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守则.doc
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 摘 要 】 效合 同应 当适 用诉讼 时效 。 求确 认合 同无效 的诉 讼 时效 的起 算 , 当根 据不 同情 况分别确 定 。同 无 请 应 时 , 据合 同给 付财 产 的性 质分 别起 算返 还财产请 求权 的诉讼 时效 。 同无过 错方 可 以基 于缔 约过失 责任 向对方 应根 合
讼时效。
( ) 效 合 同适 用 诉讼 时 效 的理 由 二 无
的限制, 即任何人都可随时主 张该合同无效 , 没有 时
论上值得研究 , 而且在实务 中也经常会引起争议。 法 学理论的模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都要求我们针
【 稿 日期 】 0 2 5 1 收 2 1—0 — 2
间上 的限制 ; 情况二, 相对无效合 同只涉及合同当事
【 作者简介】马恩双 , 天津人 , 女,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顾杨, 湖北洪湖人, 男,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案例:9 6 甲办事处与 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 19 年, 用权转让协议,约定 甲办事处将其受让 的土地使用 权 以 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 司,但双方对土地 8 过户手续和土地不能过户时返还转让款 的期限都没
有约定。协议签订后 ,乙公司随 即支付 了案涉转让
我 国学界对无效合同是否应 当适用诉讼时效也 存在不同观点: 一是否定说, 代表学者有史 尚宽、 王 利明等。该观点认为,法 院可 自行对违反法律或者
款 。但 由于 甲办事处未能依法受让案涉地产,故未
能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 。2 0 0 1年 , 乙公司起诉 ,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并主张 甲办事处返 还相关转让款及利息 。此时 ,法 院是否应 当适用诉 讼时效的规定 ,驳 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宣告合 同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确认
20 0 9年 6月
C l r An s r io ( h oy ut e dHioyV s n T er) u t i
无效合 同诉 讼时效 的确认
肖 斐
[ 摘 要 ]《合 同法 》 对无效合 同确认 是否受诉讼 时效限制没有作 出相应规 定 , 文从无效合 同的确认是 否受诉讼 时效限制、 本
规定 , 但仍适用《民法通则 》 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 , 因为《合 同法 》 仅 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组 成部分 ,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 》 目前 尚无完整 ” 在 民法典” 的情况下 , 当了总则的角色 。《民法通则 》 一百三十五条 充 第
规定 :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 , “ 法律另
无效合 同的确认 的诉讼 时效从何 时起算以及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请 求权 的诉讼 时效从何 时起 算三 个方 面进行分析 , 出请 提
求确 认 合 同无 效 的诉 讼 时效 为两 年 。
[ 关键词 ]无效合 同; b ;  ̄- 诉讼 时效 ; L 起算
中图 分 类 号 : 2 . D9 3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8 5 ( 0 9 0 — 0 4 0 1 7 — 6 3 2 0 )6 0 6 — 2
效的限制。 1 无效合 同的确认受诉讼时效限制有法可依。 、 对于无效合 同的诉 讼时效 问题 , 尽管《合同法 》 司法解 释没有 和
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这三种违法行为中 , 刑事违法行为 , 对社会 的危害性最大 , 比其他两种违 法程度要严重得多。对于违反社会公共 利益和 国家利益 的违法行 为最大的惩罚是刑事惩罚 , 而犯罪被追究刑 事责任 的期限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刑法 》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五至二 十年不等 的追诉期 。由此 可见 , 即使是刑事犯罪这种最严重地危害 了 社会利益的行为 ,也是可以因时效 的经过而不再被追究责任的。《 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摘
要 : 国《 同法》 我 合 对无效合 同确认是否 受诉讼 时效限制没 有作 出相 应规 定 , 因此 , 无效合 同诉 讼 时
效 问题 引起 了合 同法理论界和 实务界的争论 。通过对无效合 同的确认是 否适用诉讼 时效 的各种观 点及 理 由 的评析 , 为无效合 同的确认应 受诉讼 时效 限制 , 认 无效合 同确认 的诉讼 时效 以合 同义务 履行 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二年为准 , 无效合 同所产生的请求权 的诉讼 时效分 别从 合 同义务履行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二年 内和合 同被 确认
进 行探 讨 , 以期 能对诉讼 时效 制度 的完 善有 所 裨益 。
无 效 之 日起 二 年 内。
关 键 词 : 效 合 同 ; 认 ; 讼 时效 无 确 诉
中图分类号 :9 2 2 D 2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6 27 9 2 0 )50 7 - 17 -6 X( 09 0 -0 5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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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fP li c n n a Cn a ot U i rt o F r t n eho g , hn sa H nn400 , hn ) Sho o ota Si c adL w,et l u nvsyf oer adTcnl y C agh , ua 104 C i il ee c r S h e i sy o a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时间:2008-09-20 21:2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案例标题】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终审日期】2006.06.0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小光代理审判员贾劲松代理审判员辛正郁书记员宋歌【重要观点摘录】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最高法就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出台司法解释.doc
