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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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总论精华笔记第一章商法是什么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第二章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一、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二、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1)从历史条件来看,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

民法产生于古代简单商品经济,商法产生于近代自由竟争经济,而经济法则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

(2)从调整对象来看,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则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商事关系。

(3)从法律性质来看,民法具有私法性质,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则具有私法公法化性质。

(4)从规范着眼点来看,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经济法规范偏重于管理性,而商法规范则偏重于技术性。

(5)从价值取向来看,民法以公民个人利益为本位,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则以商事组织为本位。

(6)调节机制上,民法以意思自治为调节机制,经济法以宏观间接管理为调节机制,商法采用营利性调节机制;(7)从立法原则来看,民法以任意性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为主,而商法则实行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原则。

(8)从形成过程来看,民法在某些情况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经济法的形成完全与习惯法无关,而商事习惯法在商法的演变过程中则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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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口诀《商法》(比背书快10倍,记得牢不会忘,建议下载保)司法考试《商法》口诀(适用于各考试年度)建议下载保存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底线口诀:厂批吾领三颗驯服石对应法条厂批吾:即产批五,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的五十万元领三:即零三,零售的三十万元颗驯服石:即科询服十,十万元二、公司可用作出资的形式口诀:土工试飞机对应法条土:土地使用权工:工业产权试:即实,实物飞机:即非技,非专利技术三、应经过特别程序通过的事项口诀(1)有限责任公司者:并肩修行资历对应法条并:合并肩:即解,解散修:修改章程行:即形,改变组织形式资:增减资历:即立,分立口诀(2)中外合资企业:与有限公司者比,少形多止(中止) 口诀(3)国有独资公司者:兹劝姐并立对应法条兹:即资,增减资劝:即券,发行债券姐,即解,解散并:合并立:分立口诀(4)股份有限公司者:并立修建对应法条并:合并立:分立修:修改章程建:即解,解散四、有限公司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口诀:四姨雇三栋舰对应法条四姨雇:即四一股,四分之一股东三栋:即三东,三分之一董事舰:即监,监事五、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口诀:他临危损财对应法条他:其他职权临: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危:即违,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损:监督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蔡:检查公司财务六、不的任公司董事兼市经历的人员口诀:迫公最无能销债对应法条迫:即破,担任破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公:国家公务员最无:即罪五,犯罪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能: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销:担任被吊销执照企业董事经理厂长并对此负个人责任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附——有关犯罪种类:全(权)径直(经秩)挪污秽(贿)站(占) 七、董事经理特有的义务口诀:竟挪出宝戒对应法条竟:即竞,竟业禁止挪:挪用资金出:即储,不得私自储存公司资产宝:即保,不得为个人债务担保戒:即借,不得接待公司资金口诀:呼旅长密谋斩首对应法条呼:即护,保护公司利益旅:即履,忠实履行职务长:即章,遵守章程密:不得私自泄漏公司秘密谋:不得谋取私利斩:即站,不得侵占公司财产首:即手,不得收受贿赂九、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口诀:窥见十分动人对应法条窥:即亏,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见:监事会提议十分:持有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动:即董,董事会认为必要人: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十:发行新股的条件口诀:足以应付财务利率对应法条足以:即足一,前次股份募足,且间隔一年以上应付:即盈付,最近三年盈利,可支付股利财务:三年内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利率:与其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十一、发行债券的条件口诀:他似是知悉净额率政策对应法条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似是:即四是,累计债券不超过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知悉:即支息,近三年平均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净额:股份公司净额不低于三千万,有限公司不低于六千万率:不得高于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政策:资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十二、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条件口诀:为批发额他发奋积散银对应法条为:即违,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批发: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额: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奋:即发份,持有面值达一千元以上股东不少于一千人,且公开发行股份达25%以上积:即计,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散银:即三盈,近三年连续盈利十三、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口诀:孙计开采苇条表面意思:孙计划开采苇条对应法条孙:即损,近三年连续亏损计:财务会计作虚假报告开采:即开财,不按规定公开财务苇:即违,有重大违法行为条:股本、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十四、解散原因口诀(1)公司者:他姨期并立对应法条他:章程中其他解散事由姨,即议,股东会决议期:期限届满并:合并立:分立口诀(2)个人独资者:他定消亡对应法条他:其定:投资人决定消:被吊销执照亡:投资人死亡无继承口诀(3)中外合资企业者:他抗其母损驴对应法条他: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抗: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其:即期,合营期限届满母:即目,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驴:即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义务,无法继续经营十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条件口诀:厂自然资名人厂:即场,故定的场所和比要经营条件自然:自然人为投资人资:有申报的出资名:有合法的名称人:必要的从业人员十六、票据债务人有效抗辩的情形口诀(1):邪恶直关他到过期对应法条邪:即胁,胁迫手段取得或明知非法手段得而取得恶: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直关:与债务人有直接债的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他:其他情形到:盗窃方法取得票据期:即欺,欺诈方法取得口诀(2):他被连即时除权对应法条他:其他情形被连:即背连,背书不连续即:即记,欠缺必要事项时: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除权: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效力十七、票据权利不行使而消灭的期限口诀:支所(索)溜(六)本会(汇)二年再追三月十八、必要记载事项(1) 全部都须具备的事项:出票期签金字符(付)(2) 个别情形:双汇收本支付十九、持票人免于提示的情形口诀:公告之抗举证公告:依公示催告程序以除权判决代替票据之:即止,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被终止业务活动的抗:因不可抗力无法在法定期内提示,且该事由延至到期日后30天外举证:即拒证,持票人做成拒绝承兑证书后无需提示个人所得税1.应纳:工薪承包个体户,特许稿酬和劳务,股息利息加红利,偶然所得转与租。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

