。
其中的立法是零星进行的,而且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发布《古兰经》的方式是穆罕默德口授,由在场的弟子记录或默记,没有编纂成册。
因此对某些经文的真实性往往引起争论而无法证实。
于是从第一任哈里发阿布。
伯克尔下令搜集整理经文,到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时完成了经文的统一汇编,这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古兰经》标准本,称奥氏本。
2、圣训:圣训音译逊奈,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圣训与《古兰经》立法的特点有关。
《古兰经》立法有两上特点:第一,许多规定是笼统的,需要具体化才能执行。
第二,《古兰经》中立法是天启的,也就是真主的意志的体现,是真主通过其使者穆罕默德传达到人间。
被引用来作为处理案件根据的穆罕默德的言行及默示就是圣训。
虽不出自真主,但出自真主的代理人,所以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成为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统治集团把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规都说成是圣训,其实是由他们自己制定的,只不过附会为圣训而已,这叫伪造圣训。
逊尼派与什叶派互不承认对方传述的圣训,在逊尼派的汇编中,最有权威的是10世纪完成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
3、教法学:教法学音译菲格赫,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教法学也是一种创制法律的方式,不是假借神意而是由人来创制的。
虽然是在《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发展,但后来却成为提供法律规范的主要源泉,在数量上最多。
教法学家创制法律的主要方法除注释《古兰经》和传述、编纂圣训以外,主要有:A、类比。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4)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4)
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细亚的西部沿岸,它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地区。
古希腊法乏
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
巴达。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一、古希腊法的范围: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细亚的西部沿岸,它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
的地区。
古希腊法乏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希腊城邦中影
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希腊分离隔绝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上国内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整个希腊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制度,长期分立。
②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在从氏族组织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普遍。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怎样洗头最好一梳顺头发在洗发前先将头发完全梳顺。
二、正确使用护发素洗头要选择中性的或是含有中药成分的洗发用品。
三、不可用力抓用双手将适量洗发水搓出泡沫后涂抹在头发上,然后用手指的指腹轻柔按摩头发,这样能够促进头发的血液循环,清除皮屑与油污,头皮才会洗得干净。
切忌不要用指甲抓挠头皮。
四、使用温水使用温水浸湿头发,水温最好在40度左右。
用温水将头发充分清洗干净,之后可适量使用一些护发素。
一定要按照产品说明来进行一定时间的按摩,不要让护发素在头发上停留的时间过长,一般一两分钟后就可以用温水把护发素清洗掉。
五、正确吹干清洗过后使用纯棉毛巾把头发吸干,千万要避免过于用力。
同时注意在使用吹风机,一定不要让高温直吹头发,最好保持10-15公分的距离。
六、-正确梳发梳发也很重要,在刚洗完头梳理头发时,最好使用宽齿扁梳,不要用过于尖利的梳子。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就是一定要正确梳头。
从我们记事起就开始梳头了,但是你知道吗?梳子一定要选用齿宽适度的,像牛皮癣患者最好用宽齿扁梳,而且齿不要过于尖锐。
多吃梨生食、榨汁、炖煮多吃葡萄生食大枣甘蔗柑桔榨汁多吃石榴白菜:含有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多种成分。
其性味甘、温,具有解热、安神等作用。
胡萝卜:主要含有大量胡萝卜素,可以补充患者体内维生素A的缺乏。
白萝卜:含有碳水化合物、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成分。
其性味甘、辛、凉,具有清热解毒、消食等作用。
茄子:含有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
其性味甘、凉、无毒,具有活血凉血、去风消肿等作用。
芋头:含有蛋白质、钙、磷、铁及维生素类。
其性味甘、辛、平滑,有小毒,具有清热解毒、祛瘀消肿、补虚止痛、消炎等作用。
空心菜:含有蛋白质、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以及B1、B2等。
其性味淡、凉,无毒,具有清热解毒、化瘀消肿等作用。
土豆:含有大量淀粉,其它还有蛋白质、脂肪、钙、磷、胡萝卜素、维生素C等。
其性味甘、辛、寒,具有清热解毒、消炎脂同等作用。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5)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25)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由许多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
第三节英国法律的基本制度(近代)
一、宪法
1、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策源地,英国宪法誉为“近代宪法之母”。
有以下特点:
A、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由许多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
B、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英国宪法由年代不同的“成文法”、“惯例”、“判例”构成,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宪法性法律有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十一章英国法律制度(近代)第一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封建法律的继承和发展1640年暴发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以妥协的方式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封建的司法机关保存下来,封建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也继续沿用,形成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仍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和基本形式。
但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不断对其资本主义化,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利用旧的法律形式,加进新的资产阶级的内容。
