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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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本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会同民政等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和开发建设单位销售对象的购买资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对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执行政策、履行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初审、审核、公示、发证等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住房保障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编制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手段,形成住房保障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形式,对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日常、定期、专项和委托监督管理。
(二)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县房管局、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获得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已骗取的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者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对应当腾退住房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拆改廉租住房结构或改变用途,转让、转租、转借廉租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或无正当理由住房空置6个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该住房收回。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属单位简介单位名称:天津市房产总公司机构职责:1980年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市4400万平方米(直管公产1800万平方米)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的管理工作。

负责对市内六区直管公房统一进行经营和修缮管理,按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制定租金使用计划,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50号邮编:300050联系电话:23022825单位名称:中国房地产杂志社机构职责:1984年3月经市建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国房地产杂志的编辑、发行和局修志编史工作。

地址:和平区南海路和安里6号邮编:300050联系电话:23285501单位名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供热办公室机构职责:1992年3月经市局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负责房管系统民用建筑集中供热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负责房管系统供热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房管系统供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供热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技术交流,同时负责房管系统热价管理。

地址:河西区围堤道55号邮编:300201电话:23110364单位名称:天津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1993年8月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报房屋拆迁信息;草拟本市房屋拆迁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监证委托合同;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全市房屋差遣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址:和平区彰德道10号邮编:300042电话:23110542单位名称: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机构职责:1995年6月经市政府、市编委批准成立,为不定级别事业单位。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住房保障系统信息使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住房保障系统信息使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住房保障系统信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3]3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3.02.25【实施日期】2013.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天津市住房保障系统信息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3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链接共享了有关个人收入财产等多项信息,为加强管理系统信息使用管理,保证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安全责任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管理系统信息使用安全工作。

使用管理系统的各单位(部门)为信息安全使用责任单位,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系统各操作用户为具体责任人。

二、严格用户管理管理系统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由市国土房管局集中审批,各区县房管局负责对本区县辖区内各部门、单位系统用户情况进行集中管理,各单位用户设立、变更应通过所在区县房管局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

各区县房管局应建立本区县辖区内系统用户档案台账,台账内容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部门)、权限范围、用户开通时间、关闭时间、备注等。

街道办事处、区县房管局、区县民政局、市住保办等具有审核备案和系统维护权限的用户均须采取指纹识别方式登录系统。

三、加强信息安全为确保系统信息安全,自2013年3月1日起,申请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除外)人员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要件到规定的受理部门申请。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管局等部门在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时,原则上只允许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请人提供的二代身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4•【字号】津国土房管函字〔2017〕668号•【施行日期】201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管函字〔2017〕668号各房屋产权单位,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区房管局:近期,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所属单位产住房发生阳台坠落、外檐脱落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敲响了房屋安全管理的警钟。

我市即将进入汛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城市和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单位产住房使用安全工作,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房屋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产权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严肃性,认真落实鸿忠书记“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东峰市长“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要求,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入户对所属住房及阳台、外檐进行全面查勘,发现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排险、抢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要建立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日常巡查,汛期要加大巡查力度,认真做好住户报修登记,及时维修加固房屋,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中发现住户私自封闭并超荷载使用阳台的,要及时劝阻并限期改正,或者由各单位组织统一进行加固,坚决杜绝发生房屋阳台坠落伤人责任事故和其它房屋使用中的安全事故。

二、严格落实部门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7号)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管安全”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各房屋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对所属单位组织进行系统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单位产住房管理台账和责任清单,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到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狠抓安全薄弱环节,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将有关房屋的安全情况向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报告。

国土部门岗位职责

国土部门岗位职责

国土部门岗位职责国土部门是负责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和规划的行政部门,其职责涵盖了一系列综合性任务。

以下是国土部门的主要岗位职责:一、土地管理岗位:1. 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如研究和制定土地规划方案、组织土地用途调整、审查和批准土地使用许可证等。

2. 土地供地管理:包括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和土地收储等。

3. 土地整治和整备:负责城市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备、土地复垦等工作。

4. 土地征收和补偿:负责土地征收政策的制定、征收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征收程序的组织、相关补偿政策的实施等。

5. 土地登记和管理:负责土地登记、土地检测和土地信息管理等,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稳定和透明。

二、国土资源管理岗位:1. 国土资源调查和评价:负责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监测,提供决策支持和数据支撑。

2. 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方案,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合理安排国土利用。

3. 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储量估算、矿山开发和监管等工作。

4. 保护和管理国土生态资源:例如湿地保护、森林资源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

5. 土地征收补偿和生态环境修复: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和相关生态环境修复。

三、地理信息管理岗位:1. 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管理:负责承担土地管理和规划中的空间数据管理与分析任务。

2. 地理信息技术应用:通过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土地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辅助分析。

3. 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开放:负责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开放,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四、土地执法岗位:1. 监督和执法: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打击违法占地、非法建设和破坏耕地行为。