法律教育网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商经口诀最新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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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考试资料,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商法篇第一章公司法(30-35分)【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然具备最重要的三独属性:名义独、财产独、责任独【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2】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3】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主体,股东是股东,公司是公司,谁也不管谁!表现在:a、股东对公司( 外债)不负责;b、股东对公司(亏损)不负责;c、出资后的出资财产的贬值,股东亦不再负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4】公司是铁打的营盘,股东是流水的兵。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5】公司担保分类:对外担保(含投资),董、股决议;对内担保,股决议。

对外担保(含投资),章定;对内担保,法定。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6】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外部有效+内部追责!【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7】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注册资本拆分和不拆。

股份公司拆分,有限公司不。

(1)注册资本=股票总量=股本总额。

(2)增资即增发新股,减资则回购并注销股票。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8】【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9】设立公司过程中,所签订合同的责任归属:谁的名义谁负责,例外相反;【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0】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适用原则:不同事项,各自适用;相同事项,(1)内部,哪个新用哪个;(2)外部,用章程;【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名、住(著)、范、本、东、出、代(等待)、机、会。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张海峡原创口诀著作权1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名著范本发设出,代(等待)董监会通告,解(结)清利润。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

法考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由多个分支构成,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商业登记法等。

商法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的基础法律,主要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内容涉及公司类型、企业股东、公司董事、公司监事等各种相关规定。

2. 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各种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商业合同法还包括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3. 商业登记法:商业登记法主要规定了商业主体注册登记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登记法包括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等各种登记规定。

4. 其他相关法律:商法还包括了各种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包括了公司税法、商标法、专利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各种相关法律。

三、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了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商业合同等各种商业活动。

商法的适用主体包括了各种商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商业主体。

商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各种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商业合同、商业交易和相关权益等。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自由、诚信、合法和秩序。

商法是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它要求商业活动主体必须遵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诚信合法的原则进行商业活动。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商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的完善:未来商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更新。

2. 国际化:未来商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的趋势,包括了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发展。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2023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卷三笔记之商法

2023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卷三笔记之商法

商法1.商法概述2.企业法3.合作企业法4.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5.企业破产法6.票据法7.保险法8.证券法一.商法概述1.商法旳概念(一)商法和商事关系(1)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旳法律规范旳总称;形式旳商法是指以法典编撰旳商法,实质旳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旳法律规范。

(2)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旳社会关系;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行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旳人;(二)商法与民法旳联络和区别民法和商法有一种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不过,两者之间也有一定旳差异:(1)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旳一般社会生活旳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旳特定财产关系旳特殊性规定;(2)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旳作用。

(三)商法与经济法旳联络和区别(1)首先,从性质上讲,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尤其法,在合用上都具有优先旳效力;(2)另一方面,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状况下对商事关系旳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合用旳效力;(3)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地区实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旳单行法,具有明显旳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

