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之简析
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
Most people, most of the time, can only rely on them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房屋拆迁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偿目前国家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各地发生了大规模的征地和拆迁。
如果没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就引起法律纠纷案件。
那么当我们遇到房屋拆迁事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目前国家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各地发生了大规模的征地和拆迁。
如果没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就引起法律纠纷案件。
那么当我们遇到房屋拆迁事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如下几种方式:(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针对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措施的政策和措施。
以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征地补偿方式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征收,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也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通常情况下,主要的补偿方式有以下四种:1.货币补偿:以货币形式向被征地户进行补偿,通常会根据被征地户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影响的程度进行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计不受损失。
2.房屋补偿:当征收对象为住宅或实物建筑时,可以以房屋的形式进行补偿。
同时,也需针对被征收人的房龄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其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
3.土地流转利益分配:对于被征收人拥有的农田、河湖等土地资源,国家也会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补偿。
可以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流转出去,收益再分成几个部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和利益分配。
4.综合补偿:德微综合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同时可以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投资、技术咨询等服务,以及为被征收户提供长期福利保障。
一种长效的、综合的补偿方式,更能照顾到被征收户的多方面需求。
二、安置方案对于被征收人的安置措施和方式,不仅需要保障其经济利益,也需要从生活、就业、教育、医疗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做到严谨科学、符合实际。
具体方案包括:1.安置房:对于被征收人家庭住房的需求,政府或相关企业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房屋或租赁补贴。
2.就业安置:针对适龄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提供职业培训、技能提升、创业投资等支持,确保被征收人就业和收入有一定的保障。
3.教育安置:对于受到影响的学生,政府或企业可以提供入读公立学校或优质民办学校的可能、搭建学习平台,确保其教育问题得以解决。
4.医疗保障:国家或地方政府可以给予被征收户一定的医疗保障支持,其中包括医疗补贴、社保补贴、定点医院等服务。
5.养老保障:政府可以提供被征收人养老金等保障性支持,确保其可以在老年时有一定的基本生计。
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征地补偿包含哪些部分,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二、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1、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
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地补偿,又称强制性补偿(force compensation)、征收补偿、补偿性征收,是指国家为了承担社会或经济建设战略的实现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政策措施,由国家或政府机构实施政府征土,或非法、违反法律的私人征土,目的在于为一般公共利益的建设而实施的补偿性赔偿、抚恤等活动。
地补偿的制度旨在确保政府部门在实施政府征土时,必须提供足够的补偿给受影响的个人或单位,以弥补受影响者损失的补偿金。
地补偿标准是政府在执行地补偿政策时所遵循的补偿金额标准。
一般来说,地补偿标准应随着政府征收土地的用途不同而有所变化。
比如,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十字路口,应设定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征收土地用于绿地保护的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地补偿标准有几个要素,包括:(1)征土的方式:一般来说征土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强制性征收(force compensation)、补偿性征收(compensation power)以及调整性征收(adjustment power),根据不同征土方式,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别。
(2)征土土地的用途:通常来说,用途是补偿标准重要的参照物。
比如,如果征收的土地用来建设市政道路,那么我们可能会偏向设定更为严格的补偿标准;如果征收的土地用来开发小区等居住用途,那么补偿标准可能会比市政道路的低一些。
(3)折旧率:一般来说,折旧率是根据地补偿对象的价值折算得出的,折旧率越低,补偿金额越低;相反,折旧率越高,补偿金额越高。
(4)核定赔偿额:核定赔偿额是指政府机构最终确定的地补偿标准。
政府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地补偿对象的实际价值和补偿对象本身的情况,最终制定出一个补偿性征收的核定赔偿额。
以上是地补偿标准的四个主要内容,在实践中,还应考虑到地补偿对象的具体情况,以确保政府征收地方的实施有效且公平,从而可以理想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国有出让土地的拆迁问题日益凸显,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概念、现状、问题与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概念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在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对于拆迁原有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设物的补偿标准。
在我国,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政府可以将其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建设房地产项目。
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建设物需要被拆除,因此需要对被拆除物的所有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二、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现状目前,我国的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因此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城市的拆迁补偿标准相对较高,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一些中小城市的标准则较低。
此外,由于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一些开发商也会利用这种灰色地带来压低拆迁补偿标准,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三、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1. 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各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导致了一些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有些地方的标准过低,难以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需求,有些地方则过高,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 拆迁补偿标准不公平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一些开发商可以通过行贿等手段来获得更好的拆迁补偿标准,而一些普通的被拆迁人则往往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3. 补偿方式单一目前,我国的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是以货币补偿为主,而对于被拆迁人的情感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关注较少。
这导致了一些被拆迁人在生活上遭受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导致了社会不稳定。
四、国有出让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对策1. 统一标准为了解决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这样可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企业成本过高的问题。
2. 公平补偿政府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避免开发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更好的拆迁补偿标准。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案例分析与启示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案例分析与启示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土地资源的紧张,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案例概述案例发生在我国某大城市,因地铁工程建设需要,政府部门对当地一片居民区进行征收。
