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课件链接: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学习课件】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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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涵义 ❖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和根据
1.前提条件-行政法律规范 2.具体根据-法律事实 ❖ 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具体情形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3.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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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关系
(一)概念 (二)分类 1.外部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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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 1.涵义 2.主要内容 (二)行政法的特点 (1)无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渊源和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3)内容的广泛性; (4)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易变性; (5)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无明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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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最重要部门法 之一。 ❖ 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 ❖ 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 ❖ 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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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的作用
❖ 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保权作用) ❖ 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控权作用) ❖ 我国当前强调控权作用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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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是指国家、地区、城市或其他政治实体通过制定法律、规则或一般条例等行为,来规定行为、保护权利、维护公共秩序和道德等的行为。
行政则是根据法律、规则或其他行政性规定,实施管理和执行职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的行为。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和行政是有着密切关系的,下面就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们的关系。
一、立法是行政的基础首先,立法是行政的基础。
法律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根源,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合法,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
只有当国家制定法律并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时,行政才能得以合法有效的进行。
此外,立法过程也是行政实践中反映民主的重要途径。
立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与民主机制相互联系。
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政党、利益集团、公民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开式的意见表达和各类监督途径,来参与立法过程并监督行政。
这样,立法过程就可以将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纳入考虑,更好的体现民意和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二、行政需要立法的支持然后,行政也需要立法的支持。
如果在行政活动中遇到矛盾或难题,如果没有法律的指引,行政机关就只能采取相对粗暴的手段,难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也难以保证行政合法权威。
比如,环保局要对某家企业污染行为进行惩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对此类行为处罚标准和措施,其他企业肯定会反对,这样会对环保局行政活动造成极大的阻力。
如果法律规定了这些标准和措施,环保局的工作就会得到更好的支持。
在行政工作中,有些情况下,法律并不完善,不能很好地解决复杂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采取立法倡议,促进法律完善。
有时候,行政机关出于执行职责的需要,会发现相关法律不适应现实,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
这时候,就需要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立法过程,给予建议和指引,为合理的修改提供依据。
三、行政需遵守法律最后,还要强调的是,立法和行政的关系是一种制约关系。
这意味着行政必须遵守立法,遵循法律的约束和指引。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13-课件链接: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香港基本法》部分内容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
如果由于立法会己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7我国政府机构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是() A. 并行关系B. 平等关系C. 从属关系D. 业务关系答案:C解析: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政府都有各级的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
所以他们是从属关系的。
8公务员的调任形式有()。
A. 调入和调出B. 平调与转任C. 转任与转换D. 挂职锻炼答案A解析:调任的形式,具有调入调出两个途径,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经过考试或考核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也可以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这是一种双向的流动,表明我国公务员系统是一种相对开放的系统。
公务员的调任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无论是调入,还是调出,都要依据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要符合拟任职务的资格和条件,调出国家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要依法予以保证。
9行政领导者的群体素质应该做到优良的能力结构,“三才”合一,这里说的“三才”是指A高学历的专业人才B善断的帅才C多谋的智囊性人才D长于执行的将才答案BCD10下列商标正确的是A.黑又亮鞋油B.穿不烂袜子C.水泥925D.飞花手表E.水仙洗衣粉答案DE解析: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法任务的有()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B.用刑罚同一切犯罪分子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C.保护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D.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答案AB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浅论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
浅论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摘要:概述了行政和法分别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分析论证了两者的关系及其历史发展,阐述了误解两者关系的危害及其处理方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阐述了如何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合理处理行政与法的关系,积极地同时推进法制工作与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切实达到推动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行政与法的相互促进关系将推动社会的进步,把握不好这种关系便会影响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进步,只有在思想上正确认识行政与法的关系,立法工作坚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提升并规范行政水平以及加大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才能使行政和法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依法行政一、行政与法关系的争论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所以可以说法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制定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过程。
法与行政的关系,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及哪个优先的问题,是让法来规范行政行为还是让行政行为来左右法的实行。
“法律优先还是行政优先”这是问题的焦点。
[1]在封建专制时代,行政行为几乎全由个人意志决定,具体说就是封建君主的意志或命令决定行政行为的实施,法的作用很小,君主的意志和命令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所以,在封建专制时代是专治而非法治。
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的进步,民主意识逐步深入人心,法在社会生活及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现今,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各国行政法关注的焦点,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限制权力观念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依法行政观念都旨在确立和有效处理二者的关系。
其实,行政概念与法本无关系,行政即是政策的实施,它与国家同时产生,并不是没有法律的允许就不能行政。
实际上,行政(机关)能够根据自己的主动权实现其固有的意思。
比如近代以前的专制时代,封建领主、专制君主以布告、赦令等所谓的“法规”行政。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解析行政机关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关系。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行使着管理、决策和执行职能。
而法律则是对社会行为规范和国家行政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律关系既包含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也包括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特点及其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法律在实践中互相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