最高法就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问题起草了《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及法制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意见请发至邮箱zhangyongshu365@。
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B寸效适用问题雷玉娟田]三,【一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必然涉及最少两种利益的对立,其适用与否关系到利益的得失,因而决定了我们如何平衡对立的利益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
既然法律对无效合同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从这一行为中牟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此无效合同却越来越普遍的成为当事人恶意抗辩的有利依据,交易的安全受到的冲击。
因此,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同无效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恶意抗辩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5.02一、问题的提出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
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
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迂,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o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对于此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产生了这样的争执: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原因:二是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且实践中多数案例判决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二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似乎可以推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二 、 论界 的争 论 理
1“ 定说 ”即 无效 合 同确 认应 受诉 讼 时效 的限制 。 .肯 , 主要理 不 能行使 请求 权 的 , 讼 时效 中止 …… ” 诉 。也 就是 说诉讼 时 效的 由: 一是 《 民法通 则》 15 的规定 : 是如 果对 主 张合 同无 效 客 体限于请 求权 , 第 3条 二 那么 无效 合同 的确认是 否属于 请求权 呢 ?无效 的权利 不』 以时间上 的限制 , J u 那么基 于无 效合 同而产 生 的所有法 合 同是指 合 同虽 已成立 , 因其在 内容 和形 式上违 反 了法律 、 但 行 律 关 系就有可 能处 于悬而 未决 的不 安状 态 , 不利 于交 易安 全的保 政法 规 的强制 性规 定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 益 ,应被 确认 为无 效 的合
求确认 合 同无效 的时间做 任何 限制 , 样在 合 同被 法院或 仲裁机 这
当事人 理 论上仍 应 当遵 守“ 同” 合 规定 , 续旅 继 王某 与李某 签订 协议 , 约定将 其所有 农村 住宅 以 2 万元 的价格 转 关 确认 无效 之前 , 让给 李某 。由于 该住 宅使 用 的是农 村宅 基地 ,法律 禁止 此类 转 行 “ 同” 务 。 合 义 只有 合 同被确 认 无效后 , 发生返 还财 产 及赔偿 才
一
合 同无 效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6 -2 10.5 22 1)9050 应 受诉 讼 时效 的限 制 ; 二, 国相关 法律 并没有 对 提起 诉讼请 其 我
无效合同情形下的诉讼时效——兼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二条
求 意 见稿 ) 。该 规 定 力 图合 理 规 范 无 效 合 同所 涉诉 讼 时 效 的 问题 , 为 统 一 司 法 提 供 明确 依 据 。 其 出发 点 》 是 好 的 ,条 款 的基 本 内容 具 有 相 当 大 的 合 理 性 , 不 过 考 虑 到 具 体 情况 ,该 规 定 有 进 一 步 讨 论 的 必 要 以利
否 适 用 诉 讼 时效 的 问题 :第 二 条 列 出 了三 个 方 案 .其 所 要
确 认 之 诉 的 目的 在 于 明 确 权 利 义 务 的 归 属 或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的依 据 是 否 合 法 ,属 于公 权 的 范 畴 .体 现 的是 国 家 干 预 ,
解 决 的 问题 是 返 还 财产 、赔 偿 损 失 请 求 权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起 算 问题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和 第 五 条 均 列 出 了 三个 方 案 ,
因此 应 不 受 任 何 期 限 的 限 制 还有 学 者 指 出对 合 同无 效 的 确 认 任 何 时 间 都 可 以 提 出 .才 符 合 社 会 整 体 的秩 序 。 反 之 .若 对 其 加 以 时 间 的 限 制 .则会 造成 违法 合 同 变 成 合 法
否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问 题
( 、 无 效合 同 应否 适 用诉 讼 时 效之 争议 一
法 解 释 中 对 此 没 有 涉 及 2 1 0 0年 1 月 1 日 .最 高 人 民法 1 7 院专 门就 无效 合 同 的诉 讼 时 效 问 题 出 台 了 《 于 无 效 合 同 关
所 涉 诉 讼 时 效 问 题 的 规 定 ( 求 意 见 稿 ) 。 《 求 意 见 征 》 征
对 于该 问题 .理 论 界 存 在 较 多 争议 。我 国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确 认 合 同无 效 的请 求 权 不 能适 用诉 讼 时 效 .这 是 因 为
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的确认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社会科学版)
J OURNAL O F HEF E I UNI V ER S I TY OF T E C HNOL OG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同诉讼时效 问题引起 了合 同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 。文章将时效制度与合同无效 制度 能力加 以权衡 比较 , 对合 同无效 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 出了肯定判 断 , 并 对合 同无效 确认后 时效期 间起 算等问题进 行 了分