该区域共有居民1000户,涉及人口3000人。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安置房安置。
二、案例分析1.货币补偿在该案例中,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计算,每平方米补偿价格为1万元。
根据居民房屋面积和房地产市场价格,计算出每户居民的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高效,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部分居民对货币补偿的期望值较高,认为补偿金额无法满足他们在市场上的购房需求,因此对征收补偿方案产生不满。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政府提供同等价值的安置房,与被征收居民进行产权交换。
在该案例中,政府共提供了1000套安置房,与居民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优点在于能够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但安置房的位置、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可能与被征收房屋存在一定差距,导致部分居民对安置房不满意。
3.安置房安置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政府还为被征收居民提供了安置房。
安置房的位置、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均符合居民需求。
然而,在该案例中,安置房的建设进度滞后于征收进度,导致部分居民在征收后长时间无法入住安置房,产生了不满情绪。
三、启示1.提高征收补偿标准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市场房价变化,合理提高征收补偿标准,确保居民在征收后能够购买到合适的住房。
2.完善安置房建设政府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的监管,确保安置房的质量、位置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符合居民需求。
同时,要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进度与征收进度相匹配,避免居民在征收后长时间无法入住安置房。
3.强化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政府应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居民充分了解政策的初衷和目的,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土地赔偿标准
关于土地赔偿标准的详细说明一、背景介绍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土地时,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较大,因此对于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二、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1. 取得土地的目的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需考虑到取得土地的目的,如是否用于城市建设、工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及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等因素。
2. 土地估价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主要基于土地估价。
土地估价是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和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其市场价值、收益价值和成本价值等来确定的。
3. 土地赔偿标准计算公式土地赔偿标准的计算主要采用以下公式:赔偿款= 土地面积× 土地单价其中土地单价是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定的。
三、不同类型土地的赔偿标准1. 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和区域位置,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赔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主要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赔偿标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费为依据确定。
3. 独立农户土地独立农户土地主要指个体农民和家庭农场的土地。
赔偿标准是以土地估价结果为基础,根据当地土地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四、土地赔偿标准的支付方式土地赔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政府和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协商确定。
但分期支付方式需同时确定分期期限和支付比例。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土地赔偿标准:国家或地方政府征收土地时,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2)土地估价: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和周边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其市场价值、收益价值和成本价值等来确定的。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专门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法律,对于土地赔偿标准的计算和支付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速推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已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来说,如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是一件异常重要的事情。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应给予原业主适当的补偿。
具体而言,补偿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房屋的购房成本以及相关装修和设备投资的补偿;2.对原业主因房屋征收所造成的损失(如搬迁、修建新房、装修新房等)的补偿;3.对原业主的生活保障(如安置住房、生活费、就业等)的保障。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安置方案从安置的角度来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后,原业主需要重新安置居住。
因此,征收方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居住安置方案。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置住房的选择。
征收方需要在当地或附近为原业主提供适宜的、符合其经济条件的住房。
具体而言,可以选择购买现有的商品房或者是新建的安置房。
2.生活保障的安排。
针对那些因征收而失去经济来源的人员,征收方还需要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和就业指导,以帮助他们尽快稳定下来。
3.咨询服务的支持。
征收方还需要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原业主解决在征收和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在实际征收中,为保障被征收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征收应依据以下程序:1.政府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政府应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原因、征收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
2.征收方实施征收。
征收方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与被征收人进行谈判协商等方式,以达成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共识。
3.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一、土地征用赔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对一些土地进行了征收,但在此过程中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因此,制定合理且可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与特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依法强制征用民间土地、物业或房产的行为。
对于政府的征收原因,通常是为了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不得不接受征收公司或政府强制手段,放弃其所有权并接受政府或征收公司的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特点在于,政府或征收公司可以强制收购房产,因此房屋所有人通常难以拒绝。
另外,它通常是非市场化的,因为国有土地已归国家所有,所有权的转移不是基于市场交易。
此外,房屋所有者通常必须接受赔偿并离开房屋,因此对于房屋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必要性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的房屋所有者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因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通常会失去他们住所和财产,并且难以获得同等的生存条件。
因此,征收方面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国家也必须对这种强制征收行为进行合法权利的保护,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划和实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时,必须制定合理和科学的补偿和安置方案,保护受此行为影响的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方案应该是合法和公正的,最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补偿标准规定补偿标准是补偿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偿标准应该明确地规定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征收获得的补偿内容,包括财产权、财产损失、迁移费用等等。