具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和遵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决策和执行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和限制,不得超越法律范围。
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法律的命令和规定,不能随意违反法律规定。
2. 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程序和行为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同时,法律还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了监督和制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 行政机关与法律的互动和合作: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主体,必须与法律互相合作,共同实现法律的目标。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法律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需要根据实践中的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和意见,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对称性和对立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对称性和对立性并存的关系。
行政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受约束者。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的义务。
而法律则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保障公民的权益。
2. 双向互动和相互制约:行政机关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与行政是一国政治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紧密的,而且是相互依存的。
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制订法律的过程,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独立性又相互制约,其合理的协调关系对于保障国家法治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首先,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体现在权力机关的分立和互相制衡上。
在较为完善的宪政国家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相对独立的三大机关,各自行使不同的职能和权力。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实行立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必须服从法律,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保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权力机关的相互制约,实质上是保障了国家的法治,防止了权力的任意滥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制衡性,能够相互监督,保持相对平衡,制约不良行为。
其次,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也表现在立法对行政的赋权和行政对立法的反馈上。
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立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和行为规则。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服从法律,不得擅自违法和任意扩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也会因为执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对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这种行政对立法的反馈,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立法的需求和问题提出建议,帮助立法机关更好地制定相关法律,满足社会的需要。
再次,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也体现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
立法机关的法律制定,是行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种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体现了国家的法治,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还体现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上。
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共生关系[方案]
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生克关系记得我七八岁的时候,常和我的小朋友们玩儿一种游戏。
即类似于一种扑克牌,只是牌上写的为虎虫鸡棒的字样,然后两个人就开始棒打虎,虎吃鸡,鸡吃虫,虫吃棒的游戏。
年轻的我们总以此为乐而已,却没发现其中隐藏着一种道理。
随着年长,这种游戏也将成为了历史,成为了几个朋友相聚之时,回忆的趣事罢了。
我本性自认为为一种破釜沈舟、背水一战一类的。
喜欢统治一切,梦想着自己将来能成为大将军、成为皇帝、至高无上、言出即令,让别人都成为自己的仆人、臣子,而且自认为一定能达到。
因为,历史上大王、皇帝之类,都是这样的。
可我的年龄越大、知识越多,越感觉自己这个想法不对,尤其在看了一部电影后,记得电影中的一句台词“听说这种毒,天下无人可解”。
“不,不可能,万物都为相生相克的,不可能有什么毒不可解”。
此话虽短,也不华丽,似乎没什么可言。
可其中的道理就越明显了一点,世上没有立于不败之地的东西,万物都存在一种生克关系。
尤其在我舅舅向我说了关于五行“金、木、水、火、土”之间的生克关系之后就越倾向于这个观点。
大家也许对中国的中医有所了解,如果了解中医,那么,五行应用于中医就不会陌生。
五行中的“金、木、水、火、土”分别对应于人体的“肺、肝、肾、心、脾”,中医上就用他们之间的生克关系解释各种病理现象,如谋人的脾胃有病后就可知他也易得肺病,或者其他的呼吸道疾病。
中医就是用一种相生理论去解释的。
五行的相生也就为互相促进之意,相克即反之。
《内经》把五行学说应用于医学,对研究和推理古代人民积累的大量临床经验,形成中医特有的理论体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也使中医能够千古流传,至今不衰,赢得不少佳话。
就这一应用、让我产生了对世间万物新的看法,即一个系统之中各元素的良好运行,应建立起像五行相生相克的一种生克关系。
一时之间,我想到了中国历史,如果历史上的某个朝代兴旺发达、国泰民安,那么我至少敢大胆的说这个朝代的政治体系的各元素之间一定为像阴阳五行各元素的运行体制,即没有谁的权利绝对化,也没有谁是绝对的平庸无能。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政与立法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行政与立法法律基本知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对于一个国家的运行至关重要。
它涵盖了许多领域,其中行政与立法是法律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介绍法律的行政与立法,并探讨它们在法律系统中的作用与关系。
一、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它确保公共管理机构和政府在执行职责时依法行事。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范围、行为程序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它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范具体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行政法的特点是权威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规是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范围进行行政活动。
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为了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实施需求,但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法律的目标和原则。
二、立法法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
它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最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最高的强制力。
立法需要依照民意和社会需求,确保公正、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立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宪法的规定,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分工和权力的行使。
立法的程序通常包括明确立法机关、法案的拟定、讨论审议、形成正式法律、公布实施等环节。
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行政与立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
行政法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而行政行为又需要立法的基础来进行制定和执行。
行政法为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权力来源和行为方式,保障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立法法为行政法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和法律文本,制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行为规则。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立法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还体现在行政法的补充与修正上。
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关于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指在行政领域中产生的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行政机关与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活动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各种联系和作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在行政关系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准绳,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载体。
行政关系是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建立起来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在这种相互联系和作用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管理职责。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在这种行政关系基础上,在法律的约束下产生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通过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互动和相互作用,具有一定的主客体关系特点。
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在行政关系中法律规范下的特殊关系,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基础,通过法律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与完善是相互促进的。
