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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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

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沪农委〔2024〕50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

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

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

(一)抽查组织。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复合肥检测标准

复合肥检测标准

复合肥检测标准

一、概述

复合肥是一种由氮、磷、钾等多种元素组成的肥料,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农作物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因此需要对复合肥的成分和含量进行严格的检测,以确保其符合使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肥的检测方法、检测规则和标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二、检测方法

1. 外观检测:观察复合肥的颗粒大小、颜色、气味等方面,以初步判断其质量。

2. 成分检测:采用化学分析方法对复合肥中的氮、磷、钾等主要元素进行检测,以确定其含量。

3. 含量检测:采用仪器分析方法对复合肥中的微量元素进行检测,以确定其含量。

4. 标识检测:检查复合肥的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包括营养成分表、生产日期、厂家信息等。

三、检测规则

1. 抽样规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抽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2. 检测规则: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3. 复检规则: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可以进行复检,以确定其真实质量。

四、标识要求

1. 营养成分表:复合肥的标识上应注明营养成分表,包括氮、磷、钾等主要元素的含量以及微量元素含量。

2. 生产日期:复合肥的标识上应注明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情况。

3. 厂家信息:复合肥的标识上应注明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厂家。

肥料标准标识与肥料抽样

肥料标准标识与肥料抽样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2009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应符合下表要求,同时符合标明值
项目
指标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b/%≤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Ⅰ型 15 12 20
Ⅱ型 25 12 15
粒度(1-4.75mm或3.35-5.6mm)c/%≥
-
-
GB/T19524.2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
-
GB/T19524.1
• 7.1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 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型式检验是指依据产品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 机构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的抽样全面检验。检验项目为技 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 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
a 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 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 b 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 “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 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 不做检验和判定。 c 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 d 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 议确定。 e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 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化肥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方法适用于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根据标准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1/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二、检验依据

表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表3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

表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表5尿素检验项目

表6 农业用碳酸氢铵检验项目

表7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检验项目

表8 农业用硫酸钾检验项目

农业用氯化钾检验项目

表9

表11钙镁磷肥检验项目

表13硫酸铵检验项目

表14农业用氯化铵检验项目

表15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检验项目

表16大量元素水溶肥(中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检验项目

表17大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检验项目

表18大量元素水溶肥(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检验项目

表19生物有机肥产品检验项目

表20缓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

表21控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

表22部分控释肥料产品检验项目

三、判定依据

(一)依据标准

GB/T 1506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 《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440《尿素》

GB/T 3559 《碳酸氢铵》

GB/T 10205.《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T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

GB/T 6549 《氯化钾》

GB/T 20406《农业用硫酸钾》

GB/T 20412 《钙镁磷肥》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 》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 》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001-07-26发布.2002-0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1)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

(2)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业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3)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03.1一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一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 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卡尔·费休法

复合肥料原材料检验规程

复合肥料原材料检验规程

XXXX

原材料检验规程

编制:XXX

审核:XXX

批准:XXX

XXX发布XXX实施

原材料检验规程

1.目的

对进厂原材料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以检验原材料是否符合生产要求。

2.范围

适用于进厂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

3.职责

质检科负责组织和实施进厂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判定进厂原材料是否合格。

4.要求

表1 复合肥料原材料的要求

5. 工作程序

5.1检验人员符合复合肥料产品检验人员上岗要求,并持证上岗。5.2工作环境符合化验室环境安全要求。

5.3检验仪器设备符合检验、试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要求。

5.4检验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规定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6682标准中规定的三级水规格。

5.5实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其他规定时,均按HG/T 2843之规定制备。

5.6检验前的准备

5.6.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6.2分析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及标准溶液在有效期内使用,满足进厂原材料检验要求。

5.7主要原料

5.7.1氮肥(尿素、硫酸铵、氯化铵等)。

5.7.2钾肥(氯化钾、硝酸钾、硫酸钾)。

5.7.3磷肥(磷酸一铵、过磷酸钙等)。

5.8抽样

5.8.1检验频次

以每批进厂原料为一个检验批次进行抽样。

5.8.2抽样方法

5.8.2.1尿素执行GB/T 2440中的规定进行采样,硫酸铵执行GB/T 535中的规定进行采样,氯化铵执行GB/T 2946中的规定进行采样。

5.8.2.2氯化钾执行GB 6549中的规定进行采样,硝酸钾执行GB/T 20784中的规定进行采样,硫酸钾执行GB/T 20406-2017中的规定进行采样。

复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19年版)

复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19年版)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 掺混肥料(BB 肥)
GB/T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5.4 样品处置 样品抽取后装入清洁、干燥的 500mL 塑料瓶中,盖紧瓶盖用四氟带密封,加贴识别标识(注
明样品名称、取样地点、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取样日期、规格型号及双方签名)。检验用样品 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样品运输包装 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运输过程造成挤压、变形等损伤。检样与备样需寄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 负责对样品的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 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5.5 抽样单
682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679
GB/T 14540 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 1 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 3 部分:总钾含量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2923 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 24890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 24891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复合肥质量标准

复合肥质量标准

复合肥质量标准

复合肥的质量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所规定。这项标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取代了旧的GB/T 15063-2009版本。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复合肥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取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和质量证明书等内容。它适用于复合肥料,包括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但不适用于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复合肥料产品。

复合肥料的标准号为GB/T 15063-2020,其中文标准名称为“复合肥料”,英文标准名称为“Compound fertilizer”。此外,这一标准也归口于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

标准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GB1506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001-07-26发布.2002-0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1)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

(2)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业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3)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一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一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

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测定四苯基合硼酸钾重量法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测定真空烘箱法

复混(合)肥料执行标准

复混(合)肥料执行标准
按表2或式(l)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 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人至袋的3/4处,每袋取 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 kg。
掺混肥料取样要求
按表2或式(l)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取样 前上下颠倒4-5次,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 人至袋的1/2处,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 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4kg。
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 如硼、锰、铁、锌、铜、钥或钴等。
3 复混肥料术语和定义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 分数计
标明量 declarable content
在肥料或土壤调理剂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 素(或氧化物)含量。
标识内容——养分含量
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2.1 应标明N,P,O5,K,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
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 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人总养分。
2.2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 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o",如氮 钾复混肥料15-0-10,
3 复混肥料术语和定义 复混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 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复合肥料

表2 掺混肥料(BB肥)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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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附件9: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

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

九、编制单位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编制。

十、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旭封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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