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解读与案例评析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1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盛毅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2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法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素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中途辍学的情况。
以下是一起因《义务教育法》引发的案例。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某县适龄儿童小华(化名)入学纠纷案案情简介:小华,男,8岁,某县农村户口。
小华的父亲因家庭贫困,未能支付学费,导致小华无法按时入学。
小华的母亲则认为,学校有责任保障适龄儿童的入学权利,应当让小华免费入学。
为此,小华的母亲向当地教育局投诉,要求学校为小华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审理结果:经调查,当地教育局认定学校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随后,教育局责令学校退还违规收费,并为小华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学校违规收费问题。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得违规收费。
(2)适龄儿童入学权利保障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申请。
2. 案例中的法律依据(1)《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2)《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申请。
3. 案例启示(1)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得违规收费。
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应当承担起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的责任。
(2)家长和监护人应当积极关注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如有问题,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
现解读如下: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
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 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 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五个坚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 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稳定的关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坚持 统筹兼顾,协调好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 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 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个基本标准: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 恩格尔系数低于40%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 城镇化率达到50% 居民家庭计算机普及率20% 大学入学率20% 每千人医生数2.8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95%以上(2002年10月 《广州日报》)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讲授框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二、20年来“普九”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新《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突破 五、如何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 六、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缺陷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背景与经过
(一)背景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 ——在优化结构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到 2020年力争比2000年翻两番,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明 显增强。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 比重较大幅度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 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 比较充分,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 活。 ——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 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义务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学生辍学现象。
本案例以某市初中生辍学事件为例,探讨义务教育法规在实践中的问题。
二、案例描述某市某初中,该校共有在校生300人,其中留守儿童100人。
近年来,该校陆续有学生辍学,截至本案例发生时,已有20名学生辍学。
这些辍学学生大多来自农村,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祖父母年事已高,无法承担起孩子的教育责任,导致孩子辍学。
三、案例分析1. 义务教育法规的缺失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教育。
然而,在本案例中,某市某初中却存在学生辍学现象。
这反映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在实践中的缺失。
首先,地方政府在落实义务教育法规方面存在不足。
地方政府没有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教学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教育事业。
其次,家庭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存在不足。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在本案例中,部分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辍学。
2. 义务教育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虽然《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宽松现象。
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义务教育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
其次,学校在执行义务教育法规方面存在不足。
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对辍学学生采取放任态度,没有尽到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责任。
3. 义务教育法规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义务教育法规:(1)加大投入,改善农村教育条件。
义务教育法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小学,是一所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的基础教育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该小学在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上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然而,在2019年春季学期,该校因违规收费问题引发了一场风波,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调查,该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常规费用之外,还额外收取了“班费”、“资料费”、“活动费”等费用,共计约500元/生。
这些费用并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而是由学校自行制定,且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该校还存在着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推销课外辅导班等行为。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该校在收取“班费”、“资料费”、“活动费”等费用时,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该校在收取额外费用时,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
3. 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该校在收取额外费用时,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经济负担。
4. 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全体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基本教育,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公平。
该校在收取额外费用时,导致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在教育资源上存在差异,违反了教育公平原则。
三、处理结果在事件曝光后,XX市教育主管部门对该校进行了调查处理。
经调查,该校违规收费问题属实,决定对该校进行以下处理:1. 责令该校退还学生已收取的额外费用;2. 对该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全校师生道歉;3. 对该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4. 对该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义务教育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等。
以下是一起关于义务教育法律纠纷的案例,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义务教育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甲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因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决定让其辍学打工。
小明所在学校得知此事后,认为小明的父母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局反映。