(4)最终,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存在着互相包容旳现象,即商事法律旳规定中吸取经济法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立法旳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

2.商法旳基本原则(一)强化企业组织;(二)提高经济效益(三)保护交易公平(四)保障交易安全:重要包括:(1)公告原则(在波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旳场所,规定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2)外观法则(即有关行为旳内容及含义旳解释,以表达行为旳客观表象为准,虽然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二.企业法1.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旳概念和分类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旳而依法设置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旳企业法人。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

法考主观题商法考点一览如下:
* 商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的准绳,包括自愿原则、平等等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

* 商法主体。

包括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等。

* 商事组织。

包括独资、合资、公司等企业形式及其设立、变更和注销。

了解商事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组织形态对解散、破产等。

* 商事行为。

包括商事买卖行为、其他交易行为、商事代理行为等。

* 公司法。

包括公司的设立条件、变更登记、组织机构、财务公开、解散和清算等。

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运用,如股东权益保护、少数股东救济方式等。

* 破产法。

关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分配和债权人的受偿情况。

* 票据法和保险法。

理解票据的种类、金额、期限,了解票据和保险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

* 合伙企业和特许经营等。

了解合伙企业的组建、运行、解散和债务清偿,特许经营的授权、管理、纠纷解决等。

此外,还需要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热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从中总结出商法的相关法律规则,并结合理论知识进行解释和分析。

备考法考主观题时,需要对每个部门法的考点进行归纳总结,明确重点和难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同时,要多做真题和模拟题,加强案例分析和法律运用的能力培养。

在考前,要熟悉考试格式和要求,认真撰写答案,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确保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议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股东大会的决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定的原则。

所谓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表决原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供股东查阅。

股东大会必须按照法定的召集方法召集,并依照法定的决议方法通过内容不违法的决议。

具备该条件的决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股东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

2024年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大全____商法高频考点归纳总结篇一假设别除权标的物对于破产企业的继续营业或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收回和列入破产财产,那么管理人可以在被担保债权由该标的物所能实现的清偿范围内,提供一样数额的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从而收回该标的物。

(1)破产法第110条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行使权利。

这是破产法赋予别除权人的一种选择权。

理论中,假设别除权标的物的变价非常困难或者费用很高,而破产分配的预期归还率较高,债权人有可能放弃优先受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放弃优先权。

质权人、留置权人在放弃优先权时,应当及时返还其占有的担保物。

(2)破产法第37条规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承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充分保护别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管理人通过收回方式使别除权标的物可以被用于继续营业或者破产财产整体变卖。

考虑到标的物因种种原因此贬值的可能性,该条还规定,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在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因为,这种清偿属于个别优先清偿,它是对债权人通过别除权标的物可能获得的清偿利益的补偿。

显然,这种补偿不应超过债权人的可得清偿利益的范围。

股东权中的上述权利又可依不同标准进展分类:1.依权利行使之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恳求权、股份转让权,股息和红利分配恳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恳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也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并表决权、恳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权、恳求召集股东临时会或自行召集权。

2.依权利主体之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那么是专属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

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公司是主体中的人主体中的法人主体。

思考:A.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无需审批,只需工商登记,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证监会的审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审批证券公开发行的行为B.公司的社团性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面是如何体现的?体现在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虽无股东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思考:公司人格与自然人人格的相似性: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财产独】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名义独】→是人,名义就具有独立性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责任独】→公司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合伙与个人独资不存在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思考:A.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理解?B.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C.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D.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代表公共利益)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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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1、种类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①公司债券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股东决议。

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

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

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①股东决议。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

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1)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3、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转让后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以股票转让为原因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5、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6、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

作为例外,允许公司在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公司在收购以后,必须于10日内注销所购的股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7、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8、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故因意外事故失去股票的股东,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补救。

(八)上市公司1、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暂停上市情形(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4、终止上市情形(1)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2项或者第3项,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1项或者第4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3)公司决议解散的;(4)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5)被宣告破产的。

(九)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九)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专题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特征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清偿。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责任,任一合伙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

(四)入伙与退伙(1)入伙。

吸收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与新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三类:一是自愿退伙;二是当然退伙;三是除名退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专题三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以私人财产投资的自然人;.(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投资及其孳息形成的,投资人对其享有所,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17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委托管理,须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利范围。

(3)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义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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