2. 案件调查和处罚:开展涉案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五、行政管理岗位:1. 组织规划和政策研究:负责土地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2. 部门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土部门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指导地方部门的工作开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九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一部分“十五”期间工作简要回顾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推动天津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加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并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国土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奠定了基础。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市共开垦耕地面积9722.1公顷,连续五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实施转用、征用土地,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供给。

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面积231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6775公顷,保障了空港物流加工区、开发区扩区、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国土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还牧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设立自然保护区,使林木覆盖率从11.3%提高到15.8%,形成了9个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604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9%。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2•【字号】津国土房管函字〔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管函字〔2018〕83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监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房屋结构安全使用执法工作,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既有房屋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即依法建设已竣工并通过规划、消防、建设工程等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房屋。

(一)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承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房屋产权不明晰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承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先行履行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人的义务。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是公有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人。

其中,保管自修直管公产房屋的承租人是房屋结构安全使用责任人。

(二)监管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法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职权。

房屋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生产安全的监管责任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未建成交付使用或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其结构安全使用的监管责任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天津市政府赋予的一个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天津市土地资源、房屋、城市规划、地籍测绘等方面进行管理,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机构设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有办公室、规土城建处、房地产管理处、国土资源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以及市场监管处、地籍所、乡村建设管理站等配套机构。

机构设置相当完备,确保各项任务能够得以顺利完成。

二、职能部门1.规土城建处规土城建处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和土地的规划管理,对于全市的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

2.房地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是负责管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的机构,其职能包括:房屋交易登记,房屋租赁监管,商品房预售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国土资源管理处国土资源管理处是主管控制和管理天津市土地资源的机构,其职能包括:土地征收、土地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拍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监察室监察室是负责监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的机构,确保机构的各项职能得以顺利执行。

监察室的存在不仅促进了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也加强了机构间的沟通协作。

三、工作成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成效有目共睹。

近年来,该机构先后完成了天津市公共建设用地出让、天津湿地公园地块出让等一系列重要工作,为天津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此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仅高效、稳妥地完成了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的工作,还积极推动创新发展,拓展自身工作范围。

例如,该机构与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合作,在建设征迁、工程优先、综合监督等公开服务平台上开展全流程监管,打造"智慧国土"。

四、必要性和展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现代社会的城市化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职责。

该机构对于保护城市土地资源、维护公平竞争、规划城市发展、加强房地产监管等方面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

未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继续拓宽自身职能,加强与其他机构合作,助力天津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设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现场查勘、查勘资料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公示、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使用以及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等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四)新《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

属于精装修的,还应当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发〔2016〕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津国土房保〔2010〕364号)、《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国土房保〔2010〕36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的意见》(津国土房保〔2010〕37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账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0〕390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

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现修订后整合重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职能分工(一)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包括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审核部门: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房产公司初审,报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管局审核。

(三)核算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核算工作。

(四)承办银行: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天津银行办理2004年之后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对于2004年1月1日前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储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进行整合集中,由建行办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房管部门的岗位职责

房管部门的岗位职责

房管部门的岗位职责1. 引言房管部门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房地产市场的组织,承担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

本文将介绍房管部门的岗位职责。

2. 监督房地产市场房管部门的首要职责是监督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

他们需要审查和核准开发商的项目计划和相关证件,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房管部门需要定期巡查房地产项目,并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暂停施工等。

3. 维护购房者权益房管部门要关注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需要审核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合同,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房管部门会受理购房者的投诉,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另外,房管部门需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监管,防止不正当的价格操纵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利益。

4. 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还负责管理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

他们会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正、公平的抽签。

房管部门还会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等工作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的租金。

此外,房管部门还会定期开展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5. 推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房管部门在推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他们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发展。

房管部门会参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改进。

此外,房管部门还会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包括土地规划、城市建设、建筑品质等各方面的工作。

6. 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房管部门还承担着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

他们会定期组织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培训和讲座,提高购房者的相关知识和认知水平。

房管部门还会通过媒体渠道发布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及时向公众传达相关信息。

此外,房管部门会利用新媒体手段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度,增强公众对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信任和支持。

7. 结论房管部门的岗位职责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监督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市场发展等。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一、国土资源规划管理1.组织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和利用国土资源。

2.统筹协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

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协调各部门、各地区的开发利用活动。

3.计划和管理土地资源。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审批和核实,实施土地管理制度。

4.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特殊开放区域的土地资源管理。

制定特区土地利用规划,并指导特区的土地使用。

5.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

制定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空间规划,指导保护区的管理和运行。

二、国土资源监测监管1.国土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

负责对国土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掌握和分析国土资源的现状、动态和质量。

2.土地利用监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矿产资源勘查和管理。

组织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矿区和矿权,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活动。

4.水资源调度和管理。

负责水资源的调度、分配和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5.防灾减灾工作。

参与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和推动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减灾工作。

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建设与政策研究1.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

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2.政策研究和推广。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创新和发展。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1.参与国际合作项目。