教育局经调查,认为小明的父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随后,教育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小明的父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表明,义务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1)义务教育法的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义务教育法的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这一规定要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法的第六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小明的父母决定让其辍学打工,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因此,小明的父母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父母侵犯了小明的受教育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其中侵犯学生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义务教育阶段侵犯学生权益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揭示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体罚学生事件。
据了解,该教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对其进行了长达数分钟的殴打,导致学生身上出现多处伤痕。
事件发生后,学校和家长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教师体罚学生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本案中,教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学校管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
本案中,学校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
2. 案件原因分析(1)教师个人素质问题。
本案中,教师体罚学生的原因之一是个人素质不高,缺乏关爱学生的意识。
教师作为学生成长道路上的引路人,应当以身作则,关爱学生,但该教师却违背了这一原则。
(2)学校管理漏洞。
本案中,学校在学生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漏洞,未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导致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得以发生。
3. 案件影响分析(1)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还对其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学生产生恐惧、焦虑等心理问题。
(2)损害教师形象。
本案中,教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降低了社会对教师的信任度。
四、案件处理1. 教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有体罚学生行为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本案中,学校对涉事教师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解除其教师职务。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能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无法正常接受义务教育。
本案即是一起因地方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男,2005年8月出生,系XX县某村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张某某应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由于XX县教育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导致张某某未能及时入学。
张某某的家长多次向XX县教育局反映情况,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
但XX县教育局以各种理由推诿,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张某某入学问题。
无奈之下,张某某的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县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张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 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条件;2. XX县教育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3. XX县教育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张某某入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XX县教育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张某某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 XX县教育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XX县教育局作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
然而,其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导致张某某未能按时入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县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张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案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强化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力度,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2. 提高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 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某市某小学作为一所公立小学,承担着对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王某的女儿小芳(化名)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由于王某与某小学在入学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小芳未能按时入学。
二、案件经过1. 王某与某小学签订入学协议2019年8月,王某与某小学签订入学协议,约定小芳将于2020年9月1日入学就读某小学一年级。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缴纳了学费等相关费用。
2. 王某发现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2020年6月,王某在了解到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后,认为某小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
于是,王某向某教育局提出投诉,要求撤销某小学的招生资格。
3. 教育局调查处理某教育局接到王某的投诉后,立即对某小学的招生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某小学确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王某要求某小学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某教育局对某小学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某小学改正错误。
然而,某小学在改正错误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对小芳的义务教育责任。
5. 王某将某小学诉至法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于2020年10月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履行义务教育责任,保障小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王某与某小学签订的入学协议、教育局的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小学作为公立小学,有义务对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小学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对小芳的义务教育责任,保障小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九年义务教育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民实施的基本教育。
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九年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九年义务教育法律概述、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九年义务教育法律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核心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保障措施等。
2. 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1)普及原则: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免费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费、杂费。
(3)平等原则: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
(4)质量原则:国家采取措施,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入学适龄儿童的法律救济案情简介:小明(化名)为我国某省农村户籍,年满6周岁。
因家庭原因,小明未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当地教育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介入调查,发现小明未入学的原因系家庭经济困难。
经协调,教育部门为小明提供了免费午餐和交通补贴,并安排其入学就读。
分析:本案中,教育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了小明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义务教育普及原则的重视。
2. 案例二: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权益保障案情简介:小丽(化名)为我国某省残疾儿童,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就读。
当地教育部门在了解情况后,为其提供了送教上门服务,保障了小丽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分析:本案中,教育部门根据小丽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个性化的教育服务,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权益保障的重视。
3. 案例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现象案情简介:我国某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现象严重,当地教育部门积极开展“控辍保学”工作,通过走访、宣传、政策引导等措施,使辍学学生重返校园。
九年义务教育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及性。