析阐述 。
关键 词 : 合同无效确认 ; 诉讼时效 ; 起算
中图分类号 : D F 7 2 / 7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3 6 3 4 ( 2 0 1 3 ) 0 5 — 0 0 6 2 — 0 5
Af f i r ma t i o n o f Li mi t a t i o n o f Ac t i o n s o n I n v a l i d Co n t r a c t s
q u e s t i o n o f l i mi t a t i o n o f a c t i o n s i n t h e o r y a n d p r a c t i c e .Th i s p a p e r ,t h r o u g h t h e r e s e a r c h o n t h e t r a d e - o f f o f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s y s t e m f u n c t i o n a n d t h e i n v a l i d c o n t r a c t s y s t e m f u n c t i o n,h e l p s t o d e t e r mi n e wh e t h — e r t h e a f f i r ma t i o n o f i n v a l i d c o n t r a c t s i s a p p l i c a b l e t o t h e l i mi t a t i o n o f a c t i o n s .Mo r e o v e r ,t h i s p a p e r a n a l y z e s t h e l i mi t a t i o n o f r i g h t o f c l a i m a f t e r t h e a f f i r ma t i o n o f i n v a l i d c o n t r a c t ,t h e b e g i n n i n g t i me o f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p e r i o d ,a n d o t h e r i s s u e s a s we l 1 . Ke y wo r d s : a f f i r ma t i o n o f i n v a l i d c o n t r a c t ;l i mi t a t i o n o f a c t i o n s ;b e g i n t o c a l c u l a t e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完整性的范畴,故应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是其实现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前提,而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故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评析: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摘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笔者同意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有四:一是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二是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三是诉讼时效制度目的的要求;四是不会破坏交易安全。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中一般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自始无效的合同。
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规定。
2008年8月21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确认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处理合同纠纷必须面对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学界观点(一)肯定说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其理由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必然引起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无效而被撤销,从而影响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
①(二)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一方面法院应采用主动审查的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否则非法利益将变成合法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1 D 2 .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3 8 2 1 )2— 0 6— 4 17 3 1 (0 1 0 0 6 0
2 1 年 6月 0 1 第2 6卷第 2期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E A N TT T FE G N E I G ( O IL S IN E E II N O R A FH N N IS IU E O N I E RN S C A CE C D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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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12 . _ 6 No 2
论 无效合 同与诉讼时效 的适用
余艳 清
( 福建 江夏学院 法学系,福建 福州 30 0 ) 5 18
摘要 : 目前 , 效合 同所涉请 求权是否适 用诉讼 时效 在我 国法律 中没有相关规 定 , 无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的难 点。无 效合 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 由无效合 同产生 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和损害赔偿请求 权应受诉讼 时效限制 , 并且
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作简 明归纳 , 同时在权衡利弊基 础上认 为无 效合 同的确认不 应适 用诉讼 时效 。 ( ) 一 学术 界 对 无 效 合 同确 认 是 否 适 用诉 讼 时
效 的 不 同认 识
1 适用 诉讼 时效 说 .
