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
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由经营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区投放自行车,通过互联网为市民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市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X〕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经营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和安全文明骑行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一)以满足市民绿色出行需求为出发点,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积极为市民骑行和停放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二)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的原则,建立市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负责实施具体管理、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承租人自律守规的责任体系,共同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引导其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快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
二、完善慢行交通设施(一)完善慢行车道规划。
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运用大数据分析、完善慢行车道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
(二)保障非机动车便利通行。
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对新、改、扩建城市主干车道,要按规范同步建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要抓紧划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字[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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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字[2018]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1日邯郸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建设全国低碳交通运输示范城市,争创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示范城市,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精神,深化城市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公共交通主导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推动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相互衔接、协调发展”为原则,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精准把握城市公共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进多模式公共交通结构的融合,逐步构筑常规公交(含快速公交BRT)、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慢行交通“四位一体”城市大公共交通体系。
坚持规划、建设、投入、通行、智能“五个优先”,全面实现规划理念、供给能力、配建衔接、路权分配、智慧出行、保障机制“六个突破”,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形成以常规公交为主导,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大公共交通体系,逐步构建常规公交(含快速公交BRT)、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慢行交通“四位一体”的立体化交通格局。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5•【字号】邯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邯政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4号)精神,运用“互联网”思维,以“贯通、标准、共享、整合”为原则,建设一体化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与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总入口,依托邯郸市电子公务外网和市民网等网络平台,建成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2017年11月底前,完成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2020年6月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与省平台互联的、整体联动一网通办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二、主要工作(一)优化再造政务服务。
1.规范网上政务服务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两大类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受理范围、设立依据、实施机关、申办条件、申请材料、工作时限和流程、监督检查等要素的标准,细化量化裁量基准,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邯政办字〔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邯郸市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30日邯郸市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国办发〔2018〕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9-2020年)》(冀政办字〔2019〕4号)精神,加快破解制约全市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保持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服务消费提质增效(一)旅游领域。
积极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谋划精品旅游线路,落实京津冀口岸过境免签政策,加大出入境安全保障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邯郸海关、市公安局、市体育局)按照国家规范升级改造现有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支持新建自驾车、旅居车营地。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探索制定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小长假”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二)文化体育领域。
支持我市实体书店融入文化旅游、创意设计等相关要素,建成一批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式文化场所。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邯政办字〔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8号)要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数字经济,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邯郸市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日邯郸市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推动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8号)要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数字经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培育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争创省级综合性平台,实现千家企业上云;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工业互联网相关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亿元以上;完成1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新模式新业态得到培育和发展,全市“两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到2025年,覆盖全市、各行业的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基本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得到规模化推广;积极培育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区域)级或国家级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基本建立较为完备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以我市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为契机,推动工业互联网相关产业实现快速增长;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得到推广普及,“两化”融合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邯政字[2016]69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6【实施日期】201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8226;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意见(试行)(邯政字〔2016〕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发挥互联网高效、便捷、公开的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邯改革发〔201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
围绕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加快建设与省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互联网+行政执法&8226;监督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权运行数据电子化、流程标准化、办理网络化、信息公开化、监督实时化,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重要支撑。
(二)原则。
1.统筹规划,协同联动。
依托“邯郸市民网”,统筹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各子系统,实现横向覆盖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跨部门协同运行机制;纵向联通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制监督平台,完善数据交换联动机制。
2.统一标准,共享资源。
按照“市民网”运行平台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利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现有资源,推动各部门信息资源互联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2023年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方案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低碳出行、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活动,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着力打造“规模合理、投放有序、停放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秩序。
以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更好地满足市民多层次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行业自律、企业主责、齐抓共管、多方共治、规范有序、安全出行”的原则,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和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二、规范经营行为(一)经营要求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2.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质量和技术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上牌后方可投放营运。