行政关系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借助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和保障,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行政关系的不断优化和升级。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良好发展和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紧密相连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载体和核心,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相互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进一步完善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不断提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行政法与行政机关运作
行政法与行政机关运作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法治国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行使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行政法的实施不仅涉及法律文本的解读和适用,更关乎行政机关的运作方式和效率。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行政机关运作的关系以及相关问题。
二、行政法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行政行为规范等。
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的主体,它们负责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来实现政府的决策和要求,因此,行政法与行政机关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三、行政法的价值和作用行政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任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市民的人权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和合法。
此外,行政法还具有规范行政机关的作用,有效地约束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四、行政机关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尽管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导致行政行为不够规范和透明。
此外,一些行政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缺乏及时的修订和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机关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和指导。
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腐败问题,严重侵害了市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五、加强行政法与行政机关的融合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加强行政法与行政机关的融合,以提升行政机关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方面,行政法应通过持续的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法律的变化,增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制度和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和透明。
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置
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配置立法和行政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政治活动,它们是政治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制约、相互依存。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机体,它们的性质、职能、任务、权力和关系完全不同,但在公共管理中却又是密切联系的。
因此,正确配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和职权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推进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创新、完善、实施,提高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
立法机关,指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制定、修改、废除法律以及监督其他政权机关的合法性和实施效果的专门机关。
在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它们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最高机关。
行政机关,指的是行使行政职权、负责国家政权管理的专门机关。
它们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部门,是全部行政工作的执行者。
在我国,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级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县级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
从性质来看,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行使最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代表全体国民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和决议;而行政机关则是政治程序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负责执行法律制定的指令以及依法处理各种社会事务,推进国家行政事务。
从职能角度看,立法机关对社会的职能是主要传达社会意愿,反映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法,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等;而行政机关则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和行业改革,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从任务和权力角度看,立法机关具有制定法律、释明法律、解释法律、监督法律执行等任务;而行政机关则具有制定政策、管理行政机关、支持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等任务。
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看,两者在公共管理中始终保持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中需要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需要依赖立法机关来为其制定出可操作的规章制度和法规,而立法机关又需要行政机关来实际执行其制定的法律,从而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作。
论现代行政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论现代行政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现代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和相互关系。
它涉及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律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的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之间存在着较为广泛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之间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
首先,行政机关与个人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颁布命令、批准许可、发出通知等行政行为,对个人产生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这种行政行为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行政合同关系。
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行政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最后,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
当个人、法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决定等不满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形成了一种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系。
这种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协作关系。
不同行政机关之间为了履行各自的职能和任务,需要通过协作合作来实现共同的目标。
协作关系的建立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通过协商、协议等方式加以落实和执行。
其次,行政机关之间还存在着监督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和有效。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有哪些
引言概述: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行政关系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各个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指在行政活动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
本文将探讨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并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内容:一、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点1.行政关系的定义和特点(1)行政关系的定义(2)行政关系的特点2.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二、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1.行政关系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影响(1)行政关系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界定(2)行政关系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2.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关系的影响(1)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和稳定(2)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关系的规范和约束三、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相互作用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互动(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调(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冲突与解决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互补(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合作(2)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补充四、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践应用1.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1)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对决策的影响(2)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2.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1)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对执法结果的影响(2)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五、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展望1.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趋势(1)国内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趋势(2)国际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趋势2.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完善建议(1)加强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2)完善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制度总结: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概念,其联系紧密且相互影响。