具体通过以下方法实现:1、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用17-18世纪的精神来解释普通法的古老原则,使其适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
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1556-1634)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其所著《英国法总论》为对普通法实行资本主义化改革开辟了道路。
继科克后在实现普通法近代化改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1723-1780),其所著《英国法注释》成为近代最重要的普通法权威著作。
2、通过审判实践,以判例形式把适合资本主义需要、符合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吸收到普通法中来,以推动普通法的资本主义化。
18世纪英王室法院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1705-1793)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引进西欧商法,以判例的形式为近代资本主义商业和银行业提供了一套法律规范,成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被誉为英国的“商法之父”。
3、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令和条例,作为旧法的补充和修改。
应指出,英资产阶级革命后,保留了自1 3世纪国会成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法律、法令和条例,造成英国制定法具有混乱性和矛盾性的特点。
二、产业革命后英国法律制度的近代化改革和发展(近代)英国的产业革命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30——40年代完成,要求对英国法律制度进一步改革。
加上1789年法国实行了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英国统治阶级要求改革法律制度呼声越来越强,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奥斯丁等。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3)-自学考试.doc
5世纪处于罗马帝国统治之下,后盎格鲁撒克逊和裘特等日耳曼部落侵入,至9世纪成为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即英吉利王国。
第七章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中世纪)第一节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一、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形成5世纪处于罗马帝国统治之下,后盎格鲁撒克逊和裘特等日耳曼部落侵入,至9世纪成为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即英吉利王国。
英吉利王国属于早期封建国家,其法律除国王颁布的法令外,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属日耳曼的一个分支,也先后被编纂成习惯法汇集。
如公元600年裘特王国的《艾塞尔伯特法典》,690年威塞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盎格鲁撒克逊王国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丹麦人的《克努特法典》等,其内容与大陆各“蛮族法典”大同小异,都是在日耳曼部落习惯的基础上形成的带有部落性和地方性的习惯法,非常分散,没有普遍适用于不列颠全境的统一的“普通法”。
二、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公元1066年,法国诺曼底贵族威廉征服英国,为威廉一世,他加快了英国封建化的进程,宣布自己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把原盎格鲁撒克逊大贵族的土地全部没收,他自己占有全部耕地的1/7和大部森林,其余赐给亲信、侍从和教会,实行了陪臣关系直接化政策,“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不仅国王的陪臣要向国王宣誓效忠,而且国王的陪臣的陪臣也必须向国王宣誓效忠,因而以强大的王权为中心形成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政权。
1、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威廉为了加强集权统治与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由于其极其分散,便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巡回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享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扩大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减了领主的审判权。
巡回法官除遵循王室法令外,主要依当地习惯法,只要不与王室法令和诺曼贵族利益相抵触,就可为判决的依据。
可见,巡回法官巡回审判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各地的习惯法进行调查、选择、剖析、加工的过程。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其特征: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
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
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5)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5)
5-11世纪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西欧主要通行日尔曼法和以日尔曼法为基础的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但罗马法仍在某些地区和领域保持效力。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罗马法
一、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
5-11世纪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西欧主要通行日尔曼法和以日尔曼法为基础的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但罗马法仍在某些地区和领域保持效力。
罗马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效力:
1、通过基督教会法和僧侣的活动。
2、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原则,对罗马人间的关系用罗。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9)-自学考试.doc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
第五章日耳曼法(中世纪)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
从范围上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
从地区看,地区除西南欧外,还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岛的盎格鲁萨克逊人得法律在内。
从时期上看,大体是公元5-9世纪,即日耳曼人建国到西欧封建制基本确立,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区性习惯为止。
日耳曼的性质是西欧封建时期,即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一方面有封建制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若干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因为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1、日耳曼各王国(蛮族国家)的建立和演变古日耳曼人在罗马东北面,罗马人称之为“蛮族”。