3.建立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已于2017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2017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确定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肥乡区、永年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8日邯郸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实施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冀南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网信、通信发展等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9日邯郸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督促指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三)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管理工作;(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六)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邯政办小头[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小头〔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日邯郸市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3号)要求,深度挖掘我市信息消费潜力,激发市场活力,改善消费环境,推动我市信息消费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信息化在促进社会商品消费增长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
到2015年信息消费规模超过2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
信息消费占社会总消费的比重显著提高,达到8%;带动电子信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30亿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900亿元。
(二)信息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信息消费需求有效拓展。
1.加快信息服务业建设。
大力推动网络购物、游戏动漫、信息咨询、网络视频、社交网络等新型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全市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新型信息消费终端的普及,推动城乡居民信息消费产品升级换代。
2.推动电子商务普及应用。
拓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加快我市食品、农副产品追溯平台等网上应用系统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两化融合深入发展。
3.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全面开展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消费环境,拓展信息消费领域,挖掘信息消费市场潜力,积极培育多元化信息消费市场,有效发挥信息消费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为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法治化、立法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文件精神,着力提升依法治交水平。
现将2021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如下: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一)加强理论中心组学法。
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
将理论中心组学习作为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印发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2021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重点内容安排》(邯交党组〔2021〕21号),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政治理论,不断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法律修养、党性修养。
12月14日,我局举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宣讲报告会,全体局领导及局直单位领导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全面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检查学深学透、学精学细、学用结合。
二是落实带头学法制度。
先后5次进行集中学习,学习了《宪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带头学习、做好表率,不断促进提升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强化法治政府建设部署。
一是做好年度工作部署。
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经局领导审定,我局于年初印发了《邯郸市交通运输系统法治政府部门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邯交法〔2021〕33号),进一步强化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要求加强行业法制建设,做好规范为文件管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推进全系统年度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推进执法专项整治。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邯政字〔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各起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0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68号),保证政府立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凝聚各方共识,维护群众利益。
涉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损害公共利益,可能引发公众反映或者影响营商环境的立法内容,要加强风险研判,防止出现立法风险。
二、着力提升立法工作质效(一)深化全过程民主。
法规规章草案要采取网站公布、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要征求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要充分发挥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律小屋”作用,听取群众对立法事项的意见建议,使政府立法聚人气、接地气、树正气。
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真正使立法过程成为凝聚民智民心的过程。
(二)增加针对性和操作性。
要将立法调研贯穿立法全过程,做到吃透上级政策、熟悉基层情况、了解外地做法,找准问题、精准立法。
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使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符合实际情况,既体现地方特色,又真正务实管用。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63号——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63号——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9•【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163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11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6件政府规章:一、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5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2013年1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正)。
二、邯郸市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8月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8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1999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三、邯郸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4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5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07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
四、邯郸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2007年7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五、邯郸市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用三年时间,初步形成规章制度更加完备、监管机制更加健全、防控手段更加有力、行业企业更加自律、交易秩序更加规范的电子商务新生态,扭转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多发高发态势,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一)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以农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医疗器械、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电子电器产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社会反映集中、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公共安全、关系我市出口贸易发展的消费品及生产资料为重点,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生产加工企业建立质量保障系统,加强电子商务产品执法打假,强化风险监测、随机抽查和在线信息检索,依法查处假劣产品生产加工行为,净化生产源头。
持续开展“农资打假”“红盾网剑”等专项行动,建立网络销售商品常态化定向监测机制,加强商品质量抽检,严肃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劣产品行为。
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创新举报投诉技术手段,打通“诉转案”通道,探索引入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购消费纠纷处理,实现投诉处理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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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
部委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和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邯郸市实际,日前,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并开始施行。
《办法》 适用范围为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界定为主城区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峰矿区城区、永年区城区、肥乡区城区、冀南新区城区。
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根据本办法,邯郸市成立了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性工作。
《办法》 规定,运营企业应备案并遵守运营管理规定,其中运营企业要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和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及时淘汰不合格车辆,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不低于95%。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
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
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退还押金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禁止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公交车停靠站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场所等区域停放等。
据了解,目前,邯郸市正常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有3家,分别是东峡大通 (北京)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ofo 单车、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摩拜单车、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哈罗单车。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