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推动国土资源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交流与学术研究。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学术发展。

五、部门管理和监督1.部门内部管理。

负责国土资源局内部的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2.对下属机构的管理和督导。

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国土资源局的主要工作职能职责包括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监测监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建设与政策研究、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部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国土房科〔2007〕281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2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410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0〕4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土地评估机构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土地评估机构可以为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二)遵守土地估价规程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三)保证土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四)按委托协议的要求提供土地估价服务,并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五)对管理部门及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六)在执业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土地评估行业主管部门。

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机构名称中应明示土地、不动产、土地资产、地产、地价评估或估价等表明土地估价专业的术语。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四)有不少于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至少有1 人从事地价评估工作3年以上;(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合伙企业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须具备土地估价师等相关评估资格;(六)机构详细列明的营业范围中应包含土地评估、不动产评估、地产评估、地价评估;(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2〕303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有关直属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取土许可证(式样)2.取土申请表3.取土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4.补正事项告知单5.不予受理取土许可通知书6.不予取土许可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取土,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

取用属于矿产的土资源,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第四条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二)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四)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

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其他要求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通知-津国土房纠[2013]132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通知-津国土房纠[2013]132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通知
(津国土房纠〔2013〕13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局纠风工作的领导,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局决定对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子利
成员:马根英路红张庆星许南王莙张凤和张志升周国忠王德铭陈恒斌
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张庆星
副主任:崔广元杨志勇高炬
成员:徐连和郑云祥沈永芳岳玉贵周效峰张云霞张利兵田胜仓张志强林国斌盛中杰张宏晖张晓洁刘远春林琳宋吉禄孙超杜建刚王幼军侯福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013年5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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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华
(一)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并保障局长指挥系统畅通有效;
(二)负责局各类来文、来函的接收、拟办、运转、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发公文的审核、报批、印发及与相关单位会签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局行政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上报及局长交办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及会务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事务网上办公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会议及会务工作;
(八)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市有关部门及上级
领导机关等对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及机关值班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印章管理、保密文件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业务处
负责人:张凤和
(一)负责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局“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业务协调会的组织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业务进行协调,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协调情况;
(四)负责局土地出让业务会议及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土资委会议材料等有关综合性业务的汇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与市规划等部门综合协调业务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七)按局领导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改革、调整后的综合性业务的流程进行修订;
(八)负责土地业务审批工作专报的起草、上报工作;
(九)负责有关调研的组织工作及有关
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十)负责滨海新区土地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下达经济运行计划及公房修缮计划、增加值计划、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计划、节水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统计工作,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相关统计月、季、年报表工作,综合统计月度分析及行业统计数据发布;
(十三)负责编制局五年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十五)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承办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人:陈春
(一)宣传贯彻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局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普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规章的清理,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协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核上报工作及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五)负责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的相关政策,并承担法律顾问咨询活动的组织联络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听证制度的落实;
(七)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以及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负责行政诉讼应诉的协调工作,指导有关单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九)负责受理对区县局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投诉,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和培训考核工作;
(十)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落实,推动落实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评工作;
(十一)承担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规划管理处
负责人:林国斌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三)负责评价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
(四)负责指导、审查和报批各区县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的审查和报批;
(五)负责审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负责对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管理;
(七)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全市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及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
(八)协助矿产、海洋管理部门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与合理利用等综合性规划及综合平衡工作;
(九)协助房管部门编制、审查和报批
全市房地产业及住宅发展规划;
(十)负责指导、审查和报批其它专项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调整的审查和报批;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的编制工作。

土地资源管理处
负责人:周效锋
(一)负责拟定天津市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农地转用征收管理的制度、法规、政策;
(二)负责全市农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三)负责编制和分解下达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及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六)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或出具初审意见;
(七)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备案统计工作;
(八)负责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核发临时使用土地批复文件;
(九)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核定、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开垦征地事务中心开展土地征收、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土地利用处
负责人:张志强
(一)负责全市土地市场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土地市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土地整理中心等部门编制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和调整;
(三)负责核发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转让等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入股(出资)、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的后期管理指导工作;
(六)负责全市土地出让金、租金等有偿土地收益业务费的核定、使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做好处置和利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土地使用租费标准的制
定工作,指导土地整理中心、区局等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市地税局做好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九)指导土地交易中心做好有关土地市场业务工作,指导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收购中心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
作;
(十)负责组织推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相关工作。

房地产权籍处
负责人:刘远春
一、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土地调查和地价管理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登记、土地调查和地价管理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全市房地产登记系统建设进行指导;
四、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簿的管理和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地籍管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土地调查、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六、负责承办报市局审批的房地产登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土地确权及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登记的统计分析和
各类房地产权属证书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以及土地利用卫星遥感动态监测工作;
十、负责建设用地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地价监测和地价指数的制定、公布以及土地使用价格确认工作,负责土地评估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土地估价师的考试、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土地估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市土地估价协会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外产、代管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处理一、二批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华侨房产、宗教房产、港台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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