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后,其正在瓦解演变中的氏族制度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因素结合,形成西欧封建制度。
同时,氏族机关演变为国家机关,内部开始社会封建化,主要是封建领地制形成和自由农民农奴化。
在“蛮族国家”中,法兰克王国征服邻国,成为有名的大帝国之一,公元843年,分裂为三部分,即后来法、德、意的疆界。
2、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演变而成的,最初仍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各国贵族中有一些人专门熟悉、掌握习惯法,法庭有问题可向他们提出,法制史著作把这些人叫做“宣法者”。
公元5世纪末,大多国王开始习惯法成文化工作,以习惯法为基础,编纂成文法典,通称“蛮族法典”,主要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及北欧的《裘特法典》(丹麦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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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其特征:
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
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
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
主要包括无因管理、监护、共有、遗赠等。
除契约、准契约外,私犯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私犯是属于违法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学阶梯》将其分为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
窃盗是指窃取他人物件为己有,或者窃用、窃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强盗指有意贪图非法利益,以****胁迫的方法,非法携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
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产,如杀害他人的奴隶、牲畜以及毁损其他物件等,加害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身体或用语言、文字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十二表法》规定了各种对人私犯的赔偿损失的数额,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被害者可对加害者实行复仇。
后允许被害人自行确定赔偿数额。
帝国时期,由裁判官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数额。
准私犯是类似私犯而在法定私犯以外的侵权行为。
《法学阶梯》分下列几种:法官渎职;自屋内向公共道路投物;阳台、屋檐堆置或悬挂物品足以危及行人安全;船舶、旅店、马厩服务员对旅客的损害等。
帝国时期,许多私犯被当作公犯,由国家机关加重惩处。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公诉是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个人案件的审查。
最古老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法定诉讼,在共和国初期盛行。
诉讼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人代理。
诉讼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用一定的术语,配合固定的动作,并要携带争讼物到庭。
案件要经过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
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程式诉讼,在帝国初期比较流行。
对要求迅速处理的案件,最高裁判官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的方法,而不按一般程序来审理,这种诉讼程序称特别诉讼。
它在帝国后期成为唯一的诉讼制度。
特征是自始至终由一个官吏担任,侦察时允许告密,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逼供和拷打,审判失去公开性质只准少数人参加;法官强制当事人出庭和执行判决,不再交民选法官复审。
第三节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终于形成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它对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它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同时还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了罗马国家机关的权力得以实现。
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是凭借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和著述以及罗马长官在解决私人间纠纷方面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这样使得罗马法在不损坏原有的形势下,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基本上满足了客观需求。
罗马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为详尽、高超和发达,它具有法理精深、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措词确切、严谨、简明和结论清晰、语言精辟凝练等特点。
它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法律特别是民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罗马法不仅在征服地区强行推广,而且众多国家统治者出于需要也积极采用罗马法。
西欧封建初期,尽管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人中间和残存下来的城市法中仍保留了罗马法。
一些“蛮族”国家的首脑,也编纂简明罗马法典在本国执行。
整个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教会法也不乏罗马法的影响。
中期后,西欧许多国家掀起罗马法复兴运动,有的将罗马私法稍加修改,变成现行法来使用;有的吸取罗马法一些基本原则和概念、术语,借以推动本国法律的发展。
当然,采用程度各不相同,意大利、西班牙、法兰西和日耳曼等国规模和程度大些,英国及南斯拉夫规模和程度小些。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罗马法影响超出欧洲,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
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继承罗马法,成为“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渊源于罗马法,更多地接受《学说汇纂》影响,有“现代罗马法”“现代学说汇纂”之称。
英国普通法中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其他如比利时、芬兰、波兰、瑞士、日本、旧中国等,也都受罗马法影响。
综上所述,罗马法不仅作用影响于罗马奴隶制社会,也促进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着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作为资本主义世界两大法律传统渊源之一的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各国的法律制度,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