此外,补偿金额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以避免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该制定合理和公正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使房屋所有者可以尽快获得补偿。
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一、确定赔偿标准
1、自然人因被征用土地而受到损害的,根据其失去当地普通农民所有
土地收益水平,以及失去农业生产资料和地方农田投资而受到的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赔偿;
2、对土地被征集的开发、建设或改造,以及被使用的前提条件要求比
较严格的,可以调整赔偿方式,若被征用土地的价值较高,可予以更
高的赔偿金额;
3、依据原征收土地及水面使用条件,历史价值考虑应足够充分,以补
偿征收土地使用者被剥夺对原用地收益权利及配置弹性;
4、应与受损人协商,针对特殊地质条件、地处山区边缘、群众需求及
民生改善等,提出具体补偿标准,为民众移民安置提供有效支持;
5、因政府征地而对农民工及服务业户友带来的直接损失要求政府赔偿,而受影响的民众对城市扩建的给予理解;
6、以让受损群众得到公平、合理的土地征用赔偿为原则,有效保障政
府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赔偿支付方式
1、征收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实物补偿(如建档、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农业创新与技术改造、公益性建设),
经济补偿,租费补偿的方式支付赔偿费用;
2、补偿费应当在征收物所在地址支付,不可将赔偿金移至其他地方;
3、补偿费用的领取方式,由受损人以银行、金融机构等具有赔偿权限的机构领取;
4、补偿费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支付,对于延期或拖欠赔偿款的,要求政府进行及时重新补偿;
5、因被征土地受到损害的受损人应按有关规定报销,赔偿金支付给受损人后,不得拒绝接受;
6、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受损人,应当得到政府完善的赔偿服务,及时领取赔偿金,保障政府依法行使其征地权利,维护土地所有权秩序。
土地补偿方案
土地补偿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土地征用和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土地补偿方案。
下面将从土地征用背景、补偿标准和程序、补偿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征用背景我国土地资源有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需求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政府不得不对农村耕地进行征用。
然而,土地征用对农民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制定土地补偿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补偿标准和程序1.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应当根据土地征收的性质、用途、位置和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和定价。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协议补偿和一次性补偿三个部分。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对征收的土地进行支付的补偿;协议补偿是指政府与农民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按照协议进行的补偿;一次性补偿是指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农民。
2. 补偿程序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征地规划: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需求,确定征地范围和用途。
(2)公告公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农民征地事宜,并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程序。
(3)谈判协商: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农民进行补偿谈判,达成协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4)补偿支付:政府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农民支付补偿款项。
三、补偿支付方式1. 财政拨款方式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向农民进行补偿支付。
这种方式下,政府将补偿款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给农民。
2. 国债发行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国债发行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用于土地补偿支付。
这种方式下,政府发行国债,向公众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支付给农民。
3. 土地出让金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用于土地补偿支付。
这种方式下,政府将征用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或企业,然后将出让金用于土地补偿。
总结:土地补偿方案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补偿标准和程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定价,同时补偿支付方式应便利、高效,确保农民能够及时收到补偿款。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细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细是指政府对农民进行土地征收时所确定的补偿标准的详细说明。
下面将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占用补偿费、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费、林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其中,土地征收款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土地的实际收益、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确定。
土地占用补偿费是指政府占用农民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等行为所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土地面积、占用年限、土地等级等因素进行确定。
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费是指政府对基本农田进行征收时所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基本农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确定。
林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政府对森林进行征收时所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森林的等级、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
其次,针对农民的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除了可以获得土地的补偿款项外,还可以获得其他一些补偿款项,例如搬迁补助费、临时生活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对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农民所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农民的搬迁距离、搬迁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
临时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因土地征收而需要暂时搬迁的农民所支付的临时性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搬迁的时间、搬迁的人数等因素进行确定。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政府对因土地征收而暂时无法自给自足的农民所支付的过渡期补偿款项,其标准一般是按照农民的生活水平、生产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最后,针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机制。
政府在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时,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审核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公示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监督机制等。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
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的利用和开发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家制定了《新土地法》,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补偿标准的内容根据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设施等的补偿费用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确定。
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当考虑被征收者的收益和损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 搬迁补偿费用:被征收者因征收需要搬迁的,应当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偿费用。
