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54276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业,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管理,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烟草专卖管理机构
第二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烟草专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草专卖活动,应当依法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从事烟草专卖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二)具备从事烟草专卖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四)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烟草的安全储存和销售;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个体经营者营业执照;
(三)与烟草专卖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证明材料;
(四)专职人员的资质证明;
(五)财务报表和资金状况证明;
(六)安全保障和消防措施材料;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许可证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七章烟草专卖经营行为
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与烟草专卖无关的业务。
第八条烟草专卖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装修,确保良好的营业环境。
第九条烟草专卖店应当设置显眼的警示标识,警示消费者吸烟的危害。
第十条煤炭专卖店应当配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销售人员,提供合理的销售建议。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最新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免税区等,港澳台地区
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
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
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人所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单独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其所属法人单位应当向相关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1.申请条件:申请人需具备法定经营资格、有良好商业信誉、具备相关经营设施、人员和技术条件等。
3.审批程序:由烟草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签发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到期前需申请续期。
2.续期条件:申请人需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并提供相关经营情况的报告。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1.变更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3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名称、经营场所等。
2.注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提前60天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包括企业解散、经营场所关闭等情况。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要求
1.经营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烟草专卖。
2.经营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明零售价、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3.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需定期向烟草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情况报告。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1.烟草管理部门有权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整改。
2.对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采取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烟草管理部门有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责令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17.02.25
•【文号】国烟专〔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2.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国烟专〔2017〕74号各省级局:
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局专卖司。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17年2月25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001]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实施机关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精心整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37
享有陈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
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
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
,
日内提
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3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范文
第一条根据____发布的《烟草专卖条例》(以下简称《专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各级____的职权:
(一)国家____的职权是:
1.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____,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
行政管理权力;
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卖条例》、《烟草专卖条例施
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制定有关烟草专卖的规章制度,
并____贯彻执行;
3.承办____和____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二)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包括省辖市、县(市)、自治县和旗,下同)____的职权是:
1.在上一级____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上一级____为主),
在本地区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力;
2.贯彻执行《专卖条例》和《施行细则》,以及国家____制定的
有关烟草专卖政策、规章制度,省级____可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报经上
级批准,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烟草总公司)是全国性的____全
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
营烟草行业和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烟草总公司通过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领导和管理
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总公司直接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烟草科研、教育机构。
第四条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
(一)下列产品为烟草专卖品,其产供销、内外贸以及价格、储运等业务均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指以烟叶为原料制成供销售的烟丝、烟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烟草专卖局令
(第2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倪益谨
1998年5月11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简称五种烟草专卖品。
第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以下四类: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张辉副局长强调,行业当前要增强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好新办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他指出,宣传贯彻新办法是全行业的共同责任,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层层抓好。宣传贯彻工作要进行细致的安排和部署,特别要注意做好基层和零售环节的宣传贯彻。同时,各级烟草部门要组织好学习培训,做到准确、全面地理解新办法的具体内容。
张辉副局长指出,新办法开始实施后,各级烟草有关部门要对之前制定的有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进行清理,凡是与新办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为了全面推进新办法的实施,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尽快对相应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健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此外,在新办法的宣传贯彻过程中,各级烟草专卖局还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贯彻施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改变了原来的体例形式,按照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先后的逻辑顺序设置章节,增加了“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和“法律责任”两个专章条。在具体内容上,新办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增加了公示制度、改进了
申请方式并规定了告知义务。
二是新办法体现了保护与约束并重的指导思路,增加了依法保护专卖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规定和对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约束。新办法明确界定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七种情形。
三是将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转化为了具体规定。新办法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可以依法从事国产和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新办法中对禁止外资进入烟草经营领域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办法还进一步落实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要求,规定中、小学校周围的摊、店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卷烟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三
规范流程,防控风险
(二)删除缺少依据条文
一是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的处理方式,删除《程序规 定》对申请人二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规定时烟草局可以做 出不予受理的规定。二是删除了《程序规定》对注销情形 的扩大解释。《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规定了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相关情形,《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其他注销情形 。原《程序规定》列举的注销情形超过了上位法规定的范 围,《实施细则》删除了《程序规定》中的关于注销情形 分类规定。
二 (二)优化流程
简化材料,优化流程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 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 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 ,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 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较《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给除新办以外的其他许可类事 项申请进行了优化。
主要变化 完善结构,扩充内容
1
2
简化材料,优化流程
规范流程,防控风险
3
4
下移重心,强化监管
区分情Leabharlann Baidu,细化措施
5
一
完善结构,扩充内容
在章节结构上,除沿用原《程序规定》已有 的许可证申请、办理等规定外,《实施细则》新 增许可证使用、监管、政务规范等章和相关条文 。在内容方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37号令部分条 文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模版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卖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促进健康绿色发展。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为应当注重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执法,提高专业水平,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烟草专卖行为,包括生产、经销和零售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由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配合。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者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烟草生产管理
第七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烟草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烟草产品。
第八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流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烟叶选材、加工、制作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烟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确保产品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第十二条烟草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生产和销售数据和信息。
第三章烟草经销管理
第十三条烟草经销企业应当取得烟草经销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烟草产品。
第十四条烟草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烟草经销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五条烟草经销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烟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专卖许可证实施细则》培训课件
修改条款: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 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 公告收回,一经公告即视为收回。 【修改条款】 解决试行版规定公告时间过长,导致收回程序迟迟 无法完结的问题。
修改条款: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自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 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修改条款】 1.将中小学的概念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的“学校”概念相统一。 2.增加“幼儿园”周围
3、亮点及意义
➢ 保障陈述和申辩权 ➢简化审批程序 ➢明确不予延续的情形 ➢新增管理办法 ➢净化市场环境
新增条款: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 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 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 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明确合理布局规划不具有溯及力,延续时原则上不适用新 制定的合理布局规划
修改条款: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 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 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 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稿)》修订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21.01.06
•【分类】其他
正文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
说明
一、修订原因和过程
2017年2月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是对2016年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以下简称37号令)的细化。经过三年多的试行,基层管理实践中逐渐反映出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无法操作执行等问题。同时,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新形势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实施细则(试行)》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2020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启动了对《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通过多次调研和集中座谈,对重点难点问题、框架结构和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81条,包括八个章节:总则、实施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监管、政务服务、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许可证的种类、审批要求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
第二章实施机关,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许可证受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的确定、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主体等;
第三章申请,共22条,内容包括:申请类型、申请条件和需要的申请材料;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定要求、方法、放宽限制的情形、适用规则;不予发证的情形;变更、延续、停业、歇业、补办等各类许可证申请类型情形的相关要求;申请人的义务、申请方式等;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前言
为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国家自二○○二年实施《烟草专卖条例》以来,不断加强对烟草产品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烟草专卖条例》的施行细则,以便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规范和监督。
烟草专卖区域
根据《烟草专卖条例》,烟草专卖区域应当设立在人口较为密集的街道、广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以便方便公众购买。同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使用统一的标识图案和标志颜色,以使公众能够明确区分。据此,各地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专卖区域划分方案,并进行落实。
烟草专卖许可
烟草专卖许可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销售特定品种的烟草制品,并取得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在申请烟草专卖许可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店面符合地方规划要求,且位于开放的烟草专卖区域内;
2.店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
3.从业人员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
4.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未被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管理
烟草专卖管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烟草专卖店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活动。具体如下:
管理内容
1.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2.对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加强对烟草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
4.组织各类培训和评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及相关法规;
2.保证专卖区域的纯净和有序,杜绝非法商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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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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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
(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可以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章办理
第二十六条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