持肯定 观 点 的学 者强 调效 率和交 易安 全 的重要 性, 认为无 效合 同的确认 应适用 诉讼 时效 。理 由是 :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3— 2
、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摘要]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文章拟在分析两个学说的基础上,并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现状,阐明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法的权威性;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条是我国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但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并未作出相应规定。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亟须被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在分析理论界两个学说(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要理解无效合同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①梁慧星教授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行为的法律生效要件,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也有学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的完全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③尽管学者们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表述并不一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即无效合同是指因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④即是对此类合同的规定。
另外,我们要将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区别开来,无效合同是自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是相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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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无效合同简单的来说就是没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但是,当我们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签订了无效合同该怎么办呢?我们应该如何来处理这些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又是什么?下面,就由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以及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
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摘要:有关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向来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类似问题一般采取区分原则,结合《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等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区分原则;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起算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确定;二是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相应地存在两方面,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两者是什么关系,是一致的还是有所区别,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应一起认定还是分开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①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所谓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是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两者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区分对待,分别予以认定。
2010年公布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集中反映了区分原则,并且将区分原则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前提和基本认定。
该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即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确认无效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提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一,这种作法理清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的关系,符合法律的理论逻辑。
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和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两个请求权,要提出后一个请求权必须以前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条件,后一个请求权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后果而已,两者本质上是两回事,笔者反对将后一个请求权看成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而应对两者区分处理。
无效合同认定适用诉讼时效之思辨
经过 以后 , 张 合 同无效 的权 利 不得 再行 使 , 是法 律 基于 客观 主 这 现 实做 出了对 社会 秩 序更 为有 利 的选 择 。 当事 人请 求法 院认 定
最后 一种 : 效合 同。 效 合 同在时 效期 限 经过 之后 成 为有 效合 有 无 同 , 是无 效 合 同认定 适用 诉讼 时 效的 结果 , 么该 合 同 的效力 这 那
对于 无 效合 同认定 是否 应 当适 用诉 讼 时效 问题 的争 论 , 在 态 。 果无 效合 同 的认 定适用 诉讼 时效 , 存 如 即意 味着 时 效期 限经 过
三类 观 点 :
( ) 当适 用 诉 讼 时 效 一 应
以后 , 主体 请 求法 院认 定合 同 无效 的权 利丧 失 , 司法 机关 也 不能
对于 无效 合 同认定 是否 应 当适 用诉 讼 时效 的问题 , 理论界 的
争论 由来 已久 , 司法 实 践 中对 这 一 问题亦 存在 同样 的 困惑 。 没有 现行 法 的 明确规 定 , 官 们在 审理 此类 案 件时 没有 统一 标准 , 法 以 至于 同类 案 件 出现 截 然不 同的判 决结 果 。司 法 的统一 是 树立 司 法权 威 的基 本要求 , 无效 合 同认定 是否应 当适 用诉讼 时 效这 一问 题 应 当在 司法 层面 予 以明确 。本 文通 过对 无 效合 同适 用 诉讼 时
制 。 为请 求认 定合 同无效 的权 利 并非请 求权 , 种权 利通 过 当 因 这
人 的强 力。 ”即认 为合 同效 力来 源 于法律 , 就 是现 行法 。可 也
( ) 二 不应 当适 用诉 讼 时效
在合 同效 力 根源 的 问题上 ,德 国学 者萨 维 尼和温 德 希 在 l 9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发现合同无效时,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的权利。
下面将对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不合法行为,导致合同完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从发现合同无效事实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将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计算的具体规定1. 发现合同无效的主体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合同无效的事实为起点,但是法律对于发现合同无效的主体有一定的规定,特别是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发现时机。
一般来说,合同无效分为实质无效和相对无效,对于实质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合同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当天起诉讼;对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能够掌握损害事实的时间为起诉讼时效的起点。
2.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以当事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合同无效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计算。
如果当事人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就发现合同无效的,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合同无效的,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从发现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期限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发现合同无效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三年将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延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延长。
中断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行为,会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重新开始计算时效;延长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相互告知无效事实的情况,会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五、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将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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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无效合同(hetong)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无效合同(hetong)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也是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理由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他们认为如果对合同主张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加以安全得不到保障。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要分具体情况,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
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个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其理由是:第一,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对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
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无效,因去所违反的是公共利益,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纯理论地说,无论时隔多久,其无效情形的客观状态始终存在,一个无效合同并不因为它经过若干年后就变成了有效合同。
第二,诉讼时效适用的标的限于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是形成权,虽然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实际上,在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返还之诉属于请求权。
如果纯粹按照诉讼法理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性质不同,应当按照两个案件处理。