本文旨在探讨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例,以期为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 法律性质九年义务教育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强制性: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2)公益性:义务教育由国家财政负担,免费提供给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3)普及性:九年义务教育旨在使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
三、九年义务教育相关法律法规1.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学校设置、教学、教师、学生等方面的规定。
2. 《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对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学校设置、教学、教师、学生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全面规定。
3. 《教师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待遇、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4.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包括义务教育、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等方面。
四、九年义务教育典型案例1. 案例一:家长拒绝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案情简介:某地家长李某,因认为九年义务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没有太大帮助,拒绝将适龄儿童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将适龄儿童送往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要求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本案例以小明为例,讲述了他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历程,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最终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案例经过1. 小明的家庭背景小明,男,2008年出生于一个偏远山区的农村家庭。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小明从小便跟随父母在田间劳作,没有接受正规的教育。
2. 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小明应在2014年秋季学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小明未能按时入学。
此外,当地学校也存在招生不规范的违法行为,导致小明未能及时进入学校接受教育。
3. 小明的困境小明未能及时入学,导致他在学习上存在很大困难。
一方面,由于没有接受正规的教育,小明的知识基础薄弱;另一方面,由于家庭经济原因,小明的生活环境较差,影响了他的健康成长。
4. 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在小明面临困境的同时,他的家长和社会各界纷纷关注此事。
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小明的问题得到了广泛关注。
三、解决过程1. 政府介入当地政府了解到小明的情况后,立即启动救助机制。
一方面,政府为小明提供了临时住所和生活费用;另一方面,政府要求教育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小明接受义务教育。
2. 教育部门的努力教育部门迅速行动,为小明办理了入学手续。
同时,针对小明的基础知识薄弱问题,学校为他制定了个性化的教学计划,并安排了辅导老师进行一对一辅导。
3. 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各界纷纷为小明捐款捐物,帮助他改善生活条件。
此外,一些志愿者组织也定期到小明家中进行家访,关心他的学习和生活。
4. 小明的转变在政府、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小明逐渐适应了学校生活。
他的学习成绩不断提高,性格也逐渐开朗。
经过一年的努力,小明顺利完成了小学学业,进入了初中。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重点法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发展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发展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开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预或者变相参预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承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承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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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普遍推行“县、乡、村三级办学, 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全国有 95.2%以上的小学、87.6%以上的初中、71.5% 以上的高中设臵在县镇和农村。
1995年至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实施了“国 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中央拨专款39 亿元,加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共100亿元,用于 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义务教育法修订 普惠1.3亿中小学生
总人口的10%
1、义务教育法修订的原因
(1)义务教育经费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解决经费来源问题 (2)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事权和财 权不一致——解决事权财权问题 (3)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体制遇到了 严重的挑战——解决以县为主问题 (4)义务教育的经费拨到学校的环节太 多——解决学校经费不足问题
第一节 总则
一、 立法目的及背景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立法背景
国外义务教育法制定及实施情况
国别 德国 日本 法国 义务教育法 制定年份 1872年 1886年 1833年 义务教育法 名称 普通教育法 小学法令 基佐法案 初等义务教育 完成的年份 1888年 1907年 1925年
(三)修订情况
《义务教育法》共18条。 没有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 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学生 学校 教师 教育教学 经费保障 法律责任 附则
我国在1906年颁布《强迫教育章程》。解放前旧 中国也颁布过义务教育法令,但收效甚微。1985 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其中重大决策 之一。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当年7 月1日实施。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 次会议修订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 实施。
198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 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 出席闭幕式,并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 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 1985年5月27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共中 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 和国教师法》 1994年9月1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在90年代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 实施意见》。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解读与案例评析
世界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历史发展
16世纪,欧洲产生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思想,如 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1448-1553)提出, 所有儿童都要受到良好的教育。捷克教育家夸美 纽斯(1594-1670)提出,儿童不分贫富贵贱、 男孩女孩,都应进学校。但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 是德国。德国在1619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项义务教 育法令,距今已有391年历史。
义务教育法修订四大亮点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
1998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9%,小 学毕业生升入初中阶段(含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 的比例已达94.3%, 初中阶段入学率达87.3%。
全国90%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等义务教育,73% 的人口地区普及了初中阶段义务教育, 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已开始普及 高中阶段教育。
美国
1852年
义务上学法
1918年
义务教育立法备忘录
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 上讲话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 代化。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基础在教育。 198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 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 在80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 务。
日本发展历史经验: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经济 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工业国,在经济比较困 难的条件下,他们于1872年颁布了第一个新学制, 开始普及义务教育,近100年来,国家的教育一 直走在经济发展的前面。即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 束后,日本在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年月,也没有 忽视教育优先的问题。如今,日本后来居上,经 济实力仅次于美国。从20世纪初到70年代,就工 业生产的增长而言,美国、意大利分别增长了14 倍和17倍,而日本则超过了150倍。日本经济的 “起飞期”是在本世纪50年代末,而日本教育的 “飞跃期”是却在1885~1897年间,早于经济起 飞70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