搬迁补偿费用应当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等。
4. 生活困难补助:被征收者因征收导致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
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根据被征收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
第二部分:补偿标准的执行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如何执行这一标准呢?这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努力。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的监管,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征收程序和标准,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力度,让被征收者和社会公众了解补偿标准的内容和执行方式。
政府应当建立多种渠道,让被征收者能够及时了解补偿标准和补偿程序,提高补偿标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后,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得到充分落实。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补偿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补偿标准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部分:补偿标准的问题和建议虽然新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
近年来,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发展项目由于土地上的建设,因此需要拆迁政策,即必须由行政部门出台政策来规范拆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拆迁地块业主享受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种,在这儿我们主要针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进行介绍。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一般规定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依据当地的拆迁法规,也就是单位拆迁方索取的补偿金额。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金额要由行政部门根据拆迁地块的价值大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拆迁地块的价值要根据当地的市场房价、农村土地价格、租金或管理费来进行估算。
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安置补偿费也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一般由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拆迁法规规定安置补偿金额,以满足拆迁方安置所需要的日常生活费、交通费、学费等等。
这种补偿是拆迁方一次性可以领取的补偿,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安置方拆迁后可能无法支付生活费、交通费等,这时就需要行政部门发放按月发放的安置补偿,一般来说,这种补偿有一定的上限,以及每月支付金额,具体标准也要由行政部门来规定。
总结: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是拆迁方的一种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偿费两种,土地补偿费是指具体拆迁补偿金额,依据当地的拆迁法规、拆迁地块的价值大小来确定;安置补偿费是指拆迁方一次可以领取的补偿金额,用来满足安置所需要的日常生活费、交通费、学费等,标准也要由行政部门来规定。
通过本文,我们了解了拆迁补偿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标准。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
下面从不同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政策背景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是在2019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的。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新标准下,征地赔偿的范围更加广泛,赔偿标准也更加合理。
赔偿标准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基本的赔偿费用,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新居住地的建设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生活保障费用,搬迁补助费是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的搬迁费用。
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新标准下,赔偿标准更加合理,能够更好地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
同时,新标准下的赔偿范围更加广泛,能够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
政策实施的问题尽管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强制征地、低价征地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结语新土地法征地赔偿标准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土地征用时,对被征用的土地的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的规定。
本文将提供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分为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两个方面。
一、补偿金额1. 土地面积补偿: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并且要考虑到土地的适宜利用程度、土地质量等因素。
2. 产出补偿: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有农作物产出情况进行补偿,应该对已经投入的劳力和费用进行合理补偿。
3. 基础设施补偿: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如房屋、道路等,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
4. 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可以参考当地近期土地交易的市场价格,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二、补偿方式1. 一次性补偿:将全部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农户,方便农户迅速获得相关资金。
2. 分期补偿:将补偿款分为多个阶段支付给农户,可以根据农户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3. 投资补偿:将一部分补偿款用于农户自身的农业发展或其他投资项目,以提高农户收益来源。
4. 就业补偿: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户,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培训,使其在其他领域找到就业机会。
三、其他注意事项1. 合理程序:征地的程序合法、公开、公正,要通过与农户的协商、听取农户的意见,确保补偿金额和方式的公平。
2. 农户参与决策:征地决策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农户的意见和需求,并尽量在农户的意愿范围内进行补偿安排。
3. 公示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应该进行公示公告,确保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度。
4. 低保户、贫困户优先:对于低保户、贫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应该优先考虑并提供相应的补偿安排。
总结起来,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应该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农户的需求合理设定补偿金额和方式,确保农户的权益不受损害,并且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指由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所获取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有形、无形利益等物的补偿政策。
一、总体原则
(一)尊重农民土地所有权:以支持农村合理财产权制度建设为前提,尊重农民土地所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平正义:对农民应得的征收补偿,要公平、实惠,不得损害国家法定义务;
(三)协商一致: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据当地实际,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协商一致后方可征收;
(四)统一标准:统一征收补偿标准,遵循公平、实惠、有序的原则;
(五)丰厚补偿:维护农民合法、合理的利益,对拆迁农民的安置补偿要充分、合理。
二、征收补偿种类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报酬标准,对因政府征收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提供补偿;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征收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构筑物、植物、地形)提供补偿;
3、无形利益补偿:对征收土地所带来的无形损失和影响,如:传统文化、习俗等提供补偿;
4、财产损失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征收土地引发的
财产损失提供补偿;
5、安置补助:对住户或单位由于土地征收而搬迁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提供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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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之简析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征收拆迁如火如荼。