但实践中,开率到确认合同效力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间的牵连关系,也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因此,法院的通行做法是将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合并审理。
这种诉的合并审理绝不意味着确认之诉也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三,有人认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应该属于请求权。
而我们知道,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主张合同无效或确认无效的权利并非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民诉法上的请求权,故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四,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地破坏交易安全。
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终局的、确定的归于无效之后,因该合同缺的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将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区别第三人的善意与否,第三人为善意的,法律应保护其所得的利益。
摘自:朱树英:《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无效合同制度立法规定及其比较研究-《法》颁布之前,在我国的经济中,据不完全统计,无效经济约占经济总量的10%—15%,大量的无效致使每年约有3000亿至4000亿元的金额得不到履行。
此现象引起的不良社会后果是:1?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被宣布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的不能实现,而且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2?商事主体对产生不信任感,不能自觉履行。
3?被认定无效,有利于违约当事人,给违约当事人提供可靠的避风港,一旦认定无效,还可获得返还,这必然侵害守约方的利益。
4?从效率的标准看,过多地宣告无效,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
无效大量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缺乏法制观念,故意违法,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原法,法律制度和民法通则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过于强调保护交易安全,从而对无效民事行为作极其宽泛的规定有关。
《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树立全新的立法观念,以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立法上大大缩小无效的范围,把无效限定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而将一部分过去被认为无效的归入效力待定和可撤销范围。
下面笔者从我国几种效力的立法演变,谈谈我国《法》关于无效制度的规定及其深远影响。
一、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违法合同,顾名思义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
在我国长期以来,违法合同与无效合同是划等号的,由此导致无效合同的大量存在。
准确确定违法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必须明确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我们知道,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是指国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指地方权力机关颁布的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同效力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如果将地方性法规也作为合同效力的确认依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前就必须通晓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否则,合同就可能因违反地方法规被确认无效。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而且在审判实践中缺乏认定合同效力的统一标准,在这个地区有效的合同,到另一个地区就将成为无效,不利于严肃执法,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统一合同效力标准,首先必须排除地方性法规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限。
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从强制性程度划分,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通常是保护一般社会公共利益而义务主体必须遵守的规范,它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任意性规范则是起指导性作用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意思表示排除其适用。
《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法律,应当反映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特点,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的原则,注重保障和促进当事人意思的实现。
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所保护的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时,即违反强行性规范时,才应主动干预,确认其无效,使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发生。
而当事人违反任意性规范时,则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主管部门对其处罚,而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这也是国外法律关于违法合同及其效力所持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认为: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才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不当然无效。
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由此将违法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界限明确区分开来,把无效合同限定在一个统一而狭小的范围内,反映出合同立法指导思想的明显变化,体现了减少干预、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
这一立法变化,影响将是深远的。
它对于防止行政权力和地方保护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预,对于鼓励交易,吸引外资,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就是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超越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198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中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1986颁布的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依据这些规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律被确认无效。
实践中,许多经济合同尽管一方当事人超越其经营范围,但对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履行,且该履行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情况下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判决双方返还,只能导致交易的中断,社会财富的大量浪费,甚至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违约一方以其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由此大大降低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
因此,将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概认定无效,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极其不利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欧陆各国的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公司的缔约行为超越章程范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合同应视为有效,同时规定公司对董事的过错有追偿权。
英美法传统的越权规则也因为有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而被废除。
现代立法总的趋势是加强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对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也未将其列入其中。
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看出,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问题在合同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
这一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鲜明体现了《合同法》缩小无效合同范围,鼓励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经济的立法思想。
三、关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效力问题所谓民事主体合格即指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1993年经济合同法修正案第七条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无效。
1985年国家工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文件中规定:非法人团体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以此为据,审判实践中因为主体不合格被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尤其是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比例更高。
从各国立法看,大多数国家对主体不合格合同不简单地作无效处理,而是作为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由权利人决定。
对非法人组织机构签订的合同也不作无效处理,而是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确认该合同有效,但善意第三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订立必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客观上要求订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承受合同权利义务。
但主体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主体不合格,只可能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不能实现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不因此损害一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同时,实践中对于许多主体不合格合同,作为权利义务人的第三人是愿意承受该合同权利义务的,如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等,对此情况,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认该合同有效。
因此,主体不合格合同一律被确认无效与法理不符,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合同法》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把主体不合格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是一种合同效力的转换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况,而把这类合同的效力决定权归于权利人,充分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减少无效合同的立法价值趋向,而且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