行政关系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界定和影响,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和规范都在行政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
法律知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个重要职能部门,它们密切合作、相互制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法规,二者之间的关系亲密协作,相互制约,不断促进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从立法与行政的定义、作用、相互关系、争议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与行政的定义及作用立法是国家权力的首要职能,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之一。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对国家的各种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行政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的政策进行具体执行和管理,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两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
立法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行使制定法律的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构,行使执行法律的职能。
立法机关代表国家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二者相互配合,保障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了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二、立法与行政的相互关系1.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立法对行政的制约作用是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手段。
立法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和限制。
如果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方式进行制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行政对立法的执行作用行政对立法的执行作用是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要通过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社会进行管理和调控,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
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需要遵守立法机关的指导和要求,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推动法律的落实和落地。
3.立法与行政的协作关系立法与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协作关系,二者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社会生活,行政机关通过执行法律管理社会事务,二者不断协作合作,积极推动国家的改革和进步。
·新近宪法中立法行政两机关之关系
·新近宪法中立法行政两机关之关系·政治学·德谟克拉西的危机及将来·哈林吞政治思想的研究·英国之员吏制度·西班牙的新宪法·德意志的国会及国会议员·希忒勒秉政前的德意志政党·民主政治乎?极权国家乎?·论极权主义·波兰新宪法·苏联新宪法·浅说民权与极权·罗斯福四大自由之知与行第一编 政治学理论与比较政治第一编 政治学理论与比较政治3 新近宪法中立法行政两机关之关系* [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说近代学者抨击几无完肤,吾亦深信其说之不可通;然孟说根深蒂固其势不可厚侮。
近代宪法鼻祖当推一七八七年之美国宪法,及一七九一年之法国宪法;此二者即直接受孟说之影响;因之其他宪法,或有形或无形,间接亦受其影响;苏俄宪法革命色彩最浓,仍存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大概:孟说势力于此可见。
从学理上评论三权分立说之是否可通,从事实上推考斯说之是否可行,俱饶兴趣;然吾人苟承认斯说之势力尚存于今日,则吾人似不宜斤斤于斯说之立论是否可通,或实行之是否可能;吾人若能于执行三权之机关间相互之关系潜心研究,则于吾人之政治知识及国家法知识,或转多供献也。
今特就近十年来新宪法中关于立法,行政二机关间关系之条文,详加论列,藉明此种关系之变迁,兼测将来之趋势焉。
欲讨论立法行政两机关间之关系,吾人不可不先明因此种关系不同之故而生之种种政制。
论者往往分此项政制为三种:即通称之总统制,内阁制,委员制是也。
吾以为此种分类法既不甚精确,又不甚赅括。
法国一八七一年至一八七三年推而M. Thiers 为临时执政时之制度,为总统制乎,抑否乎;德国现行之制为内阁制乎,抑否乎;苏 * 原载《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三卷第三号,1925年。
[1] 本文系就下列各宪法研究而得:(一)丹麦宪法(一九一五年六月五日),(二)墨西哥宪法(一九一七年二月五日),(三)苏俄宪法(一九一八年七月十五日),(四)芬兰宪法(一九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五)德意志宪法(一九一九年八月十一日),(六)秘鲁宪法(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捷克斯洛伐克宪法(一九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八)爱沙尼亚宪法(一九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九)奥大利宪法(一九二〇年十月一日),(十)波兰宪法(一九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十一)尤哥斯拉维亚宪法(一九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二)埃及宪法(一九二三年四月二十日),(十三)曹锟宪法(一九二三年十月十日),(十四)土耳其宪法(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13-课件链接:我国两个基本法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
我国两个基本法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
总结两个基本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因香港属英美法系,澳门属大陆法系,因此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系统有所不同:
(1)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免,其中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院的任免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还须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澳门: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免,其中终审法院法官和院长的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高中政治教案: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高中政治教案: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一、引言
•简介立法与执法的概念和意义
•引出立法与执法的关系及其重要性
二、立法的概述
•解释立法的定义和目标
•探讨为什么需要立法
•分析立法的过程和主要内容
三、执法的概述
•解释执法的定义和目标
•讨论为什么需要执法
•分析执法的主要原则和方式
四、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关系
1. 相互依赖关系
•分析在现代社会中,立法与执法相互依赖的原因
•探讨没有好的立法,如何无力有效地进行执法
2. 影响力关系
•讨论好的立法对于执法工作有何影响以及如何提高效果•分析糟糕或缺乏有效立法对于执法工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3. 反馈循环关系
•探讨实际应用中,从执法中得到反馈对于修订和改进相关立法有何帮助。
五、案例研究
•提供案例研究,以展示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关系
•分析案例中立法和执法工作的互动和相互影响
六、结论
•总结立法与执法之间的关系及其重要性
•强调合理的立法对于有效执法的必要性
备注:以上内容只是一个简单的提纲,实际完成文档时,可进一步细化每个章节的内容,并借助相关政治学理论、具体案例和数据支持来填充内容。
根据所需字数,可适当增加章节或添加细分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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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基本法中体现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部分内容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第五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时拨款。
如果由于立法会己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拨款,行政长官可在选出新的立法会前的一段时期内,按上一财政年度的开支标准,批准临时短期拨款。
第五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
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
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司法独立
第八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第八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澳门基本法》部分内容
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澳门行政长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散立法会:
(一)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
(二)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行政长官认为关系到澳门整体利益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解散时应向公众说明理由。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1次。
第五十四条澳门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在30日内拒绝签署;
(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关系到澳门整体利益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第七十一条澳门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第六十五条澳门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司法独立
第八十四条澳门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终审权属于澳门终审法院。
澳门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