因征收补偿不公,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其中,不少矛盾的根源都指向了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在房屋征收中,是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对于这两个问题,现有立法的态度并不清晰。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财产权,《物权法》亦将其界定为用益物权予以明确保护。
但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非简简单单的使用价值,更体现在它的市场价值。
通常,我们所说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很大程度上是地的价值。
因此,房屋征收的目的,形式意义上体现为取得房屋,但在实质意义上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实践中,由于立法对土地使用权态度暧昧,而一些立法质量较差、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更是闪烁其词,造成不少地方政府钻了这个“法律的空子”,利用强大的行政权,选择性执法,以征收之名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流转,猎取被征收人土地区位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之两大价值。
被征收人虽然看不透立法的暧昧,但却对权益的流失心下了然,并且不满政府就这样“动了自己的奶酪”。
一、征收拆迁中对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十八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6.7.6: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
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从以上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收依法应当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条文中所提及的区位因素,实际指的就是土地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在这一点上是泼墨较重的,凸显了价值评估中的土地使用权因素,解决了长期以来被征收人的困惑。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土地之补偿标准应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之市场价格,并统一适用法律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却仍然无法可依。
实践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呈现井喷之势,而与此相对应的,社会矛盾也是越来越频发。
在这类房屋征收行为中,地方政府通常都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进行补偿,或依据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定价(土地基准价)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以迟迟没有修改的现行《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不能达到《物权法》所要求的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及居住条件不下降之标准。
理由在于:《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以耕地的常年产值进行补偿,而年产值标准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使用权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经济因素。
目前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已是公认的事实,尤其与政府的卖地价格对比,两者差距过大,这也是导致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矛盾尖锐,农民对征地补偿难以接受的主要原因。
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搬迁补偿应当引入市场机制,这是物权平等保护的体现。
这如同我们当初讨论“市场经济制度”,也再不能冠以姓“资”姓“社”论,以人为的设障。
同样,土地价值也不在于其名为“国有”亦或“集体”,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对土地之补偿标准应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之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笔者认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也应当适用《新条例》。
首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一生经营的房产征收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此为法律之缺憾。
征收意在取得土地,而土地价值不在于姓“国有”’还是姓“集体”,应当统一适用法律;其次,不能仅以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认定房屋征收时土地的性质,实际上很多“集体土地”早已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为国有,而农民并不知情,且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进行变更。
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5 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和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适用《新条例》。
今年中纪委也发出通知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修订前,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参照《新条例》精神执行。
三、以出让、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根据《新条例》之规定,政府应当给予市场价格的补偿。
笔者认为,土地之市场价格即地方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的价格,并按被征收人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值。
对于楼房市场价格的评估,当然包括了楼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实践中,对于有院落的平房、厂房的评估与补偿,对于院落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往往是不予补偿或过低补偿。
不少地方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对院落进行补偿,与真正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对于这个土地的“基准价格”,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重大财产权益,既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也没有此评估的依据,甚至对于此价格标准,可能连国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说不清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征收时应当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在扣除政府定价后,应当补偿给被征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划拨用地定位于公益事业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存很多划拨土地用于住宅或经营企业,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实行前。
划拨方式与出让方式相比,就在于没有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但划拨用地需要通过征地取得,因而有一定的土地取得成本,同时为了实现企业的生产服务功能,应有一定的开发建设成本,正是由于这些成本则构成了划拨土地的价值基础。
笔者认为,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那只是一种取得土地的审批方式而已,且有一定的历史原因。
所以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农村村民的宅基用地,也是以划拨方式为农民提供福利和生活保障之土地。
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对“旧村改造”的征收标准,多以居住人口每人一定的安置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1:1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而忽视了农民所拥有的整个宅基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对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共道路、公共设施等用地面积(实际上农村建设用地中的公共面积是很大的一块)更是没有补偿,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新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征收决定致房地产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后,并不会改变承租人租赁法律关系,地方政府作为新的出租主体要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进行合理填补。
四、获取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之征收补偿,在目前国情和法治状况下,须经一番博弈在当前征收大潮中,地方政府与被征收人的矛盾乃是政府拼命压低土地收购的价格以猎取最大土地利益所致。
在征收中,地方政府身兼组织者、裁判员、运动员等数职,其职能处于一种“越位、缺位、错位”的状态。
同时,面对地方政府有法不依的行为,司法体制却又不当“示弱”,有的司法部门甚至直接听命于地方长官的意志,为地方经济发展进行“保驾护航”。
此外,我国目前干部政绩考核以经济发展指标为主,不少领导干部重视自身的生迁,而轻视人民群众的生计。
置身这样一个权力膨胀的社会背景中,弱势的拆迁户要想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结果,势必少不了一番博弈。
从结果上看,最终拿到的补安置标准往往与有效的斗争有着直接的正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